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宫廷制度
奥斯曼帝国的宫廷机构非常庞大,包括后宫、内廷、外廷三部分组成。后宫中有素丹的妻妾、侍女和正在受训练的宫女,宫女们一般到25岁时就被素丹赐配给了朝廷的官吏。后宫中最尊贵者是素丹的母亲,其次是素丹长子的母亲,再下面是素丹其他儿子们的母亲。后宫大约有两百多人,由40个黑衣太监护卫。内廷由负责料理素丹私人事务的官吏们组成。内廷分为五部,或称五厅:内厅(寝宫)、财政厅、督察厅、大厅、小厅。大厅和小厅是宫内学堂的两个部分。五厅中的每个厅的主管都是白衣太监,各厅的成员都被称为侍从,主要来源于宫内学堂的学生。作为毕业生,他们在各厅实习职务称之为侍从,为素丹管理宫廷的日常事务。他们一旦被提升到内廷以外的职位,就不再回来了,并对内廷的生活始终守口如瓶。
总揽内廷日常事务的长官是一个年长的白衣太监,称为宫门提督。他还兼任宫内司礼大臣、宫内学堂总监和素丹的机要总管。外廷包括素丹左右的学者、膳食人员、私人侍卫、王宫护卫、园艺人员、营帐人员、负责狩猎的官员、管理御马厩的人员和负责供应的官员,这些人的才干和声望是大有差别的。素丹左右的学者是穆斯林机构的成员,他们包括素丹的宗教顾问、宣讲师、唱诗者、读经者、占星家以及内、外科医生。私人侍卫是从高级官员的儿子、供职内廷的宫内学堂毕业生中的优秀分子以及近卫兵团老战士中抽调出来的,人数总共为400人。许多王宫护卫都是高级官员,经常担任帝国的钦差和行刑官。其他人员或者是在御花园中服务,或者在博斯普鲁斯海峡中为素丹出游时划艇。凡是指定将来要当帝国近卫兵团士兵的少年,则常在外廷工作中做助手。
这里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奥斯曼人为了维持日益庞大的帝国统治,他们不断从占领的各民族中征集选拔优秀人才,经过教育培养补充到统治集团中去。这是一项具有政治远见的治国战略措施。例如,素丹穆罕默德二世即位后,就在帝国首都伊斯坦布尔创立了宫内学堂,从战俘、奴隶、基督教徒的青少年中间,仔细地选拔那些有培养前途的人,将他们与自己的儿子们一起送进宫内学堂,进行专门的训练。不仅教育他们忠于素丹,树立为素丹而战,荣立战功的理想,还为他们开设语言、文学、音乐、体育、数学、法律、哲学、军事学、行政管理、税务、财政等课程,使他们熟悉和掌握治国的本领。经过10到12年的精心培养,等到他们学业期完全结束以后,素丹量才委以他们帝国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这项制度在奥斯曼帝国几乎延续了400年之久,造就了大批优秀人才,为奥斯曼帝国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有关史料记载,奥斯曼帝国早期素丹们的生活都比较简朴,官员们也都比较廉洁勤政,人们一般很难通过服饰去分辨素丹和他的随从们。奥斯曼帝国举行仪典中的豪华场面是从穆拉德二世的宫廷中开始出现的,到了穆罕默德二世时期此风更盛。穆罕默德二世征服君士坦丁堡之后,在他的侍卫中设置了一个百人戟兵卫队,其武器、服饰和队形完全仿照拜占廷帝国皇帝的侍卫。到16世纪中叶以后,奥斯曼帝国朝廷中各厅的礼仪和职责,由于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严格,因而奥斯曼帝国不得不制定出一部礼典。各中央行政部门在办理日常事务中,不仅圆满地完成任务是非常重要的,严格遵守有关各种礼仪细则和手续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使奥斯曼帝国政府的行政机构完全官僚化了。
4.伊斯兰教机构
此外,奥斯曼帝国也是一个具有伊斯兰性质、政教合一的君主神权国家,伊斯兰教在帝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国家政权机构中,同行政机构平行的是伊斯兰教机构。伊斯兰教机构也是奥斯曼帝国社会统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身居帝国最高统治地位的素丹,把这两个机构统一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为自己的统治服务。虽然伊斯兰教机构与行政机构在政法、经济等方面,似乎两个机构的每一级都彼此有着广泛的接触,但从职责上来讲,伊斯兰教机构主要负责奥斯曼帝国的宗教、教育和法律三个部分。
在奥斯曼人的统治下,伊斯兰教史上逐渐形成了一个被称为乌里玛的教权阶层。他们的首要职责,就是高举伊斯兰教的法规,维持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秩序。因此,乌里玛教权阶层是奥斯曼帝国社会机构中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奥斯曼帝国社会生活的任何变革不可能不受到他们的影响。乌里玛阶层的成员都是些严格受过穆斯林神学和法律的训练的学问渊博之士。虽然在奥斯曼帝国乌里玛阶层被人们称作“僧侣团体”,但实际上它并非是授命履行圣职,充当人与真主之间媒介的教士团体。乌里玛阶层的主要标志是学识,即他们所拥有的符合正统逊尼教派传统和符合帝国伊斯兰国教的学问和知识。
乌里玛阶层的成员,除了担任奥斯曼帝国的各种宗教官职以外,往往也担任慈善基金组织的主管人员。在奥斯曼帝国,这类组织机构为数甚多,它们出钱资助学校、医院、清真寺、济穷院、施粥站,甚至有时还出钱修建道路和桥梁,在提供公共社会福利方面承担着政府的许多职能。乌里玛阶层的成员负责主管慈善基金组织的主要用意,在于确保该组织产生的收益,在施主死后能继续归其家族或后嗣享用,避免帝国政府根据继承法将其财产没收或分散。然而,用慈善基金组织这种方式拨留的大宗财产,游离于奥斯曼帝国正常的税制之外,所以既不受帝国政府的控制,也不属于社会不动产的正常处置范围,为日后奥斯曼帝国引发诸多重大社会问题,导致其由盛变衰埋下了伏笔,成了主要的社会因素之一。
除了以乌里玛阶层为代表的官方正统的伊斯兰教派之外,在奥斯曼帝国,还有另外一种更受广大民众欢迎的、早在草原游牧年代就在突厥民族中盛行的伊斯兰教异端。这种非官方正统的伊斯兰教派,融合了什叶派教徒、神秘主义者、民间宗教信徒,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还吸收了基督教徒的信仰和理念,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托钵僧修道会。托钵僧修道会的大部分成员,是来自民间的俗人修道士,他们整天在寺院内潜心修行,参加各种宗教仪式,因为他们觉得这些宗教仪式能够使他们同真主融为一体,或者说,能够使他们同真主产生更多的情感交流。而那种拘泥于形式、礼仪刻板的正统伊斯兰教,不可能让他们有这种感觉。在奥斯曼帝国,有些托钵僧修道会的政治主张比较温和,接近正统,而有些则带有浓厚的异端色彩。前者以梅莱维弗托钵僧修道会为代表,后者以贝克塔什托钵僧修道会为代表。贝克塔什托钵僧修道会大概始建于15世纪初叶,由于它同帝国近卫兵团关系密切,所以对其影响甚大,政治信仰的传播范围也比较广,尤其在巴尔干地区。贝克塔什托钵僧修道会在抵制波斯文化对奥斯曼帝国的强大影响,保护和发扬突厥文化和语言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奥斯曼帝国的伊斯兰教机构,一般下设“学者会议”和“教律裁判委员会”等附属机构,这些机构由伊斯兰教长老、法官以及从事教法和教理研究的学者们组成。负责司法和教律的裁决,负责监督和履行宗教仪式的完成,管理清真寺、管理宗教基金和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各级教育。“学者会议”除了负责为帝国各级政府官员解释伊斯兰教之外,还为中央行政机构的重要官员和地方首席行政长官选配法官和神职人员。在奥斯曼帝国早期的对外扩张活动中,伊斯兰教机构中的成员们要经常随军出征,宣扬伊斯兰教圣战,作战前动员和组织新征服地区的宗教活动。
伊斯兰教机构中的最高职务是伊斯兰教教长,一般由素丹在乌里玛阶层中亲自选拔和任命那些德高望重、出身名门显赫的人担当,随着社会变化的需要,又改为从著名的司法人员中挑选。伊斯兰教教长的地位与大维齐相等,素丹和大维齐在处理国家重大社会问题上,都要首先征求伊斯兰教教长的意见,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帝国的教令都是在素丹的要求下,由伊斯兰教教长发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伊斯兰教教长可以发布罢免素丹的教令,但这都是在帝国王室成员中的素丹王位竞争者与军政要员的要挟下发布的。
根据有关的规定,奥斯曼帝国的各种法律草案在颁发之前,都应先呈报伊斯兰教教长审核,看它是否完全符合伊斯兰教法,并终审法官判决的死刑案件。此外,伊斯兰教教长还有权就国家的重大决策问题发布政令,如动员广大民众与军队协同作战,允许素丹放弃帝国的某一地域,允许素丹同他国签订有关的协议或废止协议等。
伊斯兰教机构主要从宗教的地产中获得财政收入。在奥斯曼帝国,大约三分之一的土地被划出用以资助各项宗教活动,这些土地被称为瓦克夫,是素丹和一些私人的布施。瓦克夫的收益除用以维持伊斯兰教机构的日常开支外,也用于建造清真寺、图书馆、学校、医院、公共浴室和其他宗教建筑。在伊斯兰教机构中担任职务的成员,帝国政府规定可以免征捐税,并且严格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他们的财产不得交公。由于伊斯兰教机构中的许多成员,享有许多经济利益上的优惠,因而在奥斯曼帝国的社会中逐渐又形成了一个特权阶层。
伊斯兰教机构对帝国教育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清真寺来进行的。因为在奥斯曼帝国时期,每一所清真寺都有一个初等学校,学生们在其中学习读书、写字、阿拉伯语和《古兰经》。具有相当规模的清真寺则设有高等学校,教授文法、逻辑学、哲学、修辞学、几何学、天文学、法律和神学。这些学校不但传授不可分割的神学和法律,同时也传授一些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本知识。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宗教捐助基金中取得部分津贴,而那些攻读法律的学生则可以获得全部津贴。那些在高等学校学习期满毕业的人都属于乌里玛阶层,他们毕业时接受一种叫作丹尼舍孟德(候补法官)的学位,并取得在小学教书的资格,有些人经过进一步的学习深造后,便可以在高等学校做教授或成为正式法官。初等学校毕业的学生一般都担任宣教师、苦修士等圣职。据有关史料记载,在素丹穆拉德二世统治时期,共有两万多名学生在全国各地的清真寺学习规定的各种课程,到苏莱曼大帝统治时期,学生人数已经达到四万多人,这些穆斯林学校为奥斯曼帝国的社会发展,造就了大量的人才。
在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统治中,法官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他们统称为“卡迪”(阿拉伯语的音译,原意为教法执行官),尊称为“毛拉”(阿拉伯语的音译,原意为先生、主人)。帝国的法律顾问称为“穆夫提”,专司解释伊斯兰教法典。奥斯曼帝国对法官的任职、晋升、调动、留任都有严格的要求和管理制度,规定法官一律必须由乌里玛来担任,按照官方信仰的哈乃斐派教法,负责审理一切刑事与民事案件,而判决书则由民政部门来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在奥斯曼帝国首都的大法官或总法官是帝国的最高司法长官,他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指导帝国各地的司法工作,并且负责选拔各级法官和监督他们的工作。帝国各地的法官,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由哈乃斐派的法官担任首席法官,全面负责和监督地方上的司法工作。
在素丹塞利姆一世统治时期,由于帝国的疆域越来越大,因此他下令设立了三名大法官,称为“卡迪亚斯克尔”,分管欧亚非三大洲的司法事务。这三名大法官,一般都由奥斯曼帝国的王室成员来担任,权力和地位仅次于帝国京城的大法官。在奥斯曼帝国中等城市和小城镇的法官,属于一般法官或代理法官,乡村法官称之为“内布”,是帝国法官阶层中最低的一级。穆夫提的地位仅次于一般法官,他们在一些主要城镇终身负责教律裁判工作,对帝国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协助法官处理日常工作。穆夫提中也有一部分人协助各级地方政府工作,相当于宗教顾问。在一般情况下,法官或政府官员很少要求他们做教律裁判工作,因此他们的职业范围很有限,不过法官有时也要求他们对法庭上出现的有关问题发表个人意见,他们的意见也时常成为支持法官个人观点和意见的有力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