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子长县军事志(公元前627年~公元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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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兵役(2)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提高,部队的专业技术越来越复杂,需要保留一部分技术骨干,在部队继续服现役。1978年以前,采取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部分骨干。但由于《兵役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部分骨干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根据兵役改革的这一重大举措,驻子长县各军事组织开始改选志愿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者,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选改为志愿兵。志愿兵从选改之日算起,一般限役8~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志愿兵本人有志愿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服役期。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免费按义务标准供应伙食和被装外,另按不同级别发给工资。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四)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决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加强军队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举措。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最初三年,子长县根据上级指示,认真开展了预备役登记和训练工作。1957年6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进民兵工作的指示》,决定将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1984年,新的《兵役法》确立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后备力量建设。此后,子长县根据《兵役法》规定,将首届服兵役而未入伍的公民编入预备役,随时准备根据需要应征入伍。依照《兵役法》,将预备役士兵编入民兵组织,基干民兵服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服第二类预备役,使预备役与民兵组织有机结合。同时还恢复预备役军人的登记统计工作。

二、兵役机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子长县兵役工作是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兵役机关为主,依靠党、政、军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方式进行。子长县人民武装部作为县委的军事部兼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承办本县的兵役工作。1949~2005年,子长县兵役机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1949~1950年这一阶段的扩兵动员工作,是在中共子长县县委领导下,由党、政、军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扩兵机构,作为县委的临时性中心工作机构。县政府设人民武装科,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办理扩兵动员工作事务。

2.1950~1954年1950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子长县人民武装部建立,负责辖区的兵役工作。

同时各区人民武装部承办本区域内的兵员动员、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3.1954~1958年1954年10月,子长县人民武装部改称为子长县兵役局,内设兵役、民兵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县兵役工作。这一时期,基层人民武装部已撤销,指定专人兼管兵役工作。

4.1958~2005年1958年,县兵役局改称为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在上级兵役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县兵役工作。1986~1996年,县人民武装部由军队建制改为地方建制,但兵役机关的性质、任务未变。同时,在人民公社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1980年,子长县各公社建立人民武装部。

1984年人民公社废除,恢复乡镇建制,各公社人民武装部改为乡(镇)人民武装部。乡(镇)人民武装部在县人民武装部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兵役工作。1996年4月,县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恢复建制后的县人民武装部,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度的征兵工作。

三、义务兵征集

(一)兵员条件

1.年龄规定及服役期限1955年《兵役法》规定,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服兵役,未满18岁青年自愿报考军校者,不受现役征集年龄限制。1984年新《兵役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为征集对象,当年未被征集者,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志愿,也可征集当年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子长县历年征兵是根据省、市(地区)兵役机关的指示来规定当年应征对象的。义务兵役制实施后,兵员服役期限曾作过几次较大变动,陆军一般2~4年,空军3~6年,海军4~6年不等。

2.政治条件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随着国家政治形势和中央各时期方针政策的变化有所不同。1955~1978年的较长时间里,政治条件注重新兵的阶级成分和社会关系。1978年以后,兵员政治条件注重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规定出身非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和台湾省籍青年,只要本人表现好,都应一视同仁,予以征集。1978年10月,国家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关于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对新兵的政治条件增加了三个方面内容: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思想政治表现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者亦可征集;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台湾省籍青年一视同仁;直系亲属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参加过林彪和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两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或有其他重大政治问题正在受审者,暂不征集。1979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主、富农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摘帽的地主富农分子享受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其子女入学、参军、入党、招工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

1990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决心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的适龄青年。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组织参加反革命集团和其他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工、绝食、罢课的;向非法组织或国外、境外人员泄露党、国家和军队的机密以及提供、出卖情报的;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较复杂的亲友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笃信宗教、参加宗教组织或会道门组织、并进行活动的;文身图案和所刺“字”“点”,带有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或者文身、刺字、刺点部位有碍军容的;被判过徒刑、拘役、管制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违法犯罪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而未结果的,以及政法部门正在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收容审查过,或者在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被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父母亲或其他抚养者中,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开除党籍、公职、劳动教养,以及有严重问题尚未查清结论,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被判刑,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等等,一律不能征集服现役。

1996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对“警卫部队特种政治条件兵”的新兵政治条件,也作了明确规定。针对新时期形势变化,2004年10月,国家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对政审条件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3.身体条件实行义务兵役制初期,兵员身体条件要求较宽。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兵员身体条件素质要求越来越严格。1959年以前,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50米以上。1960~1985年,要求身高在1.55米以上。

1986年以后提高到1.6米以上。女性新兵身高,1979年以前要求在1.5米以上。1980年提高到1.55米以上。1991年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62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对新兵的体检要求越来越细、愈来愈严格,对不同兵种人员身体条件也提出不同要求。

4.文化条件20世纪60年代以前,只对少数专业技术部队和空军、海军兵员要求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对普通兵员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为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到1986征兵时,国家对城镇兵要求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兵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兵文化程度也从初中毕业提高到高中毕业。

(二)兵役登记

1955年兵役登记工作在县兵役委员会领导下,由兵役局组织实施。区、乡人民委员会专人负责办理。凡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经目测合格者,一律参加登记。登记时以乡为单位,在本人常住所在地进行。

1956年的兵役登记与选举工作结合进行,采取边摸底边排队边登记的办法,由上而下从户口册中摘抄适龄青年情况,交农业社逐个了解,然后由下而上将摸底情况集中到区、乡审定,三分之一应登、免登、不登。

1984年下半年,根据《兵役法》规定,对当年12月30日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1985年后,每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对18周岁和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兵役登记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工作,并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从此,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平时征集

子长县的义务兵征集始于1954年,除1967、1988年未征,1969、1976、1978、1989年征集两次外,一般每年征集一次。1985年以后,还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了数量较大的新兵。

1.成立机构每年征兵前,子长县县、乡都要成立征兵领导机构。1954年,首次义务兵试点征集时,子长县成立征集委员会。1956年征集时成立县委兵役委员会。

1960年改称征兵领导小组。1968年子长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征兵工作领导下设办公室,处理征兵工作具体业务。1981年以后,征兵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任副组长,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征兵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主要是确定征兵指导思想,分配征兵任务,统一领导全县征兵工作。同时下设成立征兵办公室,办公室由县人民武装部(兵役局)和宣传、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派员组成。各乡、镇(人民公社)成立相应的征兵领导机构。每年部署征兵前,子长县都要召开征兵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征兵工作。征兵工作期间,县征兵领导机构都要组成工作组,检查指导宣传、体检、政审、定兵工作,保证征兵任务按时完成。

2.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历年征兵工作中的中心环节,贯穿于征兵工作全过程。每年征兵前夕,子长各地都充分利用报刊、电影、电视、广播、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战备形势、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役制度的宣传,激发青年参军热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主要宣传保卫新政权、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等内容。1961年以后的征兵宣传是结合形势战备、社会主义运动和防修反修进行。1984年新的《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征兵宣传以《兵役法》为主要教材,注重提高广大适龄青年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认识,并针对新时期征兵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依法征兵和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传统教育形式与现代传媒相结合的方法,广泛深入开展征兵宣传,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积极做好优抚工作,解除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自1990年以后,子长的适龄应征青年报名率都保持在90%以上,子长县年年都能圆满完成征兵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