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捷克斯洛伐克国民议会决议颁布《捷克斯洛伐克定期刊物和其他宣传工具法》。主要内容有:政党、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科学文化机构、经济和其他组织,为履行其社会任务可以出版定期刊物。出版定期刊物的权利,通过注册获得;规定了出版者、总编辑和编辑的不同地位及职责;出版者有赔偿定期刊物或其他宣传工具发表的内容给组织和公民造成的损失的义务,等等。1977年罗马尼亚首次颁布了新闻法,1977年修改后重新颁布。该新闻法共8章101条,包括总纲、新闻的社会政治任务、新闻工作的组织、新闻工作者的职务、如何进行新闻工作、新闻的国际合作、惩罚、过渡的和最后的措施等内容。另外,1984年波兰人民共和国通过了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新闻法,此后,波兰议会于1988年、1989年、1990年三次对该法进行修订。该法共8章54条,包括总则、新闻记者权利和义务、新闻委员会、新闻活动的组织工作、更正与答复、公报与广告、法律责任、新闻案件的诉讼程序等。1986年匈牙利通过并生效了新闻法,分总则、新闻组织和记者、新闻管理条例、附则等内容,共4章23条。1990年苏联经最高苏维埃通过颁布新闻传播法,该法包括总则、舆论工具活动的组织、舆论的传播、舆论工具同公民及各种组织的关系、新闻工作的权利与义务、新闻领域的国际合作、违反新闻出版法的责任等7章39条。
有些国家非常重视有关新闻的法律,将新闻法律条文放在宪法之中,不再另立新闻法。
中国法律中对新闻权利进行保护的具体内容将在本文后面的篇章中加以阐述。
三、西方当代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
新闻自由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所实现的一种民主权利,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从新闻自由口号诞生的那天起,新闻自由就与法制结下了不解之缘。因为新闻自由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
关于“新闻法”或“新闻传播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是指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和条款,这个意义上的新闻传播法,既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它具有多种法律的渊源,涉及多个法律部门,或可称为“领域法”。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无论有无新闻法的形式,新闻传播法制的核心问题都是“新闻自由”。
(一)西方新闻法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里,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即新闻自由的主要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派别:一派主张采取直接保障,认为言论与出版自由是基本人权,在宪法中直接而明白地加以规定,不准国会或政府制定任何足以妨碍言论自由的特别法。这一派以美国为代表。美国于1791年公布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不得通过任何剥夺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或诉愿自由”。
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对此又作了补充规定:各联邦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废止美国公民的权利或安全的法律,不得未经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各州宪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例如纽约州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对于任何问题,均有写作、口述或出版其意见的自由,但须自负滥用此项权利的责任,政府不得制定限制或废止言论及出版自由。”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对于言论出版自由则多采用间接保障方式。他们为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允许国家对于新闻机构作特别的防范与保障。所以,并不禁止在保障自由前提下,制定特别法。属于大陆法系的比利时,在其1831年公布、1893年修正的宪法中,第十四条规定:信教自由、传教自由以及用各种方法表示其思想意见的自由,均予以保障,但为行使这种自由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不在此限。该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对于言论自由,不得设立检查机关,也不得强令著作人、编辑人、印刷人缴纳保证金。”
(二)现代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理论
关于新闻自由,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家确定了以下四种:
1.采访自由。新闻的产生必须根据事实,为了获得事实的真相,便需要进行采访,所以采访自由乃是新闻自由的第一个条件。
2.传递自由。新闻记者要传递新闻离不开通讯,如传真、电话、电报等有线和无线通讯手段。必须保障传递新闻的自由。
3.发表自由。也可称之为刊播自由。新闻自由刊播是新闻自由的主体,以任何非法手段妨碍发表或播放自由,也就是妨碍新闻自由。
4.阅读及收听自由。所谓出版与言论自由,并非只限于自己讲、自己听、自己读,同时还要保障别人可以自由阅读与收听。
另外,现代西方的表达自由理论认为,在民主政治制度下,提供政冶方面的信息极为重要。人民需要根据正确的信息参与政治并作出判断;如果不能获得政府有关的信息、不能自由地讨沦政治,人们就无法正确选择自己的政府。同时,一个社会或国家形成某种决策也不能离开人民的意见交流。根据这个理论,许多西方新闻法理论均把保障政治言论的自由当做新闻法制的核心。
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现代西方国家的新闻法主要是围绕以下五个问题进行讨论的:第一,从哪里争取自己的自由。新闻媒体怎样保障新闻不受国家权力、社会势力(经济强者、利益团体)的干涉;第二,为谁的自由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内容是,新闻自由究竟是为了新闻媒体自身还是为了新闻的受众即人民;第三,就新闻媒体内部而言,新闻自由究竟是给予媒体经营者的还是给予记者编辑的问题;第四,新闻媒体在多大程度上应该给予保护,例如当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调整不同的权利利益;第五,谁以何种方式保障新闻自由,也就是保障新闻自由的手段。例如有的国家把新闻媒体作为一种制度性的权力,对其地位予以保护。
从具体问题来看,西方国家的新闻法制研究把保守国家秘密与人民知情权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与表现自由的冲突、保护个人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的关系等问题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另外新闻机构的社会责任也是新闻法讨论的内容。西方新闻法中经常讨论的课题目还包括新闻机构是否拥有特权、记者是否有权保护消息来源拒绝在法庭作证、新闻机构的编辑权等。20世纪中期以后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问题受到重视,电波信号的溢波现象与各国法律的冲突及协调问题以及近年来与互联网等媒体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被纳入新闻法制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