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莱曼大帝亲自参与或授意下,由奥斯曼帝国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和负责内政的大臣们所编纂的著名成文法典有:1530年由来自叙利亚的著名法学家易卜拉欣·哈莱等人所编纂的《群河总汇》;1532年由大维齐齐尔主持编纂的《埃及法典》;1566年由帝国大穆夫提艾布·苏尤蒂等人编纂的《苏莱曼法典》。《群河总汇》这部法典是奥斯曼帝国历史上最大的一部法典。它对奥斯曼帝国的封建采邑制度和土地税收等都做了新的规定,为消除封建统治阶层的内部混乱和遏制贵族权力,重新确立帝国的分封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这部法典规定:总督和县知事等人无权私赐他人土地,只有素丹一人掌握有帝国采邑的授予权,所有的采邑主都必须到帝国政府那里领取批准证书。这部法典在19世纪奥斯曼帝国立宪革命前,一直是奥斯曼帝国法律的标准。《埃及法典》是根据大维齐齐尔在埃及任总督期间所做出的法令和条例等内容整理汇编而成的,其条款似乎相当于此时奥斯曼帝国的宪法。在所有的法典中,《苏莱曼法典》是最为完善、最符合奥斯曼帝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突破了属人主义的拘束,具有简易、灵活、不拘形式等优点。其主要内容包括军事采邑制度;非穆斯林的社会地位;地方治安和刑法以及土地法和战争法等。其中特别强调奥斯曼帝国的行政立法必须符合伊斯兰法,必须突出伊斯兰法执行官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各地区的伊斯兰法执行官为当地的最高司法长官,地方上的警官和市场检查员为其下属官员,但伊斯兰法执行官的司法权限必须根据素丹委任状中的规定行使。此外,《苏莱曼法典》根据属地主义的原则,最终划定了奥斯曼帝国境内的行政建制。根据这部法典,奥斯曼帝国共被划分为21个省,这些省下又被划分为250个区。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广大臣民内部财产关系的变化,《苏莱曼法典》还把奥斯曼帝国境内的所有土地进行了分类。第一类为国有土地,素丹为最高所有者;第二类为宗教土地,主要归寺院和教会所有;第三类为私有土地,这部分土地在法律上可以被允许自由买卖。不过在奥斯曼帝国境内的那些偏僻地区,仍然保留着氏族部落的公社土地所有制。《苏莱曼法典》对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情况,没有做出十分详细的规定。
苏莱曼大帝以法治国的方略,完善了奥斯曼帝国的行政建制和国家立法,提高了政权机构的效能,体现了一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缓和了奥斯曼帝国境内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促进了奥斯曼帝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使得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在苏莱曼大帝统治的46年中,尽管奥斯曼帝国境内民族众多,宗教信仰复杂,又加上对外连年用兵,不断征战,但帝国境内各社会阶层的属民之间大体相安无事,社会秩序相对稳定,国家财政不断好转,广大民众的生活状况均有所改善。尤其是奥斯曼帝国境内始终没有发生过较大的种族叛乱和民众起义,这不能不说是苏莱曼大帝以法治国的最大政绩。
此外,苏莱曼大帝在位期间,还非常注重帝国内政方面的建设,在整顿吏制,治理社会腐败方面也颇有建树,为人称道。苏莱曼大帝对帝国政府的官吏稽核严格,奖罚分明,管理得当。凡在战争中立有战功者,他都给予土地的封赐,凡是殃民违法者都加以严厉的制裁,虽功臣至戚不贷。如他的女婿费拉德以其过人的才华深得苏莱曼大帝的宠信,将自己的女儿许配与他。但费拉德在担任总督期间,不能秉公执法,对臣民们十分残酷尖刻,暴戾成性,并通过大量的受贿聚敛钱财,有负苏莱曼大帝对他的信任和重托。为此,疾恶如仇的苏莱曼大帝革去了他总督职务。后经其妻和皇太后三番五次的说情,苏莱曼大帝才又重新给他安排了一个职务。但是,费拉德复职后,不思悔过,依然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贪污腐化,任性妄为,最后被苏莱曼大帝下令处死。苏莱曼大帝在内政方面的整顿和改革,提高了奥斯曼帝国行政机构的办事效率和廉洁程度,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
苏莱曼大帝在治国方面的众多建树,还包括重视科学技术,提倡文学艺术,鼓励发展工商业,这些与他从小接受良好的教育,具有高尚的品德和修养是分不开的。苏莱曼大帝与他的许多先辈们一样,酷爱文学,对诗歌更是情有独钟,他除了对《古兰经》阿拉伯文书法具有浓厚的兴趣之外,特别擅长写作诗歌和散文,是一位非常有成就的诗人。他写诗的时候用的笔名是穆希比。苏莱曼大帝还有每天坚持写日记的习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关于战争的记述。那些根据他自己的亲身经历以及对人物、事件的判断和评述,被后人编著成《战争日录》。这部著作是后来人们认定他为“精明的战略家”的主要依据之一。
在苏莱曼大帝统治时期,奥斯曼帝国的建筑、诗歌、科学、艺术等都达到了很高的造诣,出现了像建筑师锡南,地理学家皮里·雷伊斯,诗人巴克等著名的人物。苏莱曼大帝非常敬重和爱护这些帝国的著名学者,对他们的才华格外青睐,并与他们交往频繁,成为世交好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弘扬伊斯兰教,展示奥斯曼帝国的强盛与他本人的丰功伟绩,他大力倡导在奥斯曼帝国境内修建清真寺、灵庙、陵寝、学校、公共浴池等建筑物。在奥斯曼帝国境内,特别是在帝国首都伊斯坦布尔的大多数伊斯兰教建筑物,都是从苏莱曼大帝的时代开始兴建的。1557年,奥斯曼帝国最著名的建筑师锡南精心设计和建造的富丽堂皇的苏莱曼清真寺,其圆屋顶的高度比欧洲著名的查士丁尼大教堂的屋顶还要高16英尺,它的凹壁和后墙壁,都是用波斯式的瓷砖加以装饰的,气势宏大,富丽堂皇,光彩夺目,体现了宗教与建筑的完美结合,是苏莱曼大帝那个时代建筑艺术的结晶,即使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也令人叹为观止。
1564年7月,马克西米利安二世在继承了他父亲费迪南德公爵的匈牙利王位之后,拒绝再向奥斯曼帝国纳贡,并且还多次发兵进攻奥斯曼帝国的领土。1566年5月1日,已经垂暮之年的苏莱曼大帝亲自率领20万奥斯曼帝国的大军,从帝国首都伊斯坦布尔出发,进军匈牙利,这是苏莱曼大帝一生中的第七次远征。此时,他已经不能骑马了,只能乘坐在一辆马车里行军。当奥斯曼帝国的军队在攻陷多瑙河畔附近的锡格特,即将吞并匈牙利的前夕,9月5日的夜晚,苏莱曼大帝病死于军营大帐之中,享年72岁。苏莱曼大帝逝世后,大维齐穆罕默德·索科利将死讯秘而不宣,整整保密了三个星期,在此期间,他派了一个信使飞骑前往屈塔希亚,去迎接苏莱曼的儿子塞利姆二世前来继位。
苏莱曼大帝一生共有八个儿子,但只有一个寿命比他长。三个儿子在他即位初期就已经夭折了。穆罕默德聪颖贤达,品行端庄,是苏莱曼大帝最喜爱的一个儿子,对他寄托着无限的期望,充满着深笃的厚爱。然而不幸的是,从小体弱多病的穆罕默德因出麻疹病死于1543年,年仅21岁。长子穆斯塔法,在苏莱曼大帝的宠妃罗克赛拉娜为了使自己的儿子能够继承王位而施以奸计之后,被奉苏莱曼大帝之命的人用绳索秘密勒死。而穆斯塔法的兄弟,驼背日汉吉尔,在听到兄长的死讯之后,在愤懑和绝望之中服毒自杀身亡,惨不忍睹。剩下的两个儿子塞利姆二世和巴耶塞特都是苏莱曼大帝宠妃罗克塞拉娜的儿子。塞利姆二世是哥哥,此人既好纵豪饮,浪荡不羁,又阴险毒辣,喜欢搞诡计。为了争夺王位,狡黠成性的他厚颜无耻地到处制造流言蜚语,设诡计加害弟弟,让冷酷无情的父亲苏莱曼大帝听信了谗言之后,下令处死了巴耶塞特。这样,当苏莱曼大帝逝世时,他的儿子当中仅剩下了塞利姆二世,一个肥胖、淫逸之徒。
苏莱曼大帝的继承人塞利姆二世,长期耽于安乐,不思奋发,酗酒成性,根本不像一个伊斯兰教徒。国人都称他为“酒鬼素丹”,而西方人则干脆叫他“酒鬼塞利姆”。他从不领兵打仗,这与他的父亲、伟大的立法者苏莱曼大帝正好形成鲜明对照。苏莱曼大帝到了七十多岁的高龄,还逼着自己披挂上阵,而他也就是在那最后一次征战中溘然辞世,于是人们就常常把1566年苏莱曼大帝的逝世,划定为奥斯曼帝国衰落的开端。
苏莱曼大帝一生中最大的错误和遗憾,或许是他冤杀了自己的大儿子穆斯塔法。穆斯塔法之死,对于苏莱曼大帝本人,对于他所发展的奥斯曼帝国的基业来说,都是一大悲剧。因为秉性刚直,孔武有力,思维敏捷,勤奋好学的穆斯塔法,在被他的父亲处死之前,已经充分显示出各个方面的治国才能,具备了继承帝业的优秀品质和条件。他与巴耶塞特的死,为逸乐无度的“酒鬼塞利姆”登上奥斯曼帝国的素丹王位铺平了道路。到了晚年,面对孤寂的事态,苏莱曼大帝一人时常默默无语,感觉到这眼前的世界变得很茫然。尤其是当他深知唯一的儿子塞利姆二世才疏学浅,嗜酒如命之后,忧心忡忡,所以一再规劝其改邪归正,循规蹈矩,但事实证明,这些努力都是徒劳无益的。任性妄为的塞利姆二世即位后的事实证明,他完全不能胜任奥斯曼帝国素丹王位,有负于先祖创立的帝国江山,这也许是对苏莱曼大帝冤杀长子穆斯塔法的报应。
到苏莱曼大帝去世时,奥斯曼帝国已经成了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在国际政治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庞大帝国,包括现在世界地图上全部或部分的匈牙利、南斯拉夫、阿尔巴尼亚、希腊、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克里米亚、土耳其、伊朗、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约旦、沙特阿拉伯、以色列、也门、埃及、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以及其他地区,当时人口的统计数字推测大约为3000万人左右。
然而,伟大的苏莱曼大帝之死并未立即使奥斯曼人认识到,他们不只是失去了一位伟大的君主。因为在苏莱曼大帝的儿子塞利姆二世统治下,虽然奥斯曼人在陆地上对西方仍然保持着强大的军事压力,对地中海的威慑甚至还有所加强,但是到了16世纪末,许多外国驻奥斯曼帝国首都伊斯坦布尔具有观察力的大使,以及一些机敏的帝国有识之士都已经看到,帝国的辉煌时代已经结束了。他们敏锐地意识到,欧洲西方政治、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使它们变得相对强大了。而奥斯曼帝国却由于幅员辽阔,横跨欧亚非三大洲,人口众多,宗教、文化、民族等情况千差万别,再加上海岸线又特别长,因此,无论在外御或是内治方面,都已经遇到了异乎寻常的难题。奥斯曼人崇高地位的不断下降,以及帝国内部出现的不祥之兆,人们将之都归罪于帝国传统制度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