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嫁娶、赴考
除了生活起居方面的诸多限制外,还有两项非常重要的禁忌,即居丧期间不能娶妻纳妾,不能参加会考。《吾学录·丧礼门二》中记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居丧期间不得进行嫁娶,基本为各朝各代所沿用,冒哀取仕的限制,在不同时期,则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宋朝以前规定比较严苛,即使是五服中最轻的缌麻也不能参加考试。宋天禧年间,举人郭稹冒缌丧赴考,被同辈告发,被交付御史台劾问(见《日知录·缌丧不得赴举》)。明朝以后,此限制放宽,除了服三年之丧的不得赴考外,其余的不受限制。
(五)其他限制
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外,还有一些细节要求。比如:居丧者的表情,要做到面貌憔悴,脸色发黑,极尽哀容。居丧期间如何哭泣也有规定,如:在未殡之前,孝子要哭不绝声,昼夜无时;既殡以后,要早上哭一次,晚上哭一次;在以后的丧期中,思忆则哭。不仅哭泣的次数和时间有规定,甚至哭泣时的声音大小,音节长短都有明确要求。哭丧不能从从容容,要捶胸顿足,悲天跄地,气都回不过来。总之,就是尽量拖长音用声嘶力竭的痛哭表达失去亲人的悲痛,也就是所谓的哀发于声。如诗中所说“举声哭苍天,万木皆悲风”。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规定。比如:居丧期间不得赴宴饮酒、弹琴唱歌、游戏笑谑;不走亲访友,除因丧事与人往来外,要谢绝一切应酬事物;居丧期间禁止兄弟别籍分家及门庭不换旧符等。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丁忧期间居丧者的人身自由和饮食起居等各个方面都受到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守丧三年,丁忧人员一方面要在精神上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要经受艰苦生活条件的考验,无论身心都受着常人难以忍受的折磨。居丧期间不胜悲伤,哀毁骨立的例子数不胜数,比如,《后汉书·韦彪传》记载:“彪孝行纯至,父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赢瘠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如果严格按照儒家理想化的礼制守丧,想必如韦彪这般身体遭受重创、哀毁骨立总是在所难免了。对于某些身体羸弱之人,也许根本就无法承受居丧生活之艰苦,陪同逝者驾鹤西归了。如明史中记载,吴县人顾琇,父亲去世,“水浆不入口五日,不胜丧而死”。
事实上,真正能不折不扣执行上述琐碎而苛刻的规定的人并不多见,违反居丧礼制的人比比皆是。比如,唐宪宗元和九年(814)四月癸未,陆赓故世,其子慎余、其兄博文在居丧期间着华丽的衣裳穿街过市,并饮酒食肉,结果都被打了板子,慎余流放至循州,博文被递解原籍。除了那些行为不检、居丧违制者,更有为赚取孝名,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之徒费尽心机上演了一幕幕滑稽可笑的假孝、伪孝的故事。比如《颜氏家训·名实篇》里巴豆孝子的故事,古代一位显贵,以孝顺闻名乡里,其父母先后亡故,在居丧期间,这位显贵哀痛毁坏了面容,丧礼超出了定制,表现得比别人都孝敬。殊不知这位先生在居丧时,枕着土块,睡着草席,悄悄将巴豆油涂于脸上,弄出满脸疮痕,以示自己悲痛得非常厉害。此后,后人就用“巴豆孝子”讽刺那些不择手段、欺世盗名的所谓忠臣孝子。
三、为君夺亲谓夺情
在儒家不遗余力的倡导和封建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推行下,原本自发的为亲人居丧守孝的非普遍性行为作为一种规范被写进了礼典和法典。丁忧成为古代官员必须遵守的职官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自东汉以后开始被严格地贯彻执行。但是,与此同时,一个新的问题就摆在了统治者和丁忧官员面前:当个人私情与朝廷需要发生矛盾的时候,是尽忠还是守孝?
自古忠孝两难全,这似乎是一个困扰了国人几千年的道德难题。当朝廷用人需要与官员丁忧发生矛盾的时候究竟该怎么解决?伴随着这一矛盾的出现,一种与丁忧制度相辅相成的官场人事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我们常在文学作品或人物传记中看到的一个词——夺情起复。看过《说岳全传》的人都知道,岳飞为母服丧期间,宋高宗连下三道诏书,要求岳飞起复。据说,高宗手书的起复诏在今天的拍卖市场上价值千万,在三辞不得的情况下,岳飞不得不奉命起复。
起复又叫夺情或夺服,是丁忧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的人事制度。起复指朝廷由于公务需要,对于那些遭受父母之丧需要辞官离职,回籍守制的官员,不许解官,命其继续留职,素服理政办公,不参加吉礼;或者官员丧期未满,朝廷特许终止其服丧守制,在“丁忧”期内起复任职,即“夺情起复”。
有关丁忧“夺情”的议决以及各级官吏丁忧是否“夺情”的统一政策规定,一般先由礼部具体商议,然后报经皇帝审批,最后以颁布诏令的方式贯彻执行。中央朝廷的仕宦官员尤其是那些显贵政要,其丁忧“夺情”与否,通常由皇帝直接裁决定夺,礼部官员不得妄议。
历来被夺情起复的多为武将或高级文职官员。历史上最常见的夺情现象一般皆源于国家战事需要,史称“金革夺丧”。如《周书·王罴传》载:“时东西交争,金革方始,群官遭丧者,卒哭之后,皆起令视事。”又如《唐会要》卷38《夺情》条是这样记载的:“时多金革……丁忧之士,例从起复。”此类“皆起令视事”或“例从起复”的现象,是历代王朝因金革兵战需要的一种惯例定制,实施于全国所有的文武丁忧官吏。比如上面我们提到的岳飞起复正是金革需要,姚夫人去世时,岳飞正在鄂州练兵,准备再次渡江北伐,收复中原,战事一触即发,主将岂可擅离?基于民族大义和朝廷需要,岳飞忍痛终丧起复。
不难想象,官员丁忧势必会造成朝廷用人与官员缺位的矛盾,而夺情制度则巧妙地化解了这一难题。在忠孝的抉择中,统治者无一例外地选择了亏孝全忠,移孝作忠。毕竟在皇权拥有者眼里,君权总是重于亲情的,以孝治国,孝只不过是手段是形式,真正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君权。不管是丁忧还是夺情,尽管内容迥异,但目的却是绝对的一致,即全心全意地服务于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夺情作为丁忧制度的衍生品,它的形成和发展与丁忧制度相辅相成。西汉时期,官员丁忧不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夺情也未形成定制。但是,随着汉王室对于孝道的提倡,西汉末年,士大夫阶层逐渐形成一种丁忧风尚,丁忧逐渐成为评价人品高低和道德操守的标准。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迫于外界压力,越来越多的官员在遭父母之丧时纷纷要求离职守制。这种现象逐渐影响到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
对于那些国家和朝廷严重依赖的股肱要员,皇帝不得不派使者前去慰问,并传达强制回朝复职的命令,于是,夺情现象日渐普遍。到东汉时,夺情起复慢慢成为一种惯例,统治者针对丁忧守制另外创设了一套完整的夺情起复程序。自此以后,朝廷大臣因政务需要而丁忧“夺情”的现象甚为常见。据史料记载:“三年之丧,古制极严。自汉文帝命以日易月,而臣下亦因之。如晁错父死,旬日而尚以御史大夫调兵食;翟方进后母死,三十六日而起复尚丞相事;唐右仆射房玄龄、中书侍郎苏頲、张九龄、宋参知政事寇准,皆夺情起复。”夺情起复原本是出于军国大事的需要,但是,被夺情也往往意味着皇帝对官员的恩宠,由此慢慢形成一种以夺情为荣的社会心理,无形中影响了丁忧者在居丧时的心态。
如前所述,夺情起复最初是基于军务或政务需要,主要是针对身居要职的股肱之臣或带兵打仗的武将,其初衷是为了维护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是特殊情理下的亏孝全忠,本不为常典。但是,随着丁忧制度的普遍化、法制化,积极钻营谋求起复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他们中有的是畏惧丁忧生活的艰苦,逃避居丧,有的是贪恋权位,舍不得高官厚禄,在这种情况下,能不顾皇帝下诏“夺丧”仍坚持服满三年的官员就更是凤毛麟角了。据清人徐乾学统计,从西汉到明末,史志中记载的总共不满三十人。如此种种,使夺情慢慢变了味,以至于有些时候,竟演变为政治角力的工具,成为派系斗争、权力倾轧的有效途径。
守丧,原本是人们出于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自发形成的一种习俗,但是,在中国,这种习俗却经历了一种完全异于世界的发展轨迹。为了实现愚孝思想麻痹人们的灵魂,实现封建统治长治久安的目的,两千多年来,封建统治阶级不遗余力地宣传、鼓吹忠孝合一的儒家孝道,不惜用道德和法律等诸多手段强制人们遵行等级化的守丧之制,礼法结合,一步步地加强对民众的精神统治,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守丧之制也完成了由习俗到礼教,由礼教到道德规范,由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的历史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