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侍亲(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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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养老法律保障(1)

法律是对社会生活和人们行为的一种强制手段,任何制度一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则一定会具有很大的执行力和社会效果。中国古代为保证养老的实施和成果,也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值得后人思考和借鉴。早在夏代,法律就将不孝规定为犯罪,而且是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病了不去求医问药等都是不孝,有如此行为的人,都会受到严惩。

一、“别籍异财”者要当心——子女不得随意与老人分家

古代把子女与老人分家分财产称之为“别籍异财”。而对于别籍异财,古代大多数时间是明令禁止的,也就说,古代政府一般对子孙与长辈的分家分居,规定是很严格的,其目的就是要使老人的家庭养老获得一个较为全面的人力保障。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以族长和家长为权威的宗法制度被逐步削弱。加之铁制农具的普及和牛耕技术的推广,使个人脱离家族群体而独立劳动成为可能,人们的家族意识逐渐淡薄,个人意识有所增强,很多大家庭开始分裂为更多的小家庭。秦国改革家商鞅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也同时是为了提高秦国的赋税,规定一个家庭如果除了父亲之外,还有成年的儿子,那么这些儿子必须与父亲分家,另立门户,否则就要收取其双倍的赋税。

继秦代支持家庭分家之后,汉代立国之初也不怎么反对分家制,其平均家庭人口不超过五人。不过,分家政策虽然满足了个体对私有财产的拥有,但也激发出一切以利益作为准则的人性膨胀,极大地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亲情与基本人伦,导致了亲属疏远、父不慈子不孝等不和谐现象。分家之后,小家庭连原家族中的日常使用品也不能随便借用。有鉴于此,汉代的政治家贾谊对这种现象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认为商鞅鼓励分家的法令完全丢弃了人伦之间的礼义与仁厚,使得风俗大坏,禽兽不如。

其实早在贾谊之前,西汉的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别籍异财所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汉初惠帝就曾下令,年俸禄为六百石以上的官员,如果其父母和儿女在一个大家庭生活,而不分居,那么其只可以免除其一大部分税赋。虽然这个法令有极大的局限性,不能够广泛地限制分家的举动,但也充分说明,汉代对秦代不顾人伦的别籍异财政策开始作出了调整。

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以孝治天子成为治国方针,而别籍异财对亲情伦理的伤害很显然是与治国主旋律背道而驰的。所以,限制民间过于狂飙的分家分财政,是西汉政府的当务之急。东汉时期,随着国家舆论对孝道的不断提倡,于是这一时期“兄弟共财”、“三世同财”的家庭开始多起来,并成为全社会的表率。如东汉末期的蔡邕,与叔父和堂兄弟同居,三代都不分家,被乡党引以为楷模。

东汉末年,战争使得百姓四处流走,动乱不安的社会环境也使得小家庭的生活风险日益加大。而且很多贵族豪门乘机占有了大量亟须保护的小农,使他们变为贵族大家族的一员。这种人口占有还最终获得政府承认,成为贵族的一种政治特权。无论如何,这在客观上对家庭规模的扩大提出了现实的要求。基于此,曹魏文帝时期,国家正式废除了秦汉以来两个以上已婚儿子必须与父母分家的规定,即父母可以合法地与两个以上的已婚儿子同居、同户口,不分家。

南北朝时期,多代同居共财产的大家庭开始大量出现。如北魏山西永济县人石文德五世同堂,大家庭非常和睦;甘肃夏河县人赵令安和孟兰强等人,四世同堂,闻名州县。还有南齐的陈玄子四世同堂,170口人同居;武陵郡人绍荣兴八世同居,等等。就连当时的南齐明帝也深为赞许,下诏予以表彰,并免除这些大家庭一部分赋税。

隋朝再次统一中国后,虽然早期也希望大家庭分为小家庭,能够更好地管理户籍人口,并提高国家赋税。但之后,因为大家庭同居和群居,已然成为中国民间家庭生活的一个传统,而且别籍异财很难以形成以孝为核心的社会和谐,于是在隋文帝开皇末年,隋文帝以实际行动,表示了国家对大家庭同居制的认可和支持。当时山西文水县的郭姓人家,七世同堂,隋文帝多次派遣使者慰问这个大家庭,并加以旌表。不过,隋代的家庭结构是一种二元模式,即政府准许三代以上的家庭成员同居生活在一起,但是他们必须把户口分开,以便于国家对其征税。

唐代开始把有关“别籍异财”的规定写进法律,即“父母在,不远游,不别居,不异财”。意思很清楚,如果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出远门,也不能与父母分家、独立门户。中国古代,家庭或家族中的长辈具有不可挑战的崇高地位,不仅有其道德伦理上的支持,还有从法律上保证这种权威的经济基础。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唐律》规定,若祖父母、父母健在,甚至曾祖和高祖还健在,子孙就分家和分家族财产的,判徒刑三年;如果父祖强迫子孙分家分财产,而且把子孙过继给别人的,要判处长辈两年的徒刑。把子孙过继给被人就是长辈推脱抚养晚辈的义务,而且是通过将子孙私自过继给他人,使家庭户籍发生变化,当然要惩罚长辈的这种取巧行为。

但如果仅仅只是父祖要求分家分财产,而不是要把子孙过继给别人的,则长辈与晚辈都无罪。也就是说,父祖授意之下的分家,是法律所默许的。这其实是赋予了父祖处分家庭财产较为自由的权利,也表现了父祖尊长对家庭财产的绝对权利。

父母丧期未满(一般为27个月),子孙就开始分家的,也要判徒刑三年。被收养的非亲生子,如果在养父母没有其他人照顾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则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唐代对别籍异财的行为,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要求。在别籍异财的过程中,子孙只要违背养老和尊老的原则,就要对其施与较重的刑罚。这种在法律规定中强化父权的家庭组织形式,也就是在强调养老的重要性。因为只要在古代宗法、父权的伦理和制度之下,家庭养老才可能得以实现,并产生很好的效果。如果丝毫不能侵犯的父权伦理遭到挑战,那么家庭养老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了。就譬如现代社会的养老,很多都已经走出家庭,采取社会和机构养老的模式了。这是因为父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制度和舆论导向,都已经与古代有着天壤之别了。

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之外,唐代在整整近三百年的统治时间内,还屡屡对大家庭予以旌表。如当时山东郓州寿星张公艺,经历了北齐、北周、隋、唐四个朝代,他们大家族九世同堂,北周和隋代政府都予以嘉奖,到了唐高宗时期,唐高宗与武则天到泰山封禅,路过郓州,听到张公艺家九世同居,历朝都有表彰的佳话,于是特地慕名前往拜访。见面之后,高宗皇帝问张公艺为何能够做到九世同堂,张公艺叫来笔墨纸砚,唯独写下一个“忍”字。高宗连连赞许,赐给他御用丝绢百匹,以彰其人其事。

再如唐玄宗天宝年间,玄宗为了使百姓能够大家庭同居,特下令规定,如果一家之中有十个以上的成年男子,则可以免除其中两个男子的赋役;如果家有五个成年男子,则可以免除其中一个男子的赋役。不仅如此,唐代的统治者还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为社会做榜样。唐玄宗的父亲睿宗在位时期,唐玄宗与其他四个都已成年的兄弟,都被分封到皇宫之外的王府。本来,每一位皇子都有一个独立的王府,但是这五个兄弟却都搬往一个大院里同居,一同玩耍,一同学习。此大院号称“五王宅”,被时人所赞誉为古今无双。

唐代法律对晚辈擅自动用和偷盗家庭财产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子孙辈不经过家长允许,私自取用家庭财物,则要被判处“鞭笞”的惩罚。但晚辈若是与外人合谋,盗取自己家庭财物的,则最低判罚鞭笞三十下,最高判处一年半徒刑。如果晚辈与外人的偷盗行为伤及家人,则按照一般的杀伤法处理。如果同谋的外人杀伤的是家庭中的尊长,那么即便晚辈不知情,也要严惩。而晚辈如果私自盗卖家庭的田产,除其本人要严惩之外,田产交易行为也无效,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同时买方所支付的钱财更不受法律保护,很多情况下将被直接被官府没收。同样的,晚辈也不能私自把家庭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这种抵押是非法的。

唐代多世同堂、累世同居是“旌表义门”家庭的主要条件,如唐初河北赵州人赵寿,兄弟五十余人,同居已经三代,上下和睦,乡闾闻名。为此,赵寿通过地方长官,自荐于朝廷,申请赐予“义门”的称号。朝廷闻此,非常感动,同意了赵寿的申请。

为了鼓励社会上有更多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唐代还减免大家庭一定赋役负担。武德二年(619),雍州万年人宋兴贵,累世同居,当时是四世同堂,唐高祖李渊得知后,特别蠲免了其家庭的赋役,并传告天下,使之成为人们效仿的楷模。还有唐初汉阳县令姜世雄家因多代同居,被表彰为“义门”,据说早在隋唐末期天下大乱之时,就连匪寇经过他家,都不忍心抢劫。

中唐以后,在免除赋役的基础上,唐代政府还对不分家的大家庭采取了免除户税的优惠政策。所谓户税,就是唐代的家庭税,有点类似于今天的房产税。唐文宗开成三年(838),庐州舒城人徐行周,叔侄、兄弟五代同居,户部侍郎李珏申请在对徐家免除赋税之外,还免除其户税,朝廷同意了李珏的请求,并进一步加以推广。

宋代的分家法律大体上继承了唐律,当然也因时制宜,作出了一些调整,但反对分家的总体态度未曾发生变化。宋代别籍异财的案件,首推章淳案。章淳是宋哲宗时期的宰相,也是当时新党的首领,他在自己的父亲还没有亡故之前,就私自购买田地,作为私产,严重违反了别籍异财的规定,遭到谏官十多次的弹劾。章淳的罪有三宗:第一,父母健在,而章淳私买田地,与“分家分财产”没有区别,按律当判处三年徒刑,并归之为“十恶不孝”的重罪;第二,结交奸人,传播谣言;第三,强买民田,与民争利。本来哲宗皇帝之前只是判罚章淳缴纳铜十斤,但在巨大的压力下,还是对予以降官处分。章淳虽然没有按照私置田产异财的法律来定罪,毕竟这是北宋新旧两党政治斗争的产物,但是,以父亲还在,就私藏钱财作为攻击点,来试图扳倒新党宰相章淳,可见宋代人对别籍异财等分家行为也是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的。

北宋初年,因为五代十国的长期战乱,新平定地区的分家现象非常普遍,针对这种情况,宋太祖赵匡胤规定在朝廷正式诏令到达该地区之前的各种分家行为,都予以认可,但在诏令到达之后,就必须严格遵循别籍异财的法律,否则严惩。但即便如此,制止某些地区只顾利益、不顾人伦的分家行为,效果不太理想。于是,宋太祖接着下达了第二条诏令,严命四川等地如果发现依然有父母健在而分家的,判处死刑。这比唐代刑法中所规定的判徒刑三年,力度要大得多。这一诏令是中国古代分家法律的一个极端个案,但同时说明,宋太祖对民间大家庭制度的向往和维护,并期待以重罚重刑来威慑那些违法分家的个人。

元代早期,南宋以来所建立的大家族,很多都已经在战火的吞噬中分崩离析了,而且元代统治者为了增加户口从而增加税收,就彻底放弃了对分家的管制。但是不久,当社会秩序稳定之后,元朝在忽必烈至元三十年(1293)颁布新法,规定父母在,子孙不得分家。至此,元代法律再次回归了唐宋以来的传统规定。

明清时期,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国家再无能力全面干涉家庭的分家行为,也因为私有财产的确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而人性本是趋利的,于是明清的法律降低了对非法分家的惩罚力度。但即便如此,其原则上还是遵循了唐宋禁止别籍异财的原则方针。譬如,明代法律规定,如果父母、祖父母健在就分家的,判处杖击一百下,前提条件是父母或祖父母亲自告发;如果父母丧期未过就分家的,杖打八十大板,前提条件也是需要有家庭中的尊长亲自告发。很显然,明代政府把违法分家法律的行为当成了自诉案件,而非唐宋时期的公诉案件,也就是说政府对此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这依然对非法分家者依然构成极大的威慑力,毕竟把老人搞烦了,他也可以去状告子孙的,而且是告一个,准一个。

清代法律在明律的基础上强调尊长如果允许子女分家,则法律予以认可。这依然是从法律上肯定尊长在家庭中的崇高地位,只有尊长才可以有绝对的权利来处理家庭财产。而且,分家的主导权掌握在尊长手中,能极大地保障分家之后尊长的家庭养老,毕竟作为分家实际仲裁者,尊长既可以把家产的分割倾向于孝顺的子孙,也可以为自己的养老预留一部分家产,作为养老的物质保障,分家之后,更为孝顺的子孙,也可以再次继承这一部分预留的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