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车间安全教育
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授课时间一般需要4~8小时,主要内容有:
第一,介绍车间的概况。如车间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及其特点,车间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车间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工种的情况,车间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和注意事项,车间事故多发部位、原因、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车间常见事故和典型案例,车间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车间文明生产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第二,根据车间的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如加工车间的特点是金属切削机床多、电气设备多、起重设备多、运输车辆多、各种油类多、生产人员多和生产场地比较拥挤等,要教育工人遵守劳动纪律,穿戴好防护用品,小心衣服、发辫被卷进机器,手被旋转的刀具擦伤等,要告诉工人在安装夹具,检查、拆卸、搬运工件特别是大件时,要防止碰伤、压伤、割伤等。
第三,介绍车间防火知识。包括防火的方针,车间易燃易爆品的情况,防火的要害部位及防火的特殊需要,消防用品放置地点,灭火器的性能、使用方法,车间消防组织情况,遇到火险的处理方法等。
第四,组织新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并应教育新工人尊敬师傅,听从指挥,安全生产。
3.班组安全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安全员负责,授课时间大致为2~8小时,主要内容有:
第一,介绍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的危险因素,交代本班组容易出事故的部位和典型的事故案例。
第二,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提醒员工应时刻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以及发生事故或发现事故隐患的报告制度。
第三,讲解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文明生产要求。如强调机床转动时不准戴手套操作,高速切削要戴保护眼镜,女工进入车间戴好工帽,进入施工现场和登高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工作场地要整洁,道路要畅通,物件堆放要整齐等。
第四,进行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员工进行安全操作示范,边示范、边讲解,重点讲安全操作要领,说明怎样操作是危险的,怎样操作是安全的,不遵守操作规程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
五、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的教育,主要是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基本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其目的是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使他们懂得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促使他们关心、重视安全生产,积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以身作则遵章守纪,并能积极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二,对技术干部的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生产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第三,对行政管理干部的管理,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以及他们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目的是使他们提高责任感和自觉性,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主要内容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工伤伤残评定
1.工伤事故分类
工伤事故按照伤害后休息时间的长度可分为:轻伤,休息1~104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休息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死亡。按照事故类别划分,工伤事故可分为20个类别,如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电击、坠落等。按照工伤因素划分,工伤事故可根据受伤部位、起因物、致残物、伤害
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分类。
职业病可分为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2.组织伤残评定
如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致残,用人单位可委托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致残程度进行鉴定。根据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伤残可划分为十个等级:一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期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
(1)工伤医疗期待遇
工伤医疗有: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用和必要的护理费用;工伤津贴,按照平均工资支付工伤津贴;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其他员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2)工伤致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其待遇有:一是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5%~90%,其中,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二是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本人18~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三是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四是异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安家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一些特殊待遇。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员工与企业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纠纷。
一、了解劳动争议内容
劳动争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或职工辞职、离职而发生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
第二,企业和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保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有关劳动法规的劳动争议。
第三,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包括企业和员工之间因执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其他劳动争议。
辨别劳动争议的类型
由于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很多,因此劳动争议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按照有关惯例,可以将劳动争议分为以下的一些类型:
1.按照当事人人数划分
根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人数的多少,可以将劳动争议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
个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下的劳动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内容性质划分
按照争议的内容性质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划分为既定权利争议和待定权利争议。
既定权利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对既定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履行产生的争议;待定权利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对待定权利和义务进行确定时产生的分歧和争议。
3.按争议事项划分
按照劳动争议的事项,可以划分为因开除、除名、辞退或辞职发生的争议;因工资分配发生的争议;因保险福利发生的争议;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二、解决劳动争议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1.调解和及时处理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双方之间进行协调和疏通,目的在于促使争议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从而结束争议的活动。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处理劳动争议,还应遵循及时处理原则,防止久调不决。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职工的就业、报酬、劳动条件等切身利益问题,如不及时处理,势必影响职工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的稳定。所以,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2.合法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争议的起因、发展和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依据劳动法规、规章和政策作出公正的处理。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二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三、解决劳动争议途径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三个现实渠道。
1.调解
我国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在企业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代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数的1/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动,具有群众性和非诉性的特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申请。申请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的请求,是自愿的申请。
第二步,受理。受理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申请的过程。受理包括三个过程:第一,审查,即审查发生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只有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事项才能受理;第二,通知并询问另一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第三,决定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做好准备,并告之调解时间、地点等事宜。
第三步,调查。调查就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证据材料,弄清争议的原委,以及调解争议的法律政策依据等。
第四步,调解。调解包括:调解委员会召开准备会,统一认识,提出调解意见;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召开调解会议。
第五步,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2.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应遵循的三个原则:
(1)调解原则
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及时仲裁矛盾,但要贯彻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即“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3)一次裁决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当事人若不服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受理案件阶段,即当事人申请和委员会受理阶段。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第二阶段,调查取证阶段。此阶段工作包括拟订调查提纲,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审查证据去伪存真。第三阶段,调解阶段。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第四阶段,裁决阶段。调解无效即行裁决。第五阶段,执行阶段。
3.诉讼
人民法院并不处理所有的劳动争议,只处理如下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一,争议事项范围:因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企业范围: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第三,职工范围: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录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参照劳动法处理的其他职工。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一是劳动关系当事人间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是必须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超过15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是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员工福利管理
福利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为员工提供方便与保障,提高员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是增加企业归属感与凝聚力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