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独立学院运行与决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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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独立学院转设及前景展望(7)

具体而言,“国有民营”独立学院的发展道路有以下几种选择:

(1)走股份合作制发展道路。因“国有民营”独立学院产权结构的特点和公益性的属性要求,可以考虑走股份合作制发展道路,母体高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邀请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将其折算成一定比例的股份,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以土地或资金所进行的投资也相应折合成一定的股份,构建股份合作制形式,并建立董事会制度,按照所占股权份额大小还决定由谁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投资者均拥有表决权,凡是学校重大事项均要提交董事会讨论,由各投资者进行表决通过,从而形成“和谐共生”的良好发展局面。

(2)寻找新的“投资方”,走“民有民营”发展道路。目前,有部分“国有民营”独立学院采取的是公办高校与其所属的校办企业合作举办模式,这部分独立学院后期也可以寻找新的投资方,如民营企业,以取代现有校办企业的位置,走“民有民营”的发展道路,这也是可行的。当然在短时间内,要寻找稳定可靠的民营企业投资方,事实上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但这并不妨碍这部分独立学院往“民有民营”独立学院方向发展,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性质转换上的政策支持。

(3)脱离母体高校,成为独立办学的国有民营高校。因“国有民营”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有着天然的依附性,难免走向同质化。要想使其办出特色和质量,发展的方向是适机转设为独立的办学主体,脱离母体高校,成为真正独立的国有民营高校。这一目标的实现除了需要“国有民营”独立学院的发展壮大外,还需要相关制度环境的完善,如不局限其在“三本”招生,办学质量高的也可以进入“二本线”或“一本线”招生,使其在招生、就业、教师福利待遇、政府管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待遇。

10.3 独立学院相关政策展望

从2003年4月23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到2008年4月1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也才仅仅五年的光景,在这五年中,独立学院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截止到2009年2月28日,我国已有独立学院320所,这些独立学院也已经按照最近政策进行了逐步的规范,但因为时间短、问题与情况的复杂性,尚有些政策还不够健全,依旧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最为关注的就是独立学院的“独立”问题。独立学院至成立以来,就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以及社会人士的广泛议论,其中对独立学院的“独立性”问题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并没有真正独立,而是借用公办大学的牌子这一无形资产,对纯粹依靠私人办学的民办高校带来了很大的办学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育的不公平性。对于这一表面独立实质并没有真正独立的问题,以后的政策将逐步进行规范和完善,其中一个显著的导向就是把独立学院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民办高校,摘去公办大学的牌子,这一点从东北一些独立学院的摘牌转变可以看出发展的趋势,这一点有待于进一步关注和思考。

10.3.1独立学院转设的必要性分析

(1)独立学院转设的前提是外部发展条件的变化

独立学院是在我国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是满足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所带来的高等教育规模急剧扩张的一种方式,是我国高教办学体制与模式上的重大探索和创新。独立学院产生的外部条件是采取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办学,是实现高等教育投资多元化的一种尝试。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规划来看,独立学院只是一种在特定时期的过渡机制。我国的入学高峰期即将过去,公立高校也一直在不断扩招,独立学院的招生空间将会受到很大的挤压,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将会大大缩小。独立学院在竞争中意识到外部条件的变化及现存制度不利于学院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使独立学院加快转设,这是独立学院发展的主导性趋,独立学院只有自觉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自主设置社会和市场所需要的学科专业,增强为社会服务的能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才可能进一步发展。

(2)独立学院转设是内在发展的必然要求

独立学院从无到有,只有短短的几年,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国家兴办独立学院的初衷在于探索一条民办本科教育优质快速发展之路。独立学院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诸多问题,比如办学产权不明晰、师资结构不合理等,这些内在的矛盾根源在于没有实现真正的办学自主权。因此,独立学院发展的内在要求就是要解决独立学院办学的“独立性” 与母体院校的“依附性”的矛盾,本质在于解决办学权属的冲突与模糊,只有转设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独立学院转设是新形势下的一种理性的制度选择,转设的目的在于从依附母体高校的发展走向独立办学。独立学院如果能从依托公办高校的半独立状态走向脱离公办高校的完全独立,最后到逐步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独立学院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设后,才能实现真正的办学自主权。转设是独立学院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最终归宿,是独立学院新一轮发展的战略选择。

(3)独立学院转设是国家政策导向与规范的必然趋势

国家对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引导充分体现了制度变迁渐进性的特点,对独立学院具体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自下而上的特点,通过不断的经验积累与试点,充分考虑独立学院制度的需求,形成相应的决策,通过渐近式地制度变迁,避免产生巨大的震荡,从而促使独立学院发展成为普通民办本科高校。

2006年,教育部出台《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2008年,教育部出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办法》要求:“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

2009年2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编报省级〈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省市区“区分不同情况,逐校、分类明确工作意见和《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的进度”。这也标志着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开始进入倒计时阶段。

10.3.2 独立学院“转设”的申报程序及标准

10.3.2.1 独立学院转设标准与条件

根据国务院《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和教育部《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要求,独立学院转设的标准和条件主要是要达到二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基本办学条件;二是具备转设的基本要求。《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本科院校各项设置标准有明确要求。

(1)资产过户是转设前提

独立学院资产必须过户到学院名下,这是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基本要求。独立学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将土地、房屋等资产全部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学院资产在过户前必须依法验资。独立学院转设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资产必须过户到学院的名下,资产不过户就不能转设,这从根本上明晰产权,落实法人财产权,保证独立学院的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避免其他组织和个人违规运作学校资产,防范办学风险。

(2)办学条件是转设保障

一是土地。《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校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二是建筑面积。《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文、史、哲、经、法、教、管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艺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三是仪器设备。《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科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艺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

四是图书资料。《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体、艺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科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而且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五是办学经费。《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意见》规定,需进行高等学校设置的省(区、市)近三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须达到5000元。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且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8%以上的,从严控制;低于上述水平且当年高等教育生均事业费没有显著增加的,原则上不考虑。

(3)办学质量是转设关键

办学质量是独立学院的生命线,独立学院只有不断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学院才能够适应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才能够生存下去,反之就会被淘汰。因此,独立学院一定要找准办学定位,彰显办学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适应能力的应用型、实践型学生,独立学院才能真正走上独立办学之路。因此,独立学院要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加强办学基本条件及师资队伍建设步伐,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独立办学,独立学院才能够自觉地以社会、市场和就业的需要为导向,合理定位,走应用型本科教育的路子,才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同。

10.3.2.2 独立学院“转设”的申报程序及经历阶段

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家对申报普通高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1)《办法》规定:凡独立学院基本符合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2)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转设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③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④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独立学院“转设”申报程序大致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转设准备阶段。学院制定“转设”规划——分解“转设”任务——基本状态数据收集整理——基本状态数据统计分析;

第二阶段,转设申请阶段。学院提出申请材料——省专家组进校考察——省高评委专家评议;

第三阶段,转设申报阶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形成申报材料——教育部专家组进校考察——全国高评委审议;

第四阶段,转设通过阶段。全国高评委审议通过——教育部批复——“转设”成功。

10.3.3 独立学院转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做好转设工作将是独立学院发展的重要任务,独立学院的转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0.3.3.1 独立学院的资产清算

(1)独立学院双方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后,应根据审计报告列明举办者投入数额,现有总资产数,净资产数,固定资产数,债权数,债务数,母体高校投入的国有资产数,母体学校和举办者的投入在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

(2)双方必须重新签订中止合作的协议,明确母体高校投入的国有资产退出方式,比例和数额。合作方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作协议就善后工作、责任、义务等达成一致意见,以尽量减少转设后的不利影响和麻烦。

(3)债权债务的承继。原独立学院的主要债权人名单、数额、债务人名单及数额,独立学院的债权债务承继与偿债能力、债务偿还计划。这其中包括举办者偿还债务或举办者和母体高校分比例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