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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伊斯兰教的基础(1)

第一节《古兰经》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伊斯兰教立法创制以它为首要根据,伊斯兰教的信仰、礼仪、教义学、伦理等等则以它为理论基础。它在穆斯林的世俗生活和宗教生活中,具有神圣地位。

“古兰”系阿拉伯文Qur’ān的音译,本义为“诵读”(Qara‘)。该词在《古兰经》中多次出现。〔1〕

中世纪伊斯兰教义学家加拉鲁丁·苏尤蒂(1445—1505年)在其著名的《古兰经学》中,根据经文含义,赋予它55种名称,〔2〕其中如ɑl-Kitāb(书、读本)、al-Nūr(光)、al-Tānzīl(启示)、al-aqq(真理)、al-ikmah(智慧)等,常为穆斯林用以称呼《古兰经》。

《古兰经》规定:“只有纯洁者才得抚摸那本经。”(56∶79)王静斋(约1879—1949年)在《古兰经译解》的例言中也明确指出:“古兰经为真宰皇言,凡身无大净者向禁抚摩,以示崇敬。今译汉语,仍不失其原有尊严,自当依然尊重,幸勿随意抛掷,致罹罪愆。”〔3〕就是说,教徒对它应诚惶诚恐、虔敬尊崇,不得有任何的亵渎和不恭。

据《古兰经》,经文最初被保存在“天国”,即它作为真主的语言,载在“天经原本中”(43∶4),“记录在珍藏的经本中”(56∶78),“在一块受保护的天牌上”(85∶22)。以后,安拉或是通过大天使哲布勒伊来“下降”给穆罕默德,或是对穆罕默德的直接启示;〔4〕经文以穆罕默德“宗族的语言”(44∶58)——“阿拉伯文的经典”(46∶12)的形式出现;经文“下降”的目的在于“证实”以前的“古经”(4∶47),即当时阿拉伯半岛的居民多少已经闻名的、犹太教的《律法书》(或摩西五经)与基督教的《福音书》;经文“下降”不是一次完成的,前后经历了23年时间,因穆罕默德弃世,“启示”中止。

一《古兰经》的成书

穆罕默德生前,经文并未汇集成册。民间流传的仅是零散的经文,将经文编辑成册,完全是宗教社团掌权者为维护内部团结、坚持伊斯兰教精神、适应社会生活发展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

610年以后,穆罕默德不时地向他的门弟子宣布所受的“启示”。“启示”由门弟子分别录记并保存起来;或由虔诚信徒反复背诵默记,以供宗教生活需要。〔5〕未能亲自听到穆罕默德传布“启示”的信徒,则从转述中熟悉经文。最初,被录记的经文没有统一管理,更没有专人对经文进行加工、整理。这些录记的经文,构成了以后的《古兰经》的基本素材。

穆罕默德去世后,宗教上层感到有必要搜集并编辑经文。

首先,“封印先知”或“至圣”这一圣职不能授权给人,他人也无法继承。宗教社团需要有一名领袖主持并处理日常的宗教和世俗事务。尽管门弟子推选阿布·伯克尔(632—634年在位)为哈里发(安拉使者的继任者),可是他的职能只起着宗教社团的政治和宗教领袖的作用,哈里发不再是使者或先知,没有接受天启的特权。因此,为了继承穆罕默德留给穆斯林的精神遗产——伊斯兰教,维护宗教社团在哈里发统治下的团结和穆斯林在信仰上的统一,必须将使者生前接受的启示汇集起来,作为伊斯兰教统一和团结的象征,以及穆斯林共同遵循的法典规范。

其次,宗教社团已具有国家的职能。它曾组织并领导穆斯林袭击和抵抗过麦加反对派,也曾对犹太人进行过斗争,其中包括进行武力斗争;对内,它则调节各阶级、阶层和各不同部落间的关系,领导广大穆斯林的日常生活,审理穆斯林之间发生的种种民事、刑事案件和纠纷。穆罕默德在世时,处理和领导这一切内外事务,均由使者个人凭借天启经文和他本人的主张或决断进行;他去世后,处理这一切内外事务,不能不落在他的主要门弟子、尤其是第一任哈里发的肩上。哈里发为了牢固地确立自身在宗教社团中的领导地位,不可避免地要维护和利用使者在穆斯林中的权威,特别是维护和利用他所接受的天启经文,作为治理宗教社团的依据,以使穆斯林接受哈里发对社团的治理。

汇编《古兰经》之所以成为刻不容缓的事,还由于阿布·伯克尔在镇压半岛各部落的反叛活动中,熟悉并能背诵经文的门弟子于战斗中阵亡。〔6〕欧麦尔首先发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认为长此以往,经文将随同战死疆场的门弟子“同归于尽”,使者传布的启示,会年久失传。〔7〕因此建议阿布·伯克尔搜集经文。

阿布·伯克尔着令一度录记过启示的栽德·本·彻比特(?—约665年)将散存各处的经文,搜集、整理并汇编成册。该汇集本并未作为权威性的官方文本,使之流传。它先后由阿布·伯克尔、欧麦尔保管;以后收藏在穆罕默德遗孀、欧麦尔之女哈福赛(605—664年)处。

奥斯曼时代,各地穆斯林因对经文的读法不同,经常出现分歧,发生争辩。参加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战役的胡杰法向奥斯曼建议,应统一经文,使之成为官方文本,以避免宗教社团可能出现的分裂。奥斯曼接受这一建议,组织栽德·本·彻比特、伊本·祖白尔(624—692年)、赛义德·本·阿斯(约623—672年和679年之间)等人依据阿布·伯克尔时汇集的文本,再行编排、校订并抄录多份分送穆斯林远征军驻地和伊斯兰传播的中心地区。〔8〕同时,将各地流传的各种抄本,予以销毁。

伊斯兰教史称该本《古兰经》为“伊玛目本”、“奥斯曼本”或定本。目前世界各地流传的经文均为此定本的复制本。933年,“由两位大臣伊本·木格莱和伊本·伊萨,在博学的伊本·木查希德的帮助下,最后确立了《古兰经》本文的写法”。〔9〕

二《古兰经》的编排原则

定本《古兰经》,共分30卷,114章,6000余节经文。

《古兰经》各节经文的划分,由后来的经学家完成。由于经学家对经文的不同理解,在划分和标明各章的节数时,有一定出入。这反映在各地流传版本的经文节数的不同。〔10〕我国伊斯兰教学者和阿訇的说法也不一致。〔11〕

穆罕默德的创教活动可分为麦加时期(610—622年)和麦地那时期(622—632年),一般经学家也将经文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以与这两个时期相适应。《古兰经》成书的年代,穆罕默德的门弟子大都健在,他们的上层在哈里发国家中均担任要职。照理说,经文可以按照“下降”的顺序编排,这在当时比较容易;或者,经文可以按照问题内容编排,这对亲自听过经文的门弟子来说,也比较容易。可是,《古兰经》的编纂者没有这样做。经文篇章的这种划分也是后人根据经文内容比照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语言特点,进行研究和注释的结果。〔12〕

究竟依据什么原则编排定本经文的顺序,有种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排列完全是“穆罕默德奉真主的命令,而亲自指定的”,是“穆罕默德奉主命而编制的”。〔13〕显然它与《古兰经》系由穆罕默德门弟子汇集并编辑的历史事实不符。如果经文顺序已被“指定”和“编制”,在经文不断“下降”过程中,不仅不可能这样做,而且它也无须门弟子再予搜集、编排并确定官方文本,至于销毁民间流传的种种抄本更是多此一举。一种意见认为,这种编排完全是技术性的、“机械的”,“依据长短的秩序而编排的”。〔14〕可是,首章(第一章)只有7节经文,并不是长章;而第八和第九章、第十五和第十六章等等的编排并不符合“长短秩序”的原则。这种观点也仅仅是从形式上看问题,没有揭示经文编排的时代特点和阶级实质。

《古兰经》成书并被钦定为官方文本供各地使用的时候,既不同于穆罕默德创教初期为传播一神教义而遭到排挤和迫害的艰辛岁月,又不同于在麦地那为巩固和发展信仰阵地而进行激烈斗争时期。这时,宗教社团经过阿布·伯克尔、欧麦尔和奥斯曼的经营,已度过7世纪的30年代和40年代,伊斯兰教的传播地域早已越出了半岛范围而远至埃及、利比亚、巴勒斯坦、叙利亚、伊拉克和波斯等地区,成了这一广袤地域的统治宗教,伊斯兰教的宗教上层已经确立了对半岛和这些地区的统治地位。保持伊斯兰教的纯正信仰、忠实于“封印先知”所接受的启示是完全必要的;可是,编排《古兰经》的原则只能以宗教上层——阿拉伯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为转移,就是说,经文编排必须适应他们治理“乌玛”(或初期哈里发国家)、统治大片征服地的需要。这时,经文应该首先突出的,显然不是教义、礼仪以及道德规范,而是把组织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的各项制度、律例和禁戒放在首位。

根据经文内容,可以明显地看出,麦加篇章的经文以信仰问题为主,而麦地那篇章的经文则以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为主。据统计,属于麦加时期的经文约86章,4500余节经文,约占全书的3/4;属于麦地那时期的经文约28章,1600余节经文,约占1/4。〔15〕然而,编入前十章的,前者仅占麦加篇章的10%;后者则占麦地那篇章的60%,即约1000节经文。经文编纂者将政治、经济等问题列入优先地位,是和他们看重社会问题(而不单单是信仰问题)分不开的,这正和犹太教重视律法问题,将其提到《圣经》的首要地位是一样的。这时的统治者面临的不再是纯粹的信仰问题,正是阶级的需要和实行统治的需要,使得经文编纂者只能做这一选择,即放弃年代顺序的编排,或按经文内容和问题性质进行归类编排。

三《古兰经》的基本内容

《古兰经》的内容极其丰富,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

首先,《古兰经》规定了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经文说:

你们把自己的脸转向东方和西方,都不是正义。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22∶177)〔16〕

这种种信仰往往是和善行与其他宗教义务并提的。

《古兰经》采取了与《圣经》认同的方针。例如在一神信仰方面,经文实际上承认耶和华、上帝、安拉是同一神灵。经文说:

我们所崇拜的和你们所崇拜的是同一个神明,我们是归顺他的。(29∶46)

他是我们的主,也是你们的主。(2∶139)

经文在强调一神信仰的同时,反对多神信仰和偶像崇拜,反对将这些神灵,尤其是女神(4∶17)与安拉同等供奉与崇拜。〔17〕

经文在对穆罕默德的称谓上,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他只是以“警告者”、“报喜者”(18∶56)的身份出现;〔18〕以后才有“先知”的称谓,最后,他被称为“真主的使者,和众先知的封印”。(33∶40)

经文把先知和使者看做一个整体,并规定应予信仰。经文谴责那种“我们确信一部分使者,而不信另一部分”使者的做法。(4∶150)“信使者”包括对穆罕默德以前的诸多使者的信仰。

在信经典方面,经文宣称:

我们确信降示我们的经典,和降示你们的经典;(29∶46)

我们确信真主,确信我们所受的启示,与易卜拉欣、易司马仪、易司哈格、叶尔孤白和各支派所受的启示,与穆萨、尔撒和众先知所受赐予他们的主的经典,我们对于他们中的任何人,都不加以歧视,我们只归顺他。(3∶84)

所以,“信经典”,按经文含义,应包括对《古兰经》以前诸多经典的信仰。

经文中有一系列有关教徒日常的宗教功课的规定,与这些宗教功课有关的则是有关的宗教制度的规定。例如经文说:

在夜间诵读真主的经典,且为真主而叩头;(3∶113)

夜里的一段时间,你应当谨守你所当守的附加的拜功。(17∶79)

当然,为“守拜功”,还有其他有关经文,涉及礼拜、时间、朝拜方向(2∶144)、礼拜前的沐浴(4∶43)、纳课(2∶177)、朝觐(2∶196)、斋戒(2∶183)等等。有关宗教功课的经文以后发展为穆斯林日常应予履行的宗教礼仪。

伦理与禁戒问题在经文中具有重要地位。

《古兰经》关于行善、济贫、顺从、坚忍等一系列日常行为准则和伦理规范,在经文中具有重要地位。经文中有关伦理的问题往往又是和信仰、礼仪等经文结合起来表述,作为虔诚信仰不可或缺的内容,使教徒时时、处处谨小慎微,竭诚顺服。

经文规定:

行一个小蚂蚁重的善事者,将见其善报;作一个小蚂蚁重的恶事来,将见其恶报;(99∶8)

信仰真主,而且行善的人,他将解除他的罪恶,而且使他入下临诸河的乐园,而永居其中。(64∶9)

这类经文,在《古兰经》中屡见不鲜。如果说有关伦理道德的经文在于劝说、诱导、感召教徒,并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话;那么,经文中有关的禁戒或诫谕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部分经文也正是后来衍化为伊斯兰教法条款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