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以孝治国(中国孝文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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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移孝作忠 以孝治国——伦理政治型的家国同构(6)

张居正的夺情起复激起了官员们的普遍不满,翰林院编修吴中行、翰林院检讨赵用贤、刑部员外郎艾穆、刑部主事沈思孝,纷起弹劾。冯保擅自扣押这些弹劾奏疏,不送交皇帝,和张居正商量决定,打着“圣怒不可测”的名义,对四人实施“廷杖”。

这样一来,“夺情”的幕后戏,闹到了台前。官员们纷纷为四人求情、请愿,有许多人甚至闯入张府当面质问。张居正和冯保一意孤行,派锦衣卫逮捕吴、赵、艾、沈四人,在午门前“廷杖”。吴中行、赵用贤各杖六十大板,发回原籍为民,永不叙用。艾穆、沈思孝各杖八十大板,发配充军。

张居正是中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改革家,贪恋权势而不为父亲回乡守制,使他人品大受贬议,被称为“蔑伦起复”。连支持他改革的人也叹息:“张居正以不守制损其勋名。”看来,孝亲的亲情远不如政治权力的诱惑。

(三)“亲亲相隐不为罪”——法律保护的孝道

由于儒家思想的完善、成熟和深入人心,从汉武帝起儒家思想就成为中国政治、法律的指导思想。以礼率法,纳礼入律成为封建法律建设的鲜明特征。儒家的礼仪和伦理道德规范纷纷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有的则直接移植、提升为法律规范。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不为罪”、“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等,即反映了儒学对法律的渗透,反映了国家政治对儒家孝道的关照,这也都是法律不公正的表现。

1.古代法律对“子为父隐”的关照

前面曾提到,孔子的“子为父隐”使人们的道德是非观念失衡,甚至干扰了古代法律应有的公正。按说,“直躬者”属于公正无私,大义灭亲又舍身救父的高尚行为,无可厚非,可由于孔子的否定,却成了欺世盗名行为。中国古代的典故“直躬者盗名”,就反映了对其行为的否定。由此可知,真正使天下为公、大义灭亲获得社会性存在意义,并强调其公正、庄严的,不是儒家。

古代法律中的“子为父隐”,主要表现为“亲亲得相首匿”和子孙不得告发父母、祖父母。

子不得告父的风俗,战国时期业已存在。《战国策·齐策一》载,齐国章子的母亲被父亲杀掉,埋到马槽底下。章子既不敢告发父亲,也不敢改葬母亲。自秦朝开始,子孙不得告父母、祖父母即形成法律。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法律答问》讲:“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杀死或者残害儿子、奴仆。结合《法律答问》的其他记载,子告父母、奴仆告主人,不但不受理,而且还得治罪,别人再告,也不受理。

《汉书·宣帝纪》载:“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祖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斩首),皆上请廷尉以闻。”“首匿”,指作为首谋而藏匿罪人,即现在的窝藏、包庇。也就是说,儿子包庇父母、妻子包庇丈夫、孙子包庇祖父母,法律一概不予追究。父母包庇儿子、丈夫包庇妻子、祖父母包庇孙子等尊者首匿卑者的行为,凡是死罪都要通过廷尉上奏皇帝做出决断。在法律上,叫“亲亲得相首匿”。到《唐律疏议·名例》发展为“亲亲相隐不为罪”,“亲不为证”。

《魏书·窦瑗传》载:“案律,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三公曹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该书反复强调“子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所以“父母、祖父母,小者攘(偷)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见其直”。也就是说,儿子和父母,同气异体,至死也报答不了父母的恩情。父母、祖父母小到偷羊,大到杀人,念及恩情也得隐瞒,法律这样规定,足以显示公正了。

2.死罪不死的“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即身犯死罪者,如果父母或祖父母年老气衰,家中无别的男丁赡养,可赦免其死罪。这一制度开始于两晋,入律于北魏,一直实行到明清。

《太平御览》卷六四六《刑法部·弃市》引《晋书》载:东晋成帝咸和二年(327),句客令孔恢犯罪当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暴尸街头)。朝廷下诏说:“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可特原之。”朝廷因孔恢是独子,念及其父亲年老无人赡养,特赦免了他。这虽不是朝廷正常的法律规定,但已开“存留养亲”的先例。

“存留养亲”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太和十二年(488)下诏创制的。《魏书·刑罚志》载,北魏的《法例律》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也就是说,对于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没有成人子孙,又无亲近的亲属,可以申请皇帝批准,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应该流放者,实施鞭笞之刑后,可存留养亲,为父母养老送终后再流放。

《魏书·刑罚志》还记载了当时一个案例:河东郡(治今山西永济)李怜生因投毒被判死刑。其母陈诉,自己年老,没有其他亲人,依法应该申请存留养亲。郡府核实后,还没申请下来,李怜生的母亲就去世了。州府判决,准许他为母亲服孝三年后再执行死刑。可司州主簿李玚坚持,已经给他假期,安葬母亲完毕,应马上执行,不能再拖了。最后,朝廷采纳了李玚的意见。

这个李怜生真够倒霉的,他母亲死得也不是时候,如果晚死几天,他就可以堂而皇之存留养亲了。

元朝有两例存留养亲的记载。元世祖时,顺天路(治今河北保定)百姓王佳儿因过失杀人被判死刑,其母言于朝廷说:“儿死,则妾亦死矣!”朝廷遂赦免王佳儿死罪,让其归家养母。元文宗至顺二年(1331),宁国路泾县(今属安徽)人张道杀人为盗,弟弟张吉协同犯罪,被囚禁了七年,后因母亲再无其他子孙,也免除其死罪,施以杖刑后释放回家养亲。

3.父兄之仇,不共戴天——法律与孝道的冲突和协调

“父兄之仇,不共戴天”,是儒家孝道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古代的复仇主要以血亲复仇为核心,指君主、父母、师长、兄弟、朋友等被人杀害或侮辱后,对仇人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报复。

(1)在礼,父仇不同天;在法,杀人必死

后来往往用“礼,父仇不同天”,或者“父兄之仇,不共戴天”来表述孔子的主张。

孔子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左右了后世孝子们的行为,导致了中国古代凡为父报仇的行为,大多都触犯法律。中国的普通民众都知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唐律中亦有“法,杀人必死”,但就是不知道运用这合法的手段。父仇不共戴天,明知要死,明知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为父报仇。而如何处理这些为父报仇的孝子义士,往往成为法官的难题。为此,唐朝历史上曾发生多起州县与朝廷、皇帝与大臣、大臣之间的抵牾和争论。

隋朝大业年间,莱州即墨(今属山东)人王君操之父与乡人李君则斗殴被杀。王君操时年6岁,其母刘氏告到县里,李君则弃家亡命,追捕数年未果。隋亡唐兴,李君则觉得已经改朝换代,法律不会制裁了。又见王君操孤幼,不会有复仇的想法了,遂到州府投案自首。谁知王君操把刀藏在衣袖里,突然抽刀把李君则杀死,剖腹取其心肝,啖食立尽,然后到州府自首。州里的司法官说:“杀人偿死,律有明文,自动投案也难求生路。”王君操置生死于不顾,回答说:“父死凶手,沉冤二十余载不得报。父仇不可同天,今大耻既雪,甘愿归死。”州司依法判王君操死刑,唐太宗却下诏赦免。

《新唐书·孝友传》载,武周时,下邽(治今陕西渭南东北)人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其子徐元庆手刃赵师韫后自动投案。武则天想赦免他的死罪,左拾遗陈子昂认为:父仇不同天,枕干仇敌,是人子的孝义,徐元庆报父之仇,束身归罪,堪称烈士;然而,国法诛罪禁乱,杀人者死,法不可二,徐元庆应该明正典刑。建议将徐元庆判处死刑,然后再予以旌表。

唐顺宗时,礼部员外郎柳宗元驳斥陈子昂说,徐元庆服孝死义,是达理闻道之人,并非与王法为仇敌,不应受戮。以后再遇到此类案子,不应依陈子昂的议论办理。

唐玄宗时,监察御史杨汪以谋反罪冤杀嶲州都督张审素,抄没家产,幼子张瑝、张琇流放岭南。后来,这两个孩子逃回,趁黑夜袭击杨汪(已改名万顷)。13岁的张瑝砍断杨汪的马腿,11岁的张琇手刃仇人。弟兄俩写好杀杨汪的状子,系在斧上,又奔往江南,想把陷害父亲的仇人都杀光,然后再投案自首,路过汜水关时被抓获。中书令张九龄连声称赞这兄弟俩孝烈,应该免死。侍中裴耀卿等人认为不可饶恕。唐玄宗说:“孝子者,义不顾命,杀之可成其志,赦之则亏律。转相仇杀,何时得休?”遂采纳了裴耀卿的意见。临刑,那个小张琇视死如归,说:“下见先人,复何恨!”当时,天下人莫不冤之,纷纷敛钱安葬二人。如果这兄弟俩依靠法律,为父申冤,就不会死于非命了。

唐宪宗时,衢州(今属浙江)人谢全杀死余常安的父亲和叔叔,九年后余常安杀死谢全,报了父仇。州里建议从轻发落,刑部判为死刑。后又有富平(今属陕西)人梁悦为父报仇杀人案,朝廷下诏说:“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之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职方员外郎韩愈根据《周官》和《公羊传》,分析了子报父仇的各种情况:一种是父亲犯罪被诛,儿子为父报仇;一种是民间互相仇杀,子报父仇。按《周官》所称,报父仇先告知官府,则无罪,可有些妇女儿童,力量孤弱,须伺机报仇,不能先声张。最后做出决定:“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最后,梁悦因有自首行为,从轻发落,被流放到循州。

总之,由于儒家的孝道和“父仇不同天”的伦理观念,使古代的法律量刑也对复仇者肯定、放纵和赞许,一直徘徊在“在礼,父仇不同天;在法,杀人必死”之间,既可法外施恩,又可明正典刑。甚至古代还形成了一种本末倒置的法律观念:不报父仇者,反倒法不容情!孙光宪《北梦琐言》卷十八载:后唐襄邑人周威的父亲为人所杀,周威不雪父冤,反与仇家和解,唐明宗降敕赐死。本来不去违法杀人报仇,是遵法的忠顺表现,但这样做为常理所不容,因而被赐死。

(2)法制缺失的危害——冤冤相报何时了

中国历史上也有依法报父仇的事例。如,明朝嘉靖(1522~1566)初,浙江山阴人俞孜的父亲俞华押解流人徐铎到长城以北,徐铎毒杀俞华而逃亡。俞孜发誓必报父仇,追踪徐铎数十郡都没有线索。后得知徐铎藏匿到外甥杨氏家,俞孜遂告知官府,与官兵一同把徐铎缉拿归案,缚送于官,绳之以法。上述那个明朝宜兴人何孝得的儿子何士晋持血衣诉官,将杀害父亲的罪犯拿获抵法,也是依法报父仇。

《孟子·尽心上》载孟子语曰:“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意思是说,我现在才知道杀害别人亲人的严重性,杀了人家的父亲,人家也会杀他父亲;杀了人家的哥哥,人家也会杀他哥哥。虽然不是他自己杀了父亲和哥哥,但也只差那么一点点了。孟子的说法,已看到互相仇杀的隐患。

东晋江播参与杀害桓温之父,15岁的桓温枕戈待旦,泣血三年。江播死,儿子江彪等兄弟三人知道桓温会来报仇,将刀藏在哭丧棒中。桓温假称吊丧,把江彪兄弟三人全部杀死,还受到时人的赞扬。

南朝齐有个朱谦之,把母亲葬在自家田地的旁边,坟墓被族人朱幼方燎火所焚,朱谦之一怒,杀死朱幼方,受到齐武帝的嘉奖。可不久,朱谦之又被朱幼方的儿子朱恽杀死。

由此可知,由于法制制止不力,使“父仇不同天”和“父债子还”观念牢固结合,双方一旦结仇,将世世代代冤冤相报。

唐朝濮州鄄城(今属山东)有一孝女贾氏,年方15岁,父亲被宗人贾玄基所害。弟弟贾强仁年幼,贾氏抚育弟弟,发誓不再嫁人。等弟弟贾强仁15岁时,姐弟二人埋伏于路旁,将贾玄基杀死,取其心肝,以祭父墓。贾强仁到县投案,被判以极刑。贾氏则进京自首,把罪责都揽在自己身上,请求代替弟弟死罪。唐高宗听后很受感动,将姐弟二人一同赦免,并把他们迁移到洛阳。之所以要迁移,就是怕对方子孙再来报仇。

清朝山东益都人杨献恒的父亲杨加官,被济南杨开泰殴打致死,杨献恒本人也被诬告入狱。后杨献恒上告,经青州府勘问,杨开泰以贿赂免罪。杨献恒进京告御状,事下山东巡抚会审,罚杨开泰纳埋葬银40两。杨献恒不服,再次进京申诉,事下山东巡抚因业已定案,杨献恒属于妄诉,笞四十。杨开泰派儿子杨承恩到青州贿赂官吏陷害杨献恒。杨献恒伺其出,用铁骨朵击倒他,拔刀砍断其喉咙,又挖出他的眼睛吞到肚里。父债子还,算是为父亲报了仇。杨献恒自首后,被流放戍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