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各级领导者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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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应急预案建设方面的学习——不断规范应急管理的预防预控措施(8)

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省安全委员会的指挥和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达到I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还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聘任,同时明确备用专家人选。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③市、县级事故灾难预案的组织体系及职能。

市、县安委会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县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担任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县安监局、经济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县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并对重大应急救援事项做出决策。市、县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县安监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市)行政区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县安委会或市、县直接相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类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通常在国家、省、市、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已确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指挥协调部门一般构成如下:

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挥协调;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家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市、县)煤炭办指挥协调;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挥协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公用事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县)安监局与建设局指挥协调;

·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家(省、市、县)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挥协调;

铁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铁路部门指挥协调;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家(省、市、县)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挥协调;

农机、农药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指挥协调;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挥协调;

·电网大面积停电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经济管理部门、电业管理部门指挥协调;

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通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挥协调;

环境事故应急求援工作由环保管理部门指挥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挥协调;

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由发展改革部门、经济部门和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

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部门、铁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

·事故灾难后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

·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

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新闻发布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统一协调。

(3)预警和防预机制

①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②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当发生Ⅱ级及以上事故,且需救援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直属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还应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迅速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救援,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发生Ⅱ级及以上事故,且需启动本预案救援的,报省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命令。

做好信息报告的同时,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多管齐下”。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尽早控制事态。

当对特别重大事故采取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灾难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请示省政府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故发展到省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涉及或影响省内其他同级行政区域时,由事发地上一级政府向相关同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通报,涉及外省区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事故中若有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地区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对国(境)外产生影响,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通报时,在省外事、外宣、台港澳事务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若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4)应急响应

①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发地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灾难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②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II级(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III级(较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IV级(一般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V级标准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分级应急响应与处置的依据。

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督总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重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主管厅局。省政府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专项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故灾难超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较大及一般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省辖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后期处理

①善后处置。

事发地省辖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②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及时报告保险机构,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③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设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④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政序和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⑤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包括人、财、物、技术、信息、交通的保障,以及平时宣传、培训、演习及监管等工作与措施。

(7)附则

包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奖励责任追究、国际沟通协作及预案的发布时间。

制订详细的事故灾难预案的宣传与解读工作计划,将预案的宣传与解读工作纳入正常的政府工作范围。通过运用宣传载体发布事故灾难类的相关预案、应急常识和应对处置重、特大事故灾难情况,特别是要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交通事故应急知识进行宣传介绍。开展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题知识讲座。宣传介绍国家、地区事故灾难救援工作的情况;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应急常识和技能的宣讲活动。加强各种演习的落实,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和民众对事故灾难救援的技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预案宣传、教育、培训与演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编制思路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由于生物、化学、物理等因素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流通的多样化和贸易的国际化,各种新兴的公共卫生事件层出不穷,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大规模有害动物侵袭、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用品及药品或疫苗的安全事件、生活日用品伤害事件、微生物实验室病源生物外泄事件、生物恐怖袭击等,均给突发卫生事件的预警、评价和应急处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