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律疏议》详载“不孝罪”
历朝皆标榜以孝治天下,隋朝虽然二世而亡,国运短暂,但也是以“孝治”作为立国之本。唐高祖李渊太原起兵诛暴,短短数年取隋而代之,隋朝已灭,但唐初统治者对隋朝的各项制度却是青睐有加,除了对隋朝的科举制度、三省六部制前后继承并稍有更张之外,还继承和发展了隋朝的“孝治”政策。
隋朝取《北齐律》的轻简,制定了《开皇律》,首次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不孝”就被列入其中,并且规定即使遇国家赦免,“十恶”也不能免刑,这也就是所谓的“十恶不赦”。唐高宗时期颁布的《唐律疏议》被后人视为我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整部法典的立法思想顺承了儒家“仁德”体系,而“孝”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孝”的立法,唐承隋律,但使之更加具体化、系统化。
《唐律疏议》对“孝”的定义十分明确:“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一开篇就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并且详细记载了各种不孝罪的具体表现:“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检举告发祖父母、父母犯罪行为的;背地里诅咒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母在世时自己另立户口、私攒钱财的;对祖父母、父母不尽最大能力奉养,使其生活得不到满足的;父母丧事期间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丧事期间听音乐、看戏的;父母丧事期间脱掉丧服穿红挂绿的;隐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发讣告、不办丧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却谎报死亡的。这几种情况都属于“十恶”中的“不孝”,一旦违犯,不可饶恕,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先从“告言”和“诅詈”说起。告言,也就是告发检举,“亲亲相隐”历来是中国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除了危害皇室和国家政权的叛变、谋逆等重大罪行必须及时告发外,对于其他犯罪行为,亲属之间应当互相隐瞒。这在今天看来颇有包庇的意味,在当时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子女尽孝的义务。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女不但不设法隐瞒反而揭发检举,就被视为不孝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诅詈,是诅咒、辱骂的意思。诅咒,就是用鬼神巫术的方式加害于人。《唐律疏议》中规定,背地里祈求鬼神加害祖父母、父母的行为,要比照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规定量刑,应该判处斩刑。而至辱骂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唐律疏议》规定得更为严苛,“詈祖父母父母者绞。”骂一句就会小命不保,唐代法律对不孝行为的零容忍度可见一斑。这样的规定若是放在今天,该有多少不孝子孙因一时口舌之快而落入法网。
某家的老人被子女嫌弃以致晚年孤苦无依、某家的子女们为了老人的财产大打出手使得老人无法安享晚年,等等,这样的状况在我们当今社会似乎经常看到或者听到,在为晚年凄凉的老人们掬一把同情泪的同时,我们也希望这些不孝的子女得到法律的制裁。其实,像这样大不孝的行为,在《唐律疏议》中早已有明确的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也就是说,如果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有另立户籍、各蓄家产的行为,要处以三年徒刑。即使是在祖父母、父母同意下另立户籍或私蓄家财的,也要处以两年的徒刑。此外,依《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三年。”什么是供养有阙呢?《唐律疏议》中也有明确的解释,按照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本来可以供养父祖吃穿得好一些,而供给了较次的衣着和食物的,就算是供养有阙。供养有阙属于亲告罪,必须祖父母、父母告发时才追究子孙的刑事责任。当然,身为至亲的父祖长辈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意把自己的子孙以“不孝”罪名告官治罪的,因此这类案件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但是父祖手中握有对“不孝”罪的告发权,无形中会对子孙有一种很强的约束力。在如此细致的法律保护之下,想必唐朝的父母们能够真正体会到所谓“养儿防老”的实惠吧。
有一种悲痛叫做“如丧考妣”,毫无疑问,为人子者最悲哀的事情莫过于父母去世。在中国古代,根据服制的规定,父母丧是斩衰三年重服。斩衰,是“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中最重的丧服,“衰”是丧服的上衣,斩衰用最粗的生麻布制成,不缝衣边。斩衰服期三年,在这三年期间,做子女的必须摒弃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一切享乐主义,脱掉丧服听个音乐、看个戏绝对会被判刑,就算是被别人邀请参加宴会,也要被责打一百大板,“法出于礼而入于刑”,礼制的要求渗透进法律之中,并把父母丧期内子女的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惩罚。
在漫长的服丧期间,子女还不能谈婚论嫁,《唐律·户婚》规定:“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可见子女在丧期嫁娶,是有牢狱之灾的,这不仅限于家有丧事的一方,对方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嫁娶也要受到惩罚。不仅如此,子孙在为祖父母、父母守丧期间生子的也要受到惩罚,“诸居祖父母、父母丧生子,徒一年”。在没有避孕措施的当时来说,丧期不许生子,就意味着夫妻三年之内不能同居,这着实有些不近情理。这种为父母守丧的法律规定还扩充到父母身陷牢狱的时候,《唐律疏议》中明确指出,祖父母、父母犯罪在押期间娶妻或出嫁的,都比照丧期嫁娶给予刑事制裁。这一系列规定,使子孙在为父母守丧期间不敢肆意妄为,也算是为父辈尽最后的孝道,牢牢维护父辈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在礼与法的双重压力下,出于种种原因,子女们也可能选择隐瞒父祖去世的消息。例如,对于在外做官的子女来说,父母去世必须回乡守制三年,也就是所谓的“服丧丁忧”,这极有可能耽误,甚至毁掉大好的前程,而皇帝准许夺情(皇帝出于特殊考虑,特命将三年丧期以象征性地服丧27天或者36天来代替)的优待不是谁都可以遇到的,所以往往出现官吏隐瞒父母丧事的状况,以求仕途顺畅。对此,《唐律疏议》也有严格的规定,知晓父母去世的消息,不办丧事反而刻意隐瞒的,要处以流放三千里的重罪。不同于隐匿父母丧事的行为,还有的子孙出于某些特殊原因谎报健在的祖父母、父母去世,对于这种状况,按照唐律的规定,要判处一年的徒刑,若是官员触犯,还会丢掉乌纱帽。
为了满足礼法交融的需要,中国古代社会将过多的道德责任法律化。《唐律疏议》对不孝入罪作了种种细致严密的规定,这些刑律条文几乎全部被唐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照搬沿用。在今天看来,其中许多条文几乎荒诞得不近情理,然而在当时却恰恰是合理的。当时人们的普遍看法是:在家为孝子贤孙,立朝便是忠臣义士。在法律的强制规范下,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子孙都能恪守对父祖的孝道,成为人人称道的孝子贤孙,这样一来,按照统治者“既能孝于家,必能忠于国”的理念,自然而然就达到了移孝作忠、以孝治天下的目的。
二、不孝之人遭严惩
唐武宗会昌年间的一天,有人向时任京兆尹(相当于今天北京市长)的柳仲郢告状,说一个名叫刘诩的禁军小校殴打了自己的亲生母亲。柳仲郢一听,顿时火冒三丈,也不管他是不是什么禁军小校,不由分说命人将刘诩捉来,不等向上级奏报,便将刘诩用棍杖活活打死。这般惩罚看起来着实有些过重,而且这位京兆尹大人执行得太过简单粗暴,但在当时也算是有法可依的,其所依据的司法刑律就是《唐律疏议》“十恶”重罪中的对父母“殴者斩”的死罪量刑条律。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唐律对各种不孝犯罪的惩处涉及杖刑、徒刑、流刑,直至斩刑、绞刑这两种死刑。《唐律疏议》中对不孝罪的死刑判决主要有这样两条:一是“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一是“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上文所提到的刘诩殴打自己的母亲这一不孝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显然是该被处以斩刑的,柳仲郢将其杖毙也不算为过。凡是谩骂、诅咒、殴打以及到官府告发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在唐律中均被视为天理不容的不孝之大罪,一旦触犯都会被处以死刑。除了这两条刑律外,其余的不孝犯罪均有除死刑之外的具体量刑标准。
按照今天依法治国的理念,无论犯了什么罪,都得按照既定的法律标准判决量刑,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正性。而我国封建社会皆以儒家思想为最高指导思想,其孝道伦理的核心,即是以孝治国安民,《孝经》中的一句“罪莫大于不孝”更是奠定了对不孝行为加重惩罚的基调,于是,在“孝治”的施政理念下,往往会出现弃既定的量刑标准于不顾,法外加法,对不孝之罪重刑惩罚的情况。早在先秦时期,就确已经确立了“不孝入罪”的司法原则以及对不孝犯罪“重罪”定性的立法思想。发展到秦汉,这一趋势更加明显。《汉书·王尊传》中记载了一桩令人震惊的案子,说西汉末年美阳有一女子状告她的养子不仅不孝顺,对她动辄打骂,更过分的是养子居然垂涎自己的美色,想收她做妻子。美阳令王尊知晓后,将这个大逆不道的不孝子捉来绑在树上,命五名骑吏用弓箭将其射杀。这一案件在当地引起不小的轰动,百姓自此对王尊重惩不孝的严酷手段深感畏惧。可见,虽然唐以前的封建法制体系尚未健全,但各种史料记载的信息表明,对不孝之人施以重刑是自秦汉以来司法领域一脉相承的共同原则。
《旧唐书·窦参传》中记载,窦参任奉先尉时,当地有一个叫曹芬的人,脾气一向非常暴躁且喜欢喝酒。有一次喝得烂醉回到家里,不知道为什么就看他妹妹不顺眼,于是就对其大打出手。他们的父亲看不下去,多次想要上前阻拦,曹芬见此情景,不但不停手,反而借着酒劲越发用力地殴打其妹。父亲救不了自己的女儿,又气又恼之下居然投井自杀了。案发后,许多人认为应该等其父亲的丧期过后再进行判决,法官窦参却说:“儿子因为父亲才能来到这个世界,父亲却因为儿子的原因死去,如果因为丧期而延迟判决,这和杀父不论罪有什么区别呢!”毫无疑问,将自己的父亲活活逼死实在是大不孝,但在唐代的法律条文中对这种间接逼死父母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审判和量刑标准,那这个案子该如何裁决呢?当时的审理者窦参认为曹芬的罪行相当于谋杀其父,罪该当死,于是就依据唐律“十恶”中“恶逆”的规定:“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皆斩,且‘常赦不免,绝不待时’”,作出杖杀曹芬兄妹俩的决定。这种判决对曹芬并无不公正,然对其妹则显得过于残酷,因其妹也是受害者。
对于这些在唐律中并没有明确量刑标准的不孝犯罪,以父母官自居的地方执法者在遵循“罪莫大于不孝”的原则下,往往会加重惩罚力度,以此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将以孝治国安民的理念深入乡野。
尽管自《唐律疏议》开始,历朝历代都针对不孝犯罪制定了非常缜密、明确的法律规定及量刑标准,但正如上文提到的案件一样,法律规定对一些不孝犯罪难以做到面面俱到,于是在“孝治”理念的驱使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对不孝行为轻罪重判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唐之后的五代时期,缑氏县令裴彦文“事母不谨,诛之”,什么是所谓的不谨呢?其实就是对母亲不恭顺。不同于前文提到的责骂父祖会被判处绞刑的法律规定,裴彦文仅仅是对母亲不恭顺。不恭顺的含义可是十分模糊的了,不必到责骂的程度,不听母亲的话,对母亲的态度恶劣等这些都可视为不恭顺,就是这些在我们今天看来不过是有失道德的行为,在裴彦文身上就落得了一个“诛之”的下场。按照唐以来“不孝入罪”的量刑标准,若非殴打、诅詈或者告官揭发父祖,其余不孝行为都罪不至死,而裴彦文仅仅是由于对母亲不恭顺就遭到诛杀,着实有些冤枉。翻阅唐律,我们也不难发现,对于“事母不谨”这种泛泛的概念,其中并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而具体怎么审怎么判,完全是凭着执法者的主观判断。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听母亲的话是多么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