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重构人的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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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精神生活的理解与确证(2)

(一)何为精神生活

尽管精神生活是客观存在的,但它还有非常重要的一面,就是人们从内心对这种客观存在在认知基础上的一种体验、反思和诠释,因此,不同的人对精神生活的理解不一。哲学家有哲学家理解的精神生活,工人有工人诠释的精神生活,农夫有农夫体验的精神生活。同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谈及的精神生活与学术研究上使用的精神生活也大有区别。从学术研究方面看,由于研究的角度与目的有所不同,学者们对精神生活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精神活动的层面解释精神生活,把精神生活看作是人的各种精神活动包括心理活动的总称。这种解释最为普遍。比如,“社会精神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和系统,是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全部精神活动的总和”;“人的精神生活包括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作为人的生活的一部分,特指为了满足个人精神需要的种种活动”;“所谓精神生活,可以理解为人们为了满足精神上的要求和提高自己的素质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二是侧重精神需要的自觉与否来解释精神生活。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除了生理需要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需要。人的精神需要,是要在生理需要满足之后才会产生的。由此,童世骏等认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感到自己是有精神需要的”,“不感到精神需要的人谈不上有精神生活。满足了精神需要的人,相对于那些感到精神需要但未能得到满足的人,其精神生活被认为要好一些”。因此,“精神生活的前提是自觉到有精神需要”。但是,童世骏等又同时认为,“我们可以把精神生活理解为精神活动,进而把精神活动理解为一种自觉到精神需要并尽力加以满足的人类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对精神生活的解释也同样把精神生活理解为一种精神活动,它突出强调的是自觉到精神需要的精神活动,因而与第一种解释实际有较多相似之处,只是侧重点略有不同。

三是从人类生活或人类活动的本质的视角去解释精神生活。南开大学的王南湜教授指出,人类社会或人类活动的本质可以说是一种对于对象的把握作用,即作为主体的人对于作为客体的自然的把握作用,人的精神活动是一种非实在的象征性活动过程,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人类精神生活规定为主体借助于语言符号的中介对于对象的象征性把握”。包哲兴和张同基则认为,精神生活是“人之为人的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可以理解为它是主体(人、社会)为着满足自身精神需要的、有精神投入和精神(文化)交流的、并对主体自身的精神状态与精神建构带来直接影响的、包括精神文化的创造与消费在内的一切活动”。

四是从精神生活形成的角度解释精神生活,指出“精神生活是现实个人生存方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是现实个人在物质生活和交往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生活领域,是对现实个人精神需要的满足与超越”。

五是从物质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角度解释精神生活,认为精神生活是“与物质生活相对应的”,“是指人在处理自我、他人与人类关系过程中的思想倾向、情感态度和价值意识”。

另外,也有学者更进一步把精神生活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区分,认为“广义的精神生活应包括学习活动,甚至贯穿于整个工作过程;但狭义的主要是指人在闲暇时间的一种内在的状态”。

客观地说,以上关于精神生活的定义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的还深入到了人的本质、人的生存方式、人的社会关系去理解精神生活,甚至注意到了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关系。但是,上述定义总的来说又有其不足的一面,突出表现为两点:其一是对精神生活的主体界定不够准确。除个别定义外,大多数学者是偏向于从类或社会的角度来定义。但是,无论是社会或人类,无疑都是由现实的个人组成的,精神生活的真正承担者应该是现实的个人。其二是多数定义没有考虑到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事物都不是封闭地或者孤立地存在的,精神这种抽象的东西更是如此。正如马克思所说:“‘精神’一开始就很倒霉,受到物质的纠缠。”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都是人的存在方式,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密切相关。我们要科学地界定精神生活,就不能不考虑它与物质生活的关系。

在辞书中,我们没有找到“精神生活”的现成定义,但我们发现《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对“社会精神生活”作了如下解释:一定社会人们的精神生产、思想传播和精神享受过程的总称。是社会生活的两大领域之一。社会精神生活包括的范围主要有:①精神生产。②精神生产成果的传播、意识的传播。③精神享受。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社会精神生活与个人的精神生活有所不同,它并不简单地是个人精神生活的总和,而是已经成为社会有机结构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和领域,具有复杂的成分和结构,它的内容常常是个人精神生活的来源。然而辞书对社会精神生活的解释,无疑对我们界定现实个人的精神生活有一定的帮助。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人的生活并不单纯是指“活动”、“活着”之义,而是人们感到有意义的一种存在,是人的一种“自为”存在方式。我们说一个人生活着,就意味着他不仅仅是在维持自己的生存,而且必须在交往和精神追求中不断提高其生存质量,即发展着。综合上述思想,联系我们从生活角度对“精神”的界说:人们“自觉到”的一种意识与活动,人的一种存在状态和本质属性,由此我们可以给精神生活作出如下定义:所谓精神生活,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物质生活基础上,现实的个人利用其所拥有、选择、追求和创造的精神资源满足与超越自身精神需要的精神活动及其精神状态,它是人的本质存在方式。

全面理解精神生活这一概念,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其一,精神生活的具体承担者是现实的个人。现实的个人是具体的个人,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个人。因此,考察现实的个人的精神生活,必须把它放到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联系时代精神的状况,既考察其动态的精神活动方面,又考察其静态的精神状态方面。

其二,物质生活是精神生活的基础。人直接地是自然的存在物,作为自然存在物,他需要物质生活;人又是社会的存在物、有意识的能动的存在物,这又决定了他需要精神生活。但是,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对于人的发展的重要性并不是平分秋色的,物质生活是精神生活的基础,精神生活高于物质生活。

其三,精神资源是精神生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社会精神资源从广义上讲,包括闲暇时间、现实的社会关系、精神文化产品、人文精神等,它们在个人的选择、获取、追求和创造中成为个人精神生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精神资源的质量影响人的精神生活质量。

其四,精神需要是精神生活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力。需要是人的自觉活动的内在动力源。马克思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同样道理,人的精神需要是人的精神生活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的精神需要既决定于一定的社会条件,同时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该社会条件所能满足需要的程度产生出许多新的更高级的需要。也就是说,人的精神需要在本质上具有一种不满足性,正是这种不满足性推动着人的精神生活的发展。精神需要发展到什么层次,人的精神生活质量就到达什么程度。

其五,精神生活由精神活动和精神状态两个部分构成。精神活动包括精神生产(主要指个人对精神资源的选择、追求、创造活动以及对精神生活的体验、反思活动等)、精神交往和精神消费活动,它体现了精神生活的动态方面,也是精神生活的过程方面;精神状态主要通过主体的精神面貌、精神气质、思想道德观念、心理健康等方面体现出来,它是精神生活的静态方面,也是精神活动的结果和效果,但它反过来又影响具体的精神活动。因此,现实个人的精神生活是动态和静态的统一,是过程和结果的统一。

其六,精神生活从根本上体现并影响人的本质及其发展。一方面,精神生活体现着人的本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另一方面,精神生活又影响人的本质及其发展。马克思说:“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也是多种多样的。”个人的精神生活有积极与消极、进步与落后等性质之分,也有质量高低之别,不同的精神生活与质量必然反过来影响人的本质及其发展。

(二)精神生活的特性

一个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从不同的视角考察可以得到不同的结果。这里,我们主要从精神生活相对于人的物质生活而言的角度,分析精神生活不同于物质生活的几个显著而重要的特性。

1.不可替代性

一个人在物质生活方面如果缺乏某种东西,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依靠别人的帮助,或者采用其他的方式得到满足。比如,一个经济拮据的人,可以依靠他人物质与金钱的资助使自己的物质生活得到改善;一个中低收入者如果买不起豪华宽大的房子,可以购买经济适用的小户型,甚至一时无法购买,也可以租住。但是,精神生活却不能靠他人或其他方式替代。一个人需要理想和信仰作为生活的动力,作为方向导向,使他的生活和生命富有意义,他就必须运用他自己的力量,依靠个人的主观努力,依靠个人在生活中不断实践,不断对生活进行反思与体验而生成。同时,理想和信仰所达到的高度,所发挥的精神价值,不仅与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而且与个人的需要、知识、能力等因素都密切相关。也就是说,精神生活满足个人的需要,必须个人自己去生成,去创造。精神生活为人独有,人与人的精神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我们既找不到任何其他可以代替精神生活的方式,也不可能希冀靠别人发展的精神生活来代替自己发展精神生活。

2.不可转让性

精神生活是客观对象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人们主动地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积极地去追求、理解和领悟各种精神资源,自觉地对自己的现实生活不断反思,精神生活才能形成。正如奥伊肯所说:“它能成为我们自己的生活,只能靠我们自己的行为和决定,我们与精神生活的合而为一,以及我们本性中一切关注自身利益的本能的牺牲。”人的精神生活不能依靠外界的简单输入,不能依赖别人的给予,也不可贮藏起来传给后代,它只能是个体自觉自主的现实劳动和创造所得,因而它是不可转让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见到的那些精神成果的转让和销售,如专利、书籍等,实际它是一种精神的物化成果。如果我们不能领悟其中的思想和精神,即使这些东西得来也只是废纸一堆。

但是,需要明白的是,我们说精神生活不可转让并不等于它不能影响别人。相反,正是因为一个人的思想与精神可以影响他人,甚至影响整个时代与社会,人与人之间才能相互沟通与交流,我们才能从自己生活的环境中、社会中吸取有益的人文精神与价值以完善自身,人类的思想文化成果才得以传承并发展。只不过,精神生活的这种相互影响是以个人积极的体验、理解和反思为前提的,因而它不是转让。

3.发展持续性

人的物质生活既可以继承父辈的、家族的遗产,或者是在自己已经创造出的物质财富的基础上不断发展,也可以在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暂时停止创造只是享用,或者还可以完全舍弃已有的一切,重新开始。也就是说,对主体本身而言,物质生活既可以依靠他人而发展,也可以自己自主地发展;既可以连续性地发展,也可以间歇性地发展。但精神生活却必须要依赖主体自身持续地发展才能存在。

精神生活的发展持续性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决定的:一方面,精神文化的历史继承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彻底丢弃过去的东西。无论社会还是个人,都不可能完全抛弃前人的精神文化成果另起炉灶,精神生活必须把过去已有的文化成果批判性地融入现在的发展中。而且,对于已经形成于个人头脑中的思想、观念和意识,每个人都不可能采取“洗脑”的方式将之完全地清除出去。另一方面,一个人的精神生活不可能像物质生活那样可以间歇性地发展。精神性的东西,“当人的心灵离开它时,它会低沉衰落,并停止其不断更新和重振的工作。因为即使它的外部形式保持不变,它也必定会降低为机械的习惯,降低为虚伪的、半心半意的例行公事。因而,一切真正的精神性都涉及一种成就,整个生活投入其中的一种成就”。所以,精神生活要现实地为人拥有,就必须不断地发展,持续一生地发展。否则,依靠瞬间的获得,或者停留在一个特定点上,都将使自己和精神生活分离。因此,每个人必须通过他整个一生的努力来发展精神生活,在精神系统的一切要素上将它表现出来。“从这个观点来看,生活并不只是从一个线团上把线抽出来;它是一个不断地引进新材料、不断地创造的过程。正是这一真理首次使我们能够正确地理解人类以及个体的不断发展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