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子长县军事志(公元前627年~公元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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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兵役(1)

子长县历史悠久,兵役制度建立较早且名目繁多。自秦、汉至明、清,境内曾先后实行过征兵制、募兵制、府兵制、世兵制等类型兵役制度。中华民国时期,实行过北洋政府的募兵制和国民政府的征兵制。革命根据地时期实行志愿兵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制度不断改进,在志愿兵役、义务兵役的基础上,实行了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清及清前兵役

一、秦汉征兵制

公元前330年,秦魏雕阴之战后,县境之地归秦。秦国实施郡县征兵制。为保证征兵制的实施,秦国建立了相应的“傅籍”制度。凡到应征年龄的男子,必须向官府登记,称为“傅”,随时接受征调。秦民服役类型分为更卒、正卒、戍卒三种,服役时间分别是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都城一年,屯边一年。

秦汉时期,县境之地隶上郡。秦汉王朝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凡适龄男子均服两年兵役,役期及役次一般根据战争需要而定。由于秦始皇无限制地滥用民力,兵士长期在外征战,社会经济基础严重破坏,征兵制度变为强拉硬抓。西汉初年实行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增多,征兵比较顺利。汉武帝时,兵连祸结,征战不绝,兵源日见枯竭,国家不得不采取募兵制,以佐征兵不足。至西汉末年和新莽时期,社会动乱不已,征兵制已难以实施,募兵制日渐流行。东汉统治者开始实行征募并行的兵役制度。至东汉末年,州郡官长自行招募组建军队,豪强地主乘机扩大私人武装,募兵制已成为主要兵役制度。

二、隋唐府兵制

隋唐时期采用府兵制。府兵制是一种寓兵于农、农兵结合的兵役制度。

府兵21岁入伍,60岁免役,平时参加农业生产,闲时操练,轮流保卫京师或戍边,战时应征参战。唐玄宗时期,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户大量逃亡,加之战事频繁,府兵征战多逾期不归,征发府兵已难以进行。

三、宋代募兵制

北宋,县境为宋、夏战争的战略要地。宋军兵员就地征募,招募对象主要是灾民、营伍子弟、土民、囚徒及平民。庆历年间(1041~1048),宋朝还在宋夏交界处属羌族部落中进行招募“蕃兵”,驻守边境防御西夏。时安定堡就有大量蕃兵驻守。

四、明代军户制与清代世兵制

明代实行军户制。以军卫法部署全国军队,在各省度其要害设立卫所,以卫所维系军籍,以军士隶于卫所。军户充任军士,编入卫、所,平时屯田,战时出征,世代相袭。战时兵力不足时,在民户中招募。明成化二年(1466),延绥守臣在延安之安定、安塞等县和庆阳之宁州、环县以每名免户租6石之法选民丁5000余人,编成什伍,号为土兵。成化十二年(1476),延安卫有屯军19队,共953人,每年俱十一月初一到边备冬,次年三月初一疏放农作。弘治十三年(1500),军户三丁选一丁,以补军伍空缺。正德五年(1510),军户五丁以下择一丁,六丁以上择二丁。嘉靖三十年(1551),延绥巡抚张愚奏免粮五石以下者抽一丁,五石以上抽二丁,十石以上者抽三丁。嘉靖三十一年(1552),巡抚张珩免粮十石抽一丁,俱夏秋备边,过冬疏放。

清代实行世兵制。清律规定:编入八旗的人称“旗人”,属某旗即为某旗人,子孙后代皆以旗为籍,按旗注册;旗兵为旗人世袭,父死子代,世代为兵,非旗人不得入籍;一旗之内也不得随意跳越;上三旗与下五旗、满蒙八旗与汉军界限森严。县内招募的只能成为汉八旗或绿营兵卒。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设本卫,习操练,以备征战。嘉庆年间(1796~1820),招募、抓派兵丁为“乡勇”,本籍组伍,不离乡土,镇戍地方。

第二节民国时期兵役

一、募兵

北洋军阀及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名为招募,实则抓派组伍。18~25岁男性国民为应征壮丁。“三丁抽一,五丁抽二”,抽签确定应征对象。征数按保、甲人口分摊。由于井岳秀部驻军官佐贪污腐化,肆意虐待士兵,甚至折磨致残致死。入伍壮丁不堪虐待,时有逃亡,逃跑者被抓获后或打死或活埋,百姓视当兵为死路,唯恐逃避不及。应征富户则贿赂官绅,即免去或雇人顶替。接兵军官、联保人员乘机敲诈勒索,贫苦农家常常被多摊名额或者强拉硬派,故称“拉壮丁”。有些穷人生计无着,也有卖身当兵的。

二、征兵

民国二十二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45岁的国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年满20~40岁,经检查合格者服常备兵役。现役,在营为期三年,退役后服正股,期限六年;下役之后服续役,至40岁止。服现役之者,在征调之先,以抽签定之。已抽签应役之壮丁,非经乡(镇)允许,给予证明,不得远离乡境,违者以反兵役法罪处罚。应征壮丁不准雇买顶替,强拉勒派。至民国二十九年(1940)国民党安定政府撤离县境,国民党所颁《兵役法》未能在境内实施。

第三节革命根据地时期兵役

一、志愿兵役制

民国二十四年(1935),县境辟为苏区,成为陕北革命根据地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边区实行志愿兵役制度。这种新型兵役制度,对发展壮大人民军队,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主要是对广大工农群众、革命知识分子、起义士兵和其他爱国分子,通过政治教育,激发政治热情,提高政治觉悟,使其懂得劳苦大众所受压迫剥削的阶级根源,明白参加人民军队是为谁扛枪、为谁打仗的道理;通过广泛的参军宣传动员和思想工作,激发参军热情。从而使他们为民族、为自身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积极响应号召,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并不计物质报酬,长期服役。参军后,军人及家庭享有很高的政治荣誉和政治地位,受到革命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优待。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红军者必须是工人、贫农和可靠的中农分子,地主富农子弟一律不得参军。

抗日战争爆发时期,子长县的志愿兵征集,是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把任务分配给各区、乡、政府和群众团体组织实施。此时,边区对兵员的阶级成分要求放宽,新富农和知识分子也可参军。

解放战争时期,子长县志愿兵征集根据边区总动员委员会命令组织进行兵员工作。这一时期的斗争以解决阶级矛盾为主,新战士入伍条件较抗战时期严格。新兵入伍必须经群众评议审查,除地主富农不能参军外,身患疾病、体格弱小、不愿入伍、不符合18~35岁者,亦不得入伍。

由于宣传动员充分,广大人民群众明白扩大兵源是保卫边区、巩固政权、抗击日寇和解放劳苦大众的道理。青年踊跃报名,亲人真心支持,征集任务常常超额完成。女青年动员未婚夫,父送子,兄弟相争相送极为普遍。

应征入伍战士出于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牢记亲人重托,为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英勇战斗。

二、兵员补充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驻境部队的兵员补充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一是动员群众参军。民国二十四年(1935)十一月,中国工农红军在秀延征集29人、子长30人、赤源6人、瓦窑堡12人。翌年一月,秀延征集550人、瓦窑堡319人、赤源150人、子长80人。三月,赤源征集200人、秀延500人、子长150人、瓦窑堡200人。七月,子长征集200人、秀延350人、安定485人。

民国二十九年(1940),征集280人。民国三十年(1941),征集52人。

民国三十一年(1942),征集160人。民国三十五年(1946)十月,征集285人。民国三十六年(1947)二月,征集290人;七月,征集1400人。

民国三十七年(1948),征集1336人。

从土地革命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子长县先后有7064人参加红军、八路军、解放军。

二是群众武装升级。子长县是陕北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县份之一,群众武装力量比其他县份建立的要早,为了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子长县地方群众武装力量不断提升规格,编入正规军。

三是被俘和投诚、起义人员编入人民军队。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子长境内战事较多,缴获战俘及投诚人员难计其数。1936年,党中央在瓦窑堡举办白军学习班和白军士兵培训班,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先后争取3000名俘虏参加了红军。

四是开展“归队运动”。动员潜逃回家或逾假未归战士归队,是巩固和扩大部队的一种特殊扩军方式,这一运动贯穿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全过程。其中民国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1937~1939),全县归队士兵有430人。

三、优抚与安置

(一)优属

民国二十六年(1937),安定县政府筹集粮食30石、银币100元,分发红军家属和白区逃难来苏区的国民党军队家属。民国二十七年(1938),驻瓦窑堡的抗日军政大学第一大队全体师生捐献银币130余元,救济抗日军人家属。民国二十九年(1940),实行代耕制,由农民为抗、工、烈属耕种土地。

民国三十四年(1945),子长县根据抗工烈属人口数付给代耕粮。代耕粮发放标准为大人1.20石、小孩8斗。后因灾荒减为大人8斗、小孩5斗。

时年全县抗工烈属1915户、6893人,全代耕923户、3517人,半代耕708户、2229人。民国三十五年(1946),优待标准为:军属大人1.50石、小孩1石;工属大人1.35石、小孩8斗。全县受代耕户1770户、6560人,公用代耕粮6560石。民国三十六年(1947),受战争、灾荒影响,军属优待以六个月布置代耕粮,大人每月5升、小孩3.05升;工属以救济形式布置三个月代耕粮,大人每月3.50升、小孩2.50升。民国三十七年(1948),延属分区先后分配子长县细粮45石用于抚恤。民国三十八年(1949),抚恤委员会先后拨款28亿元(旧币)买小米530石用于抚恤。

(二)抚恤

民国二十七年(1938),边区安定县(子长县)抚恤委员会成立,负责抚恤工作。

烈士抚恤抗日战争时期,作战阵亡和因公积劳病故者,发给家属抚恤金。民国二十六年至三十年(1937~1941),抚恤金每人银洋20元;民国三十一至三十二年(1942~1943)为边币3000元;民国三十三年(1944)为4石小米折价;解放战争时期,烈士抚恤标准为:县团级以上干部小米500公斤,营科级400公斤,战士、班长及政府一般人员300公斤。烈士家属要求搬迁烈士遗体,其棺木费、搬运路费由所在单位按标准发给。

残废军人抚恤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因战而残的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四等:一等每年30元、二等20元、三等12元、四等10元。至民国三十一年(1942),子长县先后安置残废军人67人,发放残废抚恤金2672元(边币)。民国三十六年(1947)始,残废军人以代耕优抚。民国三十七年(1948),全县有残废军人137人,半残废军人75人,共代耕夏粮17833石,秋粮45367石,煤48750公斤。

老红军优抚民国二十六年至三十二年(1937~1943),凡抗日战士服务5年以上、年满45岁者,发给老年优待证,逐年发给优待金。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民国三十二年(1943),子长县安置退伍军人32人,视情况发给救济粮,并为外籍人找窑洞、借家具,帮助安家。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兵役制度

一、兵役制度演变

(一)志愿兵役制

1954年以前,子长县实行志愿兵役制。这一时期,军队的兵员补充主要通过政治动员来实现。动员参军的做法是:通过全县各级党政组织和人民政府训练基层骨干,统一思想,弄清政策,明确任务和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教育,使群众懂得保卫新生政权、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掀起自愿报名参军热潮;政府对军烈属的生产和生活给予妥善安排及优待,形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革命军属,人人尊敬”的良好风尚。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役。

义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18~22岁的男性公民都应按规定服现役,女性公民根据部队需要也可被征集服现役。现役征集一般情况下一年一次,征集的人数、时间和要求,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命令执行。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每年9月30日前,所有适龄男性公民要按照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县兵役机关根据《兵役法》关于应征、缓征、免征或不得服役的规定,从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中选定当年的应征对象。应征公民按县兵役机关的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进行政治审查(即政审)。体检和政审合格后,县兵役机关再优中选优,确定服役的人员。服满现役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自愿,少数可超期服役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