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时期,慈善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六疾馆与孤独园均有皇室成员创设,而佛寺的慈善救济经费也来源于政府。当时的统治集团普遍信佛,譬如梁武帝萧衍以及梁代的宗室诸人都是佛教狂热信徒,他们带头对佛教进行大量的施舍,使得佛教寺庙的经费十分充足,而这些经费中很大一部分就用在了慈善事业上。除此之外,政府还划拨一部分税收,来支助佛教的慈善业。
南北朝时期,汉族王朝偏安江南,使得江南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一改过去中国政治、经济重心全都集中在北方的局面。这就为南朝最早建立慈善机构奠定了经济和物质基础。除了佛教的劝善思想之外,中国经济重心的南移,是南朝养老等慈善业能够成为中国慈善业之滥觞的又一重要原因。当然,还有一点,依然是中国古代的孝文化使然。当历史进入南北朝之后,随着短命王朝的不断出现,忠孝的观念,对于统治者来说,更加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借助机构化的养老慈善政策,可以笼络和舒缓民众早已持怀疑论的心,使得古典的忠孝观念尽最大可能得以复兴。
唐代建立之后,把梁武帝所设立的孤独园改名为“悲田院”。所谓的“悲田”也来自于佛教。佛教自从汉代传入中国之后,流行着“三福田”之说,即供养父母的田,称为“恩田”;敬奉佛祖和菩萨的田,称为“敬田”;而把悲悯贫穷孤独和施舍救难的田,称为“悲田”。因此,唐代把救济贫穷老幼的慈善机构命名为悲田院,又名“悲田养病坊”。
悲田养病坊初创于武则天长安年间(701~704),起初政府派专员主持机构的运行工作,后来在唐玄宗时期,逐步确定为由政府监督,寺院主持和运营。唐武宗厌恶佛教,开始对寺院采取清算行动,悲田养病坊的“悲田”之名因来源于佛教,故而被改名为“养病坊”。至此,养病坊再次变为官营的养老慈善机构。养老慈善机构经过唐代的规模化之后,终于在不久之后的宋代达到高峰。
三、政府对老人的全方位社保——养老机构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宋代和元代的政府官办养老机构在中国历史上最为人称道。两宋时期,随着中国经济的繁荣和市民阶层的兴起,国家有了更大的财政实力来兴办养老机构,而城市功能扩张的必然要求,也使得养老业成为城市稳定和繁荣的一项重要公益事业。
福田院本是唐代佛教寺院创办的慈善组织,宋代沿用其名,并把这个机构的作用发扬光大。北宋初年,宋廷在首都开封府设置东、西两个福田院,用来收养和救济那些流落街头的老年人。到了英宗(1064~1067)年间,又增设南、北福田院。这四处福田院每院各建房屋五十间,共有二百间,可收容一千二百人。福田院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买单,每年为五百万,后来增至八百万。
有资格入住福田院的老人有两种类型,一是贫穷无养的老人,二是有特殊和临时困难的老人。神宗时期,皇帝下令冬季可以在收养额定人数之外,收养更多的包括孤儿在内的诸多弱势群体。冬季天气寒冷,冻死的人屡见不鲜,有很多下层人民需要得到救济,宋神宗就审时度势,不限于福田院的定额人数,让更多需要帮助的老人得以活命和生养。而且,在增加人数的情况下,也相应地增加了财政投入,使救济的效果不至于因人数增多而打折扣。福田院的日常管理之职,一般由政府委托给僧人,政府定期派员来检查指导工作,并统计院内人数,上报收支等情况。
福田院刚开始只在首都开设,并未在地方普遍展开,后来于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逐步在全国以不同的机构名称全面铺开。这些地方养老机构可以被看做是福田院在外州县的延伸。
福田院所收养的群体还包括一些孤儿,后来于宋哲宗时期所创立的居养院,则完全是名副其实的老人院了。哲宗皇帝在元符元年(1098)下旨,命令全国各地政府的官员,要为当地贫穷无依的老者提供物质和医疗保障,并为他们安排养老的住处;其经费来源于无人继承家业的“绝户”,而其养老住所也由绝户的房屋来供给;如果绝户的财产和房产都还不能满足养老的需求,则由财政买单。这就是有名的“元符令”,它是宋代最早的老人居养法令。不过,与宋初福田院的经费全部仰仗财政不同,居养院的经费,如“元符令”所规定,以绝户的财产作为主要来源。
其实,用绝户的动产和不动产来提高养老服务,也是一种变相的国家养老。因为,绝户的产业本身按照法律规定,就要被收归国有,而为了实现政府养老,国家就把这部分钱“转移支付”给养老事业了。
虽有皇帝的下令,但宋代的居养院在哲宗时期并未全国性铺开。可喜的是,到了北宋晚期的徽宗时代,这个养老制度在宋徽宗和蔡京等人的大力推动之下,在全国迅速施行,使得这一时期的居养业在中国历史上都相当突出,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这一时期,不仅州县要设立居养院,一些规模较大的乡镇也要建居养院。而且,徽宗时收养老者的门槛也降低了,只要是贫穷的老人,不管有没有亲人照顾,都可以进入居养院安度晚年。总的说来,居养院其实是把北宋福田院的机构和设置在全国制度化、固定化和法定化。
居养院的财务由州县政府掌管,每州委派一位管理城市的基层小吏“厢典”来负责文书账簿的抄写,并及时上报。厢典是城市的基层小吏,虽不入流,却非常熟悉当地的人口和民情,由他们来负责居养院的账目,可以很有效地管理其财务收支,使之不至于亏空或冒领,呈现出可管可控的良性局面。由于受到宋初福田院的影响,居养院一般由寺庙的僧侣来主持和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僧侣每三年一轮岗,在任期间可以领取一定的薪酬。但对于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是如果业绩优秀,可以得到政府授予的紫衣或度牒,这对僧侣来说,不管是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有很大的好处。
北宋对老人的救助,无疑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政治效果。徽宗政和六年(1114),福州知州上书朝廷,说居养制实行以来,当地再也没有老人因贫穷无养而死亡的。不管这位知州所言是否夸张,但居养制的效果肯定在地方还是相当不错的。
在北宋养老机构的基础之上,南宋又创立了集救助与医疗为一体的综合性救助机构,即养济院。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江南绍兴府的官员下令让两名医官以及相关医辅人员给“养济院”的病人看病。这就是养济院出现的最早记录。当时,临安府(首都,今杭州)与绍兴府的养济院隶属于中央,其他地方则自行设立,隶属于各地方政府。其中,办得最好的,有绍兴、建康(今南京)和临安三府。
绍兴府的养济院,据地方志记载设立于绍兴二年(1132),其收容的对象非常广泛,包括乞丐、残疾人和各类生活无着的老人儿童等。救助的标准是成年人每天给米一升,钱十文,儿童减半。建康府的养济院设立的时间稍晚于绍兴府,由知府黄度创办,在城南和城北分设两处,每处的收养人数定额为500人,并分别委派一名僧人管理。首都临安府的养济院也有两处,收养的人是最多的,条件也是最好的。毕竟是首善之地,很正常。
除了养济院之外,南宋各地养老和救济机构,还以“广惠院”、“实济院”、“安养院”和“利济院”等各种名称出现,其性质与养济院大同小异。不过,这都是一些综合性的救济机构,养老是其职责之一。当然,南宋各地也有如北宋居养院那样的专门养老机构,也由当地政府创办,如浙江省淳安县的“安老坊”就非常闻名。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过犹不及。宋代老人的标准本来长时间一直都定为六十岁以上,可到了北宋徽宗时期,此标准降低到五十岁。不久,因标准定得太低,门槛太低,还是恢复了传统的六十岁标准。徽宗时期,不仅是养老的年龄标准定得有点冒进和不合理,具体的财物支出也出现了超额和奢靡的状况。因为宋徽宗本人和宰相蔡京过分推行养老的善政,支给养老机构的钱粮严重超标,有的甚至超过定额的好几倍。有的养老机构还雇佣了奶妈和使女,奢侈浪费的现象非常严重,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
而且,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固定的,此处开支多了,其他诸如常规的投入和国防支出就会减少。徽宗时期超额过当的养老开支,就严重影响了军队的经费来源,使得军人的粮食补给和正常收入不能保质保量地兑现,造成士兵逃亡的恶果。不过,宋廷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过下达多次行政命令,逐步解决了这个问题。不过,这却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宋代从皇帝、宰相到地方官员对于养老事业的一致重视,为了履行奉养老人的国策,甚至不惜占用其他的经费,甚至国防经费。南宋之后,中国的养老机构大都以“养济院”的称谓闻名于世。从南宋到清末的近800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主流养老机构基本上被定名为“养济院”。
元代虽然来自草原,却一改过去贵壮贱老的传统,在入主中原后,完全接受了汉民族尊老养老的国家战略。元代在没有完全统一中国之前,世祖忽必烈就下诏,要求天下所有的地方官员以粮食来救济当地生活艰难的老人。至元八年(1271),忽必烈下旨在各“路”设立济众院一所。十一年之后,忽必烈再次下令各路设立养济院一所,是为南宋养济院的重建与延续。路是元代的地方行政机关,介于行省与府州之间。这两次下诏,奠定了元代国家养老机构的基础。
元代养济院收养老人的标准,在当时的刑法中予以强调,即子女已经分家而且子女没有能力赡养老人,那么“不能自存”的老人则由各路的养济院收养。如果地方政府不履行收养的义务,那么地方政府一把手将被判以重罪。反之,如果达不到收养的标准而予以收养,也要治一把手重罪。除了基本的物质保障外,地方政府还要为养济院的老人提供医疗服务,老人死后也由官方负责安葬,皇帝还不定期地赏赐被收养的老人以特殊物质。
与宋代某些养老机构的经费来源于“绝户”的产业不同,元代养济院的开支一般仰仗贪官被没收的赃款与罚款,即元代所谓的“赃罚钱”。这似乎更能体现养老的用意。贪官污吏的违法所得本来就来源于民脂民膏,让他们把中饱私囊的民脂民膏吐出来,用于国家的养老事业,使得国家的养老公益事业有了一种反腐倡廉的效果,真可谓一个妙招。
明代养济院沿袭前代,不同的是入院老人的标准有了进一步界定,即除了贫穷程度、年龄与有无子女亲属之外,还关乎其道德修养。“素有不贤名声者”,不许收养。相对于前代,明代国家机构养老扩展到边疆地区,使得养老机构在全国的普及程度大为完善和提高。清代效法明制,法律规定,贫穷的老人如果没有亲人奉养,而地方官员没有把他收入养济院,则地方官要被罚杖六十;如果官员克扣养济院的衣裳、粮食等物质,以“监守自盗”罪论处。
明清时期,随着人口的进一步增长,也因为养济院等养老机构对贫穷老人的巨大吸引力,很多地方的养济院都人满为患,不得不依据一定的标准来予以安置。万历年间(1573~1620),明代思想家和文学家吕坤在山东任“参政”(省长的助理,一般为正四品)时,把当地需要收养的老人按照年龄、伤病和残疾程度等情况,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为“尽数收养”;第二等是待养济院有空位,再补缺;第三等和第四等就只能先自己解决生活问题,直到超过六十岁,才有可能得到收养。这种养老机构欠缺的现象在两湖和山西等地也有过记载,有的老人甚至一年都难得等来一个入住养济院的名额。
这说明,明清时期,在局部地区,甚至在大部分地区,养老机构的供需矛盾很大。本来,在万历之前,明代的养济院是没有人数限制的。但定额的人数当然也是王朝建立初期所制定的,人口在这一时期的大爆炸,肯定会造成养济院的收容能力相对地缩水了。多一个收容名额,说到底就是多一处财政支出,名额就是钱,正因此,清代每个州县的养济院名额一般要上报中央户部,经皇帝批准才可执行。
明清两代,与现代优质资源都集中在大城市一样,养济院等养老机构一般在省府和州府所在地条件设施和规模都大大好于其他地区。有些州县的养济院居然以茅草屋为居住场所。但是,必须指出,经过北宋以来若干个世纪的发展,养老机构在清代的设施、管理和制度都臻于完善。
明清两代,养老机构除了以养济院和普济堂之名出现外,还有栖留所和留养局等类似的称谓。一直到民国时期,全国很多省份的政府养老机构的运行,依然还沿用清代的旧制。山东济宁养济院建于清代的房屋设置,虽然在民国时期早就毁坏不能住人了,但当地的孤贫老人延续着几百年的老传统,还是按照清代的救济制度定期到相关政府机构领取口粮。这的确是明清养老机构及其制度对后人的一种指引和莫大的恩惠。
四、安济坊、惠民药局、普济堂等——医疗救济机构是养老机构的重要补充
养老机构收养的老人大都体弱多病,急待救治。虽然养老机构里面也有医疗部门,但往往满足不了老人的巨大需求。故而,古代还创办了很多专门的医疗救济机构。这些医疗机构,除了提高专门养老机构救治老人的质量和数量之外,也对很多其他非养老机构的贫病老人提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