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7、关税减免主要分为法定性减免,政策性减免。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10 元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8、关税退还和补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税;(1)海关误征、多征的;(2)海关核准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免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若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海关应当自接受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9、纳税期限与滞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 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
五、所得税法
(一)所得税概述
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的总称。所得税曾长期被誉为“良税”,几乎所有国家都开征。它至今仍是美国等某些发达国家的至为重要的主体税种。所得税往往被等同于收益税,但严格说来,两者是不尽相同的。在收益税中,以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收益(或称纯所得、净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为所得税;而以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总收益(或称总所得、毛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则不能称为所得税,至少不能归入严格意义上的所得税。如前所述,商品税的各个税种主要通过计税依据来区分,而所得税的各个税种则主要靠纳税主体来区分。据此,在国际上通常将所得税分为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有的国际组织除将所得税分为上述最主要的两类外,还专门划分出“其他所得税”作为一类,以求尽量包含世界各国不易划分的所得税种类。我国的所得税主要包括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此外,农业税和拟开征的社会保障税,因其与收益或所得密切相关,许多基本原理甚为一致,因而一般也将其归入广义的所得税之中。
(二)个人所得税法
1、个人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2005年10月2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大体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费用减除、税收减免、征收管理、违章处罚等。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地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如下三种:(1)中国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个人;(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籍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不全是个人所得,只限于按照税法规定应税项目的范围内。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有11项:(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企业等纳税人之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征:(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任何形式的企业,甚至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2)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3)企业所得税的计征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
2、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1)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位于我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2)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所得额。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为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3、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2)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税金。
上述项目限制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有:(1)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5)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6)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7)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8)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9)纳税从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0)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12)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13)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贷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失,在当期扣除;(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支出;(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但开发支出中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适用 33%的比例税率征税。
5、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6、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1)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国企业因其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指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六、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一)税收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
作为解决税收争议的解决方法,应当遵循的以下原则:
1、效率原则:这是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作为税收征管机关降低税收成本尤其重要如果成本过高级有悖于税务机关的为国聚财的任务。这里的税收成本不仅仅是指以货币衡量的经济成本,还有其他成本例如社会效应、税务机关的公信力、税收执法的威慑力等。遵循效率原则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方便纳税人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公正原则:税收争议的产生对于正常税收管理秩序来说是一个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有效运转,如果解决不好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税务收争议甚至其他不良后果。
(二)解决的方式
1、税务机关与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这种解决方式是目前最被提倡的一种解决方式,也是成本耗费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不需要通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问题能够得到协商解决可以减少争议双方的矛盾,缩短争议解决的时间,减少争议解决的环节。但如果问题如果不能够协商解决或是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又不得不诉诸于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因此协商解决争议是解决方式中法律效力最低,不确定因素最多的一个。
2、行政复议解决,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效率略高于协商解决方式。此种方式是由行政机关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种表现,但也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公信力,公正性相对于协商解决和诉讼较低,而且它不能涵盖所有的税收争议管辖范围有限。
3、诉讼解决,这种解决方式是最具法律效力、最公平的一种,也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成熟在产生争端时越来越多的人都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争端,这也是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但是由于当前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外使行政诉讼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有着不正确的认识致使税务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在涉税的民事案件中,由于缺乏此类案件的经验和保障体制也经常败诉或是放弃对税款的追缴。
4、其他方式,对于体制上或是立法层面的问题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本身行使其立法权、监督权来以及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可以行使其检举、监督、建议权来解决。
【引例分析】
(1)市国税局于12月17日决定受理复议申请超越了法律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市国税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本案中市国税局发送申请书副本超过了这个期限。
(3)市国税局对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复议予以批准是错误的,某国税分局与张某因征税产生的争议不能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