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子长县军事志(公元前627年~公元2005年)
3537900000028

第28章 后勤工作(2)

同年十月,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原陕甘边和陕北根据地的医疗卫生工作统归中央军委卫生部管辖。十二月,卫生部部长黄克诚领导组建了瓦窑堡红军医院,驻址设在距瓦窑堡城南3里地的水沟坪村,共有10孔窑洞。同时,还在附近村庄办了一些小医院和一所卫生学校培养医护工作者。

三、西北野战军后勤

(一)组织机构

民国三十六年(1947)初,西北野战军驻县境所属纵队设有供给部、财经队、卫生部、临护部。旅至团各级均编设有供给、卫生、财经等后勤组织机构。

(二)经费给养来源

经费与给养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由边区政府集中财力、物力保证。边区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以“一切为了战争胜利”为前提,坚持“部队优于地方政府机关,前方优于后方,野战军优于地方军,地方军优于后方机关”的供给原则,在全区财政经费开支上,明确规定“部队应占85%,地方党政民只能占15%”。边区政府的全力支援,为大兵团的外线作战适时提供了所需。

解放区人民无私支援。解放战争时期,特别是解放军内线反击作战时期,新老解放区人民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积极响应中央西北局和边区政府“一切为了战争,一切为了战争胜利”的号召,不惜一切,踊跃支援解放军。

作战缴获,征发征借,就地取给。解放战争初期,驻境西北野战军部队和地方部队充分利用缴获国民党军的粮秣、物资来补充自己。

厉行节约,弥补不足。为了支持长期战争,减轻人民负担,西北野战军在一个战役结束之后的休整期间,一切供应标准都能自觉从严从紧从低要求。连队领到麦子自己动手磨面,不用民畜,既少劳民,又节约了麦子和马料。每次开饭时总是先吃剩下的,后吃新做的,做到不倒剩饭;吃小米饭时,将锅巴集中起来,晒干磨碎,掺面做饼、炸丸子;用下过面条的面汤发面蒸馍,每斤可节省面粉近一两。

(三)供应标准

伙食标准机关、学校、守备部队的大灶每人每月券洋2500元,小灶5000元。野战军团的大灶每人每月3650元,小灶6350元。预备费以团为单位,每团每月200万元。野战医院的轻重伤病员灶每人每月8750元。中央、边区、联防军专设医院的伤病员每人每月券洋6750元。荣校残废军人每人每月5400元。

办公标准军官每人每月800元,军校学员200元,战士300元。野战部队马骡杂支,骑驮骡马每匹每月3000元,驮炮骡、战马每匹每月6000元。负伤费平均每人每月5000~10000元,俘虏遣散费每人法币2万元。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军队后勤

一、经费、物资来源及管理

子长县人民武装部的经费由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民兵事业费、兵役费四个部分组成。1950年,实行地方、军队双供制,即装备由军队供给;津贴、国防战备费由地方政府支付,其中国防战备费用于民兵装备购置、维修,民兵训练等。1954年以后,全部改归军队供给。1986年5月,县人民武装部建制改归地方后,原军队配发的武器(包括民兵武器)、车辆等一切装备和器材等物资,随机构全部移交地方,服装由军队负责发放,经费从1987年1月1日起改由地方财政支出。1996年,县人民武装部交军队管理,军用物资由上级军分区配给,一般物资由县人民武装部购置。服装、车辆经费、人员工资由军队拨付。此后地方财政每年承担兵员征集费3万元,2000年增至5万元,2005年增至7万元。1996年,延安军分区每年给县人民武装部拨公用事业费16.2万元,其中工杂费1.4万元,特支费1.5万元,差旅费2.1万元,取暖费2.2万元,水电费0.89万元,卫生事业费0.84万元,政治工作1.2万元,机动费2万元,其他费用3.77万元,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1999年,总后勤部调整公用事业费标准,其中公杂费2万元,特支费(会议费、招待费、事故赔偿费、民族工作费、其他公用性开支)1.5万元,差旅费每年2万元,水电费每年1万元,取暖费每年8000元,取暖锅炉每期1500元,机要事业费每年6000元,政治工作费每年2万元,卫生事业费每年3万元。同时根据“党管武装”原则,子长县县委、县政府每年从县财政拿出10万元支付县人民武装部开支费用,其中油料修车费3万元,干部下乡费2万元,伙食补助费2万元,取暖费3万元。

财务管理工作,1950年,县人民武装部不保留单据,经费开支票据直接报军分区,然后由军分区报陕西省军区后勤部财务处初审,西北军区后勤财务部复审。1952~1954年实行军分区初审,省军区财务处复审,西北军区决审三级财务管理,单据由军分区保存。20世纪50年代,财务工作按照总后勤部提出的“统一管理,按级负责,合理分配,实行监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指示,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修旧利废,勤俭节约,每年经费都有节余。60年代国家经济困难时期,经费指标压减了原来的30.2%,但县人民武装部严格控制开支,从未出现赤字。80年代,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整顿财务工作,清仓查库,清产核资,紧缩经费开支等精神,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严格预算管理,把节余经费用于营房营具建设和支援地方建设;清理仓库积压物资,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制度。1986~1996年县人民武装部移交地方期间,执行地方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每年都接受地方审计部门的审计。1996年,县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军队财务管理的决定》《部队财务正规化管理暂行规定》和总后勤部《财务管理十项规定》、延安军分区《关于人武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等精神,实行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和党委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建立了《经费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人员守则》《物资管理制度》,坚持不虚报冒领经费、物资或截留挪用应上缴经费;不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不搞非法经营活动;不搞计划外工程;不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不私分、滥发公款公物和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的原则。同时,对收归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情况进行了清理审计和造册登记工作。2000年以来,县人民武装部围绕“抓落实、打基础、抓管理、求效益、抓改革、促发展”的理财思路,突出重点,狠抓管理,用有限的经费保障了县人民武装部生活和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各项事业任务的完成。2001年,兰州军区开展部队财务工作考评活动,部党委专门召开党委会,成立了以部长为组长的财务管理工作考评组,进行自查自检。财务管理坚持集体理财制度,把财务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党委对财务每月检查一次。在借款上坚持五不借(领导没批示的不借、个人用款的不借、非资金来源的不借、开支没计划的不借、数额过大的不借)。在经费报销上坚持四不报(手续不完备不报,发票不合理不报,发票超期不报,无经费指标、经费来源不报);针对水电费、差旅费、接待费难控易超的情况,实行限额管理,分层承包,定人定额,确定了经费的正确使用。2002年3月,县人民武装部通过了省军区、军分区财务考评组的考评验收。2005年4月,根据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精神,县人民武装部党委把物资采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部长任组长,后勤科科长、财务室人员为成员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实行大宗物资采购要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制度,保证物资价格合理,质地优良。

二、工资津贴

1951年县人民武装部成立后,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对排以上干部进行等级评定。县人民武装部由排到团共分四等九级。

四等是排、连、营、团;九级是副排、正排、副连、正连、副营、正营、准团、副团、正团。月工资为42~176元不等。

自1955年1月起,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排以上军官实行薪金制。工资标准为级别薪金加军龄补助、多子女补助。军龄补助的标准:5~10周年补助级薪的10%,10~15周年补助级薪的15%,15~20周年补助级薪的20%,20~25周年补助级薪的25%,25周年以上补助级薪的30%。为缩小上下级之间的薪金差别,自1956年7月起,对副排至正团级军官的薪金进行了调整,其中副连至正团级军官的薪金各增加了5元,正排增加6元,副排增加9元。1960年10月,又对正营级以上党员干部实行减薪,正营减1.5元,准团、副团、正团各减2元。同时规定当月的1~5日发放薪金、工资和津贴。

1965年,为使部队干部的薪金标准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大体取得一致,根据中央军委关于修改军队工资标准的通知,子长各级军事组织干部的职级套改国家的行政级别,按所规定的级别发放工资,并取消了军龄补助金。调整后军队干部的工资平均下降了15.93%。

1980年,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鉴于部队工资制度存在着干部提职不提级、职级悬殊较大、干部工资水平偏低、平均工资不断下降的问题,经中央军委批准,自1980年第二季度起,实行职务工资占30%与现行级别工资占70%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全县各军事组织的干部工资随之进行了调整。1985年工资改革,适当加大了职务工资比重,实行军龄津贴,使军队干部工资改变为职务工资占58%、级别工资占36%、军龄工资占6%。这次工资改革虽较前合理,但从军队改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看,改革后团以上干部仍低于1955年至1965年间的工资水平。

1986年4月后,县人民武装部干部按地方党政干部套改工资加人武工作津贴,干部工资平均减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