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派学生,第一派对功课,确是很用功。在一般脑筋陈旧的先生们看来,的确是好学生。不错,他们在学术上,将来一定有些贡献,不过在现在的中国,觉得不大相宜,他们专心研究学术,不顾国事,一旦国家亡了,他们的学术,有什么用处?至多不过像印度的泰戈尔一样,做一个亡国的学者。第二派的学生,无论什么事都不去顾问,功课也不用攻,一天到夜,糊里糊涂的过去,那末一旦亡国以后,只好像非洲黑奴一般,受帝国主义者束缚。第三派的学生,可以算是中国的好国民了。他们明白没有国家,无论何事,都不能做好的。不革除腐败的政府,横行的军阀,也是不能做的。所以他们立定目标,和那政客军阀宣战。无锡的青年们呀!你们自己想想看,你们自己属于哪一派?你们希望将来做一个泰戈尔,黑奴呢?还是希望做一个为民众求利益而和政客军阀决斗的人呢?
邹先生要强迫学生不问世事,那无异乎迫着学生去做印度的亡国诗人,或是制造出一般头脑顽固,意气消沉的“木乃伊”,或是养成一群眼光短浅,供人利用的机械品。
古人说:“识时务者为俊杰”,倘使关了大门,捧着四书五经做功课,请问这时务从何处识起?老先生一方面讥笑年轻人不懂世故人情,办事缺少经验,而一方面却又严禁学生去接近世故人情,不许他们得到经验。言行相反,我恐这“不问世事”的主意,未见得是老辈栽培后进的善法。不过是把许多小孩子放在井底,教他们去测量天之高,地之厚罢了!
邹先生要知道与问世事,并不是胡闹,只要有主义,有目标,便可得到许多书本子上抓不到的学问。我希望学生界有一般如火如荼的才智之士,不愿造出一群古板迂腐而不切实用的两脚书柜。我想邹先生也未必会反对这主张吧!中国政府腐败,政客与官僚盘踞着把国家拍卖,都因主人翁不知国家大事,不加干涉,任着几个恶奴,在那里瓜分家产。做教师的还要强迫着小东人做糊涂人,这是什么居心?
——《血泪潮》第19号 1925年7月13日
启周:收回上海会审公廨论(专论)
(一)会审公廨之历史
前清同治年间,洪杨政变,海内骚然;而上海华洋杂处,尤为紊乱。司法官吏,多不顾职责如何,任意去留。于是同治七年,驻华各国领事与我国草订洋泾浜章程,为临时之救济办法,并设会审公廨与洋泾浜管理租界以内钱债斗殴盗窃等词讼。其华人间之诉讼,援用我国法律,裁判官由我国任命,一切行为,悉依照我国习惯,以沪海道尹公署为上诉机关。迨民国元年,沪上变乱,道尹出走,政府无暇顾及此,外人遂乘机扩充权限,一切民刑诉讼不守我国法律,又无上诉机关,大权完全操诸外人,与洋泾浜章程根本不符。历年以来,我国人民所受痛苦,不胜缕述。又查洋泾浜章程之性质,为暂时的,并为由条约规定,完全为约外之侵权,法律上绝无主张之余地。
(二)会审公廨之性质 (1)公廨为中国司法机关,为中国政府所设。廨员由沪道委任,经费由沪道指拨。廨内一切编制及形式,均照中国官署办理。(2)纯粹华人间诉讼,不论民刑,外人无会审之权,由中国官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不能干涉。(3)刑事案件之判决,范围极小,公廨之权限,仅限于发落枷杖以下各罪;自后虽有扩充,然仅及于监禁五年以下之罪为止。(4)民事上诉机关为沪海道,一经上诉,外人即无顾问余地。(5)专理租界以内民刑诉讼。
(三)会审公廨之现状及其弊害 自辛亥变革后,会审公廨完全脱离我国政府管辖。今略举其现状及弊害之点如下:(1)外人委官 按会审章程,会审官本由沪道委任。辛亥之役,华官遁走,公廨事务,负责无人,领事团会派华人三人为会审官,事后虽由江苏都督加委,深为领事团不满,经华官向领事团道歉始已。其后会审官径由正会审官推荐,由领事团延聘,并加委而无之矣。(2)越权陪审 纯粹华人案件,本由华官自行审断,今则领团亦派员轮流陪审,华官仅备员而已。(3)逾权判决 刑事判决,本以枷杖以下罪名为限,其后改为五年以下徒刑,辛亥后,则有判十年或二十年徒刑者。(4)无法上诉 清制以沪道为会审公廨民事上诉机关。辛亥后,沪道撤销,遂无上诉之处。其后虽复设道尹及交涉员,但公廨未经交还,外人仍不准上。一切诉讼,皆以一审为终审,创世界未有之例。冤屈者忍痛含苦,无地可告。(5)制对质 诉讼一经对质,务使双方尽情陈述,方毕听讼之职务。会审公廨答辩之权,系诸外国律师之。隔国民情,悉资通译。每堂费用极巨,依次而增,当事人限于资力,隐衷未能毕达。(6)轩轾判例 任意轩轾,颠倒混乱,比比皆是。
(四)收回交涉之略史 民国二年,朝野始有收回之运动。是年由外部向领袖英使朱尔典提出请取消军兴时办法,仍复旧制。当时英使照会外部,提出五条:(1)公廨官吏,由外人方面任命;(2)扩充刑事处分权限,至死刑为止;(3)公廨裁决民事诉讼之后,如欲上诉,可由总裁事与中国谳官共同判处,如有一方不同意,仍由原机关复审;(4)监狱内管理及执行,由外人负责;(5)会计由外人管理。以上各条,非惟未允我收回,反而变本加厉。虽经外部驳复,然外人始终以此五条为交涉依据,终无结果。至八年二月,英朱使照会,拟以推广公共租界为交还条件,我国坚持未允,议遂终止。至十二年,复由董康等晋京运动,外部亦有一度交涉,然亦未有正式答复。仅由领袖荷公使欧登科口头报告外长,谓须交上海领事团从长计议,而领事团又须征集上海各国商人之意见而定。此后外交团会议,亦未提及此事。至英法负责官吏则对于我国司法界多怀疑。总之,外人绝无交还之诚意,故以难题加我。与虎谋皮,非可以公理言也。
(五)收回公廨之法律公点:夫民国以前之公廨乃由我国官吏根据会审章程而设立,虽与吾国司法权限已多侵略(如审理无约国人民,须邀外国官员陪审等),然尚有公文之根据,不得谓之非法。惟民国以后之公廨,既非吾国所组织,其权限在国法上及条约上尤无根据,而其裁判权之行使,又大超乎领事裁判权之范围,是直侵害我国司法之一种事实而已。故最小限度,须将公廨回复至辛亥革命以前之状况。苟进一步论,则洋泾浜章程,既为补救混乱时期之临时公文,形式上取得我国之同意,则该混乱时期一过,洋泾浜章程即当失去其效力,根本上推翻会审公廨。今日司法制度之完备,十倍于昔,更不能受洋泾浜章程之拘束。此时不争,更将何期,此沪案交涉条件中所以有收回会审公廨之一条也。
——《血泪潮》第23号 1925年7月22日
启周:今日的律师
世界上最懂法律的是律师,最易犯法的也是律师;保障人权的是律师,破坏人权的也是律师;尊严而高贵的是律师,最腐败而龌龊的也是律师。
拿法律弄玄虚,打花拳,不识货的人,便累得眼花缭乱,不知怎样对付起。内行人看了,真不值一笑。可怜世界上不识货的人多,识货人少。律师便利用这种情形,卖弄他似通非通、不西不中的法律知识,把竹杠乱敲,吓得人家团团转,身败名裂,破家荡产的都有。老人家说起来,一定是“律师的子子孙孙,不得超生”——可是清白的律师,一定不在内。
最可鄙的,片子上刻着大律师的头衔,却成群结队的专同流氓在外面打秋风,吃白食。就是在小小的游艺会中,也必摇摇摆摆的直冲进去,非但不肯买票,还要捣乱,使人家陪了不是才行。在他为一时吐气,可在朋友面前翘起了拇指,说一句大话,可是人格已坠落到无何有之乡了。
——《血泪潮》第24号 1925年7月29日
启周:小孩子与大人
大丈夫不以成败论英雄
年长的看年轻的,终当他是小孩子,成不了什么大事。这句话讲得不无几分道理。然而年轻人不是个个这样的,也许他饱经世故,深悉社会上民情利弊,也许他自有主张,有目光,有手段,有才干,确能干大人所不能干,干大人所不敢干的事,小孩子不可轻视的呀!
还有一句:能做好事,全靠那小孩子时代的一副天真烂漫的朝气,到了年纪大了,发生了名利心便变得畏首畏尾,不肯直直爽爽地向理性公道方面干去。
大人太重视“成败得失”四个字,甘心屈服于恶势力、恶环境之下,而做罪恶的走狗,明知而故犯之,与罪恶同流,却反来劝小孩子们与他们取同一态度。唉!有些头脑的小孩子,简直不敢领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