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有这样一个笑话:大约是在80年代初,在加拿大举行的一个大型国际贸易展览会上,中方几经努力,好不容易才使中国的火箭、卫星等航天产品取得参展资格。可到了开展那天,由中国人自己布置的展厅却令人哭笑不得:中国赫赫有名的火箭、卫星等航天高技术产品被放在一个很不起眼的角落,而让喝惯了美酒咖啡的西方人在最明显处看到的,却是一包包散发着浓郁古色古香气味的正宗的中国茶叶!
这个笑话说明,中国的航天技术过去在某些中国人眼里,还不如一包包可以捞取外汇的正宗的茶叶!至于在外国人眼里,就更是可想而知了。但当“长征3号”火箭将中国的同步通信卫星和美国的“亚洲一号”卫星发射成功后,情况便有些不同了。一个过去连火柴、肥皂都要靠外国生产的国家,竟能用自己研制的火箭发射美国的卫星,这的确让世界感到了几分惊讶,并不得不开始掂量掂量远东中国的分量。难怪有外电评论说:“这次发射成功的意义,不亚于60年代初中国原子弹的爆炸!”然而,商场如战场。中国要想挤进国际商业发射市场,并非一朝一夕,还有一个曲折的过程。何况,从陆地走向太空远比在地球上从这座城市走向另一座城市要艰难得多;何况,航天发射是高投资,而高投资必然是高风险。苏联如此,美国如此,全世界如此。
于是,我们便有了“黑色的3.22”,有了“长二捆”点火冒烟,有了火箭卫星一起凌空爆炸,有了那一个个令人悲痛至极的失败之夜……
1.合同就是法律
也许,航天发射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它的高风险,在于它的惊心动魄!
“澳星”的几次发射,便是一个例证。
“亚洲一号”卫星刚一发射成功,用“长二捆”大型运载火箭发射“澳星”的工作,便在紧锣密鼓中开展起来。
但“澳星”的起因,说来话长。早在1985年2月,中国火箭技术研究院首次开始接触发射服务时,中国火箭研究院的副院长何克让同长城公司总经理张正霖等,便在美国华盛顿与某公司草签了委托其开发发射服务市场的意向书。
第二年的1月23日,何克让副院长又带领中国航天部代表团,在瑞典与瑞典空间系统公司签订了中国第一份对外发射订座协议。
也许是巧合,抑或是天意,就在中国代表团签完合同路经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时,听到了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失事的消息。美国航天飞机失事,辞掉了国际上大部分商业用户,从而造成了“阿里安”火箭独霸国际发射市场的局面,出现了世界暂时性的“运载危机”。而卫星用户又不满足于仅有一家独占的竞争局面。
于是,中国很快准备了六套火箭发射服务的方案。“长二捆”运载火箭,便是方案之一。并且,1986年3月至4月,航天部还组成了一个10人代表团,首次赴美宣传推销“长征”系列运载火箭,历时两周,共作宣讲报告24场。宣讲推销的结果,“长征3号”火箭和“长二捆”运载火箭均受欢迎。
接着,航天部于1986年底,决定在美国洛杉矶设立中国对外发射服务办事处,以此作为中国开发对外发射服务市场在北美的一个窗口。
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便是黄作义。
黄作义这名字对中国绝大多数人来说,是陌生的。但在中国的航天事业走向世界的先期历史中,这是一个不可忽略的人物。
据说,1988年当美国休斯公司发射“澳星”的方案在澳大利亚中标后,未中标的公司充满妒意说:其实不是中国的“长征”火箭好,而是有人把“长征”火箭的故事讲得好。这个把“长征”火箭故事讲得好的人,便是黄作义。
平常生活中的黄作义不爱讲话,尤其不愿讲自己。可一旦开了口的黄作义,简直判若两人。他先是细声细气,慢慢悠悠,只有讲到激动处,才站起来,一边挥着手臂,一边侃侃而谈。那手势,那语气,无不透射出一种男子汉的精明与强悍。让你不得不想,难怪航天部派了这样一个人物站到中国对外的“窗口”,去抵挡国际航天发射市场的风风雨雨。
黄作义一直从事火箭总体设计工作,从“东风”系列导弹到“长征2号”系列火箭,他于了整整28年。直到1984年,他才转向搞国际航天市场开发。
因此,当黄作义了解到国际上第二代大型通信卫星正在加紧研制时,为了让中国的运载火箭能及时适应国际发射市场的需要,他在1985年,就画了“长征2号捆绑式”火箭的草图,并开始了论证。
同时,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领导人王永志、沈辛荪、王德臣等人在一间简朴的办公室里也悄悄酝酿了一个大胆的方案:为了让中国的火箭能抢占新的国际市场,可尽快研制新的大推力火箭。
他们很快画出了3张原理草图——在可靠的“长征2号”火箭基础上,再加上4个助推器,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两级大推力运载火箭。这样,既可保证在设计方案上可靠,又能节省时间,减少投资,在短期内打入国际发射市场。
于是,带着火箭的设想草图,乌可力、陈寿椿、黄作义、曹正邦等人便漂洋过海,到处游说,开始推销中国的“长二捆”火箭。
但做火箭生意,不是摆小摊的买卖。世界30多年航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一个新的文明境界,随着航天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个以发射通信卫星为主的国际航天商业市场早已形成。
可这一市场对封闭已久的中国来说,“还是一片深浅莫测的大海”。由于中国的专家、教授们刚刚开始涉足世界商业发射市场,既无关系,又没资本,靠的仅是几张火箭草图和嘴皮子,自然叫人瞧不起——在外国人眼里,充其量不过是满世界都能碰见的“皮包商”!因此,他们想伸直腰杆、挺起胸脯、阔阔气气、潇潇洒洒地出入于各个公司的大门,并不是一件很容易办到的事。
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无论走到哪里,心里都很不踏实,总有点个体户的感觉。而且,在素有“礼义之邦”的中国,古老的传统文化所塑造出来的一代一代的知识分子,尤为看重的,都是“体面”二字;“无商不奸”的观念,更是渗进骨髓。
因此,这些大半辈子都是靠吃皇粮、拿工资过日子的专家、教授、研究员们,为了给中国的航天寻求一条通向世界的出路,不得不走出研究院、设计所,以商人的面孔奔波于世界各地,到处谈经论商,拉抢生意,也的确是够难为他们的了。
然而,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传统的中国知识分子,到二三十年代的知识青年为了寻求救国之路,被迫远涉重洋,去法国等勤工俭学,再到今天的专家、教授为了探寻中国科技改革的出路,不得不走出国门,充当商人,这无疑是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冲出传统樊笼的一大革命性的进步!
不过,据黄作义说,在国外搞航天开发,真正的难点还不完全在“面子”,也不在辛苦不辛苦,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国内诸多方面一时难以与世界同步。
封闭了几十年的中国,长期以来打交道的都是本国内部的各个单位,习惯使用的也都是国内的那一套做法和经验。一旦走出国门,搞对外发射服务,接触的全都是外国公司、外国老板、外国同行。即是说,无论从语言、观念到工作方式、管理制度都是崭新的一套,过去在国内用惯了的那一套根本行不通。
一次,中方将一份投标书给了法国,本希望能有个答复,结果法国人连看都没看完,就将中国的投标书扔进了纸篓。怪谁呢?因为法国人只需斜上一眼,就知道你中国连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还用得着看完吗?
通常,外国公司的发射招标都要求在半个月内,甚至有的要求在一周内就要收到发射建议书。而有些问题,则要求当场解决,或者一两天内回话。但按国内一般工作程序,一份报告或文件要逐级呈送审批,需多次开会,要几经研究,然后再反传下来。
这样,快则十天半月,慢则一月两月。因此,由于刚开始没建立起一条“快速反应渠道”,所以无法适应国外的工作节奏。
可以想像,当乌可力、陈寿椿、黄作义、曹正邦等人在海外探索中国通向世界的航天之路时,背负的是怎样一种使命与包袱!
残酷的现实,常常使他们陷入一种无法摆脱的两难境地之中:一方面,在国内还没有现成的火箭和成功的先例情况下,他们要凭着手中的几张草图和有关资料,想方设法让国外的用户相信中国的火箭技术实力,从而促使外商下决心与中方签约;另一方面,他们又要在还未拿到国外正式发射合同的情况下,绞尽脑汁去争取到国内有关领导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从而促使国内提前进入火箭的研制状态以吸引外商。
美国航天飞机失事,为中国带来契机,使“长二捆”火箭在国际发射市场备受青睐。为了抓住这一大好时机,1986年底,中国长城公司和中国卫星发射控制系统部联名起草了一份题为《建议加速发展“长二捆”运载火箭》的汇报提纲,于1987年1月3日向航天部党组作了正式汇报。
1月9日,国防科工委和航天部领导听取了关于研制“长二捆”的汇报后,当即决定:对外明确宣布研制“长二捆”火箭的决策,并尽快向李鹏和张爱萍汇报。
与此同时,中国又向美国休斯公司发去一份关于用“长二捆”火箭发射其卫星的建议书。休斯公司很快便寄来了一份发射订座协议文稿,并希望马上开始合同谈判。
于是,1987年2月5日,中国航天部副部长刘纪原在美国与休斯公司副总裁道夫曼分别代表东西方两个高技术集团,郑重地签下了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技术合同协议书。
1988年1月16日,澳大利亚通信卫星公司公布:美国休斯公司中标。并且澳大利亚政府空间部门还对外公开宣布:澳大利亚购买的休斯公司制造的通信卫星,将由中国的“长二捆”运载火箭发射!如果美国政府不批准,澳方将重新考虑与休斯公司已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澳大利亚通信卫星公司成立于1984年,该公司一成立,便耗资33亿澳元建立起了包括三颗卫星在内的第一代卫星通信系统。为了确保国家通信,再建立第二代通信系统,该公司于1987年9月在悉尼进行招标。参加这次投标的有四个西方宇航集团:美国休斯公司,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美国福特公司和德国联邦集团,法国宇航公司和英国宇航公司。而其中只有休斯公司在其运载方案中列入了中国连影子也没有的“长二捆”火箭。经过两轮投标,揭标结果,大出西方人意料之外,中标者竟是休斯公司使用中国“长二捆”火箭发射两颗“澳星”的方案!
紧接着,在同年9月,澳大利亚通信卫星与美国休斯公司组成联合代表团,由休斯公司退休副总裁龙尼为团长,专程来华进行考察。该代表团对“长二捆”计划、技术和飞行试验方案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严格的评审,并先后参观考察了航天部和国防科工委共22个点(这22个点,大部分是首次向国外开放)。
代表团考察结果,对中国几个方面的情况,表示基本满意。
于是,1988年10月,中国代表团决定前往美国洛杉矶,与美国休斯公司进行有关发射合同的谈判。
美国休斯公司选用中国的“长二捆”火箭发射两颗“澳星”的方案中标后,长城公司副总经理陈寿椿于1988年7月初,带着律师,即刻飞往洛杉矶休斯公司总部,就合同文本问题与休斯公司进行洽谈。
陈寿椿与对方商讨了整整两个星期,反复较量了好几个回合,最后也没达成一致的意见。直到7月中旬,休斯公司代表到北京,与长城公司再一次进行了洽谈后,双方才草签了一个合同。但尽管中方几经努力,正式的合同仍然没有签订。
休斯公司迟迟不敢贸然签订正式发射合同,自然有自己的考虑。该公司这次制造生产的卫星,属于公司第二代系列产品——国际大型通信卫星,一共24颗。而由“澳星”公司购买的让中国“长二捆”火箭发射的这两颗卫星,又属于该公司这一系列卫星中最先推出的两颗。休斯公司的心情,如同慈爱的父母,好不容易抚养大了一大帮女儿,现在两个大女儿要出嫁了,总希望能替两个女儿找到一个好婆家,为自己选上出色的女婿。“长二捆”火箭这位“女婿”基本条件固然理想,且前途无量,但目前毕竟尚未功成名就,没有既成事实;中国这位“婆家”虽然热情诚恳,极守信誉,但现又两手空空,家底太穷。如果真要“定亲”,一旦出现万一,不光两个“大女儿”会身遭不幸,陷入苦命,而且还将直接影响其余几个“女儿”的“出嫁”。
所以,作为国际发射市场老手的休斯公司,不到条件满足和万不得已时,是绝不肯轻易与中国签订正式发射合同的。
但中国长城公司又希望正式合同尽快签订为好。因为“长二捆”火箭到底是应该上马还是不应该上马?是尽快上马还是干脆下马?国内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要是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国内很难下决心。原因是“长二捆”一旦决定上马,就要投人大量经费。要是火箭造好了,国外又不需要,岂不白干?但要是先签订了正式合同,先找好了买主,国内的决心就好下了,计划也就好安排了。
因此,中国代表团这次前往洛杉矶谈判,能否从国外拿回正式发射合同,对“长二捆”火箭的命运起着决定作用。
中国代表团10月初从北京起程,先前往华盛顿,再去洛杉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