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则被处以免职的惩罚:第一,祖父母及父母有疾在身,不亲自服侍,委托其他亲属照顾,而自己外出做官的;第二,祖父母及父母亡故之后,在二十五月至二十七月丧期内脱掉丧服做官的(在前二十五月构成不孝罪);第三,给父母居丧期间,生子及娶妾的。
其实,早在汉代,养老法律已经非常完备。汉成帝年间,长安郊区一位老人名叫公乘广,之前获得了至高无上的王杖荣誉,却因一件小案件,被乡里的小吏传唤对质,并受到辱骂。公乘广认为这是奇耻大辱,因为乡吏完全违背了王杖条理,侵犯了王杖持有者的法律特权,但乡吏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于是公乘广就直接上诉到成帝,请国家收回他的王杖。这当然是他告发小吏不尊重老人和王杖的策略,既然王杖都不能保护老人,那么要它还有何用。成帝接到诉状后,就下诏立即把那个乡吏处死,不须等到秋后问斩的法定执行时期。从中可看出法律的严厉和对老人的特殊尊重。
接着,汉成帝连续两次下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持有王杖的老人进行殴打辱骂的人,必须以“大逆不道”的罪名来予以严惩。正因此,汉代有很多人损坏王仗或伤害王仗持有人之后,被处以极刑。
南北朝和隋代,朝廷将“不孝”归之于“十恶”重罪之一,并在《北齐律》和《开皇律》中逐步成型。其实,孝顺与否,主要看养老做得好不好,细不细致。所以,“不孝罪”更多的时候,可以理解为“养老缺失罪”或“养老不当罪”。
到了唐代,女皇武则天认为:“既能孝于家,必能忠于国。”《孝经》也强调,在家庭生活中不孝顺、不好好奉养老人的子孙,做官也必然是心怀不轨的佞臣。所以,唐代在继承前代立法的成功之上,将《唐律》的“不孝罪”,列之于“十恶不赦”罪的第七位。除“恶逆罪”之外,不孝罪是侵犯家庭成员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类。
《唐律》规定,子孙辱骂父母和祖父母的,将被判处绞刑,但如果是儿媳妇和孙媳妇等妻犯此罪,则惩罚较轻,为徒刑三年。减轻处罚的理由是,根据女子“三从四德”的原则,子孙妻妾的过错首先与子孙的失教有关。一般情况下,如果出现子孙的妻妾辱骂长辈的情况,长辈会指示子孙去劝诫和惩罚,而不是直接告到官府。子孙们大都会主动承担起教育妻妾的责任。
不发报父母或祖父母亡故的消息,即秘不发丧的,《唐律》规定其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古代有为父母守丧三年的制度(俗称丁忧),对于很多中下层官员来说,毕竟三年的守丧时间太长,容易影响到他们的仕途,于是就会“匿不举哀”,隐瞒丧事。对此,唐律规定,子孙匿不举哀的,流放三千里;守丧期间不穿丧父,并举办娱乐活动的,判处三年徒刑;看戏的,判一年徒刑;参与听音乐歌曲的与应邀赴宴的,都是被罚打一百杖。而且,除了嫡亲的子孙外,其他五服内的亲属如果也隐瞒丧事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只不过惩罚力度要小于嫡亲子孙。
流放三千里,是这一类犯罪中惩罚力度的。古代的流放三千里,基本上就与死刑差不多了。很多被流放的罪犯,都在荒凉贫瘠之地死去。侥幸能够活着回来的,身体也会受到极大的伤害,留给其剩下的生命为时不多了。
其实,唐代法律对子孙行长辈丧礼的要求如此之高,依然是一种对养老的重视。因为,丧礼说到底,是养老的一种延续,是对老人死去后的一种特殊的“养老”,也是对活着养老的一种补充。在中国古代非常重视丧葬之礼的大环境之下,丧礼办得好与否,是检验养老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正所谓善始善终,老人活着的时候要照顾好,死了之后也要享受到隆重的归葬,这才是一个完整的养老过程。
唐代法律还对有官之人对长辈的养老,作了规定。如为了到外地赴任,而把没有其他子女侍候的祖父母和父母委托给别人,则判徒刑一年。为了博得上级的同情和提拔,而谎报祖父母和父母年龄和身体状况的,则也要判徒刑一年。
为了让养老得以顺利实现和效果最大化,唐代的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在今天看来不合理的地方。譬如,如果子女告发自己的嫡亲长辈或外祖父母,妻子告发自己的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的,即便罪行属实,也要判处告发者两年徒刑;如果罪行不实,则要加上诬告罪予以重罚告发者。在今天看来,这其实是在鼓励家属隐瞒长辈的罪行。但是,古代有一种叫做“为亲者隐”和“为尊者隐”的伦理思想,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执行,一直从唐代延续到清代。这就造成了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为亲者隐”,更为了保证养老的效果,唐代的法律就只好对老人的包庇行为,采取了极大的容忍和肯定的态度。而告发长辈的子孙,则只能成为这种指导思想的牺牲品了。
虽然有些不合理,但却说明古人对家庭养老有一种近乎偏执的严格要求和法律保障。还有一条唐代法律,也同样体现了这种严苛,即子孙违背和挑战祖父母和父母的教训权威,在应当听从也可以听从教诲的情况下,却不听长辈的教育与劝导,那么也是较为严重的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唐代法律对父权制的一种认定和强调。
除了“为亲者隐”的特殊规定之外,还有父母犯罪由子孙为其受刑的“代刑”制,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如西汉一位叫淳于公人,其女儿上书愿,自愿为官婢,来为父亲赎罪和赎刑。除了代替长辈的肉刑外,还可代替其死刑。代刑一般是在直系血亲之间,无论男女都可。而且,关键是一旦提出代刑请求,对代刑者的惩罚都会大大减轻,甚至免除。这其实也是在宣扬孝行与孝德。正是因为这些人为了尽孝,不怕身体的创伤,也不惧怕死亡,代替长辈受刑,才获得了政府和舆论的同情,自然就获得了减刑,甚至免刑。
为长辈“复仇”,也是古代法律中一个很纠结的问题。古语有云,杀父与杀兄是不共戴天的大仇。故而,为父兄报仇在早期社会是情理之中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杀大权归于国家所有,所以开始禁止私人之间的复仇。自东汉以后法律上都有一共同趋势,即生杀权属于国家,人民如有冤枉须请求政府为之昭雪。但是,历史上的诸多孝子的大名,的确是由于不惜一切代价为父报仇而得来得。就连大圣人孔子也主张为父复仇,他认为若有杀父之仇,就可以辞退官职专门从事复仇活动,像居丧期那样,睡草席,枕兵器,随身携带复仇的武器,以便遇到仇人之时,讨还血债,因为杀父之仇不共戴天。
这样,伦理和法律常处于矛盾的境地,但最终,伦理的要求还是会战胜法律,为父报仇的人往往会得到宽宥,甚至会得到褒奖,并获得社会舆论的广泛同情与支持。毕竟,为尽孝悌,复仇杀人是一种逼不得已的行为。中国古代王朝以孝治天下,家庭以孝为核心价值观,报父仇杀人,只是“孝”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
不过,法律虽然有这么多规定,但古代养老的不孝罪,判定却非常复杂,执行起来也很难。据《新唐书》记载,有一个名为李杰的官员在河南担任府尹,碰到一个中年寡妇来告发自己的儿子不孝。而她的儿子在衙门里只是哭泣,没有为自己辩护,反而说自己确实得罪了母亲,没有尽到奉养的责任,甘愿受死刑的惩罚。府尹李杰观察这个儿子似乎并非不孝,而是有隐情,于是李杰就再三劝导其母亲要慎重,否则会害了自己的儿子。但母亲不为所动,依然坚持要判处儿子死刑。无奈之下,李杰灵机一动,想了一个妙招,他假装宣布这位儿子的确不孝,马上执行死刑,但要母亲买一口棺材,来为儿子收尸。母亲欣然同意,离开衙门去买棺材。李杰马上就派人跟踪她,发现她在路上对一个道士说,大功告成,官府已经判了死刑。
李杰掌握了这个重大隐情之后,就明白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是中年寡妇与道士通奸,儿子看不惯,反对他们在一起,寡母就起了歹心,要以不孝罪置亲生儿子于死地。李杰却没有立马戳穿她,而是在她买来棺材之后,依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她念在母子亲情的份上,有所悔悟,撤回对儿子的诉讼。但这位母亲还是坚持判处儿子死刑。事已至此,李杰就秘密派人逮捕了此刻正在衙门外探听审讯消息的道士。真相得以暴露,李杰下令杖杀了道士,寡母不予追究。本来,寡母在这起诉讼中是诬陷者,但因为唐律规定长辈告发子孙的,即便子孙的罪名不成立,也不能判定长辈有罪。
在这个案件中,儿子本来是一个孝子,他不忍寡母与道士通奸的丑事被暴露,却反遭寡母的诬告,差点被判处极刑。但是,这恐怕只是非常少见的特例,更多的情况下,长辈告发子孙不孝的,毕竟大多数全都或部分是实情。所以地方官员李杰最初还是愿意相信这个儿子有不孝之处的,但随着案件的深入和他的细心观察,他发现了其中有很大的隐情。但他依然本着劝善和保全老人的指导思想,来引导这位寡母悔过自新,放弃对儿子的诬告。即便最后寡母心肠太狠,不为所动,也还是能够看出,在这种有关家庭的养老纠纷和针对晚辈不孝的诉讼中,法律和执法的官员,是尽量站在老人这一边的。宋朝强调子孙要孝敬长辈,不得与父母别居。如开宝元年(968),宋太祖就曾下诏强调,湖北和四川两地的民户,如果祖父母和父母都还健在,子孙不得分祖产分家;如果父母健在而子孙与其分家不住在一块,则予以重罚。开宝二年(969)八月,太祖又诏令,四川、陕西两地如果有父母健在而分家者,要判处其死刑;如果父母有病的,要及时给予治疗,否则将严惩不贷。
元代有专门为老年人“赐高年帛”的政策,为了有效地落实这个政策,元代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官府应当将符合赐帛条件的老人如实上报。否则,地方第一领导人将被罚四十七大板,而且还被开除。清代在各代养老法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规定如果老人因为养老得不到保障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这条规定的确是悬在那些不赡养老人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极具威慑性。即便是那些对赡养老人偶有疏忽的子孙,都很可能因为这条规定,而被处以很重的刑罚。
四、减免赋役和免服兵役——老人及其家庭的救济特权
无论如何,赡养老人的首要条件是物质基础,而减免老人或其家庭的赋税负担,那无疑是增强老人及其家庭经济实力最实惠的做法。早在先秦时期,政府就根据老人不同的年龄段,在赋役和兵役方面给以减免,使他们能安养晚年。据《礼记》记载,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就不应该从事体力劳动,六十岁以上不服兵役,七十不参与接待送客等事务,八十岁不参加婚丧之事。所谓的不从事体力劳动,也就是国家至少减免了老人的徭役;而不服兵役对于老人来说,其意义大于服徭役;不参与接待、婚丧等事,就说明老人在七十岁之后就该完全颐养天年,把一些琐事全都交给子孙后代去做。
孔子曾说,周代早期,国家就开始减轻老人的力役。正如儒家典籍所载,年过八十的老者,可以有一个儿子不服兵役和徭役;九十岁以上的老者,全家都可以不服兵役和徭役;如果碰到父母的丧期,则三年内都可以免除兵役和徭役。即便是被誉为苛政猛于虎的秦朝,有爵位的老人年龄达到五十六岁,就可以免除徭役,而无爵位的老人也能在六十岁之后免除徭役。古代的徭役是民众给国家所缴纳的一种以劳动为形式的赋税,是古代人一项极大的负担,是今人无法想象的,有的要去远达上千里的地方服劳役,尤其是秦代,对普通百姓来说,简直就是噩梦。
到了西汉,继续执行秦朝的制度,而且,免除徭役和兵役的年龄标准定得很低,老人不分有爵位还是无爵位,均为五十六岁。如果年龄的确较高,又还没有达到免除徭役的年龄,汉代还规定这样的“准老人”享受减免一半徭役的权利。而且,这种“准老人”的儿子可以免于差役。
汉武帝时期,政府还明法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免除其两个子孙的赋税;而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一个子孙可被免除所有的赋税、徭役和兵役,使之能够更有时间和物质基础来供养老人。对于没有儿子的鳏夫和寡妇,如果有人愿意赡养他们,那么也享有免税的待遇。
汉代七到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每人要向国家缴纳20钱的人头税,而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必须交120钱。而且,汉代的人头税是不分男女的。从这个收纳人头税的年龄标准来看,五十六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可以免于缴纳了。汉代初期,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生活在诸侯国的居民,每一户还要向诸侯王交纳120钱的户口税。还有,不管是郡县,还是诸侯国的百姓,每年还必须向皇帝缴纳一种特殊的人头税,每人为63钱。可见,老人人头税的减免,对于一个家庭减轻税负,意义十分重大。
汉成帝建始元年(前32)规定,鳏夫与寡妇免除终生赋役,经商还能够免税;对于再婚家庭而没有儿子在身边的老人,要与归附的少数民族一样,免去田租和市税,并可以自由开店买酒。本来,当时的盐、酒等物质实行的是严格的国家专卖,但对老年人放开市场,不能不说是一种莫大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