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蠡园惊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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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山河破碎 苦心支撑度艰危(2)

1938年元旦以后,形势愈加紧张。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荣宗敬先生不得不秘密转移。他在英国通和洋行经理薛克(Saker)和买办应舜卿的帮助下,于1938年1月4日深夜从家中后门出走,乘上薛克的轿车疾驰黄浦江边,登上停靠在那儿的一艘加拿大的轮船,悄悄驶往香港。荣宗敬先生走后不久,王禹卿也到了香港,静观事态发展。荣德生先生在他的《乐农1937年纪事》中谈到此事时写道:“上海亦有人发动组织市民协会,拟挽余兄加入。外间谣言日甚,各友暗暗通知,劝其不便在内,兄亦以沪上未宜再留,决定离沪去港,借息浮言。”

不幸的是荣先生在港期间,因顾念家事国事,急火攻心,焦虑成疾,生命垂危。初到香港万事不便,加上那么多工厂在战火中被毁,他寝食不安,一刻也不能释怀,病情一天天加重,终致医治无效,不幸于2月9日在香港养和医院逝世,走完了他艰苦创业、含辛茹苦的辉煌一生。

临终,荣先生仍以“实业救国”告诫子侄后辈。3月8日,其后人将其灵柩搬上加拿大皇后号轮运回上海,两天后到达陕西北路他的豪宅里安放。这年2月15日,民国行政院第305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请国民政府明令褒扬荣宗敬“提倡实业,苦心经营数十年功绩和不畏日伪威胁,遁迹香港的志节”。当月17日,国民政府的褒扬令颁发下来,有云:“荣宗敬兴办实业,历数十年,功效昭彰,民生利赖。此次日军侵入淞沪,复能不受威胁,避地远引,志节凛然,尤堪嘉赏。兹闻溘逝,悼惜殊深。应予以命令褒扬,用昭激励。”

荣宗敬的灵柩在沪停留了好几年,直到1943年9月1日,荣家后人在家中举行了家祭之后,才于第二天扶柩回乡,13日在无锡梅园公祭,14日中午安葬于太湖边上的杨湾。这块墓地是由荣德生先生为其兄选定的,荣德生先生记载说,墓地“乾山巽向,后枕全山,面临太湖,气概雄浑,为不可多遇之地,与吾兄身份、事业亦相称”。此乃后话。

荣宗敬先生病逝香港后的复杂局面

荣宗敬先生在港病逝时,荣德生先生远在汉口,荣氏家族庞大的企业一下子失去了领头人,荣家上下及各方面的失落可想而知。况且时局危急,大家都在避难中,各地企业如何在战乱中苦撑,样样均需操持。在此危难时刻,王禹卿不愧大将风度,他不避艰危、不避责任,从容地应对各方事务,协助荣德生先生和荣鸿元等人,尽力把荣先生未竟之事逐项办好。尤其是荣宗敬先生生前最头疼的银钱界的债务问题,包括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官司,他一一苦心设计,积极应对,周旋各方,终于使之逐步尘埃落定。

关于申新企业在抗战以前的债务问题,前面章节已经述及,由于种种原因,本利叠加,已经高达数千万元,银行方面主要是欠中国银行和上海银行的。这些大头的债务经各方切磋经年,在战前已经达成共识,由银行银团组成的管理层来掌管申新企业的运转。但是,荣家企业还欠着十几家钱庄的债务呢,这些债务总共数百万,现在看看数字不是太大,但是在战乱的年头,荣家损失已称浩劫,能拿出一万已属不易,何况主要借款人荣宗敬先生已经病逝,钱庄方面唯恐事情有变,一个个格外急吼拉吼。当时荣德生先生还在汉口,上海方面,王禹卿就成了众矢之的。

1938年3月17日,王禹卿已从香港回到上海,他与哥哥王尧臣以及公司里几位资深经理吴昆生、陆辅仁等联名致电还在汉口的荣德生先生,劝其来沪主持公司一切,毕竟偌大的产业不能一日无总经理。电报说:“令兄(荣宗敬)去世,纠纷日多,穷于应付。总经理一席,内外一致认为非公莫属,股东渴盼早日莅申,借以安定人心,主持一切。”

但是鉴于局面复杂,荣德生先生通盘考虑下来,认为还是暂时留在汉口为宜,他在给荣鸿元的信中说:“俟大局安定,即到申料理。”他在汉口遥控指挥,要两个侄子荣鸿元、荣鸿三与他的两个儿子荣伟仁、荣尔仁共同担起责任,其中两个人当协理,两个人当襄理,而没有提总经理,在没有新的总经理的情况下,仍要尽力把申新系统的企业打理好。关于面粉企业,信中明确关照:“由二王老伯(王禹卿、王尧臣)支持之。”【注:《荣家企业史料》,下册。】

荣德生先生的秘书朱龙湛先生(即朱复康)曾这样分析当时的情况:“荣宗敬在港去世,荣德生尚在汉口。王禹卿等曾打电报要他回上海主持申总,他当时因各厂损失很大,负债很多,怕无法维持,故不肯回上海。但他内心有矛盾,对总经理一职想接受而又不便马上表示,所以他写信给荣鸿元,要他与荣伟仁当协理,荣鸿三、荣尔仁当襄理,而不提谁当总经理。实际荣德生在1938年4月3日给荣鸿元的信上已表示愿意担任总经理,但要先观望一下,等局势稳定,市面有办法,才正式就任。迨汉口局势紧张,荣德生才转港回沪,此时荣鸿元已在上海。当时银团方面,尤其是上海银行支持荣德生出任总经理,而荣鸿元和元老方面没有下文,荣鸿元虽无总经理名义,却在执行总经理职务,因此申总总经理一职就暂时虚悬。”【注:1963年6月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访问朱复康先生记录。】

之所以暂不设总经理,还有更复杂的原因。申总当年的法律顾问过守一曾回忆说:“在荣宗敬未去世之前,大、二房已有矛盾,但这个矛盾还不显著,到荣宗敬死后,矛盾的表现就较明显了。荣宗敬死后,因为申新当时债务很多,没人愿意继任申总总经理。王禹卿曾和陆辅仁联名写信到汉口给荣德生,要他担任总经理,荣德生回信不肯来,意思是说他不愿做挡箭牌。王把这封信保存起来,以备荣德生回上海时,万一他对别人担任总经理有异议,就把这封信拿出来。在荣德生回沪时,我也问过荣德生,他回答说:‘就让荣鸿元做吧。’”【注:1959年1月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访问过守一先生记录。】

为债务不得不再次求助杜月笙

这真是一个非常时期的非常时期,“屋漏偏逢连天雨”——战争中企业损失巨大,继而又失去了总经理,现在竟又无法推出新的总经理……但是企业不等人,企业要生存、要运转!何况荣宗敬先生身后留下债务问题,已经形成了十七项官司,一些钱庄穷追不舍地讨债,局面非常紧张。

荣德生委托王禹卿在沪协调一切。王禹卿不愧是个勇于担当、有责任感的企业家,他在企业危难关头挺身而出,鼎力支撑,做了许多非常艰苦的协调工作。他帮助荣鸿元出谋划策,具体部署,又与武汉的荣德生频频联系,首先集中解决最棘手的钱庄方面的问题,因为人家已经把荣家告上法庭了,情势刻不容缓。

1938年3月20日,荣伟仁、荣鸿元等致函荣德生,说明现在公司牵扯到的重要债务有十余起之多,把王禹卿与他们荣家子侄商量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汇报给他:“男等迭与禹卿伯磋商,佥谓应分别缓急先后逐步偿还。我处既有办法表示,债务方面自能谅解。现拟每月筹集七万元,由禹卿伯保管,为分偿债务之用。”

1938年3月31日,王禹卿本人也致函荣德生,详叙了自己的设想,即每月设法凑足七万元还款,官司问题或可有望解决。他在信中指出:“最近又接来电,窃谓与去电宗旨似有未符。救债(指国民政府发行的救国公债)作提供担保,救一时之急,并非还债之用。假定每月筹足七万元,经令郎、侄切实讨论,为分还急债,以免讼累,此数实为最低限度。除由申二、申九、福新每月筹集四万元外,汉口申四,请每月指拨三万元。就现时营业状况,此数并不为多,是以请求切实表示,以便对外安定人心。福新营业今非昔比,无论如何困难,每月犹勉筹一万元。诚以欠债需还,值此非常时期,分期对付,债权方面未尝不可谅解。台函所云,逐步兴后(指企业逐步恢复)极可乐观,然以上海环境而论,则只能抱得过且过主义,但求解决目前事实之困难,不能稍涉理想之乐观。弟年少于公,然诸事猬集,加以债权相逼,精神体力殊觉不支,此时不敢引退者,诚以与前总经理及我公关系最深,现局犹未安定,倘能一帆风顺,度过难关,庶几内问良心,对知己均有交待。”

之所以提出商请汉口的申新四厂月拨三万,是因为当时申四的经济状况最好。由于战争原因,华北、华东大面积地区相继沦陷,国民政府西撤,中国的政治中心已经转移到汉口,无论是军方还是民间,对战略物资的需求激增,棉纱无疑成了最抢手的物资,况且价格上升,使得申新四厂加班加点地生产,产销两旺,经济效益很好。

几天过后,荣德生方面似没有很确切的答复,闪烁其辞,王禹卿着急了,再去一信,更具体地说明了债权人逼债的紧急情况。1938年4月4日一函,道出当时的窘迫:“弟自港回沪,债权方面进逼者日有数起,经令郎、侄等一再协商,为应付急债计,拟按月筹足七万元,而申四只须按月三万元,虽承应允,而词句之间仍觉游移,是以于前函重申前说。孰意旬日间局势转变,无论已讼未讼,急债缓债,不约而同向我进逼。查福新名义(负债)近九十万,茂、福、申名义共四百六十余万,均系银行钱庄方面信用款项,每月筹足七万元,万难分别缓急摊派各债权,不得已想到福五宗、德二记名下(民国)二十四、五、六年官红利应分洋四十一万余元,若将此数划出,则如何分期摊还,方有整个对付,否则枝枝节节为之,总是对付不了。现在汉口情形,最好趁此时机,划出趸款,减轻负担,即保全事业,然后以其余力筹划复兴,庶几无所顾虑。锡厂损失,言之痛心。诚意事变以来,非意料所及,汇款偿债,正为久远之计。所谓吃亏就是便宜,谅公明眼人当能鉴其苦衷,以快刀斩麻手段,断然准如所请,俾弟得以通盘筹划,次第应付;否则营业之外,再加债权相逼,四面楚歌,我公为弟着想,有何办法可以对付?我公函电交驰,殷殷付托,自不能置身事外,然如何不负委任,则全仗我公以实力援助,并非空言可以解决。”

这封信写得“四面楚歌”,当时荣家企业面临的窘状,以及王禹卿苦心收拾残局的殷殷之情,可一目了然。

而荣德生在给荣鸿元的信中,就把真实的想法和盘托出了,原来他的意思是:“要申二每月出一万元,申九出二万元,粉厂出一万元,亦赞成。”但是要武汉的申四月出三万,他不愿意。尤其是王禹卿提出把他们荣氏弟兄应分的红利四十一万元,先挪出来还公款,他更不愿意。他在1938年4月3日给荣鸿元的信中说:“……禹(王禹卿)存心尚好,恐被人激动变计。昨来电已阅,不明其心里。他言我不知多少存积,要人交出,亦无此理。叔对各厂及福新、申新总公司均为存项,而无欠项。公司欠债负了责任,只有理,不应傍人将我存项取去还债,若能如此,诉讼均注人名,要其自己还可乎?乃末禹(王禹卿)、尧(王尧臣)手中均要拿出来,此非事实所许也……”【注:《荣家企业史料》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