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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孝子皇帝”朱元璋的孝道观(1)

邓运佳

世界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在其《历史哲学》一书中说:“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这一种道德”,乃指中国之“孝道”。此话十分精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历代统治者为了长治久安,帝业世代相传,都提倡“孝、悌、忠、义”、“忠、孝、节、义”等道德观念。他们用一个“忠”字,来维系君臣之间的政治关系;用一个“孝”字,来维系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用一个“悌”字,来维系弟兄之间的手足关系;用一个“义”字,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用一个“节”字,来维系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不仅仅是针对封建帝王的一族一姓,而且是针对被统治的各族百姓。他们认为,只要人人是孝子,个个皆忠臣,便不会有人犯上作乱,帝业便会千秋万代,永世长存。而核心则是“孝道”二字,它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基础和道德规范,是做人、做官、做皇帝的起码条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以孝治天下”便不足为怪了。虽然唐代似乎有点不重“孝道”,但唐玄宗尚且亲自注释《孝经》,并在西安刻石,从而成为了今文《孝经》的珍本,广为流传,其社会效应超过了古文《孝经》。由此观之,李隆基还是推崇《孝经》,从理论上注重孝道的。不过,他在实际行动上却又有违孝道。到了宋元明清时期,孝道发展到了历史上的顶峰,有时甚至达到了“愚忠愚孝”的程度。《二十四孝》在元代刊刻出版而广为流传,清代顺治皇帝也亲自注释《孝经》。正本清源,证明这种发展绝非偶然。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便是明代的“孝子皇帝”朱元璋。他的孝道观不仅对明清两代颇有影响,就是在今天也还有积极的认识作用、社会价值和研究价值。朱元璋的孝道观可以一言以蔽之曰:治乱世用重典,治盛世重孝行。并且必须从我做起,以身作则。用他的话来说则是:“非身先之,何以率下?”

他曾经啮指滴血,寻找母亲指骨。

他登基以前自称“孝子皇帝臣元璋”。

他称帝以后,于洪武三年九月诣太庙时,则自称“孝子皇帝”。

他命令在乾清宫左边建奉先殿,供奉四代神位衣冠,每天焚香,初一、十五及节日、生日、忌日等都前往祭祀。

他在太庙祭祖,次次悲咽,痛哭流啼。

他常常说在梦中与父母亲相见。

他命人绘《行孝图》,以教育其子孙。

他教育子女要永远不忘父母养育之恩,时刻牢记“奉先思孝”。

他命儒臣辑《孝慈录》,颁行天下……

正因为朱元璋如此重孝道,故于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驾崩后,时年七十有一,安葬于孝陵,谥号高皇帝,庙号太祖。永乐元年六月,谥“神圣文武钦明启运俊德成功统天大孝高皇帝”。朱元璋虽然没有像唐明皇和清顺治帝那样亲注《孝经》,但他却是用他自己的孝心、孝行、孝道观而成为封建帝王重孝道的杰出代表,名垂青史。

一、提倡全忠全孝

朱元璋认为:“垂训立教,大要有三:曰敬天,曰忠君,曰孝亲。君能敬天,臣能忠君,子能孝亲,则人道立矣。”而本质上便是一个“孝”字。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帝王们都以“天子”自居,而“君能敬天”者,实为尽孝也,即君王之孝。曾子曰:“忠者,其孝之本与。”故“臣能忠君”者,也是尽孝也,即人臣之孝。而“子能孝亲”者,则是人子之孝。这个孝道便是先王——尧、舜、禹、汤、文王、武王等的“至德要道”,是治理天下、顺应民心、社会和睦、上下无怨之大德妙道。孔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子皇帝”朱元璋可谓心领神会,活学活用,举一而反三。他虽无“以孝治国”之口号,但却有“以孝治国”的政策和措施。他视孝道、孝行为“帝王之先务”,而“全忠全孝”则是他希望臣民达到的最高理想境界,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他赞扬高则诚的《琵琶记》,并欲提拔重用剧作者,便是绝好的证明。

高则诚的《琵琶记》是南戏的代表作之一。此戏的创作理念便是宣扬“孝义廉耻”,维持社会风化,赞扬全忠全孝,故广为流传,竞相搬演,一直保留到今天的戏曲舞台上。朱元璋看重的不是插科打诨,也不是寻宫数调,而是“只看子孝与妻贤”,是“孝矣伯喈,贤哉牛氏”。特别是首场结尾时四句下场诗:

“极富极贵牛丞相,施仁施义张广才。有贞有烈赵贞女,全忠全孝蔡伯喈。”

剧中主人公蔡伯喈是辞试父不从,辞婚相不从,辞官帝不从,只有自己委曲求全而相从,最后一夫二妇大团圆结尾,对全忠全孝的思想作了艺术的展示和形象的再观,与孝子皇帝朱元璋的孝道观不谋而合,故他极为推崇此戏。据明代人黄溥言《闲中今古录》记载:

元末永嘉高明字则诚,登至正元年进士,历任庆元路推官,文行之名重于时。见方国珍来据庆元,避世于鄞之栎社,以词曲自误。因刘后村(应为陆游——邓注)有“死后是非谁管得,满村听唱蔡中郞”之句,因编《琵琶记》用雪伯喈之耻。洪武中征辟,辞以心疾不就。使复命,上曰:“联闻其名,欲用之,原来无福。”既卒,有以其《记》进,上览毕曰:“五经四书如五谷,家家不可缺,高明《琵琶记》如珍羞百味,富贵之家岂可缺耶?”其见推许如此。

这段佳话,在明代人徐渭的《南词叙录》中也有记载:我高皇帝既位,闻其名,使使征之,则诚佯狂不出,高皇不复强。亡何,卒。时有以《琵琶记》进呈者,高皇笑曰:“五经、四书、布帛、菽粟也,家家皆有;高明《琵琶记》,如山珍海错,贵富家不可无。”既而曰:“惜哉,以宫锦而制鞵也!”由是日令优人进演。寻患其不可入弦索,命教坊奉銮史忠计之。色长列杲者,遂撰腔以献。南腔北调,可于筝琶被之……这两人的记载,字句虽互有出入,但基本事实却是一致的:孝子皇帝听说有《琵琶记》,有人进呈《琵琶记》,再命优人天天演唱《琵琶记》,而且欲任用《琵琶记》作者高则诚……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琵琶记》所宣扬的理念是“全忠全孝”,可以作为他的孝道观的载体而深入民间,深入人心。实现上行下效,便可国泰民安。因为孝道在封建社会中是道德建设的根本。在孝子皇帝看来,孝道立“则人道立矣”,这是对孔子、曾子等人的孝道理念的新发展。朱元璋以孝道为核心的中国式人道主义,可以说是开启了西方人道主义的先河。

二、怒斥愚忠愚孝

孝子皇帝倡导“全忠全孝”,但他却反对愚忠愚孝。在明代人余继登所辑《皇明典故纪闻》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洪武间,日照县民江伯儿以母病割胁食之。不愈,乃祷于神:如愈,请杀子以祀。母果愈,遂杀其三岁儿以祀神。有司以闻,太祖大怒曰:“父子天伦,百姓无知,乃杀其子,灭绝伦理。”遂捕伯儿,杖之百,谪海南。仍(似应作“乃”一邓注)令“自今割股、卧冰者,不在旌表之例”。

此事又载于《明史·孝义传》一中:

沈德四,直隶华亭人。祖母疾,刲股疗之愈。已而祖父疾,又刲肝作汤进之,亦愈。洪武二十六年,被旌,寻授太常赞礼郎。上元姚金玉、昌平王德儿,亦以刲肝愈母疾,与德四同旌。至二十七年九月,山东守臣言:日照民江伯儿母疾,割胁肉以疗。不愈,祷岱岳神:母疾瘳,愿杀子以祀。已果瘳,竟杀其三岁儿。帝大怒曰:“父子天伦……今小民无知,灭伦害理,亟宜治罪!”遂逮伯儿,杖之百,遣戍海南……至卧冰、割股,上古未闻。倘父母止有一子,或割肝而丧生,或卧水而致死,使父母无依,宗祀永绝,反为不孝之大。皆由愚昧之徒,尚诡异,骇愚俗,希旌表,规避里徭,割股不已。至于……杀子,违道伤生,莫此为甚。自今父母有疾,……而卧冰、割股,亦听其所为,不在旌表例。

前者是野史笔记,后者是正史传记,所记愚忠愚孝事实完全相同。就是明代洪武二十七年,山东日照县民江伯儿因为母亲病了,自割胁肉疗疾无效,便求神许愿:如果母亲病好了,便杀自己的儿子以祀。不曾想母病竟然好了,他便果然杀了自己才三岁的儿子去祀岱岳神。山东守臣把这件杀子祀神事上奏孝子皇帝后,帝大怒,认为这是愚昧无知,灭伦害理,必须严惩。将江伯儿杖一百,发配海南。朱元璋虽然不懂得保护妇女和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等合法权利,但他深知,这种愚孝的严重后果便是不孝。为了尽孝而杀害子女,将使“父母无依,宗祀永绝,反为不孝之大”。

《礼记·祭统》曰:“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又《孟子·离娄上》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故作为孝子,对父母的生养死葬和祭祀,乃是孝亲的实际行动,是最起码的孝行。但最根本的最大的孝行则是生育子女,传宗接代。这是孝子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否则,便是最大的不孝。而江伯儿等人的愚孝行为,正是与这两条原则背道而驰的。割自己身上的肉去为父母治病,已是愚昧之举。一旦流血不止,或得了破伤风,一命呜呼,其对父母生养死葬和祭祀的孝行何存?而杀死自己的子女,作为行孝的代价,那么传宗接代的最大孝行便不复存在。前者应当制止,后者必须治罪。在今天,则必定绳之以法。遗憾的是朱元璋对江伯儿惩罚太轻。杖一百,戍海南,其警世作用不大,还会有人重蹈覆辙,子女的生命权、生存权等仍会受到愚孝者们的威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孝子皇帝在这里还不点名地批判了元、明以来颇为流行的《二十四孝》中的糟粕——王祥卧冰、郭巨埋儿等愚孝行为。

王祥字休征。早丧母,继母朱氏不慈,于父前数谮之,由是失爱于父。母欲食生鱼,时值冰冻,祥解衣卧冰求之。冰忽自裂,双鲤跃出,持归供母。

继母人间有,王祥天下无。

至今河水上,一片卧冰模。

王祥的这种行为是由愚孝而造成的变态心理,或者说是心理扭曲的反映,今天的小学生也不会做出这种卧冰求鱼的蠢事。其孝行是违反科学的。“双鲤跃出”纯属巧合,纯属偶然。郭巨字义举。家贫,有子三岁,母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弃此子?子可再有,母不可复得。”妻不敢违。巨一日掘坃三尺余,忽见黄金一釜,金上有字云:“天赐孝子郭巨黄金,官不得夺,民不得取。”

郭巨思供给,弃儿愿母存。

黄金天所赐,光彩耀寒门。

这又是一种因愚孝而绝灭人性的犯罪行为,是明代日照县民江伯儿因愚孝而杀三岁儿子之事的前世之师,影响不可谓不恶劣。

这类愚孝实不是孝,而是不孝。在今人眼里,只能叫做“搞笑”,实质上是一种犯罪行为。

孝子皇帝朱元璋对此是持批判态度的。他认为“违道伤生,莫此为甚”。对于愚孝者们的“卧冰、割股”,他坚持“听其所为”,“不在旌表之列”。即这种事不提倡,不表扬;这种人不提拔,不重用。而对杀子、埋儿之类愚孝者,则必须严加惩处。如果孝行违反了人道,则不算是真正的孝道。由此看来,是朱元璋开启了批判元人《二十四孝》中糟粕的风气之先,在后人研究中国的宗教学、伦理学、民俗学、教育学等方面都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和作用。孝子皇帝的这一孝道观与周代人“灭宗废祀,非孝也”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同曾子的“能全肢体,以守宗庙,可谓孝矣”的观点也是完全一致的。

三、孝道可以屈法

孝子皇帝朱元璋对于真正的孝子是很爱护的,也是很重用的。推荐人才讲孝道,科举考试讲孝道,官员选拔讲孝道。因此,“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胜数”。他重孝道,甚至重到了孝道可以屈法的程度。在明人余继登辑《皇明典故纪闻》卷三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山阳民有父得罪当杖,而子请代者,太祖谓刑官曰:“父子之亲,天性也。然不亲不逊之徒,亲遭患难,有坐视而不顾者。今此人以身代父,出于至情,朕为孝子屈法,以劝励天下。”其释之。这位山阳民所犯何罪?书中没说明。既然只是“当杖”,显然还不是死罪。孝子请代父受罚,他就以孝屈法,免了杖击,释放归家。其目的是为了倡导“父子之亲”的“天性”,教育世上那些“亲遭患难,坐视不管之徒”。

孝子皇帝“以孝屈法”的事情远不止这一件。野史笔记中的姑且不说,就是在正史上的记载也颇不少。据《明史·孝义传》记载:

周琬,江宁人。洪武时,父为滁州牧,坐罪论死。琬年十六,叩阍请代。帝疑受人教,命斩之。琬颜色不变,帝异之。命宥父死,谪戍边。琬复请曰:“戍与斩,均死尔!父死子安用生?为愿就死以赎父。”帝复怒,命缚赴市曹,琬色甚喜。帝察其诚,即赦之。亲题御屏曰:“孝子周琬。”寻授兵科给事中。

孝子周琬的一个孝行,感动了孝子皇帝,便免去了父亲的死刑而被特赦。再如浙江新昌孝子胡刚的事更为突出:

刚,浙江新昌人。洪武初,父谪役泗上,以逃亡当死。敕驸马都尉梅殷监刑。刚时方走省,立河上俟渡。闻之,即解衣泅水而往,哀号泣代。殷怜之奏闻,诏宥其父,并宥同罪者八十二人。

新昌孝子胡刚,其代父领死罪的孝行,不仅救了父亲,而且同时救了与其父同罪者八十二人。监斩官梅殷只是同情,只是相怜,关键是孝子皇帝朱元璋点头,才得以开罪免刑,并赦免同罪之人。更为有意思的是有关孝子陈圭的代父抵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