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史·先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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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华民族道德生活总论(4)

道德生活所具有的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矛盾统一决定了道德生活史不同于伦理思想史。道德生活的理想性是人类对美好生活状态的设想和期望,是应然的价值目标及由此所产生的震撼人心和激励人们前行的力量。道德生活的理想性具有高于现实、超越现实的品格,是感召、激励和鼓舞人们为之奋斗的力量源泉。道德生活的现实性是指人们的现实的道德觉悟和道德状况,是人们经过修养和践行后达到的现实的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人们不可能超越社会的现实存在,也注定了在道德上永远无法真正达到至善的道德目标。道德价值目标永远是一种强烈的呼唤。道德生活不能仅仅依靠对未来社会的预见、希望和理想来支撑,更要依靠社会的直接实践和社会现实来支撑。正视现实,从现实出发追求道德理想,和以道德理想来反观现实并激发起人们改造道德现实的热情和动力,是道德生活的重要表现形式。道德生活具有现实性和理想性的双重特质。前者对人们提出现实的道德要求,表现为强烈的现代特征;后者对人们提出理想的道德要求,表现为强烈的超时代特征。道德生活需要理想,但是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理想和一味地执著于理想。但当引导人们行为的只是道德规则时,这是很难做到的。因为规则不能代表完美,它无法在不同场合所要求的不同行为之间进行调解和缓冲,并对现实做出完整的道德应答。虽然社会的确经常在所有场合直接号召人们追求美德和崇尚理想,但当行为指南只是一种道德理想并不同人们的世俗道德生活相关时,人们往往表现为一种世俗的非理想化存在,甚至选择安于世俗的生存方式。执著于为理想而献身的人,在道德生活的现实中毕竟只是极少数。研究道德生活史,不能忽略那些在道德生活追求中近于完美的人,但更需要关注芸芸众生。正是芸芸众生那些不怎么高尚也不怎么腐化的道德生活,构成了道德生活史的重头篇章。

3.道德生活史研究的内在特质和要求

道德生活史的研究需要立足于对道德生活的辩证觉解,将经验性与超验性、历史性与价值性、至上性与非至上性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揭示出道德生活史的本质和特点,才能既使道德生活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又不至于将现实生活混同于道德生活。

(1)坚持道德生活的事实与价值统一的原则

道德生活的特点一方面是对价值性的追求,另一方面这种价值性的追求又是受到既定条件即事实性的限制的,是在事实性限制的范围内对于价值性的追求。这种价值性与事实性的关系,构成了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研究道德生活史必须认真加以对待和处理的。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的人为了生存和发展总要同周围事物打交道,总是同周围事物处于一定的价值关系即有利与有害、有用与无用的关系中,因而任何人都要对外物与自身的客观的价值关系进行反映和评价,逐渐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并用它来指导自己的社会生活。作为人类道德生活的不同层面或因素,事实需要价值获得意义,价值需要事实去予以澄清。道德生活的“事实”与实证科学探究的“事实”在根本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道德生活的事实是一种“价值事实”或者说一种包含着价值生成过程的事实,道德生活的每一个“事实”都内在地渗透着价值、体现着价值和表征着价值,或者说在每一道德生活的“价值”中都承载着事实。道德生活的目的是其价值的重要表现,这种道德价值“不是在生活之外的东西,但也不是生活事实的个别性,因此既不能表现为超验知识也不能表现为经验知识;它是生活事实的方向性,是生活整体的运动倾向,其实,生活目的本来就在生活的努力中表现出来,如果它显示不清楚,也不是因为它本身不清楚而是因为思想不清楚”。[18]道德生活的这一本性要求我们的道德生活史研究应当超越一般的历史研究,应当坚持事实与价值统一的伦理学立场。坚持这一伦理学立场,意味着对道德生活内在价值的自觉揭示与体认,并在这种揭示和体认中为人们昭示超越的价值尺度与精神意境,以把人们带向更为广阔的新的生活境界。当然,伦理学立场所具有的价值品格并不表明这种价值尺度具有超历史的永恒性质,相反,它又总是处于历史的规定之中并具有历史性的品格。道德生活是以历史性为前提同时又不断超越自身并向未来展开的辩证过程,与此相适应,伦理学的立场也需要在历史中不断更新与发展,伴随着道德生活的开展赋予自身具体的、历史的内涵,在此意义上,伦理学的立场不是某种封闭、刻板、一经确定就永恒不变的抽象存在,而是具有一种不断开放的、“与时俱化”的特性,它犹如一个需要充实内容的容器,必须在道德生活的流程中获得其历史性的“主题意识”,并随着道德生活的开展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与自我批判,以实现对道德生活真正的、动态的、历史性的觉解。“道德采取应有这一尺度衡量现有的现实。现有与应有之间的矛盾是特殊的道德矛盾,它激励着和指导着历史主体——人的社会历史积极性。”[19]道德生活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时又是一种相辅相成、相需相生的关系。人们在道德生活中不断地受到道德价值的指引和召唤,同时又把道德价值不断地化为道德事实,在道德事实中不断地发现和创造新的道德价值,借以推动道德生活不断地实现自己的更新和演化。

(2)关注道德生活的一元性与多元性问题

道德生活是在一元性与多元性的关系中展开并始终受到一元性与多元性关系制约的。理解和把握道德生活必须对其一元性与多元性的关系有深入的了解和实际的把握。道德生活的一元性是指人类价值观念在绝对终极意义上的理想指向的统一性、目的论意义上的一致性和普遍表现形式上的共同性;道德生活的多元性则是其相对具体意义上的现实过程的层次性、实践手段上的多样性和特殊内容结构上的差异性或丰富性。因此,对道德生活的正确理解应当是道德价值目标的一元性与价值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或过程的多元性的辩证统一,而不应当把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理解。以价值一元性为指导,去实现价值多元性,把价值多元性与价值一元性结合起来,使道德生活既生动活泼,又统一有序地向前发展。这就解决了有无普遍的价值标准以及普遍的价值标准与不同的个人、群体的价值标准的关系问题。

道德生活既是一元的又是多元的。在绝对普遍的意义上来说,某一特定社会、民族、国家乃至单个个人所形成的价值观必须是一元的,因为一元论的价值观是特定社会和民族赖以生存与独立发展的唯一正确选择,同时也是每个具体个人实现其完整人生的价值观基础。但这并不因此而排除在相对具体意义上在共同价值目标下,个人所具有的价值选择的多种可能性和确立并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相对独立性。因此,我们既不能用抽象的一元价值取向去否定具体的多元价值取向,也不能用实用主义的多元价值取向去代替抽象的一元价值取向。道德多元性,即可以同时存在于主流道德和非主流道德之间,而且同一社会对共同主张的道德规范也会分出不同的层次和类型。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企图借助某种强势使得道德绝对一统,意味着对良心和信念自由的遏制和侵夺,是以牺牲道德的本质为代价的。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来影响外在行为,而且道德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人们的内在动机。一个具有道德外观的行为,必须在内在动机上是善的,才会赢得道德上的肯定。特别关注内在动机,是道德成为主体内省自律的行为控制方式的理由,正因为如此,它为有组织的社会所需要,并永远是促使人类自身提升和进步的深刻力量。在道德生活里,主体所奉行的道德原则不是经由交涉性的程序选定的,而是主体在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和自主选择的;其实现也无须通过程序,而是通过自律。道德的这种非程序性恰是其合理性和主体性之所在。因为道德生活本质上是一种精神生活,尽管会涉及物质利益,但本质上是信念和良心领域的事情。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即便是舆论压力和谴责也只能在主体对谴责所依据的道德准则认同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用。

道德生活的多元性集中表现在它的多层次性。从支配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孝”这一道德规范来看,它就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孝经》说:“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大戴礼记·曾子大孝》说:“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不辱;其下能养。”“孝”的最初缘起是作为家庭道德关系调整的行为规范,主要说明做儿女的对自己的父母负有不可推诿的道德责任。能够在父母晚年尽到赡养的义务,仅仅是低层次的孝道;不侮辱父母比一般经济上的赡养层次要更高,最高的则是从心灵深处对父母的尊重。

道德生活的多元性同时也表现在人们的精神境界和社会的理想人格等方面。依据中国古代关于理想人格的理论,大体有圣人、贤人、君子、成人、常人、庶民和小人等区分,一般来说,圣贤是理想人格的最高表现,他们的道德品质是非常优秀而又十分崇高的,他们达到了大公无私、纯然而善的精神境界。君子是与小人相对而言的,他们在道德上达到了较高的境界,总是能够按照道德的标准和要求来行为,先公后私,先人后己。常人和庶民在道德上能够公私兼顾,人我两利。而小人在道德上总是自私自利,每每做出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

坚持道德生活一元性与多元性的辩证统一,要求我们在研究道德生活史的过程中肯定先进、照顾多数,不能因为肯定圣贤而否定常人、庶民的道德价值,不能因为兼顾常人、庶民的道德精神境界而否定圣贤高贵的伦理品质。我们必须意识到社会道德生活是一个包含着不同人群和不同的道德生活品质以及不同的精神境界的矛盾系统,必须而且应当将道德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整合起来做一体化思考,借以构建我们的道德生活史观。

(3)道德生活内容与形式关系的理性对待

道德生活需要一定的形式借以表达其内容,通过其内容来显现其形式。道德生活的内容和形式问题是中国古代伦理学家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发展史,也必须对其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有一定的了解。

孔子认为道德生活是文与质的和谐统一,既不能没有文,也不能没有质,既不能使文胜过质,也不能使质胜过文。真正的君子应该是表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内在与外在的完美统一。在道德生活中,文与质是和谐统一的,文与质的统一,既是人的道德现实生活的需要,也是人的道德理想生活的需要。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人的天生气质、个性胜过后天的学习修养,就会显得野蛮、粗俗;如果人的后天修养胜过天生气质,则会压抑其生命力和创造力,变成书呆子。因此要把文和质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其和谐发展,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儒家讲“过犹不及”,太过于修饰和太质朴都不能算是君子,只有文与质恰当地调和,才能达到君子的境界。

道德生活既需要一定的形式,又必须表达一定的内容,形式和内容是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儒家认为,礼仪形式必须以诚敬之心为基础或前提,没有诚敬之心的礼仪是违背礼仪的宗旨的。如果说诚敬之心是“质”,那么,礼仪形式便是与之相搭配的“文”。无质之文难免虚伪,无文之质难免粗糙。文与质达到相得益彰的程度,便能“随心所欲不逾矩”,便能表里如一地充分体现出君子的修养。“礼”,包含内在精神和外在形式两方面。注重“礼”的内在精神固然重要,而内在精神终究还要靠外在形式来体现。因此,对于祭祀、军旅、冠婚丧葬、朝聘、会盟等方面的礼节仪式,孔子不但认真学习,亲履亲行,而且要求弟子们严格遵守。在儒家看来,君子的道,深藏不露而日益彰明,君子的道,平淡而有意味,简略而有文采,温和而有条理,由近知远,由风知源,由微知显,君子的德行之所以高于一般人,就在于君子不仅注重内容而且也关注细节和形式,具有合内外、一知行的特点。

道德生活是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的辩证统一。某种理想成为道德生活的实际形式也许是可能的。英国伦理学家奥克肖特在《巴比塔:论人类道德生活的形式》一文中坚持认为,每一种道德生活的形式都依赖于教育和个体自我的道德修养。每一种道德生活形式的特性都反映在培育和维护这种形式的教育之中,反映在个体自我对家庭和社会道德教育的接受、理解和创造性追求。我们的行为习惯是通过与有着特定习惯性行为的人生活在一起而获得的。力图建造一种生活方式,要求人们用心去记住并实行特定规则或训令,那是行不通的:我们获得自己的行为习惯就像我们学习自己的母语一样是一个在自然中化育、在生活中成长、在化育和成长中不断表达自己感受和想法的过程。[20]