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政府应对境外媒体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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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附录3政府主要对外管理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根据1990年我国所颁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是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1.办理外国记者证件的登记、发放、延期和注销手续。

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

申请经批准后,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该记者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记者证》。而外国新闻机构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经批准后,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2.组织安排采访、吹风、参观及其他活动。

外交部新闻司负责受理外国新闻机构在华常驻记者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申请。外国常驻记者如希望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须提前3周向新闻司提出采访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代表的新闻机构、采访哪位领导人及采访提纲等。

如短期访华记者希望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须事先向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或接待单位提出申请。

3.提供介绍中国情况的文字、音像资料及信息。

4.为外国驻华和短期来华采访记者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和咨询。

正式成立于2000年5月的外国记者新闻中心隶属于外交部新闻司,是专门面向外国驻华记者及短期来华采访记者的机构,该机构面向所有常驻中国的外国记者、临时来华采访的外国记者及驻华外交使团新闻官,提供各种工作、生活便利和咨询。

二、政府各级外事办公室

中央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在其辖区的采访要求,并接待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其他单位邀请、接待外国记者采访的工作。其具体职能如下:

1.外国常驻记者如欲采访中国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负责人,须提前向该部门或单位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何人及采访提纲等。

2.外国驻华记者如欲到中国开放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单位及辖区内其他单位采访,须提前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采访日期和具体要求,经同意后方可往访。如记者只去开放地区旅游,可自行前往,但不得进行采访活动。

3.外国驻华记者如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市、自治区外办提出申请和采访计划,经同意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后即可前往。

4.若短期来华记者欲进行上述采访,须由接待单位向相关政府外办提出采访申请。

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简称国务院新闻办)组建于1991年1月,与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具体职能如下:1.推动中国媒体对外说明中国,指导和协调对外新闻报道。

2.制定对外新闻事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对外报道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方针举措。

4.推动中国媒体的国际新闻报道,包括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新闻信息。

5.举办新闻发布会,向中外记者介绍中国情况和方针政策。

6.组织编写并发表中国政府白皮书,阐明中国政府对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

7.指导中国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办公室的工作,并为港澳台记者来内地采访提供服务。

8.开展与国外新闻机构的交流合作,并为外国媒体记者来中国采访提供服务。

9.规划网络新闻事业,并指导网络新闻宣传工作。

10.负责对外介绍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情况,组织开展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1.研究香港、澳门、台湾舆情信息,并为港澳台记者来内地采访提供服务。

12.组织综合性、跨部门、跨地区大型文化交流活动,组织制作对外介绍中国情况的图书、音像、影视出版物。

13.负责发展国际公共关系,推动与外国新闻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简称国台办),成立于1988年,和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简称中共中央台办、中央台办或中台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机构,在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名称,如对在大陆投资的台商称“国台办”,对台湾的党派使用“中共中央台办”名义。具体职能如下:1.研究、拟订对台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台工作;检查了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台方针政策情况。

3.研究台湾形势和两岸关系发展动向;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草拟涉台的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涉台法律事务。

4.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授权,负责同台湾当局及其授权社会团体谈判及签署协议文件的有关准备工作。

5.管理协调两岸通邮、通航、通商事务;负责对台宣传、教育工作和有关台湾工作的新闻发布;处理涉台的重大事件。

6.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对台经贸工作和两岸金融、文化、学术、体育、科技、卫生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及两岸人员往来、考察、研讨等工作,国际会议的涉台工作。

7.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工作职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设10个职能局和机关党委,具体如下:1.秘书局(人事局):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秘书、会议、来信来访、保密、通信、信息工作;负责档案、报刊、图书、资料工作及后勤管理等工作,以及机关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劳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办及全国对台工作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

2.综合局:负责承办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台的突发事件等有关问题;管理台属及台胞捐赠工作。

3.研究局:负责研究台湾局势和两岸关系形势,提出形势报告和工作建议,指导并协调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对台调研工作。

4.新闻局:负责协调对台新闻宣传工作,承办涉台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干部、群众进行中央对台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

5.经济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对台经济工作;做好对台资企业的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受理台资企业的经济纠纷并提供服务。

6.港澳涉台事务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台工作中有关事务。

7.交流局:负责审批并管理和协调两岸文化、影视、学术、教育、卫生、体育、民族、出版、宗教等交流事宜;负责大陆人员因私赴台管理工作。

8.法规局:负责研究拟定对台法律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法律规范,指导和协调涉台法律事务工作。

9.投诉协调局:负责处理台商重大投诉案件和台胞、台属来信来访工作。

10.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工、青、妇等工作。

五、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侨务工作的办事机构。它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拟定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侨务信息;制订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

2.协助总理管理侨务工作;审核有关部门和地方制订的直接涉及侨务方面的有关政策;对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所开展的侨务工作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

3.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开展对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联系海外华文媒体、华文学校并支持其工作,促进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与我国的合作交流。

4.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归侨、侨眷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归侨、侨眷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等。

根据工作职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设10个职能局和机关党委,具体如下:1.秘书行政司: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掌握、反映机关工作动态;负责秘书、文电、档案、保密、财务、国有资产、基建、办公现代化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人事管理等工作。

2.国外司:调查研究海外侨情,研究提出开展海外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建议;开展对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3.文教宣传司:拟订侨务文教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联系海外华文传播媒介、文化社团以及华文教育机构并支持其开展友好交流工作,向我驻外使馆、领馆和海外侨社提供有关文化宣传品;管理所属学校;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4.政策研究司:负责国内外侨务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国内外侨务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编辑内部刊物;指导开展侨务政策和理论研究工作。

5.国内司:研究提出国内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建议,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研究华侨捐赠等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信访工作。

6.经济科技司:调查研究引进海外侨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依法保护海外侨胞在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推动引进海外侨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