有色金属工业:新疆是中国有色金属矿产尤其是稀有金属、黄金矿产最丰富的省区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对有色金属需求的增加,使新疆的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加快。新疆地区相继成立了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公司、新疆众和铝业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主要企业,以及可可托海稀有矿、喀拉通克铜镍矿、阜康冶炼厂、新疆锂盐厂、阿希金矿、克拉玛依金矿、阿舍勒铜矿等一大批大型矿山企业,形成了包括稀有金属、黄金、铝、铜、镍等具备采、选、冶工序的有色金属工业体系。其中,新疆锂盐厂是中国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锂盐企业,锂盐产量占全国的4/5。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年生产精铝2.1万吨,占国内精铝总量的90%以上,其年产量在世界上仅次于俄罗斯和挪威居世界第三位。1995年,新疆已能生产20多种有色及稀有金属矿产品、10多种有色金属产品(包括电解铝、电解铜、电解镍及线材、型材、带材和箔材等)、30多种稀有金属产品(包括锂、铯化合物,金属,合金及高纯产品),以及金、银、铂等贵金属。机械电子工业:根据改革开放后市场的需求,新疆机械电子工业部门在发展方向上开始了重大转变。首先,军工企业开始了军转民的生产。由于新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战争危机已不存在,在全国范围内,“三线”
建设时期建立的一批国防工业相继转产生产民用品。1979年,新疆国防工业办公室下属的一批军工企业开始转产民用品。1980年,民用产品的产值占军工行业总产值的56.8%,1984年达到93%;1989年,原军工企业全部转入民用产品生产。“七五”时期,新疆机械工业军转民技术改造的扩建、迁建投资为5817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395万元、地方投资4422万元,出产的产品主要有标准件、自行车、液化气罐、洗衣机、汽车电器、钢门窗、钻头等;一批机械工业企业开始走横向经济联合的道路。1981年,新疆机械工业企业开始通过联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扩散零部件生产等多种形式与国内外企业开展合作,提高了新疆本地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1990年,新疆机械电子工业有138家企业,已能生产66个大类、183个小类、1014个品种,创造产值115025万元。20世纪90年代后,新疆机械电子行业根据自治区政府的产业政策,重点发展了农牧业机械、石油化工机械、轻纺食品机械、电工电器、组装改装汽车等五类支柱产品和消费类电子产品,逐步形成了电子信息技术服务体系。机电工业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装备的能力和水平有了较明显的提高,形成了大型输变电设备制造、汽车组装和改装、农牧机械制造、民用机械制造、石油机械设备制造的研发和生产能力,一大批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战略性结构调整、改制、重组,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如特变电工、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发展起来。2007年,新疆机械电子行业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8家,工业总产值为1121665万元。电力工业:1980~1990年,新疆电力工业总投资20.85亿元,使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90.2万千瓦,总发电量为69.79亿千瓦时。1991~2000年,新疆经济建设的加速,对电力的需求不断增加,新疆电力工业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相继建成了玛纳斯二电厂、红雁池第二发电厂、和静大山口水电站、伊犁火电厂、哈密二电厂、达坂城风力发电厂等一批骨干电厂,发电设备装机容量由1955年的2.32万千瓦扩大到2004年的552万千瓦,增长237倍。发电量由1955年的0.55亿千瓦时增加到2004年的266亿千瓦时,增长483倍。新疆电力形成了以乌鲁木齐为中心、东至哈密地区、西至克拉玛依市、南至库车县、北到吉木萨尔县的220万千伏主力电网,和田、伊犁、阿勒泰等地州110千伏区域电网的覆盖范围和可靠性在不断扩大和提高,已基本满足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化学工业:1978年后,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对新疆化工企业进行了改扩建和技术改造。1978~1988年,新疆地方化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达28095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17000万元,是改革前30年的1.19倍。1988年,新疆化工企业达到120个,可生产产品200多种,化工工业产值达到53976万元。
1988年后,经过近20年的发展,新疆化工工业形成了橡胶制品业、化学肥料制造业、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和有机化学品制造业等十多个行业,可生产300多种化工产品,主要是轮胎、尿素、硫酸、合成氨、硝酸钠等。新疆化工产品的生产成本一般低于国内平均水平20%左右,即使包括运输费用(每吨300元左右)在内的完全成本,新疆化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一定的优势,如煤、原盐等原材料、燃料的到厂价格一般比国内平均价格低40%,这使得新疆化工产品一直成为对外贸易品种之一。2004年,化工类产品出口额为1138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4178.76万元(当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8.27∶1),占国有化工业产值的9.28%。
钢铁冶金工业:1981~1990年,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新疆的钢铁工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建。1985~1990年,总投资达4.81亿元,其中投入八一钢铁厂的资金就有4.15亿元,使新疆钢铁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有了较大提高。1990年,新疆钢铁工业有高炉11座、转炉5座、电炉13座,年产铁42.7万吨,年产钢能力达46.25万吨,年产钢材能力可达82.3万吨。全区有钢铁企业16家,完成工业总产值59603万元(其中八一钢铁厂的工业产值就有36380万元),比1980年增长了2倍。20世纪90年代后,除了继续发展钢铁工业以外,新疆冶金行业还投资开发铬铁矿等黑色金属资源,并逐渐形成了从矿山到钢延压加工直至钢材深加工的联合生产体系。八一钢铁厂通过改制和技术改造,成为新疆地区唯一的现代化国有大型企业——八一钢铁集团。2007年,新疆钢铁冶金部门拥有八一钢铁集团以及另外16家国有及黑色金属采矿、制造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创造的产值为211.85亿元,从业人员达13922人,钢铁冶金工业增加值为39.29亿元,占新疆工业增加值的2.79%。
二、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体制的变革
新疆的工业企业改革是与全国的工业企业改革同步进行的,通过各种改革措施的实施,新疆的工业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这种改革是根据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深入而逐步拓展,主要体现在工业企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1978~1992年,在计划经济体制范畴内,新疆的工业企业进行了放权让利改革,中央、地方政府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从建立工业经济责任制过渡到在企业内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步分离。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提出了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在此要求下,新疆的国有工业企业开始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的形式进行改造,采取大企业大集团的战略,使工业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一)新疆国营工业企业的放权让利改革
1977年,为了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使全国工业经济得到发展,中央决定对全国的工业企业进行整顿工作。1978年4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出整顿好企业的“六条标准”,主要宗旨即进一步整顿企业领导班子,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其中第五、六条标准要求建立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查产量、品种、质量、劳动生产率、利润等八项经济技术指标和设备完好率是否有进步,实际上是在整顿工业企业的过程中完善企业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还提出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
在工业领域中,除了整顿企业工作外,还进行了工业经济体制的局部试点改革,即以计划经济为主,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利益结合起来。这些对工业企业的改革性精神通过在全国的贯彻,使中国工业经济发展出现了新的局面。
放权让利的改革首选是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开始。1978年底,这一试点工作在四川省6个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中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改革管理体制的文件,基本精神是逐步扩大工业企业92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疆工业变迁研究的经营自主权。1981年10月29日和11月8日,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当前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加以自主化、规则化,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盈亏包干;二是利润留成;三是以税代利、自负盈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具体形式有六种:一是计划内利润留成和超计划利润分成;二是利润基数留成和利润增长分成;三是全额利润分成;四是上缴利润包干;五是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六是亏损企业定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这些办法的共同特点是,在不同程度上把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经营成果联系起来,使企业对其经营好坏承担经济责任。以新疆轻工行业为例,1981年,开始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等经济责任制,推动了企业的内部改革,将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调动了职工生产的积极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1985年,新疆轻工业完成工业总产值8.18亿元,实现利税1.46亿元,产值占自治区工业总产值的11.2%,而完成利税却占自治区工业利税总额的25.1%。1985年7月12日,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改革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新疆实际,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增强企业活力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简称《四十条》)。《四十条》对新疆国营工业企业应有的责、权、利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企业超产产品、分成产品、积压产品可以自销;自销产品价格可在国家规定价格20%以内自行浮动。这些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国营企业物资选购权、资金使用权和联合经营权。
国有企业改革使新疆的国有企业获得了部分经营自主权,增强了企业的活力。1985年,新疆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876元/人·年,比1977年提高了61.68%。1981~1985年,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递增8.13%。但是,仍有一些企业扩权措施没有落实到位,更重要的是,工业企业发展能力弱的问题仍旧存在。198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551户工业企业人均创利1031元,比全国平均水平1855元低44.4%,人均留利392.76元,比全国平均水平655元低40.2%。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更好地搞活国有企业,1986年,自治区政府开始在全疆工业企业中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国企改革走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实践。
1984年,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决定,对于实行承包制做出了规定。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1986年底,新疆在中小工业企业中开始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又逐步推广到大型企业中。1987年底,新疆525个预算内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的有222个,占42.5%。实行承包制的企业采取签约的形式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198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全区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户占预算内工业企业数的85.3%;1989年承包户达到556户,占预算内工业企业数的92.1%。1990年,新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开始进入第二轮承包期(1987~1989年是第一轮承包期)。
承包主要采取延期、连续、重新承包三种形式,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发包方,与企业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1991年,转入第二轮承包的企业中,工业企业占应承包企业数的91.6%。
新疆在推行企业承包制的过程中,指导思想是有利于国家增收,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党政工三者关系,使得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从单纯的放权让利发展到大力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内容由原来经济效益未与工资总额挂钩逐步发展到有条件的企业都与工资总额挂钩,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