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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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3)

10.道路施工不设置警示标志违法吗?

【宣讲要点】

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行为,是指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二是故意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可能导致车辆、行人陷人或者跌人沟井坎穴,造成车毁人伤。至于事实上是否发生了车毁人伤的后果,不影响行为的成立。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以给予处罚。如果发生了严重的车毁人亡的后果,则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马某步行时,跌入正在开挖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及照明设施的沟内。后在工人及村民的帮助下将其送入医院治疗。在本次事故中,马某虽然缺乏路面观察意识,但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专家评析】

《公路法》第32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第75条规定,违反该法第25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很明显,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及照明设施,致使马某跌入沟内,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可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1.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行为的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可能导致车辆、行人陷入或者跌入井坑,造成车毁人伤的后果。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包括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铁算子、路口交通设施等其他公共设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车毁人亡的后果,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典型案例】

2006年6月15日上午,王某窜至某景观大道,用自带榔头砸坏一个埋在地下的路面景观灯的玻璃,并撬出了景观灯的电线及内壁的反光铝皮,正准备继续挖景观灯的外壳时,被警方抓获。行为人王某交代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盗窃景观灯的铅皮及外壳后,当作废旧金属卖掉,由于王某的毁坏性盗窃,景观灯已报废,对行人的安全也带来了影响。

2006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3项的规定,以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对王某处行政拘留5日;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收缴作案工具榔头一把。

【专家评析】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行为往往所侵犯的财物的价值较小,但其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却不容忽视。有的地方出现因路面窨井盖被盗,致使过往行人发生跌落而伤害、死亡的事件;也有地方因为路面照明设施被盗使过往车辆发生倾覆、毁坏。

本案中,王某用自带榔头砸坏一个埋在地下的路面景观灯的玻璃,并撬出了景观灯的电线及内壁的反光铝皮,正准备继续挖景观灯的外壳时,被警方抓获。王某交代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盗窃景观灯的铅皮及外壳后,当作废旧金属卖掉,由于王某的毁坏性盗窃,景观灯已报废,对行人的安全也带来了影响。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要件,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妨害了公共安全。故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会被处罚吗?

【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日益增多。由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内容丰富,参加活动人员多、密度大、场所复杂。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发生伤亡事件。

违反有关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违反有关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体表现为:①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②超过核准人数的,如某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准为2万人,而实际参加的有2.5万人。③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容易引发火灾。④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逃离现场。⑤没有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活动,并由组织者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

【典型案例】

8月25日,柳某某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与某省电视台某栏目组签订合同,计划于9月19日和24日在某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两期大型娱乐真人秀、演唱会相结合的电视节目录制活动。某公安分局在审查其申报后认为,其安全措施没有达到要求,遂于9月19日对柳某某下达了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柳某某收到公安机关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仍于9月19日20时至21时45分举办了该大型群体性活动,该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近3万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柳某某已构成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违法行为。某公安分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柳某某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案例。。在某公安分局下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柳某某依然举办大型娱乐真人秀,显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当然也包括歌舞厅、桑拿按摩、茶馆、酒吧、网吧等其他场所。

现实社会中,一些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在未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如座椅或看台设置年久失修、场馆出入口设置不合理等,如缺乏日常的监管措施,待举办大型活动时再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为时已晚,也会给经营者和参加者带来更大的损失。

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对场所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如饭店的经理、总经理等。

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这三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且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

某市地下商业广场因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防排烟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瘫痪状态,部分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部分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损坏、部分防火门和防火卷帘损坏,具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的重大火灾隐患。

7月5日,市政府依照《消防法》相关规定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确定该场所为消防安全挂牌督办整改单位。7月29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对某地下商业广场的火灾隐患整改进度、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场对其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

7月30日,消防大队依照《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地下商业广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和一名管理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市地下商业广场处于城区中心地带,人口密集、商业集中,其消防设施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含。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在相关单位对某地下商业广场责令改正后,仍然拒不整改。因此,消防大队依照《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地下商业广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和一名管理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行为是正确的。

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管理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安全问题,予以整改。作为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也有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活动场所。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