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独立学院运行与决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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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独立学院转设及前景展望(8)

10.3.3.2 无形资产及管理费的问题

(1)对于以原独立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母体高校仍可在其缴纳的学费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独立学院的学生全部毕业后,母体高校不再收取管理费用。因此,双方在终止合作办学协议中必须明确。

(2)双方要对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进行约定,目前,即使在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于教育类的无形资产评估也还缺乏比较成熟的办法和手段。如何确定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目前还没有比较权威的法规依据,国家又未做出相关限定。因此,双方必须就无形资产的比例进行确认。

10.3.3.3 做好转设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1)过渡期间,母体高校仍应在学院行政管理机构派驻管理人员,负责过渡期协调和指导原独立学院在校生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2)成立有母体高校人员参加的维护安全稳定的专门机构,具备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保证各方面的稳定。

(3)应向师生说明转设情况的方案,定期收集和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师生对转设的反映,及时向师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母体高校对过渡期新学校招生简章有审查义务,转设后新学校招生简章应明确说明管理体制,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等。

(5)学生的基本类型分为二种,第一种是转设之前招收的独立学院的学生,第二种是转设之前以非独立学院名义招收的、还未毕业的学生,学生培养和管理体制总原则是“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二类学生按照转设以前的管理体制培养至毕业,母体高校和举办者应继续承担原来合作协议等规定的义务。

独立学院已经走过了七年风风雨雨地的艰苦历程,其新一轮持续发展的结果,将是一大批办学质量高,办学条件好的独立学院脱颖而出,通过转设,独立学院真正获得独立法人的资格,成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这必将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大发展。总之,独立学院的转设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抉择,是新形势下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在新形势下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

10.3.4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分析的非正式制度分析

独立学院自成立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争议,2008年2月,为规范独立学院办学行为,教育部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也称教育部“26号令,2008年4月1日已正式实施”), 计划用5年的“过渡”期,引导独立学院向“撤”、“并”、“转”3个方向发展:“撤”,即被市场淘汰,自生自灭;“并”,即被收归到举办高校,成为其中一部分;“转”,即脱离举办高校,真正独立为民办高校。”根据“26号令”的精神,目前已有4所独立学院成功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高校,2010年12月又有12所独立学院向教育部申报转设为民办高校。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执行不仅受到外在正式制度的约束和控制,还受到内在非正式制度的规约,且正式制度的安排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相容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探寻教育政策执行背后的非正式制度对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有效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中的非正式制度内容

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将制度划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正式地说是人类设计的、构建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它们由正式规则(成文法、普通法、规章)、非正式规则(习俗、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以及两者执行的特征组成。”144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那些对人的行文的不成文的限制,是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相对的概念。145诺斯认为,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动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约束的。146

制度经济学将风俗、关系、信念看作是非正式制度的核心,三者从其表现形式上,其内隐性愈来愈强,具体到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中,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传统风俗与习惯。习惯是指所有在正式规则无定义的场合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的惯例或作为“标准”的行为。而“标准行为”,在规则没有定义的场合,通常只能表现为前人或多数人或年长的人的榜样式行为。于是,“习惯”又是指那些由文化过程和个人在某个时刻以前所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标准行为。在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不仅要受到传统风俗的规约,同时还受到执行者的“习惯”行为约束。

其次,是人际关系与潜规则。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交往关系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教育政策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执行的,那么自然不能忽视人际关系的存在。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执行必然会触动不同人的利益,相应地也会触及人际关系,对人际关系的把握则是整合各方利益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潜规则是一种具有负面意义属性的规则,一旦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没有成为执行者的行动指南,潜规则就很可能滋生成为教育政策执行者的实际行动指南,147因此,如何防范教育政策执行进入“暗箱”操作的潜规则当中是必须正视的问题。

第三,是伦理道德观念。在给定的制度设计下,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可看作是利益的一个自变量,不同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制约了不同的利益追求机制与方式。如果这种方式与经济制度相符时,它就推动它;反之,它将成为与现行制度设计相悖的力量,对其产生阻碍作用。

最后,是价值信仰。信仰是内核,是文化的核心所在,价值观是信仰的内在体现,有什么的信仰,就相应的反映出怎样的价值观。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中的非正式制度影响不是空洞的,而是指向现实的,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坚持什么样价值观、以什么样的信仰方式去从事该政策执行的实践活动,对政策执行的效果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非正式制度规约下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的障碍分析

1.传统社会观念滞后与执行者习惯性认知偏差。受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信“公” 不信“私”的传统社会观念深入人心,中国民众向来比较相信政府和崇拜权威,既然教育部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那么与普通的民办高校相比,显然家长和学生都更愿意选择独立学院。148另外,目前独立学院仍旧颁发的是公办高校的学位证书,一旦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高校将不再具备公办“名校”光环的笼罩,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含金量也将大打折扣。因此,他们不支持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执行。

2008年2月教育部颁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也称教育部“26号令”)中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同时其第五十六条还规定,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但是一年期限已满,尚未见有对那些未完成资产过户的独立学院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警告。执行者们依照习惯性思维认为,既然“26号令”并没有严格执行独立学院资产过户政策,那么对其中的独立学院转设政策也应该不会严格执行,因此,执行者们对这一政策持观望态度。

2.沟通不畅与利益投机。沟通不畅主要政策的制定者与其执行者之间沟通不畅。根据独立学院转设政策制定主体的不同,我们知道,教育部负责制定国家宏观层面的独立学院转设政策,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结合本省本地区独立学院发展情况进一步制定具体化的独立学院转设政策。从国家层面来看,教育部是国家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制定者,地方政府、独立学院的合作方和申请方是国家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执行者,从地方层面来看,地方政府是地方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制定者,独立学院的申请方和合作方是地方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执行者。目前,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之间尚缺乏及时互动沟通的平台,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受到阻碍,政策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难以及时得到修正。

在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以寻求自身利益得到最大化体现,具体而言,合作方考虑到如果失去母体高校这块“金字招牌”,其投资回报值可能会降低,本身尚不愿意转设为民办高校;申请方考虑到管理费问题自然不愿放弃继续举办独立学院这个可以增加办学经费的机会;地方政府部门考虑到减轻教育投资负担,一旦独立学院转设成为民办高校,其“合理回报”的利益将会受损。政策的执行者们均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其利益投机倾向可见一斑。

3.伦理失范。失范,也叫违规、越轨,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主要是指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负面作用的破坏性越轨行为。具体到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过程中,主要体现为政策执行主体的道德缺失。149政策执行者在执行政策时,会涉及各执行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问题,一旦政策执行主体道德缺失,则会更多地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欺骗、不诚信、不信任的态度,对教育部所制定的独立学院转设政策进行曲解,以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式来执行政策,对其进行敷衍、阻碍或者是有选择的执行。

4.价值偏离。政策执行者在执行政策时应持价值中立的观点,而不应仅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来思考问题,一旦发生价值偏离,将会使政策执行受阻。具体到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过程中来看,其执行者价值的偏离主要体现在“义利对立观”上,儒家代表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观点,提出“王者必曰利”,并进一步论证了如果“反义而先利” 则“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 。在义利对立观下,一旦政策执行者价值偏离,则会“重利轻义”,视社会利益于不顾,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去曲解政策,使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发生偏差,不利于其正确有效地执行。

三、对完善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过程中非正式制度的建议

1. 改良教育政策执行的环境。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认为“制度的本质特征被认为是参与人行动选择的自我实施规则,在重复博弈的状况下,它们能规制参与人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形成‘博弈的内生规则’(endogenous rules the game),所有参与人并按此行动,均衡就会被维持。”150具体到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就是教育政策执行主体不断地适应和改变教育政策执行环境的过程,因此,需要重视教育政策执行的环境,在保持教育政策执行过程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完成对教育政策执行环境的优化,保持一种动态的均衡。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环境的优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获取各利益主体的广泛共识,使独立学院转设目标趋于一致,为创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奠定基础;其次,改变传统当中不符合改革发展的思维意识和观念,特别是“信公不信私”等传统观念,为民办高校的发展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最后,在独立学院转设政策中要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不能一味用强制性的正式制度来进行约束,要注重“软约束”的内在作用,以维持教育政策执行环境的动态平衡系统。

2. 加强信息沟通,拓宽利益表达渠道。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些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问题,这需要加强信息沟通,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完善利益表达的机制。教育部门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必须重视地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加强与他们之间的意见沟通和信息交流,注意倾听来自地方各利益主体的不同声音,做到“问政于民”,强化与地方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精神。如我国中央政府部门在2010年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是在听取社会各界不同利益群体意见的基础上反复多次修改后形成的,这种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有必要在以后得以推广执行。另外要建立一个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之间互动交流的平台,以使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的反馈与解决,可以考虑在政策制定部门的官方网站建立一个互动交流的网络平台,政策的执行者可以在该平台上进行提问留言,政策的制定者们及时查看相关留言并给予回复,也可就相关问题展开交流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