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各级领导者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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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应急预案建设方面的学习——不断规范应急管理的预防预控措施(9)

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包括《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预案的主体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总则、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预警与报告、应急响应和终止、救援的保障、善后处理和附则。

(1)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事件分级。各个预案的事故分级主要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内的相关内容,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特别重大事件(I级)主要指在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或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内将一些烈性传染病流行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也包括在I级事件中,比如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或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等。重大事件(II级)指一次事件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或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较大事件(III级)指一次事件死亡和危重病例3~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或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事件(IV级)指一次事件死亡和危重病例1~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2)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般根据事件等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组织体系的设置层次也不同。I级响应:发生I级事件主要由国务院领导国家卫生部组织实施、协调、部署救援工作,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II级响应:II级事件的应急响应主要由省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III级响应:II级事件的应急响应主要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州级响应:IV级事件的应急响应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对应急响应主要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组织和领导工作,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划定控制区域和重大疫情封锁区域;采取相应的疫情控制措施;管理流动人口;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信息发布;开展群防群治;维护社会稳定等。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在技术层面开展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与处理;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需启动应急处理的级别;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督导检查;发布信息与通报;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普及卫生知识;进行事件评估。各级医疗卫生的专业机构主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检验检疫、科研攻关等技术工作。

(3)预警与报告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预警分为四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不同的突发卫生事件报告的要求和时限也不同,一般地方政府和相应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救援的保障

救援保障涉及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技术保障、人员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通信与交通保障、法律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互相协调配合,完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任务。

(6)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灾后评价、奖励和惩罚、法律和行政责任追究、补偿和抚恤、保险与理赔、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等。

(7)附则

包括名词术语、预案执行时间、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我国的应急预案和预案的实施存在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平时的重视、预防和经常性的教育方面,这些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是灾时能有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也不能非常高效地达到抗灾和救灾的目的。

4.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编制思路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惧袭击事件。

目前,国家级的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尚未公开报道,或可正在研制当中。各地区可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以及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思路,并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确定编制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内容要素等,其中结构体系大体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预防预警机制、分级响应、信息报告与处理、应急保障、附则等。针对不同事件的预案在结构体系上稍有变通,但基本都是按照事件特点、事件进展和事件处置的内在逻辑与时间顺序来安排的。具体编制思路可参考如下示例。

广东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4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省人民政府对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取得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早解决。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加强对人民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省有关单位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对境内外的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2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个等级。

3组织指挥体系

3.1省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3.1.1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省委、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在省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事件的处置工作。

3.1.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下设综合组、情报信息组、行动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并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1.3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

各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处置工作。

3.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明确负责人、办事机构和成员单位,及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的有关情况。

3.3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当地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发生跨行政区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收集

4.1.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制定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早解决。

4.1.2对可能属于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各地、各有关单位在获取信息后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

4.1.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2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情况属实的,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单位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尽量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4.2.2情况无法迅速核实的,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单位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