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一名记者应该凭着良心,追求光荣,追求名副其实的荣誉,不应该昧着良心,追求虚荣。但追求光荣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我异化,即:为了求得荣誉,便放弃自由,违背自我意志而屈从社会和他人意志,从而赢得社会和他人的赞誉。选择这种方式的人,与其说是按照良心不如说是按照名誉行事。另一种是自我实现,即:虽然是为了得到荣誉,却仍然坚持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从而实现自己的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最终赢得社会和他人的赞誉。选择自我实现方式的人,与其说是按照名誉不如说是按照良心行事,他们不但能够真诚地遵守道德,而且还能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所以,自我实现方式有利于自己,又有利社会和他人。但是,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以自我实现方式追求荣誉者往往要在他死后才能得到荣誉,且大都在有生之年得不到社会和他人的理解而备受舆论谴责之苦。相反,自我异化的方式,表面上循规蹈矩、遵守道德,但最终却因其使人发生异化、丧失创造性而既有害于己,又有害于社会和他人。但是以这种方式追求荣誉者,却往往能够如愿以偿,得到社会和他人的理解和盛赞,并在其有生之年享尽荣华富贵。这就是为什么古往今来那些圣贤往往蔑视荣誉的缘故。但应该清楚的是,这种蔑视只是针对导致自我异化荣誉,而并不意味着不应该追求荣誉。因为人应该追求荣誉,但不应该以自我异化的方式追求荣誉,而应该以自我实现的方式追求荣誉。
从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先哲们都盛赞良心却很少盛赞名誉。虽然良心和名誉都是使人遵守道德的极其巨大的力量。但良心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是纯粹的、无负作用的,只会使人遵守道德而不会使人背离道德。与之相反,名誉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是不纯粹的、有负作用的。它使人遵守道德却又往往以使人陷于恶德,以假装、虚伪和自我异化为代价。名誉的负作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只有依靠良心来消解。如果一个人遭受了不该得的谴责,如果他因为追求自由、创新、自我实现而遭受轻蔑,他的良心便应该自豪,从而化解这种错误评价的压力;如果他得到了不该得的荣誉,他的良心便应该惭愧,改变自己去追求自由、创新、自我实现。
总之,当名誉与良心发生冲突时,应该牺牲名誉而服从良心。如果服从名誉便会陷入虚荣而背离道德;如果服从良心便会抛弃虚荣而遵守道德。所以,斯密称名誉是可能出现错误的“直接审判”,而良心则是从来不会错判的“高级法庭”。
四、良心与名誉的评价依据
良心与名誉这两种道德评价活动究竟是怎样进行的?既是评价,就有标准问题。良心是评价自己,名誉是评价他人,但人们用来评价自己和评价他人的标准应该是相同的。所以,斯密说:“我们据以自然地赞同或不赞同自己行为的原则,似乎同据以判断他人行为的原则完全相同。”
那么,良心与名誉的评价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无疑是各种伦理原则、道德规则、伦理规范。所以,良心与名誉评价的全过程,也就是将伦理规范作为标准,用以衡量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过程。如果行为符合伦理规范,便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行为者一方面会得到荣誉,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奖赏,另一方面则会得到良心满足,得到自我奖赏。相反,如果行为违反伦理规范,那么,行为者一方面会受到舆论谴责,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惩罚,另一方面还要受到良心谴责,受到自我惩罚。所以,良心与名誉的评价过程,就是自己或他人的行为与伦理规范的比较、衡量过程。伦理规范是良心与名誉之评价标准,而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良心与名誉之评价对象。
(一)动机与效果
行为是受意识支配的实际活动。这表明行为是主观因素“意识”和客观因素“实际活动”的统一体。行为的主观因素被称为动机,而客观因素被称为效果。马克思在分析建筑师的行为时曾这样写道:“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这就是说,建筑师的筑房行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筑房的观念,是头脑中、观念中的筑房行为;另一方面则是筑房的实际,是实际的筑房行为。前者便叫做动机,后者便叫做效果。
也就是说,动机是行为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是行为者对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的思想,亦是对行为结果和行为过程的预想。相反,效果则是动机的实际结果,是实际发生的行为,是实际出现的行为结果与行为过程。如前章中所举菲律宾记者上前劝绑架孩子的歹徒放了孩子,但歹徒却将孩子杀死一例:记者看到歹徒向绑架的孩子举着刀,认为上前劝说歹徒(这是对行为手段的思想,是思想中的行为过程)就可以使歹徒放下刀子,从而放了孩子(这是对行为目的的思想,是预期的行为结果)。这些都是动机。在这种动机支配下,记者便走上前去,好言相劝(实际的行为过程),但不料歹徒举刀杀死孩子(实际的行为结果)。这些都是效果。
在现实中,人们往往一方面把行为效果与行为结果等同起来,以为行为效果就是行为结果。另一方向则把行为动机与行为目的等同起来,以为行为动机就是行为目的。这是个双重错误。一方面,行为效果与行为结果从词义上看没有什么区别,但二者实质不同:
A、行为效果不是相对行为来说的,而是相对行为动机来说的。它不是行为的效果,而是动机的效果。
B、动机是行为的观念,效果是行为的实际。这样:
a、动机就既包括预期的行为过程,又包括预期的行为结果。
b、效果就既包括行为的实际结果,又包括行为的实际过程。
另一方面,动机与目的也根本不同。
A、目的属于客观的“行为”范畴,是构成行为的一部分,是为了达到的行为结果;B、行为的另一部分是手段,是用来达到目的的行为过程。
相反,动机则属于主观思想范畴,是对行为的思想、预想,是对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的思想、预想。因此,动机不仅包括预想的目的,而且包括预想手段。反过来,只有存在于思想中的目的才属于动机,而已经实现了的目的则属于效果。
了解什么是动机与效果,就可以考察良心与名誉评价究竟是依据动机还是依据效果了。
(二)行为本身与行为者品德
良心评价和名誉评价,实际上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行为自身进行评价,另一方面是对表现于行为的行为者的品德进行评价。那么对行为本身和行为者品德进行评价的依据是否相同?如前所述,行为是有机体受意识支配的实际活动:行为虽受意识支配,却不是意识的、主观的、观念的活动,而是实际的、客观的、物质的活动。因此,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就不是一种意识的、主观的、观念的活动的道德价值,而是一种实际的、客观的、物质的活动的道德价值。
所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并对其进行道德评价,不能依据行为之观念,而只能依据行为之实际;不能依据思想中行为,而只能依据实际发生的行为。总之,不能依据动机,而只能依据效果。我们不是常说好心办坏事吗,事是行为,心是动机。好心办坏事意味着对事、行为的好坏之评价是不依据动机、不看动机的,否则便不会有好心办坏事,而只能有好心办好事了。那么,当我们说好心办坏事时,我们是依据什么断定事是坏的?显然是依据事、行为之实际、效果。试想,说记者上前劝说歹徒的行为是坏的,是依据什么呢?是依据动机吗?不是。因为其动机是为了让歹徒放了刀子,为了救孩子,是好动机。那么,是依据什么呢?显然是依据孩子被杀死之实际、之效果。
行为者的品德与行为相反,是一种主观的、观念的、意识的东西,而不是客观的、实际的、物质的东西。所以,对行为者的品德进行评价,只能依据动机,而不能依据效果。我们说好心办坏事的人是好人而坏心办好事的人是坏人。为什么?岂不就是因为评价人的品德好坏只看心、动机,而不看事、效果吗?一个长期忠于职守的记者,不顾自己的生命危险,上前一方面劝说歹徒放下刀子,同时又提出来自己可以作为人质,换回孩子,但丧心病狂的歹徒最后还是举起了刀子,杀死了孩子,对此,我们仍说他的品德是好的,是好人,为什么?就是因为他劝说歹徒的效果虽是坏的,但动机却是好的。评价品德只看动机不看效果。
总而言之,良心与名誉对行为本身的评价只应该看效果,对行为者品德的评价只应该看动机。
(三)评价分析
在此,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在第一章中提到过的菲律宾男子劫杀男孩案例。
如前所述,道德评价事实上是一种价值评价,即对道德行为作“善”或“恶”的评价,而人们评价道德行为的善恶需要一定的根据,其出发点往往集中于该行为的起点和终点,即动机和效果上面。要弄清电视台的直播行为和那位与歹徒谈判的记者的行为是善还是恶,必须认真分析他们各自的动机是什么,效果怎样,动机与效果的相互关系怎样。有关评价应注意三点:
一、对动机和效果统一考察,才不至于片面。如果只考察动机,可能会把善于说大话、空话而一味蛮干的人视为有道德的人。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做不道德的行为。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二、在动机的善恶不太清楚的情况下,考察行为的善恶应当注重效果。在总体上坚持统一考察和判断动机和效果善恶的同时,并不排斥在行为的各个环节上有所侧重。相对行为善恶的考察来说,应当把对效果善恶的考察放在首位。这是因为:首先,效果上的善恶相对于动机上的善恶表现得更为明显,直接表现出有利于或有害于社会或他人,容易让人按照一定的善恶标准进行判断。其次,只有弄清楚了效果的好坏,才能进一步去考察动机的善恶。按照这种标准,电视台的做法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虽然他们的动机一时还不能很清楚地让人们判定(也许是哗众取宠,也许只是为了坚持新闻的公开性原则),但直播造成的后果却是十分清楚的。因为让许多观众看到血腥的镜头,将会对很多人尤其是孩子的亲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所以遭到了许多人的谴责。在这一点上,美国“9·11”事件中各大媒体的做法就很好。虽然恐怖袭击造成了很大的人员伤亡,但人们却没有看到血肉横飞、肢体四散的场面。CNN追踪一个从100多层楼头朝下跳下的人,为防止观众受到刺激,也只是追踪到大约二三十层楼高处便切换了镜头。
三、在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之间有四种情况:动机善,效果亦善;动机恶,效果亦恶;动机恶,而效果善;动机善,而效果恶。在对整个行为的判断上,显然应当把第一种情况看做善,把第二种情况视为恶。后面两种情况,如果着重于效果的善恶,那么就势必把第三种情况判断为善,把第四种情况一律判断为恶。但是,如果这样,对第三种情形的判断因肯定了伪善,将是荒唐的。对第四种情形的判断则不兼顾个人责任以外的因素,是不可能公正的。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医生的行为仍应被视为善的。相反,在着重于动机的情况下,必然会把第三种情况看做恶的,而把第四种情况看做或善(效果恶但与责任无关)或恶(效果恶而与责任有关)的。如此看来,在动机和效果的善恶分别确定之后,对行为作善恶的判断,结合动机和效果而又着重于动机的善恶,显然是较为合理和公正的。
第四种情况,是记者最常经历到的,也最容易引起公众的争议与评判。因为从动机上看,绝大多数记者的新闻活动往往都有着良好的动机,为了把有价值的新闻传播给公众。但良好的动机并不一定得到良好的效果,有时还会走向反面。上述那位与歹徒谈判的记者的行为,从动机上来看,其动机是善的,他冒着危险与歹徒谈判,是为了解救孩子(当然,或许他还有其他目的)。从效果上看,孩子却仍被杀害了。但是孩子的死亡与他有必然的关系么?他面对的是一个疯狂而丧失理智的歹徒,没有人敢预料歹徒在什么时候会把孩子杀死,即使是专业谈判人员前来也不一定做到。因此,看不出孩子的死亡与记者有必然的联系。而警方之所以承认“不应该允许未经训练过的记者与劫匪谈判”,实含有为自己没能及时救出孩子而开脱的意思。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记者的行为是善的。同样道理,也许电视台的动机是善的,只是想坚持新闻的公开性原则而直播,也是为了提醒家长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孩子。但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却是从心理上伤害了许多观众,从而遭到了众人的强烈谴责。电视台的这一做法与观众受到心理伤害有着因果关系,这种行为应视为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