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于元代中期的《盘古高氏新七公家训》,多处提到“家法”、“家规”,而作者的本意是将其与“家训”作为同义词来使用,可见在家训向家法族规转化的初期,家训、家法、家规在时人心目中并无根本性的区别。高氏家训中既有正面教育的开导训诫,又有强制性的惩罚。如在“重祭典”条中,对于卖祭田、祭器,伐坟木,毁墓石,废时祭等行为,“皆重惩之,毋得容隐”。在“戒淫盗”条中,则“少有干犯,即当痛责”,“致若犯劫盗之罪案,经族正会议,立予除名,不准入谱”。这几份家训的内容中,显示出了家训向家法族规演化的轨迹。
第二,“义门”家法有所发展
对于前朝形成的数代同居的“义门”,诸如江州陈氏,宋代的统治者们大加褒美,并给予多种特殊的待遇。由于朝廷的倡导,在宋朝及宋朝之后又形成了不少数世同居的大家庭,并产生了一些“义门”家规。如北宋江州德安(今属江西)“义门”的陈崇就曾“为家法戒子孙”。影响较大并成为“义门”家法典范的,是浦江(今属浙江)郑义门的《郑氏家范》。郑氏同居之初,由于人丁尚少,家长们以“孝”齐家,尚未订立家规。到同居的第五代,主持家政的郑德璋开始“以法齐其家”。接着,其子郑大和在名儒的帮助下,制定了《家范》58则。随后,其子郑钦等作《后录》,增70则。从子郑铉又作《续录》,增92则。后经损益,定为168则。这些法规要求族人忠于国,孝于家,乐于助人,造福乡里;禁止他们失长幼之序,乱男女之别,奢侈淫佚,欺压乡邻;并规定了“削名”、“痛箠”、“告官”等惩罚手段。如,私置田业者“击鼓声罪而榜于壁”,赌博无赖者“会众而痛箠”,不尊长者“甚不得已,会众箠之”。《郑氏家范》是一份比较完备的“家法”,有一万余字,是中华传统家法族规的代表作,对中国家法族规的发展产生过很大的作用,后世各家族、宗族订立的家法族规,多依此作参考。
2.明朝家法族规的转型
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对浦江郑氏大加褒美,给予种种殊恩,并亲自订立了六条规范子民日常行为的“圣训”。开国元勋、一代名儒宋濂又帮助浦江郑氏子孙将《家范》、《后录》和《续录》合并为168则。这样,上行下效,在明朝制定家法族规的家庭、宗族就逐步增多,其内容和形式也渐趋成熟。
由于《郑氏家范》的示范,很多高官显贵和社会名流都模仿订立本家庭、本家族的家法族规。当时的名儒曹端以《郑氏家范》为底本,编写了约束本宗族的《家规辑要》。《家规辑要》分若干章,每章先引用《郑氏家范》的相关条款,省略少量作者不加认可的内容。同时,在每章中作者又订立一些新的条款。直到明朝中后期,制订此类规范的达官贵人仍比比皆是。其中,传诸后世的有曾任吏部尚书的霍韬所订立的《霍渭厓家训》,曾任福建巡抚的庞尚鹏所订立的《庞氏家训》,等等。
明朝前期,订立家法族规的普通百姓很少,直到明朝中叶以后数量才逐渐增长。这是因为经过大约一个多世纪的休养生息,明初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已发展成数十口直至数百口的宗族。这些宗族又建造宗祠、纂修宗谱等,因而有了订立家族规范的需要。如湖州王氏在明朝中期还没有编纂族谱,也未订立家法族规,随着人丁的逐步兴旺,到万历(1573~1620)年间,族中便有人“修订”族谱。天启(1621~1627)年间,科场落第的王元春在完成族谱编辑的同时,写成了该族的第一份族规。不少宗族与湖州王氏有相似的情况。现存的出自民间的明朝家法族规,大多制订于明朝后期。
唐、五代、宋、元时订立的家法族规,对于违反家法族规的子孙的惩罚,相对较轻。进入明朝后,随着家法族规的严密、完善,并因宗族人口的不断增多,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疏远,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的惩罚,已经有了加重的趋势。明初的家法族规,诸如曹端的《家规辑要》等,已经将处死列入家法族规之中。如,犯有淫乱行为的妇女,要逼令自尽。到明朝后期,家法族规中的惩罚办法逐渐增多,惩罚力度逐渐增强。有些家族甚至对于一些很小的事情,也大动干戈,加以重惩。如撰写于万历三十八年(1610)的广东五华缪氏《家训》规定,对搬弄是非的“小家婆妇”,须“重治而禁绝之”。
3.清朝家法族规的兴盛
较之汉族统治者,统治着多数民族的满洲贵族更需要扶植宗族势力来维护其统治。特别是到了嘉庆以后,各种反清武装起义风起云涌,清政府只能更加倚重宗族势力,把家法族规作为束缚民众的又一工具。与此同时,到清朝中期,经过一百多年的承平,人口急剧增长、宗族扩大,致使不少宗族的尊长发出“族繁矣”的感慨。人口激增而生产并未相应的发展,无论城乡都出现了众多的无业游民,又使尊长们为族众“良莠不齐”而忧虑。许多家庭和宗族将制定和强化家法族规作为防止家族衰败的良方。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家法族规于此时进入全盛时期。
在清朝建立后不久,顺治皇帝就订立了“教民”的6条“圣谕”。由于清政府的提倡,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出现了订立家法族规的热潮。嘉庆(1796~1820)年间,爆发了白莲教起义。此后,又爆发了震撼全国、持续了十多年的太平天国运动。为了不致在战乱中湮没,尚未订立家法族规的家庭特别是宗族在此时期纷纷补订,以便约束家人、族人,从而安全地度过乱世,这使得清朝中后期出现了订立家法族规的高潮。到此时,在编印过谱牒的宗族中,绝大多数制定有如何修谱的谱例,其中有一部分还包括制约族人行为的条款。此外,在上述宗族中,大约有一半左右还制定有诸如“族规”、“祠规”等若干种家法族规。
清朝以前,在大多数家法族规中,常见的惩罚方式只有谱牒除名、不准入祠及笞责等数种。如驱逐一类较为严厉的惩罚方式,虽也载入某些家法族规,但尚未普及。进入清朝中期后,家法族规中的惩罚方式大大增加。诸如涉及财产的惩罚方式,常见的有罚钱、罚戏、罚祭、罚香烛、罚锡箔,等等。同时,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的惩罚强度也明显加重。在此之前,所能见到的要被家法族规处死的,只有淫乱妇女,且以逼迫她们自尽为主。而在此时,不孝、偷窃、抢劫,在有些宗族中甚至是出家为僧、为尼,都会被宗族处死。处死的办法也增加了较逼令自尽更为残酷的活埋、沉潭等多种。
在中国封建社会,国法与家法并存。“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它的功能,同家训一样,对调整家族与国家、家族与家族、家族与族人、族人与族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封建宗法结构的稳固和强化,发挥着特殊作用。所不同的是,家训重在教育训导,家法重在约束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