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各级领导者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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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应急机制建设方面的学习——不断增强应急管理的协调配合功能(4)

建立基础信息监测数据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基础信息库。所谓突发事件基础信息库,是指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所必备的有关危险源、风险隐患、应急资源(物资储备、设备及应急队伍)、应急避难场所(分布、疏散路线和容纳能量等)、应急专家咨询、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案例等基础信息的数据库。

建立完备、可共享的基础信息库是应急管理、监控和辅助决策的必不可少的支柱。

b.加强和完善监测网络系统建设。包括提供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检测并登记相关数据。完善监测网络系统,一是要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和环境等自然灾害监测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高技术装备和监测质量;二是要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实时监控系统和危险品跨区域流动动态监控系统;三是要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同时,健全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

(2)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是指根据对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发布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机制。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或减轻危机所造成的损害。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具有预报和警报的功能。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①预警级别制度。

按照我国预警制度,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发展过程不同,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在专项预案中规定了统一的划分标准。

预警机制是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对事件的预报、预测及提供预先处理操作的重要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对预警范围的确定。需要严格规定监控的时间范围、空间范围以及监控对象范围。

b.预警级别的设定及表达方法的规定。如香港对暴雨的预警分成了多个以不同颜色表示的级别。美国核安全管理委员会对突发事件制定了5种警戒级别,按照从轻微到严重的顺序,分别以5种颜色表示。

c.紧急通报的次序、范围和方式的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之后,第一时间以及之后应该按照顺序通知的机构和人,以及通知的方式。

d.突发事件领域与范畴预判。对突发事件涉及到的领域和范畴进行预判,初步对突发事件给出一个类别和级别,以便于与应对预案相匹配。

各类突发事件都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目前我国的预警级别设定还仅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考虑到社会安全事件的特殊性,如社会敏感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不易预测的特点,未要求社会安全事件必须划分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并不等同于突发事件的分级,预警级别的确定往往是预测性的,并不是实际结果,一般是突发事件还处于未然状态,而突发事件的分级则是确定的,是基于突发事件已然状态的划分,预警级别和实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分级标准不一定一致,需要负责统一领导或者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确定。另外,确定预警级别的依据主要是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而突发事件的分级主要是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来划分。

②预警警报的发布制度。

原则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政府享有预警警报的发布权,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政府发布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发布权应当遵守三项原则,即属地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受上级领导的原则。

③不同级别预警警报发布后应采取的措施。

不同级别的预警警报代表了不同的危险警示程度和应该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由于一二级预警级别高,发生灾难后所造成的危害大,相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也更紧迫,要求也更高;三四级预警级别较低,相应采取的措施也要比一二级预警幅度和急切程度小一些。下面我们分别就一二级预警和三四级预警各自应该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介绍如下:

a.一二级预警

根据我国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规定,一二级预警级别指的是“特别严重”和“严重”两个级别,分别用红色和橙色表示。发布一级、二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到了一触即发的态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针对这两个级别的预警,政府的应对措施主要是对即将面临的灾害、威胁、风险等做好早期应急准备,并实施具体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在这个阶段采取的应对措施,既有助于防止和减少灾害损失,又有助于防止和减少对公民权利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依据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实际上都是在危机来临之前的应急反应,属于应对危机的预备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起到抑制危机爆发的作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b.三四级预警

根据我国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规定,三四级预警级别指的是“较重”和“一般”两个级别,分别用黄色和蓝色表示。通过监测等措施,在比较准确地判断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时,有关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布相应的预警级别。其中,三四级预警是比较低的预警级别。发布三四级预警级别后,预警工作的作用主要是及时、全面地收集、交流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在组织综合评估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警报,决定和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有效消除产生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四级预警级别发布后应该采取的措施基本是一些强化、预防、警示性和劝导性的措施,总体目的是为了强化日常应急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性工作,力求将可能发生的危机损失减至最小。这些措施主要有:

——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并指导全社会共同协作,共同应对危险局势。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规模、危害程度、发展态势,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做好准备。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这项工作不仅对有关部门和应急处理技术机构准确掌握危机事件的客观规律提供有益帮助,而且也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制定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发布预报和预警信息是政府的一种权力,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基于突发事件的紧迫性和对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影响性,及时准确发布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挽救人民生命财产提供有效保障,这同时也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另外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体系,但缺乏明确的问责制度建设,难以实现对危机预警工作失职或失误的现象进行充分有效遏制,因此还应当加强对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突发事件的来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一般都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和可防范性,政府有责任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从而为提示全社会各方面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防范工作。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有三项:风险评估措施,即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向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考察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应急预警的措施,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信息分享;细节性的演习;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随时修改应急计划;在各个合作单位之间制订互助计划;准备和维持应急计划所需的人力、物力;对公众进行教育警示;使应急反应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公众对现实以及将来的灾难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综合制订并协调应急计划等。

c.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是属于非常状态下的非常规管理,而人们所希望的社会当然是常规管理状态下的正常社会。预警的调整和解除实质上是以常规社会状态为基本参照的调整性或恢复性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具有不可确定性,当紧急情势发生转变时,行政机关的应对行为应当适时作出调整并发布给公众知晓,这不仅是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实需要,也是降低危机管理成本、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益举措。对任何突发事件的应对,不能只考虑行政机关的应急管理需要,还必须考虑要尽量避免行政紧急权力对现存国家体制、法律制度和公民权利的消极影响和冲击。行政紧急权力的设计和使用,应当受到有效性和正当性两方面的规范与制约,当突发事件的情势发生改变之后,如果政府方面还在继续采用紧急情势下的应急措施,不仅不能有效地应对危机,而且还会加大滥用行政紧急权力的可能性,并因此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满。

这就要求有关应对机关应当根据危机状态的发展态势分别规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适时地调整,在突发事件平息之后要及时解除预警,恢复社会秩序。就是说,在应急预警阶段,预警级别的确定、警报的宣布和解除、预警期的开始和终止、有关措施的采取和解除,都要与紧急危险等级及相应的紧急危险阶段保持一致性和呼应性。即便是具有极其严重社会危害的最高级别的突发事件,也同样具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并不需要在每一个阶段都采取同样严厉的应对措施。所以,当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一旦出现了变化,或者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认定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同时立即宣布解除相应的预警警报或者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这不仅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高行政机关应对能力的要求,而且也是维护应急法治原则和公民权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