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律人(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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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秦汉时期融“孝”入“法”(1)

一、秦朝“孝治天下”的法律尝试

秦代继承了西周以来的政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进步,“孝治天下”的政治实践开始实施。早在周代就有文献明确记载了孝道伦理和法律相融合的情况。那个时候,不孝是要被刑罚惩治的。但是,自春秋以来,君权与宗族势力渐渐出现裂缝,因而孝与法的关系也出现了一定的疏远。秦国应时而变,尊崇法家,制定出一套包含了孝道伦理的政治与法律体系,确立了以法为主的孝治策略。

孝道伦理在秦汉之际开始了与政治和法律的结合,忠君思想与孝亲的伦理观念直接成为秦代统治的政治原则,成为秦律法的构成部分,成为国家的政治权威理论。于是,秦代统治者开始了“孝治天下”的政治尝试与实践探索。

公元前221年,秦兼并六国,统一天下,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割据纷争的混乱局面,标志着东周以来的社会变革基本完成。面对着如此广大而统一的帝国,统治者关注的热点也由如何变革社会转到了如何巩固新政权。秦王朝基于自商鞅以来的法治主义传统及秦始皇个人的原因,重视法家思想,企图以法的精神建构新的社会统治秩序。同时,秦始皇统一六国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商鞅变法成功经验的推广。商鞅变法的实质,是在军事、政治实力的强制下,使得原来的宗法宗族制度转变为宗法家族制度。秦国通过商鞅变法后,宗法家族制度渐渐取代了宗法宗族制度,然而,制度的改变容易,观念的变革却不那么简单。这种社会结构的转变并没有改变长期以来在宗法宗族制度中形成的孝道观念,因为“家的精神纽带是孝,由家推至族的精神纽带更是孝”,所以,秦朝统治者不仅重视孝道,而且将孝纳入到政治与法律体系之中,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完成了孝道由伦理化向政治化与法律化演变。

秦代孝道伦理与政治的融合及实践早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前就已存在。公元前238年,嫪毐作乱,因与太后有染,秦王嬴政异常愤怒,不仅将嫪毐和他的两个弟弟车裂,还将太后迁出咸阳宫,有二十多人曾为此事向秦王嬴政进谏,但因触怒嬴政而被处死。齐人茅焦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冒死进谏,他的理由就是“孝道”,并且还真的因此改变了秦王的态度。秦王嬴政听谏后,害怕背上“不孝”之名,于是让太后回到了咸阳宫。通过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统治者秦王嬴政,在他掌握了最高统治权后,仍然不敢不孝,一旦不孝,就有可能受到臣下的议论和社会舆论的追讨。

如果说秦王怨母失行,先“迁母咸阳”,后来又迎回以尽孝道,是在齐人茅焦劝谏下的被迫之举,是畏惧社会言论不得已而为之的。那么,秦王攻下赵国后,其为母复仇之举则是主动行孝。秦王十九年(前229),秦攻灭赵国,而且坑杀曾与生母家族有仇怨者,这是一种复仇行为,姑且不论这种行为的对与错,但是这种行为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秦王嬴政对孝的认同。后来,嬴政的母亲去世,嬴政又将其与庄襄王合葬。秦王嬴政对生母的所作所为,体现了先秦孝道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秦王朝对孝道的重视。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多次出巡,每到一处,便刻石记功,宣扬孝道。近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更是证明了秦朝重视孝道的真实情况。秦朝地方官员面对这种石碑,当然得把孝道作为自己行政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孝道不仅是秦王朝彰显功德的政治标签,更成为了地方官吏的为政之本。所以说孝道伦理在秦代政治生活中已占据重要地位,它已经从调节家庭中亲子关系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政治规范,成为秦王朝的推行统治的基本原则。

尽管秦王朝重视孝道,但其对孝道的推行有别于先秦儒家。秦朝统治者崇尚法家学说,是要把孝道从伦理的层面直接上升到法律层面,企图依靠法律的强制来推行孝道,因而也就显得死板、片面,以至忽视了孝道伦理的教化功能。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有两封法律文书具体反映了秦朝以法律手段强行推行孝道的做法。

其一:某甲控告其亲生子丙不孝,并要求判之以死刑,地方官府当即命其官吏前往捉拿丙归案,经县丞审讯,证实丙是甲的亲生子,确实对甲不孝,因此予以判罪。

其二:某乙控告其亲生子丙,要求官府将其断足流放到蜀郡边县,并且终身不得离开流放地点,结果官府依乙之请求治其子之罪。

在《封诊式》上述两则父告子的案例中,因亲子不孝,父亲请求政府将其杀死和断足流放,结果政府都予以照办,直接宣判,并不考虑亲子之间的关系,以及生子是否知错改变。可见,秦朝政权是把孝道用法律的手段强制推行开来。以“不孝”治罪,更是孝道伦理法律的司法实践的典型例证。

秦朝律法对于不孝的打击,并不仅仅局限在父子母子之间,而是涉及了整个家族。而且对于不孝的打击甚至比普通犯罪更加严格。在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中,对于殴打祖父母、曾祖父母的不孝行为,已明确定为“黥为城旦舂”,予以严罚。《法律问答》中亦有一个父亲状告儿子不孝的案例:有位老人状告其子不孝,要求官府判其为死刑,是否需要经过三次原宥的程序?依照秦的法律规定,不需经过原宥,应予立即拘捕,勿使其逃脱。中国古代判处死刑有所谓“三宥”的宽赦程序。但是,依照秦律,若是老子状告其子不孝,则无须经过“三宥”审判程序予以宽宥,而应立即捉拿法办。这也看出了秦朝用法律强制推行孝道的行为。

秦王朝以“不孝”入罪,而且予以严惩,用法律体系来推行孝道,体现了法家将道德伦理法律化的思路。秦始皇企图以法律强制手段迫使人民接受孝道,在实际行动中,对“不孝”之罪采取了重判、快判、严判的司法原则。秦王朝倡导的孝道,片面强化父子关系中父方的权利,使子对父关系成为家庭人伦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关系,秦王朝所提倡的孝道目的在于确立父亲一方家长的绝对权威。在父子关系中,秦朝法律当然要确立父亲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解问答》说:父亲盗窃儿子财物,不作为盗窃治罪,若儿子盗窃父母财物,父母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不是公室告发,官府亦不追究。秦朝法律禁止子告父母,奴婢告主,若非公室告发,官府不予受理。若子女仍行告发,则治告者罪。相反,如果子不孝,父母告之于官府,则以死罪重治之。如果父母擅自杀子,则仅被治以“黥为城旦舂”的轻罪。由此可见,秦朝法律在父子关系上是不平等的,父子之间有着严格的上下尊卑等级,父权在秦律的保护下享有绝对权威,子女实际上成为以父亲为代表的家长的附属品,父亲甚至对其子女具有生杀予夺之权。

上述规定在秦朝的政治实践中有着明确的记载。如秦二世为篡夺帝位矫始皇诏赐令太子扶苏及大将蒙恬死,诏书上说:“现在扶苏与将军蒙恬率领军队数十万驻扎在边疆,十多年了,迟迟没有取得胜利,士卒死伤无数,没有尺寸功劳,反而是数次上书诽谤我的所作所为,原因是自己不能回朝当太子,日夜怨恨。扶苏作为儿子不孝,因此赐予宝剑自裁。将军蒙恬与扶苏一同在外,没有起到辅政的作用,是不忠之臣,一起赐死,将兵权移交给裨将王离。”当使者到达颁诏后,扶苏即欲自杀,蒙恬劝止扶苏,说:“现在有一个使者来,就自杀,怎么能够确定是否属实?因此我们应该请求复核,复核之后再死,也不迟啊。”扶苏却对蒙恬说:“父亲赏赐儿子死,儿子怎么能请求复核呢!”正所谓“父教子亡,子不亡不孝”,宅心仁厚的太子扶苏成为盲目践行孝道的牺牲品。秦二世继承帝位后,采纳赵高之言,尽杀群公子。公子高本欲出逃,但害怕株连家族,于是上书要求从始皇死,其理由是“不能为人子不孝,为人臣不忠。”秦王朝推行孝道,在父子关系方面片面强调父亲家长的权威,只有“尊尊”而无“亲亲”,孝道伦理中父子之间只有上下级的尊卑关系,失去了亲情融合,因而孝道成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它的社会整合功能消亡了。

秦王朝统一中国后,为了建立统一的人伦秩序和政治秩序,维护君主的统治,大力推行孝道,但是,由于秦朝统治者迷恋政治权威,用法律推行孝道,妄想借助严法重刑维护父家长的绝对权威。但是适得其反,秦王朝将孝道融入到法律体系中,不仅没有实现建立统一的伦理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目的,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加速了秦王朝的覆灭。庞大的秦帝国大厦维持了仅十五年光景,便在农民起义的烈焰中轰然坍塌,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短命的封建王朝。给后人带来无尽的反思。

首先,秦王朝统治者崇尚法家学说,其“孝治天下”走的是一条道德伦理法律化的路线,企图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把双向的伦理化的孝道,变为单向的义务关系。

秦统一后对家庭人伦秩序极其关注,用法律手段确立了家庭中人伦关系的秩序原则。男女之间贵贱有等,职事有别,认定男女之间的内外之别,体现在男耕女织的秩序之中。男女夫妇之间的人伦秩序一旦确立,就不容违背,否则当予以严厉打击。秦王朝十分重视家庭人伦秩序的建构,乃至不惜以刑罚、杀戮等手段“威化”百姓归治。

秦王朝通过法律手段推行孝道,进行社会统治的成败得失,可以让后人总结出:在中国古代家国一体的社会背景中,对社会的治理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由里及表,否则,道德一旦颓废,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任何制度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儒家正是深刻地洞察了这一社会现实,倡导德政、德治,把治心作为治世之本。孟子认为人性本善,孝悌是人与生俱来的“良知”、“良能”,孝道的推行,完全是善之本心的自然流露,无需任何外力的强制与束缚,是道德自律的结果。作为当政者自然需要把握人的善良本质,抒发人们的善心,要求道德主体不断反省自己,强调道德自律,为政治统治铺下道德的基石,自然可以使百姓拥戴,使民“仰之如父母”。儒家以道德教化收拾人心,强化道德主体的自律,有利于道德主体人心向善。秦国崇尚法家学说,认为人性本恶,强调的是规则。简单地以法律推行孝道,在司法实践中,“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反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尽管秦国利用法家思想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帝国,在政治上进行了孝治天下的有益尝试,但是,秦国却把孝道伦理完全纳入政治与法律轨道,孝完全成为法律规范,这不仅失去了其孝道伦理原有的道德意蕴,同时也损害了孝道伦理在收拾人心与道德自律方面的独特功能。

其次,秦王朝虽然提倡孝道,但却反对儒家在君臣、父子等人伦关系上所主张的“君仁臣敬,父慈子孝”的双边权利与义务,片面强化父子关系中父一方的权利,强调子一方的义务,凸显父家长的权威,使父子关系演变为单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根本不考虑维护家庭亲属和谐关系,目的仅仅是维护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儒家认为家庭之中亲子之间是一种纯粹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骨肉之亲,使得双方的关系建立在彼此互敬互爱的亲情之上,父子、君臣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称的,是双边的。但是,秦国为了建立君主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利用法家统治作为思想,极力维护君、父的绝对权威。并用法律将君、父的权利与权威加以固化,使得本来具有血缘亲情的亲子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道德关系,简化为单一的法律关系,并且只维护父子关系中父一方的权利和父家长的权威,而忽视了子一方的权利。使得调节家庭道德关系的孝道伦理成为法律规范,父家长俨然就是家庭的君主,子女可任由其生杀予夺,根本没有丝毫的血缘亲情。这种把君、臣、民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规划为线性的,单向的法律关系,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秦王朝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弊端开始显现,人伦秩序越来越被忽视,暴政苛政越来越合理化。这种关系越来越阻碍着社会的进步,成为秦王朝覆灭的原因之一。

最后,秦朝以法律严惩不孝行为,且听信举告,容易造成轻罪重判,滥杀无辜的社会局面,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不孝罪皆以死罪等重罪处之,这种“重刑轻罪”的做法正是法家重刑主义的写照。并且,对不孝行为的判定则听信举告,偏信一面之词,根本不给被告者申诉的权利,往往造成滥杀无辜的局面,上述公子扶苏就是在秦二世矫诏以不孝罪杀害的无辜者。秦朝将处理国家政治关系的法律制度用来处理包括家庭在内的一切伦理关系,势必造成政治统治上的暴政。秦国以法家理论缔造了一个泱泱秦帝国,但却将法家的理论推向了极致,把“法治”完全变成了专任暴力的恐怖统治,“以暴虐为天下治”最终导致秦王朝二世而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