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侍亲(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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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养老法律保障(2)

总之,从汉代发轫到唐代臻于完事的分家法律规范,有效地制约和打击了那些不顾父母尊长死活,一心只想分家独过的不肖子孙,虽然到了专制社会晚期,如明清两代,国家对别籍异财的管制趋于松懈,但核心的法律规定、社会伦理和舆论压力并未有太大的变化,所以传统的习惯与习俗对随意分家、置尊长于老无所养境地的行为依然具有较大的威慑力。汉代以降的中国任何一个王朝,都深刻地懂得如果放任分家,那么最为直接的恶果就是老人将在分家后失去强有力的家庭养老保障。很明显,即便分家后老人依然有子孙赡养,但其效果和老人自身的感受一定大不如分家之前。毕竟分家之前的大家庭,不管是在养老的人力资源方面,还是在情感的多元化寄托和物质的供给方面,都是大大强于分家之后的。

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养老也是如此,一个大家庭更能使得老人的日常生活变得更为有趣和多样化。因为每一个子孙赡养老人、体贴老人的方式因人而异,千差万别。而且,越是大家庭,子孙越多,就容易形成一种带动作用,即一个子孙对长辈很孝顺、很尽心,那么在大家庭里大家都耳濡目染的,必定会感染其他的子孙,使得赡养尊长的行为具有一种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动力。这虽然是无意识的,却让需要照料的尊长受益匪浅。

反之,分家之后的小家庭,却是无法达到这种效果的。

二、法律对老人的宽宥——老人刑事责任的豁免权

先秦时期,五种最为严重的刑罚——墨(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割掉鼻子)、剕(砍脚)、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都不能在老人身上施行的。周代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犯盗窃罪,要与有爵位的人犯此罪一样,不能惩罚其做奴隶。而且,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只要不是亲手杀人,都可以获得赦免。不过,这仅仅只是赦免老年人的罪责,当时的法律依然认为老年人有犯罪行为。春秋时期,齐国规定对老人不能施加刑罚。战国时期,改革家李悝在魏文侯的鼎力支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在《法经》中也有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即六十岁以上的老人犯罪,可以适当地给予从轻处罚。

西汉早期,惠帝(前195~前188在位)刚即位,就下令,七十岁以上的老者如果犯罪,只能执行其所判的劳役刑,而对肉刑和毛发刑这两种非独立适用的附加刑,不得执行。很显然,肉刑就是对肉体的惩罚,对身体的伤害太严重,基于尊老的原则,可以免除;而毛发来源于父母,古代人特别重视,剔除毛发,就是剔除父母在子孙身上留下的烙印,所以当然不能使老人受此有损“父母印记”的刑罚。

西汉中期以后,随着社会上孝文化的不断深入和全民敬老的最终形成,法律对老人比之前更为宽宥。汉宣帝时期,朝廷下诏规定,如果父亲隐匿儿子的犯罪事实、祖父母窝藏犯罪的孙子,只要不是死罪,都可以上报朝廷的廷尉(管理司法的最高官员),申请赦免。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皇帝再次下诏,年满八十岁的老人除了犯诬告、杀伤人等较为严重的罪之外,都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而且,这个诏令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赦免老人的理由,即老人“血气既衰,又无暴逆之心”。

汉成帝建始元年(前32),规定孤寡老人和残疾人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官吏不能擅自征召询问,诉讼过程中不得刑讯。而且,免除法律责任的老人年龄标准再次降到七十岁。汉平帝元始四年(前57),老人免刑的年龄,又恢复到八十岁。东汉时期,法律遵循周代的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不是亲手杀人,那么可以免除法律的制裁。

除了赦免老年罪犯之外,汉代还对被审讯和被关押服役的老人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犯罪被审问时,不得捆绑;在关押时,不得戴枷锁。而且,如果的确必须对老人执行死刑,也不能对其实施割裂身体等酷刑。这些规定对后世的影响非常之大,一直延续到清代。

魏晋时期,对老人的特赦力度比起汉代,有所减弱,主要是扩大了老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晋代律法规定,即便是共同作案,而且不是亲手杀人,八十岁以上的老年犯罪者也要被严惩。不过,晋代还规定,所有收赎金就可以减刑或免刑的罪行,犯罪者如果是老人,则赎金只是普通人的一半。南北朝时期,北魏的《刑法志》规定,正在审讯的犯人如果年龄超过四十九岁,就不能拷其四肢。南朝梁代法律规定,老人被判罚鞭刑(鞭打身体)和杖刑(杖击身体)时,其力度只能是普通人的一半。而且,鞭打和杖击老人的鞭子和杖板,都必须选择伤害力较小的熟皮鞭子和小杖板。一般年过五十的老人,基本上就象征性地鞭打、杖击几下就够了。

隋朝虽然只是一个短命王朝,但是其律法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它对唐代律法的影响很大,而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完备、全面的开始。唐律规定,年过七十的老人,犯流放罪以下的罪,缴纳相应的赎罪金之后,就可以无罪释放。不过,如果这种流放罪只是其他罪的加刑,或者是经过大赦后刑罚才减轻为流放的,再或者因参与谋反等而被判处流放的,就不能享受到老年人交赎金就释放的优待了。

《唐律》把老人按照年龄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法律赦免权,七十岁到七十九岁犯流罪以下的罪,可以交纳八十至一百斤的铜得以赎免;八十到八十九岁犯死罪的,奏请皇帝决断,一般都能得到宽大处理;九十岁以上犯死罪的,直接免刑。而且,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是因为别人教唆而犯罪的,仅需要对教唆之人进行处罚,而不需要处罚实施犯罪的老人。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如果是一家人共同犯罪,那么年过八十的老人不能作为首要犯罪人。还有,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因为不堪刑讯逼供,所以不能作为证人来指证自己的亲人,如果执法人员逼迫其作证,则执法人员会被叛徒刑一年,而原罪犯的罪名将会被减弱三等。

《唐律》对后世的影响很大,唐代之后的各朝各代,都在这个基础上制定老人刑事豁免权的相关规定。宋代基本上延续唐代的法律,只是有一些很小的补充和调整。譬如宋代刑法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即便是犯有十恶重罪理应处死的,也不处死,而是将其发配到偏远的地方。

元代对老人刑事豁免权已经没有年龄等级区分,统一为七十岁以上。而且,元代对老人的犯罪行为,并非都给予豁免权,要根据老人的德行、犯罪类型和改过等情况来综合分析、具体裁决。譬如,对于倚老卖老,辱骂殴打当地官员的老人,要被“杖六十七”,而且不能赎罪。强奸幼女的老人,也要杖打一百七十大板,也不能赎罪。对于制造假钞的老人,也不会得到赦免。

另外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缴纳赎金之后免除杖击的刑罚,因为老人不能承受杖责之刑。甚至有的老人即便犯的是杀人罪,也可以获得赦免。譬如元代一位名为刘志朴的道士,将其徒弟打死,本应该判其死刑,另外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五十两白银。但是,因为刘志朴年过八十,最终的判决结果只是赔钱而已,完全免除了刘志朴的死刑。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而判处老人死刑的。当时深州有一位平民老妇人,一怒之下将儿媳妇殴打致死,被打的儿媳妇还抱着自己的幼子,结果小孩也不慎被碰死了。这位老妇人已经超过七十岁了,一些审判官员认为老妇人应该免刑,但主管一省刑事案件的副职官员“廉访副使”答里麻(蒙古人),却认为既然这个老妇人能够杀死两个人,则根本就不存在衰老的问题,应该按照对普通人的审判标准处死。

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特别体恤民间疾苦,也充分继承了明代之前中国法律“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所以《大明律》也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人,除了有杀死他人一家三口等极大罪行,都可以缴纳赎金后获得赦免。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犯了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向皇帝申请免死,听其裁决。九十岁以上的老人除了犯谋反和谋逆的大罪,都可以不用向皇帝申请,而直接免除死刑。老人免刑的年龄标准,在明代也被分为七十岁、八十岁、九十岁三个档次,这无疑是对唐代法律的一种继承和回归。

清代法律沿袭明代,其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犯罪较轻,可以交赎罪金之后免罪;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即便犯杀人的死罪,也要详细审定,并请示皇帝,如果只是盗窃和伤人,可以赎罪,其他的甚至可以免罪;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即便犯死罪,也不得执行,不过,如果是被别人教唆而犯罪的,那教唆者也要承担罪责。

在对老人免刑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如犯罪时未老,但事发时已经变老,是否可以享受免刑的待遇呢?对这个问题,《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无误的回答。《大明律》规定,如果犯罪时还未老,但事发时已经变老的,依照老年人的标准来处理。也就是说,假如一个人是六十九岁以下犯罪的,东窗事发时已经七十岁以上,也必须依照老人的标准来判定。如果七十岁以上犯死罪,八十岁的时候才事发,定罪必须请示皇帝。还有,如果八十九岁的老人犯死罪,九十岁以后才事发,则可以不受任何处罚。

以上情况针对的是普通百姓,而对于军人则又有特殊规定,明代的军人犯死罪,如果七十岁以上的,可以得到赦免。

三、老人因养老无着而自杀,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严苛的养老法

古代,有关养老方面的法律规定,更多是以“不孝罪”的罪名出现的。早在遥远的舜帝时代,中国古代的圣贤就开始设想王权、司法权以及孝道之间的关系。很显然,王权不能阻止司法权惩治犯罪,但同时也不能违背孝道来换取法律的实施,但最终的结论确实是屈法而成全了孝道。对于不孝的惩罚,早在三代上古时期就是相当严重的犯罪。尽管秦取法而弃儒,但在出土的秦简中也有因不孝而被处死的记录。秦代之后,对不孝的惩罚日渐规范并在唐朝时臻于完善。

中国古代的不孝罪是一个综合罪名,具体构成不孝罪的各种条件在其他诸如《户婚律》、《斗讼律》等篇章中都独立成罪的。古代,基本上所有人都有可能犯不孝罪,但买的孩子,即养子不构成不孝罪。光绪四年王潘氏买的三岁幼孩被抚养成人后,其本家要求其归宗。此子就离开养母,回到本家。王潘氏诉至县衙,但当地县令判决,让他们自行处理,没必要打官司。

古代判定不孝罪的情况很多,如辱骂祖父母及父母;祖父母及父母在,就分家分财产的;赡养不周道的;父母刚刚亡故,就结婚嫁人的;父母刚刚亡故就搞娱乐活动的;明明知道祖父母及父母亡故,而秘不发丧的;父母还健在,却谎称祖父母死亡的;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没有证据证明子孙有不孝的行为,只要父母去状告,子孙就可构成不孝罪。秦代法律就规定,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的老人告子孙不孝,就无需调查而马上执行。汉代要稍好,年七十以上的老人状告其子不孝,必须多方调查取证,才可定罪。但是如果老人坚持诉讼,则即便没有证据,也可以判定子孙的不孝罪。

如果给父母居丧期间生子,亦构成犯罪,要判处徒刑一年。但在没被发现前,当事人自首,可免刑。自首可免刑,给予当事人一个机会,是要民众充分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与不道德,并以一种劝善,而非惩戒的方式,来引导他人能够尽最大可能不要犯此法律规范。

还有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如果祖父母及父母犯死罪,被囚禁在监狱,而子孙有寻欢作乐的,判处徒刑一年半。这条古代养老与孝道法令,从人心的角度来制定,具有极大的人性关怀的感染力。人之常情,如果亲人被捕入狱,任何人都会很难过。尤其在中国古代这样一个以父权制为核心伦理的环境下,长辈身陷囹圄,子孙当然不能忘情地玩乐。但是,这条法律规定又很严苛,因为人是有自己的喜怒哀乐的,总不能因为长辈入狱就没日没夜地痛哭流涕。有时候,很正常的一个微笑,可能就称为犯罪的证据。但这更加说明,古代法律对尊老养老和长辈的权益有一种近乎不理性的倾斜。

除不孝罪外,古代法律对其他违背养老和孝道的行为也立有专门罪名予以惩罚,如对父母人身的伤害及对名讳的侵犯,属十恶中之“恶逆”。而且,对祖父母及父母即便是谋杀未遂也属恶逆。不过,其他伯叔以下长辈,如果子孙谋杀未遂,就不属“恶逆”。对于因过失杀死或伤害到长辈的,也要被判处流刑。因为,一个孝顺的子孙,侍奉老人是应该没有过失的。就连祖父母及父母因子孙而生气,子孙也要受到惩罚。不过,因过失所犯的不孝罪,如果碰到国家大赦,可以免刑。

针对特殊群体的不孝罪,如政府官员,又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国古代是等级社会,各级官员起着重要的表率作用,如果官员肆意妄为,毫无疑问,对百姓影响将是十分恶劣的,故对官员需有特殊规定。如果已经入仕或即将入仕的人官名中有字与父祖的名字相讳,就构成犯罪。所以官员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居官名和各种称号,否则就会一不小心犯不孝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