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变迁临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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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趋势———中国土地“国家所有,动态分治”模式研究(3)

土改中,由于实行了平均分配土地的做法,使得每个农户所分得的土地能够维持他们基本的生活需要,同时又不会过于富余,无力耕种。因此,农民对他们所拥有的小块土地就十分重视。但当时情况显示,农民对政策的稳定性,即对于已经获得的利益是否会得到保护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建立互助组,同时又承认农民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排除了农民心中存在的这种担心,使互助组的形式能够为广大农户所接受。国家提倡发展互助合作,是适应当时国家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无疑是一个历史性进步。但在政策的指导上把少部分人的积极性看做全中国农民的普遍要求。尽管这时(1954年)国家颁发的第一部《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及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但实际上农民土地私有权已发生演变,土地经营权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克服了以自有土地、自我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个体小农经济所不可避免的缺陷。其制度创新表现出显著的优势。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留与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符合了当时的农村生产力水平,渐进式改革没有触动农民的所有权,相对于个体经营和互助组而言,对当时的农业生产潜力进行了进一步的挖掘,体现了农民的根本利益。[15]

13.2.3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土地权利分布定性分析

1955年始,党内部对所谓的“右倾机会主义”进行了公开批判,造成了合作化运动中巨大的政治压力,导致农业合作化不可避免地向“左”发展,发展速度急剧升温。从1953年开始初级社酝酿算起,我国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就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没有明显阶段。在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初级社建立还未到两年时间,乃至全国还未完成建立初级社时,不少地方就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将农民土地和生产资料无偿转为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分红,实行土地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农地私有制被宣布废除,替代的是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至1956年底,全国87.8%的农民进入了高级社,全国宣布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高级农业合作化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是农村土地所有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标志着对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造的成功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确立。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迅速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成为当时中国面临的迫切问题。1957年后,随着生产关系上思想日益“左”倾化,农地产权理论与实践也越来越“左”,主要表现在“一大二公”上,“赶超英美”、“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占据了人们的头脑,经济建设中“左”倾思想进一步发展,于是促成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人民公社化的途径是在高级合作社基础上小社并大社。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了建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1962年6月《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至此,农地村社集体所有制确定下来,农村形成了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统一、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人民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公有化程度越来越高,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完全掌握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手中,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和管理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上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转移、出租。

该情况下,农村土地为农民私人所有,农民集体经营。在中国土地权利体系中,增加了“集体所有”(Pc)这一中间环节,在国家范围内的农村土地上,有国家权利意志、集体权利、农民私人权利三个层次。这时,国家权利意志线、集体权利线、农民私人权利线不再重合,而是完全分开,国家意志的空间非常之大。

在这里,通过定性比较,可以得出以下一组关系:

(1)Ps3>Pc3>Pp3

该关系表明,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利意志线、集体权利线和农民私人权利线三者完全分离,农民私人权利空间非常小。人民公社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而集体经济组织又实行“政社合一”制度,使其实际上成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这使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在产权关系中基本处于无权地位。由于生产队没有自主权,又实行集中经营、集中劳动,以及对社员其他方面的种种约束,使得社员群众更加处于无权的地位。其后果之一是,农民没有自主权不能发挥积极性。

(2)Ps3-Pc3>Ps1-Pp1,Ps3-Pc3>Ps2-Pp2

该关系表明,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利意志空间要远大于在土地改革时期和互助组、初级社时期的土地权利分布。国家(统治者)意志在这个时期得到最大程度展现和发挥作用。人民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公有化程度越来越高,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完全掌握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手中,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和管理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上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转移、出租。

(3)Pp3<Pp2<Pp1

该关系表明,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农民个人权利空间要远小于在土地改革时期和互助组、初级社时期的土地权利分布。对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实行了强制性的公有化,特别是土地实行了“无报偿”地收归高级社所有,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毫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被强制地剥夺掉了。另外,耕畜、大型农具等其他生产资料虽然名义上说是“有偿”收归社有,但事实上,许多地方根本没有向农民支付相应的价款。这种对农民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非等价地、强制性地取消,从根本上触动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毫无疑问地要受到破坏。

高级社的一些做法,在根本上触动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改革后短短几年内,农民经历了生产关系的几度变化。政策上的多变,而且最后还彻底失去了对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农民纷纷地以退社行为对高级社的做法进行抵制,这表明,高级合作社这种“左”的生产关系模式超越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它的产生根本背离了当时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过分公有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创新,理论和实践上必然导致产权是残缺的,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问题,超越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时,对农民生产资料所有制非等价、强制性地取消,从根本上触动了农民的切实利益,农民生产缺乏激励,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农业生产受到重挫。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增加了制度的执行成本,违背了一致同意的原则,人为的、不必要的、强制的制度供给造成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非均衡,造成了国家目标与社会和公众目标的严重不一致,产生了巨大的消极作用。

13.2.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土地权利分布定性分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地产权模式以“大包干”、“小包干”等各种方式创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以不可阻挡之势在全国推广开来。1983年,中央下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6]。

在这里,通过定性比较,可以得出以下一组关系:

(1)Ps4>Pc4>Pp4

该关系表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时期,国家权利意志线、集体权利线和农民私人权利线三者也是完全分离的,且三者权利空间依次递减。“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两权分离模式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土地产权结构,打破了人民公社全面集中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格局,采用了把土地经营权发包给农民的方法,实行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分户承包经营。但土地的处分权仍然由集体行使,经营者——农户没有买卖或出租土地的处分权。实际上。由于土地使用权平均分配的特点,法律上的所有者——生产队也丧失了或没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处分权或不过是生产队内部因人口增减而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调整罢了。

(2)Ps4-Pc4<Ps3-Pc3,Ps4-Pc4>Ps1-Pp1,Ps4-Pc4>Ps2-Pp2

该关系表明,国家权利意志空间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时期要大于在土地改革时期和互助组、初级社时期,但要小于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任何土地制度改革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因素,取决于农民接受程度大小。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家庭承包经营等无不折射这一点。家庭承包经营制切中了农村僵化的土地使用制度及与其相应的农业生产制度的弊端。在当时的背景之下,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既保障了原来利益方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的利益,也使收益权机制在生产中的激励作用得到实现。

(3)Pc4<Pc3

该关系表明,集体权利空间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时期小于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时期,土地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的产权关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土地所有权和处分权仍归集体所有,农户掌握土地的经营权。而土地收益权则在两者之间分割。这种土地产权制度的新格局可以概括为:“集体公有,农户经营。”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经济作用和地位下降了,而仅仅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加上中央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长期稳定的政策,使得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被刚化了,甚至已经成为一种准土地所有权。[17]

(4)Pp1>Pp2>Pp4>Pp3

该关系表明,农民私人权利空间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时期远大于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但要小于土地改革时期和互助组、初级社时期。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产权模式,保证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对农地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1984年,全国近99%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8]至此,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产权模式初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地产权模式,使中国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民生活改善,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创造了以5%的土地养活占世界1/5人口的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