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控制的莱茵河以东地区,情况不尽相同。在莱茵联邦(包括莱茵河东岸地区和西南德意志各邦),法国式的资本主义改造保持着较大的影响。作为“保护人”,拿破仑直接废除了这一地区的封建领主制度,取缔了农民的代役租、徭役劳动和各种封建贡赋;在法律上领主丧失了对他的农民的一切合法管辖权,农民变成国家属下的人民,获得活动、迁移和结婚的自由。在莱茵河以西,农民无偿地摆脱了封建义务;在莱茵河以东,农民缴纳一定赎金即可获得上述权利。结果在莱茵地区和西南德意志各邦逐步造就了一个人数众多的、牢固的小土地所有者——农民阶级。在西部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较为发达的地区,还出现了一种以大块土地出租或租佃给农场主经营的资本主义大地产制形式。同法国一样,《拿破仑法典》公布以后,在莱茵联邦各邦广泛推行,资产阶级法权关系开始取代等级关系,使当地居民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和平等;一些新的司法概念,如陪审制度、公开审讯等也开始进入当地居民的新生活。为了给法国资产阶级社会在欧洲大陆上创造出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环境,拿破仑进一步以法典精神为指导,强化了对这一地区的改革,其力度不下于法国本土。改革的内容涉及行政、司法、农业、手工业行会及财政等方面,除了除旧还贯穿着布新的原则。随着封建领主制度被基本废除,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被解除,教会的特权受到沉重打击,一个世俗国家的原则开始被普遍接受;古老的各不相同的法律制度到处为法国民法典让路;世袭官职和鬻卖官职的腐朽制度为职责分明、权力集中,并有着固定薪俸的政府机构所取代。在经济领域,行会制度、国内关卡被无情地取缔,一切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基本被消除;国界内的自由贸易受到鼓励;起源于中世纪的杂乱的度量衡制度让位于公制的笛卡尔规则;捐税和财政得以革新,直接收税取代了税收承包制;新的会计和统计方法也逐步推广开来。最后,随着对传统的歧视犹太人政策的废除,一个具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宽松环境首先在德意志西部形成。这样一来,伴随着拿破仑改革的深入,法国革命的原则首先在莱茵河两岸生根开花,茁壮成长,并最终使这一地区成为德意志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地区。
拿破仑的改革对受法国控制的所有附庸国都有影响。在意大利,在华沙大公国,甚至在俄国都有程度不同的共鸣和回应。对于受拿破仑战争冲击最深的奥、普两国而言,莱茵地区的资本主义改造为它们提供了可资效法的榜样。在奥地利,由于多次反法战争的失败,已出现进行现代改革的政治呼声,一些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贵族,像菲利浦·施塔迪昂(1763—1824)、查理大公等,曾试图延续18世纪末玛丽亚·特莱西娅和约瑟夫二世的开明专制主义传统,对国家制度进行民主化改革,以吸引臣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但是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多民族国家的分散性、落后性以及为维持这个统一体对农奴制度所持的谨慎态度,都成为改革家难以逾越的障碍。不久后,改革派只能把目标局限于反对拿破仑的军事领域。虽然在实行义务兵役制、改组奥地利军队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不敢触动神圣的农奴制度,改革未能引发全面的社会变革。1809年施塔迪昂被推翻,继任者梅特涅伯爵又使奥地利退回旧有的专制主义轨道。同一年,在瓦格拉姆遭受的军事失败,宣告了英、奥组建的第五次反法联盟的瓦解,奥地利被迫在《维也纳和约》中把更多的土地割让给巴伐利亚和拿破仑,并彻底放弃了领导德意志反对拿破仑的打算。
与奥地利改革失败恰成对比的是普鲁士。自1806年大溃败以来,仅保有半壁河山的普鲁士面临着较之奥地利更为严峻的生存危机,领土被分割包围,财政因战争赔款陷于破产,外贸因参加大陆封锁急剧萎缩,人民大众对容克贵族统治的旧秩序日益不满,这一切都表明普鲁士国家已陷入山穷水尽的境地,它呼唤着一场彻底的深刻的内部改革。此外,一些德意志民族主义者也把对法国依附性较少的普鲁士视为争取德意志民族自由的中心,他们为爱国主义所驱使,纷纷来到这个在过去看来德意志特性最少的地方,希望通过变革旧制度,为全德的民族解放和政治统一树立起一面旗帜。正是在这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下,普鲁士的改革从一开始就突破了救亡图存的一般目的,能够在深入的社会变革层面上进行。因此,普鲁士的改革虽仅限于残存的半壁河山,但它的深度和影响具有全新的意义。它带来的不只是普鲁士的恢复与重建,而且标志着德国历史一个重要转折时期的到来。
三、普鲁士的改革
普鲁士的改革通常被称作“施泰因—哈登堡改革”。要了解改革的内容,首先得从改革的主角谈起。
卡尔·冯·施泰因男爵(1757—1831)出身于德意志西部拿骚地方一个帝国骑士家庭。由于没有邦国,施泰因从小就习惯于超越他那狭小的领地,从全德意志整体思考问题。他有一句盛传的名言:“我只有一个祖国,这就是德意志。”青年时期,施泰因曾在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律,在那里他受到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教育和法国启蒙思想的熏陶。以后他又在韦茨拉尔帝国法院和南德一些邦国的宫廷进行过实习考察。最后,由于对康德和费希特哲学的潜心研究,他把实现政治理想的希望寄托在独立性较强并富有改革传统的普鲁士身上。
1780年,经亨尼茨大臣的介绍,他开始到普鲁士国家机关供职。起初,他在马尔克伯爵领地的矿山和冶金部门任初等文官,1784年,被任命为威斯特伐利亚矿务局长,不久即赴英国考察。1796年出任莱茵—威斯特伐利亚议院院长,并兼任威悉河以西领地军事和产业行政长官,1804年被任命为普鲁士税务、贸易和厂矿部大臣,进入柏林总管理局。
任职期间,他广泛地了解了普鲁士各领地中存在的严重弊端,并通过与资产阶级人士的交往和接触,熟悉了英、法等国的进步思想,这些都有助于他社会改革思想的形成,并推动他较早地投入局部的改革实践。
早在西部任职期间,施泰因就曾致力于农业改革的最初尝试。他针对旧的农奴制立法对城乡经济发展的限制,多次上书普鲁士国王,陈述限制容克贵族特权,取消农民的人身依附,使之成为自由承租者或土地所有者的主张,并在1802年推动国王率先在莱茵河东岸王室领地上进行废除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初步改革。1804年,他又试图废除各领地的内部关税,准备建立全普鲁士的统一经济区,实行普遍的累进税制度,结果遭到国王和容克贵族的一致反对而被迫放弃。
这些早期的实践,促使他的改革思想不断深化,对改革实践的复杂性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自从青年时在哥廷根大学接受汉诺威人布兰德斯和雷贝格的影响以来,特别是访英期间的观感,他形成了牢固的英国式渐进改革观念,对法国革命的激进主义一直持否定态度。但是,国内保守势力对改革的抵制以及法国革命所展示的时代精神,触动了他的改革观念。他已认识到,只有改革逐渐深化到社会和权力结构的层面,改革的目标才能实现。所以在受命改革以前,他的具有时代内容的立宪改革思想已逐步成熟。1807年年初,当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要他出任外交大臣时,施泰因周围已集中了一批改革精英,一个改革派集团已开始形成。但是当施泰因试图以建立责任制大臣政府取代旧的枢密制政府作为任职条件时,震怒的普王就以“刚愎、傲慢、顽固而不服从命令”的罪名将其解职。回到故乡拿骚的施泰因没有陷入消沉,而是埋头于他的政治纲领《拿骚备忘录》的写作,进一步完善改革计划,希望有机会说服国王,“自上而下地做法国人自下而上地做的事情”。
1807年9月30日,由于拿破仑的推荐,施泰因被任命为首席大臣。法国皇帝坚信唯有施泰因才能振兴普鲁士经济并满足对法国的赔款要求。施泰因从领地出发,于10月4日抵达东普鲁士的梅默尔,从此他身负重任开始了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变革。在一年多的任期内,施泰因在农民的解放、城市管理和国家机构管理三个重要领域进行了有步骤的调整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收获,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中解放农民的农业立法,是他全部改革的基础,也是最具社会变革内容的重要部分。1807年10月9日,上任仅5天,施泰因就公布了第一项有关农民解放的法令,全称为《关于放宽土地占有的条件限制和自由使用地产以及农村居民人身关系的敕令》,简称《十月敕令》。敕令的核心内容是“地产自由”和“解放农民”。敕令解除土地买卖和流通中的种种限制,允许市民和农民获得贵族庄园的土地;贵族也可以扩大地产或进入城市从事工商业。敕令禁止创设新的人身依附关系,废除一切既存的农奴制度。敕令宣布:自1810年圣马丁节(11月11日)起,废除一切庄园的农奴制,在“1810年圣马丁节之后,只有自由的人”。
《十月敕令》是以现代立法的形式在全普鲁士境内解除农民的人身依附地位,以赎买的方式实现封建土地所有制向资本主义地产制过渡的具有革命性的改革步骤。敕令的颁布以及1807年至1808年一些补充农业法令的实施,使普鲁士约4.7万多户农奴获得解放,变为自由的国家公民,他们获得432万摩尔根土地,有3/4的封建义务被废除。由于获得人身自由,农民有离开庄园的权利,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自由结婚,并摆脱了强制性的奴婢劳役。随着地产的自由流动,贵族、市民、农民之间的等级限制逐渐被打破,有条件的封建等级所有制开始向资本主义的绝对私有制过渡。因而以《十月敕令》为标志的农业改革,结束了资本主义因素在传统农业中的缓慢“进化”,成为德意志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开端。当然改革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的,农民获得身份的自由又是以赎买为代价的,在地产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农民失去土地和容克贵族扩大地产的过程。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地产的扩大和自由劳动力的形成,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
施泰因改革的第二个领域是城市管理。随着农业改革深入而来的择业自由和社会流动,必然为旧有的城市社会结构带来巨大的冲击。为了使城市能适应社会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动荡,施泰因在1808年11月19日颁布了《普鲁士王国各城市规程》,试图放宽国家对城市的控制,以扩大城市自主权,来提高其适应社会变革的能力。依照这个城市规程,国家除保留对各城市的最高监督权、司法权和部分警察治安权之外,其余权力均归城市所有;城市市民将通过选举议员组成市参议会,参与公共事务;市民选举有一定的财产资格限制,年收入达150塔勒(大城市为200塔勒)的市民才有选举权,城市贫民和多数手工业工人没有选举权;此外,还规定至少2/3的市参议员必须有房产,每一任市长的人选都必须得到国王的认可。这些表明,城市实际管理权是掌握在富有的市民手中,新兴的工商业资产阶级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通过取缔部分行会,扫除对工商业发展的种种限制,发展城市的财政、济贫和教育事业,特别是自主的参政议政,把城市建设成“自由市民之岛”,发挥了新的活力。施泰因的条例不仅提高了城市富有市民的政治积极性,他的自治设想对以后普鲁士的乡村建设也发生过有益的影响。他曾设想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省议会和国民议会形成一部新宪法,但此计划由于他过早下台而被搁置。
他改革的第三个领域是国家管理机构。为了消除长期以来普鲁士国家机构笼统庞杂、管理混乱、效率不高的弊端,施泰因在1808年11月24日颁布了《改善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构的章程》,决定取消陈旧的枢密内阁和庞杂的总管理局,由专职大臣组成国务会议,在国王的监督下行使最高管理权。国务会议下设外交、内务、财政、军政、司法等五个部,实行专职管理;以后又增设文化部和工商部,进一步完善了职能管理部门。在地方一级,行政系统由省、县、乡三级构成。省长由国务会议任命,并赋予监督各县县长之权。施泰因强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离,力图打破地方势力对权力的垄断。行政体制的改革削弱了容克贵族的政治特权,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其分职管理的原则,促成了行政管理的专业化,提高了施政的效率,是政府机构逐步向近代类型过渡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