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避家讳上犯有错误,官员要么被罢官,要么受到法律的制裁。唐宋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者,徒一年。”不少心存侥幸的人为了圆自己的做官梦,即使是明知犯了父祖避讳也不舍得放弃已到手的官位。而一旦东窗事发,被人揭露出来,便不仅会被贬官除职,而且有牢狱之灾。如唐代郑云逵参奏他的弟弟郑方逵直呼亡父的姓名,并要求朝廷惩处郑方逵。朝廷在查明郑云逵所言属实之后,马上贬黜了郑方逵的官职,并下令将其禁锢。
当然,除了依法避讳父祖名号外,更多的人是基于自己的一片孝心而避讳父祖名号。《世说新语》中记载,东晋桓温的儿子桓玄被任命为太子洗马,特地设宴请客以示庆贺,席间有为宾客嫌酒太凉,便让侍从去“温一温”酒。桓玄听到“温”字,马上联想到了自己的亡父,因此痛哭不已,弄得那位宾客也一脸尴尬,羞愧难当。从桓玄的表现来看,避讳父祖姓名,尤其是避讳已故父祖的姓名确实是有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因字符相同,而让生者联想到亡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生者对亡者的哀思。古人讲“入门而问讳”为的就是避免出现像桓玄那样的尴尬局面。
但也有一些人,过分得看待了避讳父祖名号,不仅在说话写字中要避讳,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也处处不忘避讳父祖名号。宋代的刘温叟与徐积便是两个典型案例。刘温叟的父亲叫刘乐,为了避讳“乐”字,他不仅终身不游中岳、东岳,而且也不听音乐。有的时候朝廷举办宴会时会有歌舞乐曲的演奏,他听完之后回到家中,便一边痛哭一边说:“若非君命则不至于此。”徐积的父亲叫徐石,徐积便终身都不使用石头做的东西,遇到石头他从来不踏上去,而是绕道走。有的时候过石桥,他实在是无路可绕了,便让人把他背过去。刘温叟与徐积的做法,也许的确是出于对父祖的一片尊重之情,但这种过犹不及的做法,往往让人不但感觉不到他们的孝心,反而认为他们是在矫揉造作。
避讳制度在中国盛行了两千余年,直到辛亥革命之后,才被彻底埋葬。极度的避讳,不仅给世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而且还因此闹出了不少笑话。如现在常说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就是由于避讳不当而来。根据范仲淹的《老学庵笔记》记载,田登任郡守时,自讳其名,不许百姓用“登”字及与“登”字同音的字,凡是触犯者都会受到他的鞭笞。于是全郡都称“灯”为“火”。上元节的时候,田登下令放灯三日,供人游观。他的手下为了避讳“灯”字,便写作“本州依例放火三天”,田登也因此为天下人所诟病。古代也有因不满于避讳制度的种种限制而对避讳提出质疑与反对的,但却根本无法撼动它的地位。避讳制度伴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衰而兴衰,充分说明了它对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性。现在看来避讳制度似乎是古人自以为是的一种忠孝表现方式,但这种自以为是的忠孝表现方式却恰恰与当时的忠孝观念不谋而合,它为封建社会建立起了一套尊尊亲亲的仪礼秩序,从而对封建时期忠孝观念的推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四、谥号加“孝”意义大
谥号,是指古代帝王、诸侯、大臣、文人名士等具有一定地位的人死去之后,后人根据他们的生平,追加的或褒或贬的称号。谥号分官谥与私谥两种。
谥号是有身份限制的,正所谓:“生有爵,死有谥,贵者之事也。”也就是说有谥号的人都是身份显赫的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同的朝代对谥号获得者的身份限制标准不同,如两晋时期,有官爵和无官爵但有功勋的人都可以获谥;南北朝时期,尤其是北朝为了拉拢各族上层分子,将给谥的范围进一步放宽;而到了隋朝,官员的给谥资格则严格限制于三品以上;唐代则明文规定,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才有资格死后获谥;此后的宋、元、明、清历朝也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虽然在获谥者身份限制上各朝代宽严不济,但总体看来,谥号基本上都限于顶层贵族。
关于谥号的作用,其实古人最开始使用谥号并不是为了评判死者的功过,而是为了避讳。郑樵在《通志·谥略》中说:“周人卒哭而讳,将葬而谥。有讳则有谥,无讳则无谥。”由此可见,周朝时期给予死者谥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讳死者的名号。因为按照中国古礼,直呼死者的名号是对死者的不敬。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将谥号与死者的行迹联系起来,使谥号不仅有了褒贬评判死者的作用,而且具有了“劝善戒恶”的教化作用。而为历代统治者视为教化之本的“忠、孝”自然也在谥号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忠”字主要被应用于赐给官员的谥号中,能以忠字作谥号的官员必须做到“临危奉主,以忠事朝廷”。如明代的张玉便是一例。张玉(1343~1400),字诗美。他原是元朝的枢密院知院,洪武年间归附明朝之后,由于骁勇善战,为明成祖朱棣所器重,成为朱棣的亲信之臣。靖难之役中,随朱棣起兵,在攻打东昌(今山东聊城市)时战死。明成祖即位之后,追封他为荣国公,并赐谥号“忠显”,以褒扬他为主捐躯的功绩。朱棣的儿子仁宗即位之后,又将张玉的谥号改为“忠武”,以推崇其“临危奉主”的品格。
当然,判断一个臣子是否有资格获得“忠”的谥号,是否做到了“临危奉主,以忠事朝廷”,往往是由皇帝的喜好决定的。而在昏君当政的情况下,这种依据个人喜恶决定的谥号往往就丧失了“劝善戒恶”的作用。如岳飞死后,连谥号都没有得到,而大奸臣秦桧死后,宋高宗赐其谥号“忠献”。直到多年之后,岳飞平反昭雪,宋孝宗才追谥为“武穆”,其后又改为“忠武”。而秦桧的谥号则在宋宁宗时被改为“缪丑”,后又在宋理宗时改为“缪狠”。这才算是让他们各归其位。再如晚清的李鸿章,虽然因镇压农民反抗、出卖国家权益而遭到时人唾骂,但在慈禧太后等人的眼里,李鸿章却是国之栋梁,君之忠臣,无论是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还是签订卖国条约,都是救朝廷于危难。因此,在李鸿章死后,被赐予谥号“文忠”,既有“文”又有“忠”,这可以算是臣子谥号中的最高等级。
也有的谥号是纯粹为了满足统治需要,利于道德教化而赐定。如关羽的谥号便在统治者的需要下多次被更改。关羽死后,蜀汉政权给关羽的谥号为“壮缪”,按照郑樵的《通志·谥略》中关于谥号等级的划分,“壮”字属于上谥,而“缪”字下谥,“壮缪”则是一个不好不坏的谥号,一方面“壮”字是褒扬关羽的英勇善战,另一方面“缪”字贬责他大意失荆州。这个谥号对关羽而言应当是比较公允的。但到了后来,统治者们为了突出关羽的忠勇,以为自己的臣子树立榜样,便将关羽的谥号改为“义勇吴安王”、“忠义神武大帝”等。由此可见,此时关羽的谥号已与关羽的实际行迹没有太大关系,统治者注重的是通过赐予谥号的形势,将关羽塑造为一个忠君报国的义士的符号。
如果说以“忠”字为谥是大臣的专属,那“孝”字为谥则基本上成为了帝后们的特权。由于皇帝的谥号基本是在其去世后由臣子与新即位的皇帝商议而定,而秦始皇认为这种“子议父,臣议君”的谥号确定模式有可能让他在死后遭受非议,因此下令废除了谥法。直到汉代,吕后当权时,又重新恢复了谥法。
恢复后的谥法依然明确规定,帝王的谥号先由礼官进行初议,然后由群臣共同讨论,最后由新即位的皇帝进行裁决颁布。刘邦安葬后,为了彰显刘邦平定天下之功,群臣及新帝议定“高皇帝”为刘邦的谥号。汉惠帝刘盈去世后,为了体现“以孝治天下”的国策,其谥号被议定为“孝惠皇帝”。自此以后,在谥号中加“孝”字成为了西汉皇帝的惯例。如汉文帝的谥号为“孝文皇帝”,汉景帝的谥号为“孝景皇帝”、汉武帝的谥号为“孝武皇帝”……东汉建立后除刘秀谥号之前未加“孝”字,为“光武皇帝”之外,其他11位皇帝的谥号都是以“孝”字开头。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的战乱加之统治政策的转变,除个别皇帝外,帝王谥号中不再加“孝”字。
隋唐建立后,尤其是唐朝建立后,社会趋于稳定,政治清明,“以孝治天下”再次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孝”字也重新回归帝王的谥号。唐初的几位皇帝虽然早先议定的谥号中并没有“孝”字,但在其后的追谥中仍出现了“孝”字。如唐高祖李渊死后最初的谥号为“大武皇帝”,而到754年时,被追谥为“神尧大圣光孝皇帝”;唐太宗李世民也在754年被追谥为“文武大圣天广孝皇帝”。自唐中宗李显开始,“××××孝皇帝”成为唐朝皇帝谥号的基本模式。就连禅位于朱温的末代皇帝李柷被害之后也得了个“昭宣光烈孝皇帝”的谥号。
宋、元、明、清四朝基本上延续汉唐帝王谥号必加“孝”的传统。宋朝(包括南宋北宋)先后17位皇帝的谥号中都有“孝”字;元朝虽是由蒙古人建立,但也依照汉俗,为每位去世的帝王拟定了谥号,而且除元世祖忽必烈的谥号为“圣德神功文武皇帝”外,其他皇帝的谥号也均为“××××孝皇帝”;明朝除建文、景泰、崇祯3个皇帝外,其他获得尊谥的13位皇帝中,有12位的谥号中均有“孝”字,而这一位谥号中没有“孝”字的皇帝明孝宗还是因为避讳庙号中的“孝”字;清朝12位皇帝中除末代皇帝溥仪没有谥号外,其他11位皇帝也都以“孝”字为谥。
除帝王外,后宫的妃嫔,尤其是有幸坐上皇后宝座,或者是未坐上皇后宝座但有幸成为皇太后的德行良好者,其谥号中也往往会出现“孝”字。尤其是在明清时期,最为频繁。清朝在生前被正式册封的皇后,除两人被废之外,其他14位皇后的谥号均以“孝”字开头。
无论是皇帝还是皇后,“孝”字在他们的谥号中的频繁出现,充分说明了统治者对孝的重视程度。虽然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即使他们竭尽全力去孝敬父母,也没有可能在死后获得以“孝”为谥号的权利。但作为社会最上层的帝后们以“孝”为谥的行为,起码会产生一种导向,让民众们进一步意识到统治者对孝的提倡与重视。
通过以上分析便会发现,无论是官员的谥号,还是帝后的谥号,谥号的功能是在不断变化的。周人最初设谥号的目的是为了避讳死者的名号,而春秋战国时期,谥号的主要功能转化为对死者的道德评判,而在汉代以后,其道德评判作用则在不断减弱,而“劝善戒恶”的社会教化功能则在不断增强。如果说汉代的谥号还基本上是符合死者行迹的客观评价,那到唐以后,在谥号中肆无忌惮地夸大帝王或某些官员的生前行迹,以及对个别前人的追谥、改谥,则纯粹是为了给世人提供一个行为的标杆,而“忠、孝”则是要首先树立起的两个最重要的标杆。
五、法律劝孝双管齐下
自古以来,法律都被看作是统治者规范人民行为的强制性手段。它所具有的强制性让绝大多数人望而生畏,从而不敢越雷池半步。也正因为如此,统治者们将法律视为安定社会、维护统治的法宝,只要将他们所倡导的纳入到法律的管辖范畴,便基本上可以达到高枕无忧的效果。作为历朝历代都大讲特讲的孝,自然也不可能失去法律这重保护伞。自秦汉以来,孝就已经被写入了法律,惩罚不孝子,成为了法律赋予社会的正当权利。
但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究竟是法大还是情大,往往成为古人争论的焦点。不孝子被治罪当然是名正言顺,合情合理的。但当出现不孝子被治罪无人尽孝及孝子因孝犯罪两种情况时,是应以法为先,还是以孝为先,就会使人处于两难境地。在轻法重情的古代社会中,其结果往往便是法律作出让步与妥协。这也就出现了“存留养亲”、“存留承祀”及孝子复仇得赦免的现象。
归结起来,孝与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不孝获罪,二是因孝减罪或免罪。惩罚不孝子的目的是为了杀一儆百,让民众以不孝子为戒;宽宥孝子是为了彰显孝的重要性,让民众心中的孝观念更加深化。从这两方面来看,法律不仅具有强制性,也具有教化性,而且它的强制性是为了教化性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