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养老示孝
在中国,家庭是养老的主力军,尤其在古代社会更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养老不闻不问,袖手旁观。在重视孝道的古代社会中,国家除制定一些政策法令来有效地保障推动家庭养老外,还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施行国家养老。《礼记》中的“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侯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郊,养庶老于虞庠”,这是关于我国古代最早的国家养老的记载。从《礼记》的这段话可以看出,早在西周以前国家养老已经开始,而且这时的养老场所主要是学校,养老的对象分为“国老”和“庶老”两种。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养老的措施逐渐多样化。主要的措施有赐予老人物品、赐予老人爵位、赐予老人侍丁、兴建孤寡老人居养机构,等等。
赐物是应用最广的有效保证老年人物质生活的措施。赐物养老最早可追溯于汉代刘邦时期。汉高祖三年,刘邦下诏选举民间50岁以上,且德行高尚,有影响力号召力的男子为“三老”,主要负责掌管乡间的教化问题。在诏令中同时规定,每年的10月由国家赐予各地方的“三老”们酒肉。此时,赐物的范围还比较狭窄,只限于“三老”,并且一年只有10月一次,但它却开了汉朝赐物养老的先例。汉文帝时,赐物养老的制度正式形成。年纪在8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可以获赐米1石、酒3斗、肉20斤;对于9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再加赐帛2匹,絮3斤。此外,汉文帝还首创了一种“授鬻法”。所谓“授鬻法”就是指90岁以上老人可以享受到国家特赐的粥。由于老年人牙齿松动、肠胃消化能力减弱等原因,易于咀嚼易于消化的粥成为他们的主要食品之一,赐粥受到老年人的欢迎。而且粥的制作成本低廉,因此“授鬻法”可以说是一举两得。到了东汉,进一步扩大了“授鬻法”的适用范围,70岁的老人也可以享受到赐粥的待遇。
汉代之后的历朝历代,继承并发展了汉代的这一赐物养老的传统。魏晋时期虽然没有颁布明确的诏令,规定由国家赐物给一定年龄的老人,但在举办庆典活动或遇到灾害时,国家还是会赐钱赐米给老人。唐太宗时曾颁布《赐孝义高年粟帛诏》,对80岁以上的老人赐粟米2石,90岁以上者3石,百岁以上增加绢2匹。到了宋代,赐物养老施行得更为频繁,宋太宗、宋真宗年间都曾颁布赐物于老人的诏令。宋仁宗时明确下令,赐给战死者的父母每月每人米3斗。由此可见,赡养战死者的父母已被明确纳入国家养老的范围。至明太祖朱元璋时,赐物养老制度被再次具体化。朱元璋曾下诏赐予80岁以上的贫民每月米5斗,肉5斤,酒3斗;90岁以上的每年人加赐帛1匹,丝锦1斤。对于那些虽然有田产,但“仅足自赡者”,也一样赐予酒肉絮帛。
赐物养老使得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但并不是所有的老人都可以享受到这份保障。首先是年龄限制。根据古代人的年龄段划分,50岁以上就可以算是老人,但各朝代关于享受国家赐物待遇的老人年龄一般限制在80岁以上,仅在东汉时,放宽到了70岁。其次是品性限制。汉朝在规定80岁以上老人可以按月享受国家赐予的米、酒、肉、帛同时,也明确规定“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即服刑人员及已经犯罪但还没有被判决的人不在赐物范围之内。第三是财产限制。这一点在明太祖的诏令中体现的十分明显。明诏令中赐物的范围是80岁以上的贫民以及“虽有田产”但“仅足自赡养者”,也就是说国家赐物的主要对象是那些相对贫困的老年人。
赐予老人官爵,也是国家养老的一项重要措施,只不过相对于赐物养老而言,不具有普遍性。赐予老人官位在汉朝便已有之,汉高祖刘邦要求在乡间设置的“三老”实际上就是赐予老人官位,只不过此时能成为“三老”的人数极少,而且要求极高。到北魏时,孝文帝下诏授予70岁以上老人各种官位,从而使老人授官范围扩大化。唐高宗时曾赐官于80岁以上的妇女,这充分体现了唐代妇女地位的提升,但在此之后,年老妇女被授官的事情再也没有出现过。此后宋仁宗、宋神宗等也曾赐官于百岁老人。赐予老人爵位早于赐官位。早在孝文帝时就曾下诏,“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汉代之后,赐爵于老人的做法已很少出现,仅有北魏孝文帝、宋太宗、明太祖等几位帝王曾赐爵于老人。
无论是赐官还是赐爵,实际上都是一种虚衔。对于改善老人实际生活水平并无太大帮助,但这种赐爵的方式,可以使老人获得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精神安慰。尤其对于那些年轻时一心做官,却未曾如愿的老人来说,能在年老时被赐予一官半职,虽是虚衔,也是无上光荣的。
此外,唐代还创设了一种给侍制度。所谓给侍制是指由政府安排专门人员对老人的生活进行照料的制度。负责侍奉老人的人员称为“侍丁”,享受“给侍”的老人称为“侍老”。
关于侍老的年龄及侍丁的人数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唐太宗时期的规定:“给民百岁以上侍五人。”唐玄宗开元年间的规定则变为80岁以上且身患疾病的,给侍丁1人,90岁以上的给侍丁2人,百岁以上的给侍丁3人。而天宝年间,唐玄宗则将给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以上,妇女七十以上,宜各给一充侍。”关于侍丁的选拔,唐代也有明确的规定,唐玄宗时选取侍丁最先考虑的是老人的子孙,其次是近亲,在这两者都没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再“取百丁”也就是雇佣外来人员。对于成为侍丁的这部分人,《唐律疏议》中规定“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即侍丁获得了免役的特权。宋继承了唐的侍丁制,但宋的侍丁制已经有了较大改变,逐渐发展成为赡养老人而实行的一种免役制,而免役的对象主要是80岁以上老人的子孙。
为了照顾那些无家可归的鳏寡孤独者,古代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养老机构。前面提到的先秦时期国家养老的“庠”与“序”,实际上是养老机构的萌芽。只不过,这时养老的“庠”、“序”还承担着学校的教育功能,因此还不能称为专门的养老机构。最早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的是梁武帝。公元521年,梁武帝下令在京师建康设立“孤老院”,让那些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归。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院。此后,这种以赡养孤寡为目的的专门养老机构陆续发展起来。唐肃宗时在长安和洛阳分别建“普救病房”用于照顾无人赡养的老人;北宋时,在京师设有“居养院”、“福田院”;南宋时,在杭州设“养济院”;元代时先后设置了“济众院”、“养济院”;明清时期也在全国多个地区设立“养济院”。伴随着这种特设的居养机构的增多,越来越多的鳏寡孤独者可以进入这种居养机构,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不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统治者的一颗仁慈之心,让更多的百姓信服于他。
国家的多项养老保障措施,对于部分老人来说确实是足够让他们颐养天年了。但在古代物质水平、医疗水平、卫生水平都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人的平均寿命要远远低于今天。据有些学者研究,到18世纪国人的平均寿命为三十多岁,能活到80岁以上的人已是极少数。再除去那些因犯罪等被剥夺各项权利的人,能真正享受到政府提供的赐物、赐官、赐爵、赐侍丁待遇的人真是少之又少了。而对于那些鳏寡孤独者来说,虽然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保障他们的生活,但也并不是每个鳏寡孤独者都可以随时进入,必须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才可以,在审核不通过的情况下,很多鳏寡孤独者便只能被拒之门外。虽然这些保障养老的措施和机构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但历代统治者依旧将他们作为施政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原因就是统治者希望通过这样的做法,来告诉人们国家对养老的重视,以此督促各个家庭更好地赡养自己的老人。
注释
[1]《明史·礼志》。
三、避讳亦显忠与孝
避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有产物。《辞海》中的解释为“封建时代对于君主和尊长的名字,避免直接说出或写出,叫做避讳。”实际上,《辞海》中解释的避讳主要指的是避讳中的“敬讳”,而平常说的“为尊者讳,为贤者讳,为亲者讳”,指的都是敬讳的情况。敬讳表示的是一种尊敬的态度。而避讳中还有一种称作恶讳,主要是指因厌恶或忌讳某一字词,而将这一字词及同音字词替换为其他字词。如袁世凯将元宵改称为汤圆就是因为“元”与“袁”同音,“宵”与“消”同音,“元宵”听起来像是在说“袁消”。当然,在避讳中,这种“恶讳”出现的情况较少,避讳主要以“敬讳”为主。而“敬讳”又以为尊者讳及为亲者讳为主。为尊者讳主要指避讳帝王及其父祖的名号,又称为国讳;为亲者讳主要指避讳父祖的名号,又称为家讳。
避讳产生于西周时期,是封建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诸侯各自为尊,礼乐制度崩坏局面的出现,避讳制度也逐渐丧失了它的意义。而到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为了显示出他王者独尊的地位,避讳制度被重新确立起来。由于秦始皇名“嬴政”,所以秦朝时不得使用“政”字及与“政”字同音的字。原来的正月便被改为了端月。汉代沿用了避讳制度并将避讳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明确化,而到唐宋时,避讳制度则被郑重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从此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古代统治者们为什么对避讳如此情有独钟呢?归根到底,是因为避讳制度与中国的礼法制度、忠孝观念是高度切合的,而礼法制度、忠孝观念又正是统治者为实现统治需要,不断地提倡与追求的。避讳制度是如何与忠孝礼法相融合,让统治者所青睐的呢?
避讳与忠的融合主要表现在国讳方面。国讳,要求全国人民对帝王及其父祖的名、字、年号、谥号等进行避讳,实际上体现的就是对帝王至高无上地位的尊崇。由于帝王地位的特殊性,他们的名、字、号等中的汉字成为他们的专属用字。如汉朝为了避讳刘邦的“邦”字,便将能用到“邦”字的地方都改为了“国”字。官名“相邦”改称“相国”;《论语》中的“何必去父母之邦”在汉代被刻到石碑上就变为了“何必去父母之国”。再如山药原名为薯蓣,因为唐代宗名李预,为了避讳代宗的“蓣”字,薯蓣被改名为薯药。到了宋朝,因为宋英宗名赵曙,所以薯药又被改为了山药。
通过避讳,帝王至少在形式上获得了一种国民对他敬畏与尊崇印象。而一旦有人触犯了避讳的条文,一不小心直呼了帝王或帝王父祖的名号,那便会被视为对帝王的不尊不敬、大逆不道。轻者因此丢了官,重者因此丢了命,有的甚至祸及家人,株连九族。这种情况在清代尤其严重。如在清初著名的“明史案”中,庄廷鑨因书写《明史》时直呼了努尔哈赤的名号而被朝廷视为叛逆谋反。虽然案发之时,庄廷鑨已死,但依然未能逃过此劫。朝廷下令将庄廷鑨开棺焚尸,挫骨扬灰。这样的惩罚对于讲究入土为安的中国人来说,是比杀头更为严厉的。而庄廷鑨的父亲、兄弟、妻子等也被一并判罪,连曾经资助他写《明史》的朱家也被牵连入内。据记载,当时仅被诛杀者就有72人之多,此外还有多人被发配边疆或被卖为奴。再如乾隆年间,江西举子王锡侯,本为了避讳“康熙”的年号,将《康熙字典》简编为《字贯》,但百密一疏,他在编写的过程中为了让后人知道避讳,竟又将康熙、雍正、乾隆帝的名讳玄烨、胤禛、弘历照实写了进去。乾隆皇帝知道后大怒,当即下达圣谕:“竟将圣祖世宗庙讳及朕御名字样,悉行开列,深堪发指。此实大逆不法,罪不容诛,即应照大逆罪问拟。”结果王锡侯子孙7人被处死,全家21口连坐。王锡侯及其家族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由此看来,在统治者眼里,避讳不仅仅是身份地位的象征,也是他们判定忠臣奸佞的标准。不遵守避讳制度,胆敢直呼帝王名号的人必定是不对帝王不尊、不敬、不忠之人。这种简单、错漏的忠奸评定方式,让无数的臣子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得不时时刻刻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自古忠孝不分家,孔子这样认为,统治者更是这样认为,在避讳制度中,也是如此。国讳是为了表现对君主的尊,家讳则是为了体现对父祖的孝。统治者在颁布法令,保证国讳制度的同时,对家讳也作出了明确要求。这种要求对于在职的官员来讲尤其严格。如果官员的官位名称与父祖的姓名有相同的字词。那这位官员要么辞官,要么得改任他职。如宋代的李若拙,本被授予了太子左赞善大夫的职位,但由于他的父亲名为李广赞,官名与父名相犯,因此他不得不放弃这个职位,主动辞官,但没有得到允许。再如罗点,被征召为起居舍人,但因“起”字犯了他曾祖父的名讳,因此被迫改任为太常少卿。当然也有部分备受帝王宠爱的官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皇帝禀明,然后要求更改官职名称,但这种情况属于极少数。而且在宋太宗时明确规定,御史台五品、文官四品、武官三品以下的官员一旦遇到官职名犯家讳的情况是没有资格要求更改官职名称的。对于这部分官员来说他们就只能选择改迁或辞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