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中美双方曾有协议规定:在半年之内,即1988年10月31日前,双方如果还没有签订正式发射合同,那过去签订的有关协议将自动失效。双方有可能从此便失去合作的机会!然而,中国代表团在半个月里尽管绞尽脑汁,费尽心血,正式发射合同还是无法签订下来。时间只剩下10月30日最后一天了。
如果“长二捆”火箭的发射合同在这天仍不能签订,那一切都将前功尽弃,功亏一篑。现在问题的焦点是,休斯公司不肯接受中方再次发射“澳星”的条件。针对此问题,中方代表团又进行了反复酝酿讨论,曹正邦又补充了不少好的建议。最后,代表团决定:继续和休斯公司谈判,决不放弃最后一天。
中方马上通告美方:明日继续谈判。
美方当即回告中方:明日是礼拜天,公司老板已经休息。
中方:贵公司若是感到为难,我们只好放弃合作的机会,另作打算。
美方:请稍等,我们马上禀报老板。
半小时后,中方得到美方答复:公司老板同意明天再作最后一次谈判。
当晚,中方代表团密谋策划,加紧准备,通夜未眠,总算制定了一套严密的谈判方案。
第二天,即10月30日晨,一夜未眠的中方主谈代表黄作义一行,连早饭也没来得及吃,便匆匆赶到休斯公司总部大楼。
因是礼拜天,往日绷紧神经的大楼此刻显得格外轻松而又宁静,整个洛杉矶仿佛也还沉睡在梦中。
刚进天命之年的黄作义尽管睡眼朦胧,滴水未进,却满肚子都鼓着精神。当他双脚跨进休斯公司总部大楼的电梯时,心里竟涌出一种告别昨天的悲壮!
谈判从上午9点,一直到晚上7点,双方意见仍然不能达成一致。
谈判陷入僵局。关键是保险问题。
航天发射由于具有高风险,必然就须有高保险。故每次发射前,无论是火箭拥有者,还是卫星制造者,都要为自己的产品找到保险商。但是,从1984年至1987年这4年间,由于美国和法国发射连连失败,使保险公司支付了大量灾难性事故的保险费(比如美国因两颗卫星发射失败,使航天保险商总共付出两亿美元的赔款),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亏损,导致了许多保险公司被迫停止营业,从而使保险费率一下比原来抬高了5倍!保险单的周期和条件也受到了更大的限制。
目前,全世界航天保险总额为2.5亿美元,分别分布在美国(900万美元)、伦敦(5000万美元)、欧洲大陆(1亿美元)、日本和澳大利亚(1000万美元)等保险市场。1984年前,平均每次发射成本才只有1亿美元,其中包括卫星成本,以及发射和重新发射服务的费用。而卫星经营者支付给保险商的保险费仅为500万美元。但1987年后,许多保险公司不敢出面作保,敢作保的公司又乘机抬价,每次发射活动的平均保险费高达1.5亿美元!
于是国际航天发射市场便开始出现了保险危机。
为了化解这种危机,满足卫星用户的需要,火箭拥有者和卫星制造者就只好自己为自己的产品作保,并承担发射阶段中的大部分风险。这样,便为卫星用户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从而以此促进彼此间的合作。但这样一来,又为火箭拥有者和卫星制造者带来了更重的负担和更大的风险。为了保证“澳星”能在中国发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冒着巨大风险,为其作保。保险公司国际部的经理丁运洲先生,还专门前往英国等地与有关保险公司洽谈“澳星”的保险问题。并随着中国代表团来到洛杉矶,竭力促成双方发射合同的尽快签订。
但“澳星”的发射,毕竟非同一般。休斯公司尽管已数次就技术细节问题与中国专家们进行过洽谈,并逐渐完善了协议文本,但像“长二捆”这种大型运载火箭,中国毕竟是首次研制,尚无成功的先例,承担的风险肯定要比其他发射大得多!因此保险界一直持怀疑和犹豫的态度,致使休斯公司迟迟不敢一锤定音。
端坐于谈判席上的黄作义这时倒反而显得出奇的冷静。今天的谈判发展到这个地步,是他早就有所预料的。他与休斯公司可谓“老交情”了,该公司的不少专家都是他的朋友,甚至有的专家早就与他情同手足。因此,通过这几年打交道,他对眼前谈判对手的真实心态,是再了解不过了。于是,他有意拖延了几分钟,然后按事先与乌可力、李宝铭商定好的计划,平静而又颇感到为难地说道:
“先生们,很遗憾,属于我们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我们却遇到了麻烦。如果我们在今天还签订不了合同,那明天将有另一家公司和我进行洽谈。很抱歉,我们的优惠只向最先使用中国火箭的用户提供。这,你们是知道的。现在,另一家公司的代表就候在我老板的房间,我的老板很着急,正等着我们的消息,以便考虑如何选择。”
黄作义刚一说完,美方代表席上便引起一阵小小的骚动。
显然,美方代表已听出黄作义话中有话:休斯公司如果这次不合作,中国将同别的公司另结良缘;要是想等到以后再合作,那就没有优惠价格了!
而这优惠价格,恰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休斯公司和“澳星”公司之所以选用中国的火箭发射“澳星”,除了信任中国的火箭技术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价格优惠!
作为生意场上的老手,休斯公司当然比谁都清楚国际航天发射市场的行情:美国的“大力神”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为1亿-1.25亿美元;“宇宙神”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为4000万一9000万美元;“德尔塔”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为4500万~5000万美元;法国“阿里安”火箭一次发射的价格5000万美元;而中国火箭一次发射要价,才只有2500万美元!即是说,中国的要价,低于国际市场一半!这个价码,全世界只有中国和苏联才肯给。但苏联一方面由于政策不开放,另一方面由于航天技术太发达,美国担心自己的卫星技术被窃,故不肯与其来往,却非常愿意同价格便宜又“遵纪守法”的中国打交道。
不过,美国人心里清楚,今晚一旦过了0点,就意味着可能完全失去享受中国优惠价格的福分。
因此,美方代表在一阵短促的骚动之后,很快表态说:
“请允许我们离开30分钟。”
不到30分钟,美方代表便面带微笑回到了谈判席上,手里捧着的,正是那份中方代表企盼已久的合同文本。
晚9点30分,黄作义代表中方,终于同休斯公司草签了用“长二捆”火箭发射“澳星”的发射服务合同。
第三天,即1988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休斯公司总部大楼二层会议室,长城公司与休斯公司举行了正式的合同签定仪式。
顶着巨大的风险,双方终于果断地迈出了合作的第一步。
仪式结束后,美方还举行了盛大的招待会。
不过,当休斯公司发射服务采购部主任斯多特先生同中国长城公司副总经理乌可力举杯助兴时,还是忍不住流露出了一种可以理解的担心:
“乌先生,现在正式合同已经签订。下一步,可就等着看你们的运载火箭和发射场!”
乌可力双手托住酒杯,微微一笑:
“18个月后见分晓吧!”
“是吗?”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长城公司敢于同美方签署合同,显示了中国人的一种气魄和眼光。休斯公司敢于同中方签署合同,同样也体现了美国人的一种气魄和眼光。
不过,合同就是法律。发射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一,中国必须要在1990年6月30日前,保证“长二捆”火箭有一次试验发射。试射失败或无正当理由推迟发射,美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罚款100万美元;第二,美方将在1990年4月前后,对中方的运载火箭、发射场等发射服务设施进行一次严格的评审(因为当时中国既无火箭又无发射场)。如果在评审中,美方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认定中方不能发射或者不能按时发射(比如运载火箭没造出来),那么美方有权单方撕毁合同,并同样罚款100万美元。
毫无疑问,合同就是法律。
但签了合同的中国,却承受着巨大的风险:没有火箭,没有发射场,没有与之配套的许许多多的工程设施,甚至连发射塔的设计图纸都还没有!尽管“长二捆”火箭有了部分设计图纸,可要真正研制成功这枚火箭,谈何容易!何况这种捆绑式火箭,中国又从无先例。更为严峻的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火箭发射,只剩二十个月了!而要研制一枚这样的大型火箭,像美国那样好的条件,至少也要3年!
难怪曾有这样一个故事:1988年9月,澳大利亚卫星通信公司和美国休斯公司成立一个联合代表团前来中国。为了对中国“长二捆”运载火箭及其发射服务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确切的考察,代表团特意邀请了部分世界著名的火箭专家一同前往。美国著名的“大力神”运载火箭副总师史密斯便是其中的一位。
史密斯先生已是76岁的老人了,在美国航天界具有相当高的威望。为了铺平中美之间共同开发宇宙的道路,他不辞劳累,飘洋过海来到中国。当他观看了中国航天研究的老专家的工作,他没想到中国的火箭专家们竟然是在如此艰苦的工作条件下从事人类最伟大的航天事业的。
后来,当史密斯先生再次同王德臣总师相见时,王德臣总师向史密斯谈了中国将在18个月完成对“长二捆”火箭的研制计划。史密斯先生很惊讶。他对王德臣说:“王先生,我得提醒你,像这种火箭,在美国至少也得3年!”
王德臣说:“是啊,我们何尝不希望有更充足的时间,可我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不过,我相信我们可以完成!”
史密斯突然朗声笑了:“王先生,你们中国人是不是又吃了鸦片?”
王德臣也笑了,笑得却很自信:“不,史密斯先生,我们很清醒!这样吧,18个月后我请你到西昌观看发射!”
史密斯先生的话尽管多少有些刻薄,却充满了坦诚。王德臣总师听得出:你中国想在18个月内搞出火箭,那是吃了鸦片产生的幻觉。
是的,想在如此短的时间里搞出“长二捆”火箭,不光外国人难以置信,中国人也有不同意见。
当长城公司从国外拿回发射合同后,国内曾有一阵争议。
有人认为,先签合同后搞研制,是一种冒险;有人认为,八字还没一撇,牛皮就吹了出去,还斗胆同外国签了合同,是典型的“洋跃进”;甚至还有人指责说,什么都还没有,就签了合同,这是拿着国家的钱在开国际玩笑!
但也有人认为,中国的科技要改革,要走向世界,就得有开拓精神,竞争意识,就得敢于承担风险,决不能迈着方步走老路。如果瞻前顾后,按部就班,束手束脚,怕这怕那,始终用国内习惯了的那一套工作方式和思维观念去参与世界竞争,不能见机行事,快速应变,那么迎面而来的财运也会视而不见,纵然天赐的良机也会失之交臂。尤其当今国际发射市场,群雄角逐,强手如林,变化多端,机遇比什么都重要。如果等你先造好了火箭,再去谈判,再去签合同,那生意早被别人抢走了。因此,能否抓住一个挤进国际市场的机会,往往是成败的关键。日本的H2火箭连影子都还没有,却叫喊得比谁都响亮,广告做得像真的一样!日本可以这么搞,中国为什么不能这么干?无论是先签合同后造火箭,还是先造火箭后签合同,无非都是生意场上的一种手段,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的确,航天技术既然是高投资,高效益,必然就是高风险!
中国的科技要走向世界,要继续壮大发展,就得杀开一条血路,就得冒点风险,就需要一批有识之士顶着头皮,背着债务,迎着苦难,忍着泪水,冒着风险实实在在地去干!否则,大家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那历史如何进步?如果众人都去玩麻将、玩股票、玩金钱、玩老练、玩深沉、玩潇洒,那民族又怎样发展?
198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办公会议。经反复研究,最后批准了用“长二捆”火箭发射“澳星”的方案。
至此,“长二捆”发射“澳星”的任务,正式列入国家重点项目。
2.拼命赶造“长二捆”
“澳星”的合同签订了,发射也批准了,酝酿了多年的“长二捆”大型火箭也就可以抓紧时间制造了。
但现在的问题是,造火箭得有钱。
航天技术是高投资,全世界都是如此。至今,已有58个国家投资发展航天技术,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应用航天技术成果,总投资高达6000亿美元以上。近几年来,美国每年的航天投资已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0.5%左右,达到了100亿-200亿美元;苏联每年的航天投资已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1%-2%,达到了100亿~350亿美元;而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基础薄弱,人均收入低,国民经济缺乏实力,几十年来一直是在少于发达国家几十倍投资的艰难条件下从事和发展航天技术的。
进入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最需要的是钱,最缺少的也是钱。国家如此之大,困难如此之多,钱又如此之少,不可能拨出专款。因此,上级有关部门在批准“长二捆”方案的同时,有明确态度:“长二捆”数亿元的研制经费由中国火箭研究院自己从银行贷款解决,国家不拨专款。至于贷款的巨额本息的偿还,需靠“长二捆”研制、发射成功之后,从发射“澳星”的收入中支付!
本来就一贫如洗的中国航天人,一下要去贷款几个亿的人民币,将意味着什么?
50年代勒紧裤带干,60年代戴着“帽子”干,70年代捧着“宝书”干,80年代又要背着债务干!——中国的航天人哟,几十年来承受的是一种何等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