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参加科举考试预于士伍,他们的身份地位不易改变。李和不曾参加科考,“起家调补袁州行参军事”,大概是捐赀入仕,一度晋身官场。生活于临阛坊,承嗣家业为商贾,中年物故。虽然唐代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其旧经职任,因此解黜,后能修改,必有事业者,三年以后听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违令者处以刑罚[39]。就李和墓志与司马元礼墓志看,朝廷律令的执行情况是大打折扣的,甚至官员家庭利用政治资源经商求利。基于个人立场,就商与官的抉择而言,《王进墓志》的“虽复绛纱之业或亏,白圭之谋是务,若卜商之鬻鲁,犹猗顿之问陶”,也是说既然无缘为官,就以经商为业。可见做官虽然是人生事业的首选,但入仕艰难,若不能则退求其他,务实谋生。商贾因无政治特权而用财富结交官府通融市令,依托互惠以维持生意之道。
3.商贾墓志个体小文字少。这7方墓志,2方边长30多厘米,5方边长40多厘米,内容都只有几百字,属于尺寸小、文字少的一类,略同于平民墓志,甚至更小。虽然唐代文献没有墓主身份与墓志规格的明确规定,但是一般说来,墓主身份越高贵,墓志形体越长大,书法纹饰越精美。社会等级分明,商贾阶层地位低下,虽然家富余财而不可厚葬越礼,只能制作小型墓志入隧。
综览7位墓志主人皆是就市经营略有资本的小商人,其中有酒商和药商。商贾善于经营,重义轻财。其致富之道,或略而不谈,或语焉不详。《王进墓志》云:“非有爵邑之荣,方期鼎食之贵。所以亲戚是爱,里闬攸归。”其家无做官授爵封邑的荣耀,却有列鼎而食珍馐之富有,故傍附者众。马倩“营陆贾之业,以安其子孙;弘陶朱之产,以济其穷乏。乡闾赖其博施,郡国尚其风义”,以善贾而好施,为之评价颇高。
墓志铭亦云:“人之所争,义然后取;人之所急,义然后与。施人无倦,在困能通。既分惸弱,爰及孤穷;亲朋感义,闾里钦风。”说他义中求财得利行善,援弱赈贫接济乡里,嘉惠百姓,颇有古人风尚。就婚姻子嗣状况而言,张诠夫人李氏,子翼轸。司马元礼夫人田氏,子升。马倩夫人王氏,子士万。张从古妻黄氏,女沙娘。王进未记婚娶,有子大义。唯刘善寂、李和未记婚娶子嗣,是墓志文辞过于简略的缘故。一般说来商人的婚姻本着“当色为婚”的原则,即商人之家互为姻戚,或与地位相近的医、工联姻,或与普通百姓为婚。马倩墓志由“前试太子通事舍人姚逢撰”;司马元礼墓志由“大理寺丞郑荖莱撰”;张从古墓志由“乡贡进士郑或撰”。请朝廷官员或地方文人为商贾撰志,若非亲属友朋,则须花钱买铭,出资延聘文章胜手。墓志为颂扬主人生平彰显功德而作,其中必然有一些谀美虚词掩饰了商贾治生理财时所表现的唯利是图的本性和使用的欺诈良善的伎俩。从现有的资料看,虽然商贾身份不比士人,而官员士人为商贾撰作墓志的情况已不稀见,个中原由也很清楚。
注释:
[1]罗振玉:《芒洛冢墓遗文》卷中,《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版,第19册,第14011页。
[2]中国书店于1990年7月出版是书初、二编之合刊本,名曰《六朝墓志精华》。
[3]赵振华:《洛阳发现唐代奴仆林存古墓志》,《考古》2005年9期,第95页。《唐代奴仆林存古墓志研究》,《洛阳隋唐研究》,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4]李健超:《增订唐两京城坊考》(修订版),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
[5](宋)李昉:《太平广记》卷236,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5册,第1815页。
[6]徐自强主编:《北京图书馆藏墓志拓片目录》,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25页。
[7]杨衒之:《洛阳伽蓝记》卷2,《龙华寺》,范祥雍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75页。
[8](唐)薛用弱撰:《集异记·王涣之》,文渊阁《四库全书》原文电子版,济南开发区汇文科技开发中心编制,武汉大学1997年版,第336盘,第3802号,第1册,第16页。据洛阳出土《王之涣墓志》,可纠薛文诗人名之误。
[9]《旧唐书》卷31,《音乐志》四,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33页。
[10]《全唐诗》卷266,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上册,第1608页。
[11](晋)杜预:《春秋左传集解》第20,《昭公》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23页。
[12]《晋书》卷33,《石苞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00页。
[13](清)孙诒让撰:《周礼正义》卷9,《天官·酒正》,中华书局1987年,第2册,第341页。
[14]《隋书》卷15,《音乐志》下,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364页。
[15]《旧唐书》卷30,《音乐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10页。
[16](清)孙诒让撰:《周礼正义》卷9,《天官·酒正》,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册,第347、350页。
[17](魏)曹植:《曹子建集》卷四,《酒赋》,文渊阁《四库全书》原文电子版,第401盘,第4010号,第1册,第31页。
[18](清)孙诒让撰:《周礼正义》卷9,《天官·酒正》,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册,第347页。
[19]陈鼓应注译:《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6页。
[20]《史记》卷117,《司马相如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001、3047页。
[21]《后汉书》卷66,《陈蕃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159页。
[22]《后汉书》卷53,《徐稺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46页。
[23](宋)朱熹撰:《楚辞集注》,《楚辞后语》卷3,文渊阁《四库全书》原文电子版,第401盘,第4003号,第5册,第59页。
[24](唐)欧阳询撰:《艺文类聚》卷72,扬雄《酒赋》、庾阐《断酒戒》,文渊阁《四库全书》原文电子版,第319盘,第3646号,第41册,第19、23页。
[25](清)徐松撰,张穆校补《唐两京城坊考》卷5,《东京·外郭城》,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7页。
[2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隋唐东都城址的勘查和发掘续记》,图八,唐洛阳城实测图;图一○,唐洛阳东都坊里复原示意图。《考古》1978年6期,第367、373页。
[27](宋)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853,苏颋:《唐河南龙门天竺寺碑》,文渊阁《四库全书》原文电子版,第429盘,第4987号,第250册,第33页。
[28]温玉成:《唐代龙门十寺考察》,第6节天竺寺,载《中国石窟·龙门石窟》第二卷,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226页。
[29]薛瑞泽:《汉唐间河洛地区经济研究》,第五章,城市与商品流通·第四节商品经营·三、酒类,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页。
[30](唐)玄宗撰、李林甫注:《唐六典》卷3,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4页。
[31]《全唐文》卷31,元宗:《禁丧葬违礼及士人干利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一册,第148页下栏。
[32]《全唐文》卷304,郑老莱:《对春设土牛判》,第二册,第1364页上栏。
[33]宋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939,文渊阁《四库全书》原文电子版,第429盘,第4987号,第276册,第5页。
[34]罗振玉:《芒洛冢墓遗文》卷中,《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9册,第14024页。
[35]《芒洛冢墓遗文补遗》,《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第19册,第14052页。
[36]李健超:《增订唐两京城坊考》(修订版),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
[37](清)徐松撰,张穆校补:《唐两京城坊考》卷5,《东京·外郭城》,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0页。
[38](清)徐松撰,张穆校补:《唐两京城坊考》卷3,《西京·外郭城》,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5页。
[39](唐)长孙无忌等编修:《唐律疏议》卷25,《诈伪》,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62页。
[作者:赵振华,洛阳师范学院河洛文化中心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