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制是指一个国家关于新闻活动、新闻媒介、新闻事业的法律制度。中国到了近代以后,才有我们现在所理解的意义上的新闻事业,即具有一定规模的报纸、期刊、广播、通讯社、电台、电视台组织机构,专门从事新闻的收集与传播活动。有了相当规模的新闻事业后,统治阶级才开始订立法律条款,对新闻领域进行规范。如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拉开了中国新闻领域实行法治的序幕。
没有新闻事业并不等于没有新闻活动,这里的新闻活动是指人们相互间或借助媒介进行的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经验、观点、意见和感情的社会活动。
原始社会人们聚群而居,信息沟通纯属需要,并无特定来自某方面的约束。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产生了,出现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随之产生了国家,于是也就产生了对新闻活动的“管制”。如众所周知的载于《国语》中周厉王止谤的故事:由于周厉王的倒行逆施,国人议论纷纷,厉王强行严止。召公谏曰: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厉王不听谏劝,终被国人流放。另据《后汉书》记载,西汉实行人才察举制度,发展到东汉后,就演变为一种乡里评议惯例。每月有几日对乡里士人进行评议做出考语,也被称为“月旦评”或“月旦人物”,发展下去,就变成对当政的士人进行评价。东汉末年,由于政治昏乱,外戚专权,“月旦人物”又演变成太学生议政,对当政者提出批评,后由此引发了统治者的镇压,演成两次党锢之祸。这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舆论监督的萌芽。
对于公众的言论活动,尤其是内容涉及朝政和士大夫的,统治阶级不会置之不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并无法律条文可依,于是就只有通过一次次的弹压,强行钳制民口,或通过最高权力者皇帝发诏书、命令的方式予以“管制”。如在宋朝,已经有官办的邸报,邸报一般都转抄一些经过御览的奏章,若遇有争议的内容,不能决定是否在邸报上刊发,就要上奏皇上。有一次遇有关于岭南被异族侵犯的消息,有的大臣主张将之登在邸报上,但皇帝却下令:非奉旨,邸报不予抄传。另外在宋朝除官报外,民间还有大量的“小报”传递各类消息,南宋皇帝通过奏章知道此事,于是下诏书:“今后有私撰小报,唱说事端,许人告首,赏钱三百贯文,犯人编贯五百里。”
除了对新闻活动和新闻媒介实行“管制”,封建统治者还实行“法治”,但这里的“法治”只能解释为“以法律治罪”。中国封建社会也有法律条文,一般都以“刑律”为主,封建统治者就以某些刑律中的条款或规定对有关人员“治罪”。如西汉时就有“腹诽心谤”罪。
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的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两种,如救生员见死不救就是不作为的犯罪。中国古代认为腹诽也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谏臣有责任将不同意见向皇帝陈述,所谓:事君有犯而无隐(礼记)。大臣心里不以为然而不禀告皇上,保持沉默就是犯有罪过。
在颁行新闻出版法规之前,清政府处理有关出版物的案件都援用《大清律例》中刑律盗贼类中的“造妖书妖言”条。其主要规定有:“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录报各处者,皆斩。”“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从清乾隆十六年(1751)发生的“传抄伪稿案”至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发生的“沈荩案”等,均援用此规定。
“传抄伪稿案”也即卢鲁生伪造奏章案。乾隆十五年(1750)农历七月,抚州卫千总卢鲁生因圣驾南巡牵累太多,企图劝止南巡,便约同南昌卫守备刘时达杜撰一奏稿,其中有对南巡提出五大疑问、十大弊端的内容。因当时孙嘉淦以敢于上陈条而闻名,遂借用他的名字,假造御批后,将奏稿交各提塘(地方官派驻京城抄录官文的官员)传抄并印入《京报》,流传于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等地。次年七月,云贵总督硕色发觉此事,奏禀皇上。乾隆遂下令上述各地的督抚密访严拿,有的官员因对此案缉查不力而被治罪。后乾隆明谕训访山西、湖南、浙江等地的督抚,于是将秘密缉访变成公开追查,全国上下动员,查办传抄者和撰稿人。乾隆十七年(1752),缉查活动达到高潮,全国18个省份都发现传抄者。到六月止,各省奏报的传抄案有84起,逮捕人犯逾千人,上至提督、道员,下至商贩、僧侣,但首犯仍无踪影,官员和百姓便胡乱猜疑。同年农历十二月,御史书成出于对无辜者的同情,上疏请求将各省在押人员宽释,然后责成督抚严拿真犯。乾隆斥他是“丧心病狂”,将他革职后罚做苦役。就在此时,江西巡抚奏称查获首号“正犯”卢鲁生。经审讯,卢鲁生先说伪稿得自某酒馆主人,后来又说是自行编撰。经审问官诱导又将刘时达供出,乾隆十八(1753)农历二月,卢鲁生被凌迟处死,两个儿子同斩。刘时达被判斩监候,秋后处决。乾隆谕示臣民:伪稿案正犯已得,一般传抄人宽免,但官员传抄的要依律治罪。于是江西等地一大批官员去官受刑。
另一有影响的案件是沈荩案。沈荩是湖南反清知识分子,曾与唐才常领导自立军反清暴动,失败后逃往京津地区。1900年以后,沈荩任日本报纸驻华记者,企图以文字救国。1903年初,清廷与俄国秘密商议订立条约。4月,沙俄向清廷提出秘约六条,企图控制东北及蒙疆华北。沈荩用侦探手段得到准确消息后,传给天津的英文报纸并遍载日本报纸,东京的中国留学生电告全国,反对密约,四处响应。舆论强烈抨击清廷卖国,极大地推动了拒俄运动。7月29日,由于有人出卖,清廷知道了此消息是沈荩泄露的,将他拘捕。7月29日,沈荩受审,坦然承认,临危不惧。慈禧太后下令“杖毙”。7月31日清廷刑部“用竹鞭捶之,达四时之久,血肉横飞,惨酷万状而未及死。最后以绳勒其颈而气绝”,清廷立此案名为“自立军案”,实为由于真实报道了中俄密约的签署。
清末新闻法颁布之前,清政府对新闻业的管制相当严酷。但19世纪90年代以后,新闻业已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势力,报业规模事实上已在全国形成,清政府也无法再以专制手段强行镇压,颁行报律乃情势所迫。这点我们可以从报律颁行前两年,即1904“苏报案”看得很清楚。
《苏报》创刊于1896年,1903年4月由章士钊任主笔后,连续发表《哀哉无国之民》、《驳〈革命驳议〉》、《杀人主义》等多篇措辞激烈的反清文章。时值邹容的《革命军》在上海畅销,《苏报》在其“新书介绍”专栏中大为推崇,章太炎、章士钊分别撰文唱和,号召推翻清廷。章太炎还在《苏报》上撰文《康有为与党罗君之关系》,斥光绪皇帝为“小丑”,“未辨菽麦”。清廷命两江总督、上海道等官吏查禁《苏报》,密捕邹容、章太炎等人,但碍于《苏报》地处租界,便与租界当局交涉捕人引渡。费尽周折,虽经租界领事团同意,却遭工部局坚决拒绝。清廷只好充当原告,向租界的会审公廨(法院)提起诉讼。6月29日,《苏报》被封,章太炎坐待拘捕,另外报馆职工数人也一并被拘押。次日,邹容主动投案后入狱。
同年7月15日,清廷诉《苏报》案开始审理。当时上海报纸有报道说:原告清廷官吏在法庭上诚惶诚恐地念诉词,表现极为浑噩,而被告邹容、章太炎等却慷慨陈词,痛斥清廷祸害国民,成为轰动一时的英雄人物。清政府不惜以沪宁铁路修筑权为交换条件要求引渡,租界当局内部发生意见分歧。英国领事坚持不准引渡,认为“外国人在租界一日即有一日应得之权利,中国人在租界一日应有受外国人保护之权利,而华官固不得过问也。”美国驻沪领事开始力主引渡,但是美国外交部坚决反对“将苏报馆人交于华官”。此时又发生了沈荩案,使租界当局态度强硬起来,拒绝引渡。清廷代表只好要求重判,甚至要“立斩”云云,均被法官驳回。12月24日,会审公廨所设立的额外公堂(特别法庭)在清廷官吏的策动下,不顾律师的抗议,强行判决邹容、章太炎永远监禁,其他被捕者有的释放,有的继续羁押。这一判决遭到中外舆论的强烈反对,包括《泰晤士报》在内的一些西方大报也评击上海租界的司法官员置人权于不顾。英国、美国等国政府要求其驻上海的领事干预此案,于是租界领事团公开拒绝接受这一判决。1904年4月,租界当局改判章太炎监禁三年,邹容二年,刑满驱逐出境。其余释放。1905年2月,邹容病死狱中。1906年5月,章太炎刑满释放。
我们之所以在以上的叙述中采用“管制”或“法治(以法律治罪)”,是因为古代中国封建社会虽然也有法律条文,但这仅是形式,专制的政治体制实质上使皇族、朝廷有超越法律、超越社会普遍意志的特权地位,这也就使得他们在新闻活动、报刊出版领域可以任意实施“人治”。而实行新闻法制,不但是指新闻活动、新闻媒介、新闻事业有系统的条文规章可以援引,国家本身也必须受法律条文的约束,使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有效的制度得以实施。
一、清末的新闻法
清末的新闻法律主要是规范报刊等印刷出版物的活动,所以又被称为“报律”。清末的报律主要指先后颁布的这样几项法律:《大清印刷物件专律》(1906年)、《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报馆暂行条规》(1907年)、《大清报律》(1908),以及1911年的《钦定报律》等项专门性法规。其中1911年2月颁布的“钦定报律”名称并没有统一、固定,各报刊有时还用“修正报律”、“修订报律”等。
(一)清末新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在清末颁布的新闻法中,有三个法规内容相对比较完整,它们是《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钦定报律》。下面我们主要分析这三个法律的内容及特点。
1.清末新闻法及其主要内容
清末的新闻法是清末修律活动的产物。庚子之变以后,特别是日俄战争后,变法图强已成共识。多数人希望能通过仿效资本主义国家,修改传统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实施新政。在1898年百日维新时,光绪皇帝就有了订立报律的想法,光绪皇帝接受了改良派的主张,将梁启超在上海创办的《时务报》收为官报,命康有为主持该报,并下谕: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国情,定为报律。大规模的修律活动始于1901年,采用的方法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参酌各国法律”。
到1911年止,清政府派遣大臣出洋考察,任用留学生组建修律机构,聘请外国法学家协助订定法律,还翻译西方国家各类法典和单行法规30余部作为参考。先后订出了近百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中就有报律。
(1)《大清印刷物件专律》
《大清印刷物件专律》是中国新闻出版的第一个成文法。光绪三十二年(1906)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颁布,共6章40条。第一章大纲,第二章印刷人等,第三章记载物件等,第四章毁谤,第五章教唆,第六章时限。主要内容为:实行印刷物注册登记制度、规定了“毁谤”条款等。另外,《大清印刷物件专律》还就注册申批事宜对巡警衙门作了要求,其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凡各该巡警衙门,申报此种呈请注册事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时,即将准注册与不准注册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第四条规定:“具呈人如以巡警衙门批斥不准之情由为不适当,可于牌示后十二个月以内,迳向京师印刷注册总局递禀上控。”
(2)《大清报律》
该报律颁布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较前律有些新的内容略举如下:
第一条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抠,咨明民政部存案。(凡未照第一条呈报,遽行登报者,该发行人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条凡充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年满二十岁以上之本国人;二、无精神病者;三、未经处监禁以上之刑者。
第四条发行人应于呈报时分别附缴保押费如下:每月发行四回以上者,银五百元;每月发行三回以下者,银二百五十元。
第七条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
第八条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下,或送登辩误书函,应即于次号照登。如辩误字数过原文二倍以上者,准照该报普通告白例,计字收费。更正及辩误书函,如措词有背法律或未书姓名、住址者,毋庸照登。
第九条记载失实事项,由他报转抄而来者,如见该报自行更正或登有辩误书函时,应于本报次号照登,不得收费。
关于新闻报道的内容,法律也有一些条款:
第十条诉讼事件,经审判衙门禁止旁听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一条豫审事件,于未经公判以前,报纸不得揭载。(违第十、第十一条者,该编辑人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二条外交、海陆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三条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布者,报纸不得揭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