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国家,是我们人民最伟大的政治业绩。——H.特赖赤克
我想强调,普鲁士是万恶之源。——W.丘吉尔
三十年战争给德意志兰带来极为悲惨的结局。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六分之五的乡村被毁;捷克和萨克森的矿山全部被破坏;人口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工商业急剧衰退;工场手工业生产遭到摧残,在整个工业生产中占不到10%,代之而起的是落后的农村家庭手工业;绝大多数城市都失去原先的商业意义,沦为诸侯的政治中心;贸易额急剧下降,只能输出一些原料;农民变得一无所有,在饥饿和死亡线上挣扎。德意志的商品资本经济发展在很长时期内受到阻碍,推动民族统一运动的内在原动力近乎消失。
在这“白茫茫一片真干净”的德意志兰,三十年战争后有三大变化值得一书。第一是进入第二农奴制时期;第二是出现诸侯小邦专制主义的统治,代替了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统治;第三是东部边区马克普鲁士的崛起。这三者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联系。
“第二农奴制”或者叫做“再版农奴制”,指的是农奴制的恢复,它不只限于发生过农民战争的地区,而且延及德意志兰的所有地区,只是各地的封建剥削的具体形式不尽相同。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形式。一类流行于西南德、西德和西北德,由原封建领地制经济演化而来,中世纪确立的陈规还继续保持。这一带是德意志兰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民同贵族地主之间的联系松弛,地主作为土地经营者的已经很少,农民的依附关系只限于缴付捐和租,所缴之数却很高。大多数邦的诸侯或马克伯爵,是全邦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同时还掌握本邦的法庭控制权和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权;农民在出卖、典当、押借和分割农地时,拥有对这些农地所有权的权利。他们对使用农地的农民规定了很高的地租(部分货币部分实物),对出卖、交换和继承农地的农民规定付给地主转手费(约产业价值的1/3—1/5)。农民还需负担徭役,每年2—4个星期。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只限于请求结婚以及交出最好物件一类。
在其他大多数德意志地区,则形成另一类特殊的领主庄园制经济,在这些地区,地主的大农庄经营是占统治地位的经营方式,地主同时是自己经营的农庄主,主要生产谷物销售于远方。最为典型的领主庄园制经济处在德意志兰东部平原地区,具体指易北河以东的勃兰登堡普鲁士地区,在这里,每个庄园都由一个有骑士封号的贵族、俗称容克的统治着,容克(Junker)原是指征服东部这一地区并进行殖民的德意志骑士贵族的后代,这些骑士贵族当年曾以“创业者”的身份把骑士领地划成一块块耕地,除为自己留有一宗保有地外,耕地又分为某些大小相当的、带有一小块院子和菜园的农民圃地(Hof),用抽签的办法分配给来自西德、萨克森、弗里斯兰的移民,为此移民有义务对骑士领主负担有限的、固定的代役租和劳役,人身是自由的。自14世纪起情况开始变化,容克取得大量超经济强制的权力,特别是领主裁判权,农民被规定不得脱离土地迁往他处。15世纪容克领主开始系统地驱逐农民,兼并土地,扩大保有地。16世纪中德、西南德农民揭竿而起,进行农民战争,而东部的农民却是隔岸观火,见死不救,报应也就轮到他们头上。在农民战争失败后不到一百年时间,易北河以东地区,特别在梅克伦堡、波美拉尼亚、荷尔斯坦因,几乎所有的农民都陷入一种“继承性的隶属关系”,成了农奴,规模巨大的容克庄园出现。
在一个典型的此类庄园里,庄园主即容克是全部庄园土地、生产工具、建筑物和圈厩的所有者。他既是地主又是农奴主,既是军事首领又享有领主裁判权和警察权,集立法、司法、执行于一身,因而成为全权的乡村统治者。农民中地位最低的是茅屋农(Ha¨usler)或赁屋而居的贫农,只保有一小块园地;其次是小农(Kossa¨th),保有一星点非正规的圃地但无力使用耕畜;最好的算是“有能力使用耕畜的农民”(Spannfa¨hig)。所有这些农民包括家内奴仆,人身都是不自由的,都是奴隶式的农奴。他们为容克提供无限度的劳役和赋役,只能在夜间耕种自己的小地块。容克庄园经济的特点,乃是容克本人是庄园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和经营者,他利用农奴的劳役生产的产品——谷物、木材等,主要不是为了自身的消费,而是为了市场,是一种商品性的生产。容克庄园不仅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而且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单位,一个“邦中之邦”。
与这种经济的凋敝性和落后性相适应,德意志的政治分散性和多元性加剧。据统计,三十年战争后德意志兰分裂为314个邦和1475个骑士庄园领,也就是说,总共有1789个独立的拥有主权的政权。皇帝不是作为“帝国的保卫者”,而是作为哈布斯堡家族的君主行事。帝国议会1663年在累根斯堡召开后不再解散,变成所谓的“永恒帝国议会”,完全成为各邦诸侯追逐自己利益的工具。虽然以往皇室的那种“大一统主义”思潮还存在,但邦国分裂主义思潮(所谓“邦国爱国主义”)开始大行其道。
德意志兰全境盛行邦国专制主义统治。小邦诸侯仿效“伟大君主”法国路易十四的宫廷生活和奢华气派,虽然显得荒谬可笑,但他却因此不得不对他的臣民进行敲骨吸髓的搜括而显得可憎。所有这些情况使德意志兰在三十年战争以后依然还是欧洲冲突的战场。上起皇帝,下至各邦诸侯,几乎都被卷入欧洲的大小纷争中,他们为了取得金钱而把自己“典”给外国强权。因此在17、18世纪的欧洲纷争中,难得有一次没有德意志人反对德意志人的斗争,民族利益显得一钱不值。仅以从外国得来的“补助费”
而言,奥地利为8200万里佛,萨克森为900万里佛,符腾姆贝格700万里佛,科隆选侯700万里佛,普法尔茨1100万里佛,巴伐利亚900万里佛。普鲁士则从英国和法国拿到多种“补助费”。而像黑森等邦的诸侯,竟把本邦子弟卖给外国作为雇佣兵去进行海外战争。正当专制主义在英国和法国促进民族的统一,终结分离状态时,德意志兰的专制主义却带上诸侯小邦的性质,不仅加深了国家政治的分崩离析,而且阻碍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市场的形成。
恩格斯在《德国状况》一文中逼真地描述出17、18世纪德意志兰的可悲境况。他说:“这是一堆正在腐朽和解体的讨厌的东西。国内的手工业、商业、工业和农业极端凋敝。农民、手工业者和企业主遭到双重的苦难——政府的搜括,商业的不景气。贵族和王公都感到尽管他们榨尽了臣民的膏血,他们的收入还是弥补不了他们日益庞大的支出。一切都很糟糕。不满情绪笼罩全国。没有教育,没有影响群众意识的工具,没有出版自由,没有社会舆论,甚至连比较大宗的对外贸易也没有,除了卑鄙和自私就什么也没有;一切都烂透了,动摇了,眼看就要倒塌了,简直没有好转的希望,因为这个民族连清除已经死亡了的制度的腐败尸骸的力量都没有。”
就在这样一个悲惨时代,德意志东部“塞外”普鲁士邦的“骤然”崛起,不仅使德意志皇帝和诸侯们刮目相看,而且也使欧洲宫廷瞠目结舌。这个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今后德意志民族和德意志国家发展道路的普鲁士,究竟是一个什么力量的组合?为什么能崛起?在17、18世纪充当什么角色?
一、霍亨索伦家族的统治
作为政治地理概念,普鲁士有三个含义:第一,中世纪曾在德意志骑士团统治下的、波罗的海沿岸的普鲁士人领土;第二,1701—1918年在德意志霍亨索伦家族统治下的普鲁士王国,它是德意志帝国和德意志联邦内的一个邦国;第三,1918年霍亨索伦王朝覆灭后所设的德国的邦。从这种意义上我们了解到,普鲁士是一个德意志国家,一个德意志邦国。
上述三者之间,存在着领土的、历史的、精神的、文化的延续性。但真正充当德意志历史上正经角色的,是1701年到1918年的普鲁士王国。人们很难想象到,普鲁士是从一个小小的、荒蛮的、穷困的东部边区马克,一个被人轻蔑地叫做“神圣罗马帝国的砂石罐头”发展起来的。
普鲁士国家的核心细胞是勃兰登堡马克和波罗的海沿岸的普鲁士。勃兰登堡处在易北河和奥得河之间,是东方和西方的交界地,12世纪后成为德意志帝国的边区军事殖民地。统治该地区的是所谓边区马克伯爵。1365年,勃兰登堡马克伯爵获得选侯称号,而容克的力量也日益强大,他们的军事作用和他们的经济力量使他们竟能在本邦君主面前保持独立自主的地位。地处波罗的海沿岸的普鲁士,东离勃兰登堡甚远,因其居民为普鲁士人而得名,罗马作家塔西陀书中称普鲁士人为爱斯梯人,族民大迁徙时代,他们的日耳曼邻居大多匆匆往西去了,斯拉夫人却突然出现在他们的南部和西部。12世纪下半叶以来,波兰独立的马佐维亚公爵一再企图在战场上征服普鲁士人,没有成功,1225年决定邀请德意志宗教骑士团前往镇压抗拒“基督教化”的普鲁士人。参加十字军东侵的德意志宗教骑士团这就充当了“德意志化”和“基督教化”的工具。它前后花了近六十年时间才征服整个普鲁士。一个肆无忌惮的日耳曼化时代开始了。由第四任团长赫尔曼·冯·萨尔查(Hermannvon Salza,1209—1239在位)奠定的、完全自治的普鲁士骑士团国家,作为“欧洲的角柱”,在普鲁士土地上最终形成,它名义上属于神罗圣马帝国。到14世纪末,骑士团国家被视为中世纪欧洲治理最佳的国家之一。两个世纪的征战与拓殖,近一个世纪的内部建设,特别是吸收众多德意志移民迁入并将他们有计划的安置和分配,促成德意志东部地区经济的繁荣和文化的交流。但是好景不长。1410年骑士团国家在与波兰立陶宛联盟的战争中失败。内部的衰败已无法阻止。1466年骑士团被迫签订第二次托尔恩和约,接受波兰人提出的苛刻条件。
条约规定骑士团国家在今后三百年内承认波兰的最高主权(宗主权);把维斯瓦河左岸所有西普鲁士土地割让给波兰;承认波兰王国对骑士团国家残留部分的宗主权,也就是说维斯瓦河右岸的东普鲁士土地成为波兰国王的“藩属”,间接地保留了自治权。骑士团国家乃从德意志帝国中“脱离”出去,自此一蹶不振。要到16世纪初出身于霍亨索伦家族法兰克尼亚支系的阿尔布雷希特·冯·勃兰登堡安斯巴赫(AlbrechtvonBrandenburgAnsbach,1490—1568)被推举为骑士团团长后,骑士团国家的命运才开始有所变化。应该说,勃兰登堡马克和普鲁士骑士团国家,在几个世纪内是并行和独立发展的。一直到1618年,这两地才联成一气,形成勃兰登堡普鲁士国家,这中间的联结点,则是霍亨索伦家族的统治。
霍亨索伦家族是德意志的高级贵族和王家世系。该家族在1100年因领有索伦堡而受封为索伦伯爵。14世纪中叶该家族在“索伦”前冠以“霍亨”(“高贵的”)字样,乃成霍亨索伦家族。家族领地原在西南德的内卡河、士瓦本阿尔勃和上多瑙河之间。12世纪索伦伯爵同纽伦堡伯爵结亲,1227年两个儿子分割领土,形成后来信奉新教的法兰克尼亚系和信奉天主教的士瓦本系两支。前者承袭了纽伦堡伯爵一职,1322年成为帝国诸侯,同时领有安斯巴赫拜罗伊特马克伯爵领,1415年取得勃兰登堡马克伯爵的继承权。后者16世纪在西南德声势颇盛,不久分为两支,1623年均被列为帝国诸侯。
当霍亨索伦家族的纽伦堡伯爵弗里德里希六世,1412年奉皇命来到勃兰登堡时,勃兰登堡正处在空前的无政府状态。强盗骑士(容克的先祖)数十年来肆无忌惮地毁灭了马克居民的生活,成了最大的公害。弗里德里希要求强盗骑士交出巧取豪夺据为己有的地产和特权、恢复和平遭拒后,决定用武力解决。他率领法兰克尼亚骑兵和雇佣军连同“秘密武器”——使用火药的攻击炮——一举摧毁了强盗骑士最强固的堡墙,最终使强盗骑士听命于自己。1415年4月30日,德意志国王西吉斯蒙德(1433年加冕为皇帝)正式把勃兰登堡马克赐给弗里德里希,并封他为选侯和帝国议会大丞宰,后者两年后承袭选侯爵,改称弗里德里希一世,开始了霍亨索伦家族在勃兰登堡的统治。
从15世纪中叶起,霍亨索伦人已把勃兰登堡马克作为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悉心经营和扩张。选侯们执行有目的的通婚政策,比如与萨克森维滕贝格联姻,同波兰公主订婚,都是为扩大勃兰登堡的领土和势力。
1455年,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Ⅱ,1440—1470在位)成功地从德意志宗教骑士团那里购回诺伊马克,还提出勃兰登堡有“购回”所有落入波兰人手中的西普鲁士土地的“单独购回权”。他在留给后继者的文件中说:必须无条件地注意到,“那些土地,是德意志土地,是神圣罗马帝国土地和勃兰登堡选侯国的土地不得成为非德意志人所有”。以后的几任选侯,也都继承祖上的这一方针,不择手段地扩充勃兰登堡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