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初年,明末的善会以“善堂”之名在各地成立,早期的善堂以育婴堂为主,也包括施药局、沿长江的救生局(救援遭遇船难的旅客),也有类似于官办养老机构养济院的“普济堂”等。总之,这些救济机构在清代被统称为“善堂”。到了雍正二年(1724),当政府全面介入慈善机构的创建之后,具有鲜明的民间色彩的明清慈善机构才逐渐开始走上官民合办的道路。但是,在此之前,由陈龙正等“善人”自发建立的各种慈善组织,在各自常年所生活的故土,因地制宜、很有针对性地对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类弱势群体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救济与资助。
八、漏泽园——老人的灵魂家园
作为孝道的表现之一,也作为对养老的最后一道环节,中国人历来重视对死者的丧葬与祭祀。早在东汉时期,皇帝就诏令对于没有亲属埋葬的死者,政府要把他们葬之于国家公共墓园,并记下他们的姓名,为其祭祀。古语有言,入土为安,宋代尤其重视对死者的丧葬救济。早在宋太宗时期,宋廷就下诏财政为所有政府提供埋葬服务支出一定的经费。宋真宗时期,政府在京郊附近购买土地,以收葬没有家人认领的死者,并且规定,收葬一个成年死者和未成年死者,分别给六百钱和三百钱。
到了仁宗嘉祐七年(1062),朝廷诏令,在首都开封府周边的郊区划出独立的地块,作为贫穷死者的公共墓地。到徽宗朝蔡京主政时,把公共墓地定名为“漏泽园”,作为掩埋代葬的专门机构,并使其真正规模化和制度化。宋神宗熙宁元年,朝廷还专门发布御诏,要求全国所有州府在每年春季,检查境内各地,如果发现有无人认领的死者,地方官要拨公款收葬他们,而且还要派人定期祭拜他们。于是,漏泽园这一善举,开始在全国兴盛起来。
漏泽园,其实就是义冢。作为古代的公墓,它与古代的很多慈善机构一样,由僧人负责管理,并付给他们薪水和各种奖赏。北宋时期,如果一个僧人能够葬200个死者,则地方政府要向朝廷申请,赐予他代表权威的紫衣和较为高级的僧人荣誉称号。到了南宋,朝廷对漏泽园的设置更为重视。宋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诏令各地在收养老贫老病之人的基础上,加大漏泽园的建设数量。此后,因为南宋偏安江南,所以南方各地的政府丧葬慈善业做得非常好。当时首都杭州所辖的仁和、钱塘两个县,共设置漏泽园12所,官府委派德行突出的两名僧人来主管,这两位僧人每月得到五贯钱和一石米的酬劳。
漏泽园一般选择地势较高、没有多大利用价值的“不毛之地”作为园址,也有的设置于空闲的田地。园子的四周以篱笆墙围绕,一般人若没有特殊原因,都不准进入。其收埋的对象早期主要是寄居寺庙的死者,还有流落街头的死者,后来主要以居养院等养老机构和慈善机构的死者为主。在埋葬时,每个死者一般占用墓地八九尺见方,墓穴深三尺。掩埋后,立有墓碑,上面写明死者的姓名、籍贯,以一千字作为上限。并详细记录在案,作为以后检查核实的依据。
而且,必须指出的是,宋代官办养老业和慈善业基本上在北宋末年徽宗在位、蔡京当政时期达到高峰,而且很多养老与慈善机构的运行效果,都与蔡京个人政治生命的起伏有着直接关系。虽然蔡京是一个大奸臣,但是他在中国养老、慈善事业的历史上,是必须记住的一个人。就连六百年之后的清初大学者顾炎武都强调,不能因人废事,漏泽园起源于蔡京,必须肯定他功不可没的历史地位。
明代以后,商人、文友结社成风,善会善堂也孕育而生,各种民间慈善团体不断涌现。各地商贾按乡籍不同,聚集在全国主要的商贸重镇,成立会馆和商会。一方面为往来的本籍商人提供宿食和商机,另一方面也为旅居同乡筹措公益事业。倘有本籍商人客死他乡,商会都会捐钱,或把死者迁葬回乡,或就近掩埋。此后,这一善举并非囿于商贾,但凡本籍同乡需救济的,如一些流浪在异乡的老人,都可联络商会,以求帮助。
商会的善举,毕竟只限于同乡。明末,江南文人开始积极投入地方慈善事业,他们所兴办的善会,只看需帮助与否,不分畛域。如崇祯十年(1637),在京为官的浙江嘉善人陈龙正携在京江南籍官员,在北京创设“掩骼会”,并刊布《掩骼会章程》,为京师贫民提供丧葬帮助。
第二年,经僧侣恒鉴提倡,刘宗周、倪元璐、祁彪佳等江南文士在浙江绍兴也创立了掩骼会和“白骨会”。他们竭尽所能,为死者尽最后一点慈善之意,兴办公益事业,造福地方百姓。尽管掩骼会的成员屡有变动,但恒鉴的弟子们却传承衣钵,延续这一事业,善会的活动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
清顺治年间,杭州成立“悲智社”,专为病人送药,向死者施棺,并设有义冢,掩埋尸骨。此后,各种名目的丧葬善会大量涌现,如天津的掩骨会、浙江桐乡的“葬会”等。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成立更多的则是助人收埋义葬的善堂,如锡类堂、思豫堂、不忍堂、恻隐堂等。虽各地名称不一,却都以施舍棺木、掩埋尸骨为专责。
清中期,苏州收葬性质的善堂在江南堪称为最,如雍正十年,苏州吴县创立的掩骼会,其制定了详细的入会细则和施救条件,规范了掩骼会的管理。此后,全国其他地区的掩骼会争相以此为蓝本。此外,乾隆十七年,张云龙募设的施棺局,崇明的永仁堂,长州县的培仁堂,元和县的广仁堂、仁济堂、永仁堂、怀善局、遵善局、积善局,以及稍后兴建的同善堂等。
雍乾时期,清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各种民间慈善团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官衙的监管。一方面,地方官署出资协助,支持善会日常经营;另一方面,也借此控制善会。如清雍正年间,云南布政使陈宏谋专门颁布了《掩骼会事宜册》,对掩骼会的日常运作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基层官吏要寻访需要救济的死者,报给掩骼会,掩骼会向政府上报棺木等葬事的开销,包括掩埋尸体的工人开支(一般为四百文铜钱)。”而且,埋葬之后,要将死者的姓名和住址登记造册,不许延误。如有延误,被查出来将重重处罚。掩骼会所需要的棺材,掩骼会的主管官员必须每年预先准备几十具。一半存储于南城,一半存储于东城,而且要择宽敞的寺庙存储。主管人员要在年底将动用的经费、掩埋的人数及其姓名住址,逐一造册,报送县级以上的政府备案。
漏泽园从宋代开始一直到清代,都是中国古代一项较为制度化的死者救济机构,就连偏远的广西,在清代都有很多州县设置漏泽园。康熙年间,广西思恩县的县令鲍复在当地创立了义冢,并在其亲撰的《义冢记》上说道,思恩是广西最为偏僻的县,万山之中杂居着瑶族、壮族等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根本就不知道什么丧葬的基本礼仪,对于老人既不知道赡养,老人死后也就随便把他们的尸体丢在山上或溪流中。有鉴于此,鲍知县就捐出自己的俸禄,创设义冢,使当地各族老百姓死有葬身之所。
咸丰、同治年间,南方普遍遭受太平天国之乱,长江沿省难民,倒毙路旁的不计其数,战死者及饿死的尸骨遍野皆是。于是,地方绅衿纷纷组织丧葬善堂,或施棺,或雇人掩埋,或买地为冢。如江西的义缘堂、诚心堂、乐善堂等,仅德化县积善堂就捐出棺材3000具,湖南嘉禾县的义冢也有几十个。
红十字会短暂出现在晚清时,西洋传教士来华,他们在沿海城市兴办教堂和医院。不仅收治贫民,而且对于毙亡的贫者,亦出资掩埋,为中国的丧葬事业注入了新的元素。甲午战争后,中国社会日益动荡,百业凋敝,传统的慈善事业江河日下,趋向式微。红十字会是现代慈善事业的标志,西洋诸国均有分会,唯中国迟迟未有。直至日俄战争期间,才出现了由沈敦和、杨杏城等二十余知名沪商组建的“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商议救济和掩埋东三省同胞事宜。然而该会实际上只存在了7天就被迫解散了。
1907年,吕海寰、盛宣怀等官员上奏清廷,请旨试办中国红十字会。1910年,清廷降旨由商约大臣盛宣怀担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为了加强控制,责令中国红十字会易名为“大清帝国红十字会”。但随着清廷的即刻倒台,“大清帝国红十字会”也很快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