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东传之时,东来的印度和西域诸多僧侣皆兼习医术,精于药方,将医疗救济作为其慈善的功德,推动了当时慈善事业的发展。《佛说诸德福田经》和敦煌莫高窟《福田经变》图都有描绘僧侣为百姓施医给药的内容。魏晋之际不少僧徒医术甚为高明,后赵时的高僧佛图澄就凭借高超的医术在民间广为传教,影响很大。此外,佛教徒为了保障施药救病能够持续,还兴设“药藏”以保障供应所需之药品。
病院的设立,最著名者是唐朝的“悲田养病坊”,这是国家设置在寺院之内的社会慈善医疗机构。悲田养病坊把贫穷患病无力求医濒死者、老而无所养者、贫穷流落街头者、幼失所亲而孤苦者等社会弱势群体集中起来,施以安养。僧尼们并不仅仅从事于这种由国家所办的救济事业,还自发建立相关组织机构以更好地服务人群。如唐朝武则天时期,洪昉禅师拿出所有化缘所得的钱财,建造龙光寺,又在其龙光寺内建立“病坊”,长期在此医疗养病者达数百人。
宋代的“安济坊”亦是收容病患并给予医疗救助的慈善机构,且“募僧主之”。可见,寺院僧尼在慈善救助事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元、明时期的“惠民药局”在施医赠药、救济贫病者方面曾发挥了重要的慈善功能。除了官方的医疗救济外,民间的佛教慈善组织也开展了大量的持续性的施医给药等活动,一直到近现代,佛教徒仍然积极投身于施药治病等善行之中。如,1932年中国佛教会就在南京设立佛教医院;1937年中国佛教会在上海设立佛教时疫医院,救济贫病八万余人。
除了佛教之外,道教的慈善业也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作为本土宗教,道教的很多书籍都有着相当强烈的劝善救济的思想。早在东汉时期,道教较早的典籍《太平经》一书就提出了“太平盛世”的设想。为实现这一设想,就必须敬奉天地,遵守忠、孝、慈、仁等伦理道德,实现这些伦理道德的手段便是“乐生”与“好善”。道教对世俗民众身怀仁慈爱意,主张在施爱于他人的过程中体验幸福的境界,才能长生不老、羽化成仙。《太平经》还提出了“乐以养人”、“周穷救急”的慈善观,若是握有万贯家财,而不肯救济穷老病弱之人,并导致其死亡,那就是罪大恶极了。
《太平经》的“承负说”也是道教慈善活动的理论依据。所谓的“承负说”就是任何人的善恶行为不仅体现在自身报应上,而且对子孙后代也会产生影响,善恶承负波及的范围是,承接前五代,流及后五代。的确,正是“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恶之家必有余殃”。
魏晋时期,由于统治者和上层士族的信崇,道教获得了大发展,道教的思想理论包括慈善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葛洪作为道教发展史上的一个承前启后的人物,也曾在《抱朴子》中说:“欲求长生者,必欲积善立功,慈心于物,见人之得如见己之得,见人之失如见己之失。”这正是道教慈善思想的生动写照。唐宋是道教的鼎盛时期。在道教诸多的论述中最能体现道教慈善思想的就是道教的劝善书,如最经典的《太上感应篇》,书中提到“诸恶莫作,诸善奉行”的理论,成为人们律己行善的信条。
六、义庄——老人的衣食庄园
慈善业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之,只不过还远没有形成今天这样的规模和组织形式,但依然起到过与今天类似的作用和社会效果。而扶老养老,则是古代民间慈善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据《周礼》记载,周代就出现了以制度化的组织,实现基层居民的相互援助。先秦时期,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积极呼吁政府积极介入慈善事业,提倡民间的互助互济。管子的慈善思想也非常广博,他不仅重点提出了对老年人的救助政策,还非常重视社会对贫困人群的救济,认为国家慈善还应敦促乡党参与本地的贫困救助。汉代家族内“振赡匮乏”的宗族互助活动已十分普遍,东汉永平十五年(72),有一个家族募集“六万一千五百钱”,买田八十二亩,所获得的粮食等收入,作为供养家族老弱等弱势群体的开支。
北宋中后期,民间慈善事业逐步兴起。尤其是到了南宋中后期,江南的民间慈善组织蓬勃发展,达到了一个历史的高峰,其显著标志就是出现了宗族家族慈善组织——义庄(又称义田)。义庄最早由北宋仁宗时期范仲淹在苏州建立,当时范仲淹购买良田千余亩,以其收入,来赈济贫困、孤寡及遭遇灾荒与不测事件的族人,使其衣食无忧,婚嫁丧葬都能获得支助。
元代义庄的赈济方式比较灵活,有赠送、借贷和低价出售田地产品等。如当时淮安路(今江苏淮安市)桃源县陈氏义庄就采取赠送与借贷两种方式相结合来扶助老者;庆元路(浙江宁波市)的黄氏义庄就主要以赠送的方式来资助老人;江西省吉水县的一个义庄则主要以低价出售义庄的大米来善待老人。还有的义庄以无息贷款的方式来援助孤寡老人,如徽州休宁的鲍氏义庄。不过,无偿赠送依然是元代(尤其是江南地区)最主要的资助方式。
义庄的收入,除了土地的产出之外,在元代还有多种其他方式,如浙江金华的浦江县,其郑氏义庄就利用当地较为发达的交通优势,做生意赚钱,扩展义庄的经费来源。元代的义庄更有专门收储义庄农产品的仓库,每年收粮的方式、质量要求、称量标准、支出的时间、支出的方式、支出的详细数量和余粮的处理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范氏义庄制度非常完善,由“庄正”掌存族田田契和户口簿,并负责审核族人受恤资格。庄正必须由本族家庭殷实、诚实有才的人担任,庄正下设会计两人,催租一至四人。同时强调,本族人不得租种义庄的田地,义庄也不能购买本族人的田产。很显然,如果本族人租种义庄的田地,只会让义田的生产效率很低;而义庄如果购买本族人的田产,会与义庄的公益性和救济性背道而驰,毕竟,需要赡养的族中老人,大都是没有田产的穷户,用义庄购买的田地来赡养其原来的田主,就完全失去了义庄的本意。范氏义庄的这些制度,作为一种典范,一直都被后世义庄所继承和发展。
通常情况下,历朝历代的义庄赡族养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普惠的家族福利制,即以亲疏远近为标准向家族成员定期发给钱物补助,以免其有冻馁之虞。如范氏义庄规定,族中人男女每人每月可支米三升,五岁至十岁的孩子每年可获得半匹布,十岁以上的人可得一匹布,娶妻可以获得二十贯钱,嫁女则得三十贯钱。如此,族中老农民不分贫穷与富足,都得到义庄经济上的供养。不过,毕竟是救济组织,此后的大部分义庄采取的还是特殊救济制,即对族中鳏、寡、孤、独、贫、老等符合特定条件的对象进行救济,年老者即成为其主要的救助对象之一。
清代道光二十一年(1841),苏州吴县的庄氏《济阳义庄规条》规定“贫老无依,不能养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起,开始获得义庄援助,其标准是每日给米六合(0.6升)。年龄超过六十岁的,还每隔一年赠送棉衣,每个月还在原来每天的基础上再次补助若干大米。对于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每日所获得的大米也有一个非常详细的标准,即六十岁以上的每天给米七合,七十岁以上的每天给米一升,八十岁以上的每天给一升五合,九十岁以上的每天给二升。百岁以上的老人,义庄要出资金为其建老人坊,“贺仪从厚,以伸敬老之意”。此外,义庄还以果金、袍帽金等形式向族中达到一定年龄的族人发放老年补贴。
范氏义庄自北宋建立之后,一直延续到清代,达700年之久。其规模到明代初期还保持在1000亩左右。明末崇祯年间,增加到2000亩。到了清代嘉庆年间,又增加到5000亩,道光二十年(1840)前后,更增加到8000亩。之后,最多的时候,达到2万亩。由于范氏义庄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因而义庄随之在各地迅速而广泛地建立起来。宋代不少地方官员在积极发展官办养老事业的同时,也不忘以个人的力量支持慈善事业,以自己的私财投入慈善事业。如南宋扬州知府楼王寿,购买500亩良田,在宁波设置楼氏义庄,对楼氏宗族中老无所依者提供援助。南宋孝宗乾道四年(1168),绍兴知府史浩捐出自己的工资收入,创办绍兴府义田,救济当地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穷之人。孝宗淳熙五年(1178)六月,吴兴(今湖州)的地方粮食官员张体仁,捐米五百石,给地方政府收养和救济老人。
还有明代弘治年间的大学士徐溥,特别热衷慈善业,购置义田800亩,赡养族中老弱孤寡。明嘉靖时期,大学士徐阶也捐出1000亩田地作为徐氏家族的义田。还有一些中下级官员,俸禄虽然不是很多,但依然慷慨解囊,资助家族慈善业,如明代一位刑部主事陈杲,就购置义田1350亩。
商人也热衷慈善事业。南宋首都杭州城内的大商人大多数是外地人,因为身在异乡,他们对其他刚来杭州做生意的人特别照顾。每当他人买卖不利,陷入困境之时,这些富豪们就尽量帮其渡过难关。对那些死无丧葬之资的人,大商人则送其棺材等物。寒冬之日,杭州城的富豪与士绅们,往往都会自发顶着严寒,走出家门,赠送钱。宋代乡村也有许多乐于施善的人。在平日,他们常会对贫民施行赈粮、施药、施棺、助学和助人婚嫁等慈善活动。就连宋代宗室贵族赵不诊,也在其生活居住地苏州常熟县的开元乡,把剩下的俸禄施舍给老弱贫穷之人,还贷款给他人救急,如果别人到时没有能力还贷,他就把贷款的合同烧毁。清代的两淮盐商鲍志道、鲍启运,自乾隆年间到嘉庆年间,陆续购买义田达1400多亩,用于家族的养老等慈善业。
义庄(类似机构包括义会、义社等)组织经历宋、元、明、清四朝,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古代民间养老的代表性组织。义庄充分发掘了家族中的社会资本,主要以收取地租作为资金来源,来向每一个需要帮助的老者施以赈济。很多义庄都包括义田、义学和义宅三个部分。义田以所得租米为族人提供赡养,义学为族内子弟提供教育,义宅为族中鳏、寡、孤、独、废疾者提供衣食住。
即便是在元代,江西吉水的某个义庄所拥有的土地,也曾达到过2000多亩。明朝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关系的变迁,庶民地主大量出现,使得宗族制组织也变得更加完备。当时,作为族田的义庄土地来源,包括官僚和商人捐赠、地主将祖先遗产相赠、兄弟分家时剩余的部分土地作为祭产、族人按田产多寡出田等。清朝两百多年间,族田进一步扩大,仅仅苏州一个府,新建的义庄就达到185个。很多义庄相对于过去,规模也得到了空前的扩张,功能也更为多元化,但赡养族中老人、向老人发放实物和补贴,一直是其重要的功能和目的。
与官方微弱的、应急型的济贫养老相比,义庄的福利保障更实际、更稳定,弥补了官方救济的不足。义庄族田虽然以赡养族众为要,在一些特殊情境下还救济族外人,如乡里的贫困老人和知识分子。在民间,在宗族之外的一些组织也承担了养老的社会职责,如宗教机构创办的“鳏寡孤独院”,乡间自主创立的“老人会”和“长老会”等。这些组织无疑是现代民间非营利组织(NGO)的前身,缓解了失依、贫困、孤寡老人的生活疾苦,并照料其丧葬事务。
士绅一般指有科举功名、家庭较为富裕的人,作为古代社会的领袖群体,士绅是建设义庄的中坚力量,如清代江苏无锡的贡生安汝楷广置义田达1000亩,国学生须宗周也购进义田1000亩,四川监生杨珖购买义田400亩等。
从北宋到民国时期,官方了巩固家族宗法制度,维护政权稳定,都对义庄的发展采取了鼓励保护的政策。义庄的土地财产一般都可申达官府,获得官方的法定认可。故而,义庄可以普及到更广的地方。清代苏州及其周边地区的义庄就曾取得过巨大的社会效益,乃典型中的典型。
苏州地区自古就是经济发达,人文荟萃之地,具备地方救济的各种条件。据民国《吴县志》记载,清代苏州长洲、元和、吴县三县拥有宗族义庄的家族达63家之多,其中田产在千亩以上的有32家。从康熙时期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苏州、松江和常州,这相毗邻的三府成为当时义庄建设的排头兵。在常州府的无锡县,据地方志的记载,从乾隆到光绪的130年间,共有44个宗族建立了48个义庄,面积总计达3万多亩。
清代苏州等地的乡绅富户所建立的义庄,一般都是以宗族为依托,但又不是完全与宗族融为一体,而是有着自己独立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运作。首先,与北宋的范氏义庄一样,都有一个管理机构,设有专门的主管人员,正职叫“庄正”,副职叫“庄副”。义庄监管人一般都由筹建者及其子孙担当,但也有少数富裕农民担当庄正的,如常熟庞氏祠田,就选择本族殷实者担任。除了庄正、庄副之外,一般还另设“司庄”二人,司庄可从本族或外族中选出。这些义庄的管理者都有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部管理相对独立。
而且,清代苏州也有相当一部分义庄在救济族人的同时,开始突破宗族的界限,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救济担负起责任。道光七年(1827),苏州人潘曾沂请求其父潘世恩把家中的田产分出2500亩,建为义庄,并强调其惠及的对象除了本族人之外,还包括诸多邻里乡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