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是兵员征集的重要环节。在历年的征兵中,子长县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兵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每年征兵体检期间,由卫生部门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经过学习、培训、试检后,正式进行体检。1972年以前,每年体检以公社为单位设立体检站,人口较少的公社与人口多的公社合并体检。1973~1983年改为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地方分片设体检站。1984~2005年,每年征兵在县城设一个体检站,或在县人民医院,或在县人民武装部,以乡(镇)为单位排序体检,并规定了“五不制度”,即:体检时不会客、不请客、不串科室、不接条子、无关人员不进科室。体检表一律由工作人员传递,实行单科淘汰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4.政治审查1958年以前的政审,先由基层党支部保送,再由征集站审查,最后县兵役委员会把关审定。1958年新兵政审规定,政审需经过群众评议,民兵干部推荐,人民公社政审。1965年采取“三审”的办法,即目测合格者进行初审,体检过程中进行政审,定兵前进行复审。1968年的政审由军队接兵干部、地方干部、群众团体组成“三结合”政审班子,采取面对面、背对背、个别交谈、重点了解等形式进行审查。1973年的政审,依靠群众,层层把关,做到领导与群众、内查与外查、征兵机关与接兵干部三结合。1980年以后,政审工作重点放在了基层,重点看应征青年的现实表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应征公民流动性大,政审时注重内查外调,多方联审,基层单位采取“三访两查”(访学校、访派出所、访干部群众,查现实表现、查家属政治态度)。1987年政审实行“三结合”方式,即:逐级政审与联审相结合,本系统政审与邻近单位、村庄相结合,普遍政审与重点政审相结合。
1989年政审采取“三级把关,三方联审”的办法。村、乡(镇)、县三级政审人员,实行划片包干,定单位、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县兵役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接兵干部三方,对政审合格者进行联审,确定预征对象。
1996年9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审的内容,即: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等。对政审方法明确规定为:实行村、乡镇、县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2004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此规定对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5.审定兵员1979年以前,定兵由征兵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吸收体检组、政审组和接兵部队领导参与决定,对体检、政审双合格的对象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审定。1980年以后,优先优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本人及家属入伍动机端正、三好学生、先进个人、有专业特长的青年。对入伍动机不纯、身体有“边缘”问题、群众有反映一时难以查清者,从严把关。
1985~1993年,由征兵办公室各组长并吸收接兵部队领导参加的征兵办公室会议,确定新兵。1994年以后,由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基层单位领导和专武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1992年以后,每年征兵时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军队干部子女入伍,以解除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1993年,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对预定新兵进行文化测试,旨在了解掌握应征青年真实的学历和实际的文化水平,防止假学历、假文凭,以保证新兵文化质量。定兵后,向社会公布,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合格者坚决调整,达到领导、部队、群众、家长“四满意”。
6.新兵交接与运输1960年以前,交接兵以乡镇(公社)为单位,新兵由地方干部带队送到集中点,县征兵办公室协助接兵部队,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抽查,不合格者如数补齐;县征兵办公室将新兵名册、应征公民登记表、体检登记表交给接兵部队,当场点清人数,双方签字盖章;交接完毕后,退兵不再补换,新兵从离县之日起,一切费用由接兵部队负责。1961~1968年,采取“划片交兵,适当调整,互相照顾,质量均衡”的原则。1969年,实行地方干部协助接兵部队送兵的办法,新兵集中前,由送、接双方干部负责组成临时党支部,新兵以人民公社为单位,编成班排(兵员征集少的公社联合编成班、排),指定新兵为骨干宣传员、卫生员,加强交接的组织领导。1985年实行地方送兵到部队,接兵部队派干部做联络员。新兵送到部队后,送兵干部向部队介绍新兵情况,交接档案材料,点名交接,并结算送兵途中各项费用。
1986年以后,改为完全由部队接兵的办法,交接地点在县政府所在地,交接新兵的工作程序是:点名交接、移交档案、签字盖章、清点服装、交接双方领导讲话等。县征兵办公室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协助接兵部队做好安全起运工作,并组织热烈欢送。
四、招飞选滑工作
子长接受上级招飞选滑工作任务是从1961年开始的。招飞选滑对象是在校的高中、初中学生,年龄16~21岁。由县人民武装部牵头,每年都成立招飞学员办公室和选调业余滑翔员办公室,负责招飞选滑工作。1978年子长县招录飞行员一人。1979年招录业余滑翔员一人。
五、优抚安置
(一)优抚
优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子长县执行代耕制。1954年,享受代耕的军工烈属544户1327人;享受补助煤的军工烈属641户(占全县军工烈属的25%),补助煤46.9909万公斤,折款1030.1588万元(旧币)。
农业合作化后,代耕停止,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5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51户95人,军属99户125人,共补助8332元。1956年,全县享受补助的烈军属368户1949人,补助15299元。1958年全县对275户、488个烈属和烈士遗孤进行定补,补助标准每月5~8元,年补助金额27157元。1961年,提高烈属定补标准,城镇每人每月9元,农村每人每月6元。1990年,烈属定期定量补助提高,城镇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40元,全县年补助金额为99184元。“三属”(烈属、因公家属、病故家属)生活补助费从1990~2005年,经过12次调高标准,2005年,提高到城镇350元、325元、300元,农村220元、210元、195元。2005年,全县有“三属”137人,年补助金额为381873.6元。
伤残军人优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残废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1953年,二等以上残废军人3户14人,补助285元。1959年,全县有残废军人229人,补助1479元。1963年,给持有三等以上残废证的186人换发了新证件,当年补助19030元。1976年始,提高残废补助标准。对于严重伤残者,予以公费医疗。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从1991年1月1日至2005年通过三次调整,一等因战、因公、因病全年抚恤金从1260元、1170元、1060元分别提高到8960元、8400元、7800元;二等甲级因战、因公、因病从920元、830元、760元增至5600元、5040元、4560元;二等乙级全年从656元、590元、554元提高到4480元、4200元、3600元;三等甲级因战、因公因病抚恤金标准从416元、400元提高到3360元、3000元;三等乙级从342元提高到2240元、1920元。2005年,全县有革命伤残军人171人,县上为他们换发了新的伤残人员证件,年补助金额为546558.8元。
老红军优抚1949~1959年,对老红军采取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办法予以安置。1961年,全县老红军37人补助金额2628元。1973年,老红军重新评定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人均每月7元。1977年对全县老红军普遍实行定补,享受定补339人,最高每人每月25元,最低10元。1983年,提高定补标准,最高每月55元,最低30元。1990年,享受定补的老红军315人,全年定补金额398103元,每人每月最高100元,最低85元。1990~2005年,老红军的生活补助经过10次调高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40元。
2005年,全县有老红军184人,全年定补金额为2117030.4元;红军失散人员从1987年15~25元生活补助标准,经过12次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2005年,全县有红军失散人员229人,全年定补金额为659520元;老复员军人在1988年每人每月10元生活补助基础上,从1988~2005年经过九次调整,增到每人每月150~155元。2005年,全县有老复员军人635人,全年定补金额为1232362.4元;2005年,全县有带病回乡军人114人、红军遗属81人,全年定补金额分别为137251.2元、97200元。
(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9~1959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714人,安置参加农业生产571人,安置在行政机关、厂矿企业等单位143人。
1960~1963年,接收复员军人66人,安置农村60人,安置行政机关6人。
1973年始,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安置政策,城镇户口的退伍军人安排为国家职工,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回乡就业。1973~1990年,全县共安置退伍军人2382人,其中安置城镇户口军人1043人,农村户口军人1339人。1991~2005年,共安置复退军人931人。
2000年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大胆提拔使用人武干部,县上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将人民武装部移交到地方的转业干部,全部安排在公安、交通等行业,并给他们安排了相应的的领导职务。在人员饱和、机构紧缺的情况下,把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及时安置到事业单位或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
六、预备役建设
(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子长县兵役局根据《兵役法》规定,对预备役进行登记。凡40岁以下的男性复退军人,将来可以回部队服役者,均编入预备役,其余做退役处理。30岁以下者,编入一类一等预备役,31~40岁编入一类二等预备役,复员军人回乡后10天之内,持部队证明到县兵役局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兵役局根据退伍军人原所在部队师以上首长签署的意见和本人具体情况审查登记。
1958年秋季,根据中央军委指示,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合二为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停止。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决定在全国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据当年统计,全县共有退伍军人148人服预备役。1982年始,子长县每年对退伍军人进行一次预备役登记和核对。退伍军人是否服预备役,由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签署意见,是专业兵的,还要填写相应的专业号码。凡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后都要到子长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预备役年龄规定为:服一类役18~28岁;服二类役29~35岁。
(二)预备役军官登记
199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正式颁布实施,10月,中共子长县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预备役军官法》有关规定,对全县已登记并确定职务的军官进行了授衔。此后,每一年子长县都有要对预备役军官进行登记核对,并在搞好正常登记统计和建卡归档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对预备役军官进行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增强服预备役的意识。
(三)预备役部队建设
1984年9月,根据中央军委和兰州军区指示,延安地区预编预备役师第3团在子长组建。预编士兵主要从基干民兵中选编预定,按应征青年的政治身体条件选编。程序为广泛宣传,自愿报名,群众评议,党支部审查,报乡、镇党委审定,县人民武装部颁发预定书,乡、镇张榜公布。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毋俊邦任团长,县委书记陈致中任政委。全团编制2891人,有步兵、炮兵、通信兵、工程兵、防化兵、汽车兵、卫生兵七个兵种。1985年,预备役师第3团随师一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